1、1 印月971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200.40 A10431264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812月13日 971月31日 (共65頁)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 Playground equipment for public use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 於提供無動力固定兒童遊戲場設備之安全設計、安裝及性能之標準。其目的為減少兒童生命之威脅。本標準中之使用者年齡範圍為從 2 12 歲。本標準不包含家庭遊戲設備。 備考:本標準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其尺度許可差為 2%。 2. 用語釋義 (1) 可觸及之或無障礙之 (a
2、ccessible):指遊戲場設備之一部分, 容易被身體之任一部位觸碰到,或可讓身心障礙者親近或使用。 (2) 無障礙遊戲場 (accessible playground):指遊戲場之設備區,容易親近或進入,並可提供各種使用者許多遊戲及嚐試機會。 (3) 無障礙路徑 (accessible route):對任何一件遊戲場設備,從使用區周邊到遊戲設備間一條連續無阻礙之路徑。 (4) 鄰接之平台 (adjacent platforms):具有一個共用之垂直面及高度落差之鄰接平台。 (5) 完全侷限開口 (completely bounded opening):遊戲設備之任何開口,且四周有明確之連續
3、邊界。 (6) 組件 (component):遊具上之一部分,無法獨立發揮功能,但在遊具中,可產生特定動作。 (7) 組合遊具 (composite play structure):由兩種或兩種以上之遊具連接在一起或功能性連在一起之遊具,形成一個整體 之單元,提供超過一種之活動。例如由攀爬架、滑梯、水平雲梯等組合成之遊具。 (8) 遊戲平面 (designated play surface):任何架高之平面,提供站立、走動、坐或攀爬,或一個大於 50 mm 寬、 50 mm 長且傾斜角度小於 30之平台。 (9) 鞍式鞦韆椅 (enclosed swing seat):一個懸吊之裝置,可供使用
4、者坐在上面,坐椅四週有不可移動之支撐物,當此裝置移動時,防止乘坐者摔落。 (10) 纏結 (entanglement):指使用者之衣物或圍繞使用者頸部之物件,被遊戲場設備之組件纏繞住之狀況。 (11) 誘陷 (entrapment):任何可使兒童身體部位穿過、但卻不易抽回之開口。 (12) 墜落高度 (fall height):遊戲平台與其下方防護鋪面之垂直距離。 (13) 撓性組件 (flexible component):當使用時,會暫時改變形狀之遊戲場設備任何部分,鞦韆除外,例如:輪胎網、貨繩網、圓木橋。 (14) 功能性連結之遊具 (functionally linked play s
5、tructure):即使結構體上沒有接在2 CNS 12642, A 1043 一起,但操作上得視為一個整體,或使用上好像連續遊戲之一種實體遊具。 (15) 護欄 (guardrail):圍繞著架高平台,防止墜落之裝置。 (16) 扶手 (handrail):沿著進出口路徑之一種堅固線型裝置,當抓住它時,可提供使用者一定體態之平衡與支撐。 (17) 最大使用者 (maximum user):不論性別,滿 12 歲之兒童。 (18) 最小使用者 (minimum user):不論性別,滿 2 歲 (滿 24 個月 )之兒童。 (19) 半侷限開口 (partially bounded openi
6、ng):遊戲設備中,任何四周沒有完全侷限邊界之開口,且該開口之周邊為不連續者。 (20) 擠壓點、壓碎點、剪力點 (pinch, crush, and shear point):當使用遊戲場設備時,可能造成使用者挫傷、裂傷、擦傷、截斷、或骨折之交接處。 (21) 平台 (platform):可以使一位以上之使用者站在上面自由行動之平面。 (22) 遊具 (play structure):一個具有單一或多種組件,及其支撐構件之獨立式結構。 (23) 預防性保養 (preventive maintenance):一個規劃好之檢視及保養方案,使設備運作正常,預防設備故障。 (24) 專業判斷 (pr
7、ofessional judgment):一個具有 在遊戲場或遊戲設備之設計、使用、操作上之現代知識及技巧或經驗,使其能形成有關專業領域事務之一種意見或決定。 (25) 突出物 (projection):一種物理性質之狀況,應依本標準之規定,測試其是否為一個突出點之危險或纏結之危險。 (26) 防護柵欄 (protective barrier):圍住高架平面,防止無意或故意穿越之裝置。 (27) 防護鋪面 (protective surfacing):用於任何遊戲場設備使用 區域內之防護材料。 (28) 突出點 (protrusion):一種突出物,當依本標準之規定測試時,發現使用者碰撞它有可
8、能產生身體上之傷害。 (29) 搖動或彈性設備 (rocking/springing equipment):於固定基座搖動之遊具。 (30) 旋轉設備 (rotating equipment):任何繞著垂直軸或水平軸移動之遊具 (例如:旋轉木馬、轉輪、轉木、旋轉具 )。 (31) 旋轉式鞦韆 (rotating swing):至少有一個懸吊之座椅,以使用者坐姿驅動之設計方式,可在不同之面中擺動或繞軸旋轉之遊具。 (32) 橫檔桿 (rung):爬梯或其他攀爬設備之橫條,可供使用者之 腳支撐或可讓手抓住。 (33) 銳邊 (sharp edge):可傷及使用者皮膚之銳利邊緣。 (34) 尖端 (
9、sharp point):使用時能刺穿或割破使用者皮膚之點。 (35) 警示文字 (signal word):標註一定程度危害之文字。 備考:安全標示上之警示文字為警告 (36) 小物件 (small part):一個可被拆離之物件,可能導致使用者窒息、吸入或吞入之傷害。 (37) 穩定度 (stability):遊戲場設備之一種能力,當設備適當地組合安裝後,抵抗可能導致翻倒或滑動之力量。在最不利之情況下,任何設備之扶正力矩至少應超過任何傾覆力矩之 50 %。 3 CNS 12642, A 1043 (38) 階梯 (stair):包括一組連續供人上下之一種踏板裝 置,與水平面之斜度為 50以
10、下。 (39) 固定設備 (stationary equipment):任何具固定底座而無法移動之遊具。 (40) 踏板 (step):爬梯或階梯之水平踏板,主要提供腳部支撐。 (41) 鞦韆架間 (swing bay):橫梁下之空間,由一個或多個支柱所支撐,其上即接合一組或多組鞦韆配件。 (42) 擺盪式鞦韆 (to-fro swing):至少吊掛著一個組件,可由使用者在一個垂直面上擺盪之遊具,例如座椅、吊環、吊桿、平台或網籃。 (43) 滑軌車 (track rides):具有在一定軌道內滾動機制之組件。 (44) 轉換點 (transfer point):指沿著一條可及 路徑上之平台或一
11、個可及性平台,可讓在輪椅中之兒童轉換到遊戲設備上。 (45) 絆倒危險 (trip hazard):不明或不顯著之高度差,對使用者可能發生之危險。 (46) 上肢體設備 (upper body equipment):設計高於頭部之組件,讓兒童只能用手來支撐。 (例如:水平雲梯、單槓及環梯 )。 (47) 使用區域 (use zone):緊靠遊具或設備其正下方之範圍;或緊鄰設備,無動線限制;預測使用者會從設備上摔落,或由設備掉出在該區域之表面。 (48) 警告 (warning):可顯示潛在之危險狀況,若無法避免,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之告示或訊息。 3. 材料及製造 3.1 一般規定:遊戲場設
12、備應以在遊戲場 或戶外設施中足資證明之耐久材料製造或構築。遊戲場設備製造商,應對任何 新材料建檔,或對耐久性作相關測試,並於安裝遊戲場設備前,提供所有權人及經營者上述相關文件。 3.1.1 金屬物:會導致功能降低者,例如生鏽或腐蝕,應上漆、鍍鋅或作其他處理。 木質物:應會自然防腐及防蟲,或作避免類似惡化情形之處理。 塑膠及其他材料:會因紫外線而降低功能者,則應做紫外線防護。 3.1.2 不論何種材料或處理程序,其製 造商應確保遊戲場設備之使用者不會因身體表面與該設備接觸而 吞下、吸入或吸收任何潛在有害之物質,參照 CNS 4797-2玩具安全 (特定元素之遷移 )之規定測試。 3.1.3 使用
13、於遊戲場設備之木質物,無 自然防腐及防蟲者,應依標準處理程序,使之防腐及防止蟲類之入侵。任 何無自然防腐及防蟲之木質物,其組裝至150 mm 以上,或其任何部分在遊戲場防護鋪面下或表面者,應在木質物組裝後作預防處理。否則應有獨立之耐久性證明文件。鉻化砷酸銅 (chromated copper arsenate, CCA)、雜酚 (creosote)、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henol)、三丁酯錫氧化物 (tributyl tin oxide)及含除蟲劑之表面塗料者,不得用於遊戲場之設備上。木料處理商或遊戲場 設備製造商應使用技術及程序以降低毒素之傳播至最低程度。 3.2 所有用於建
14、構公共遊戲場設備之扣件均應滿足下列規定。 3.2.1 所有扣件、接頭、覆蓋裝置等,本身應防蝕或應防蝕塗裝處理。 4 CNS 12642, A 1043 3.2.2 當依製造商之指示安裝時,扣件 、接頭、覆蓋裝置等,均不得鬆脫或不用工具無法移除。鎖固墊圈、自鎖 螺帽或其他鎖固方式,均應用於所有之螺帽及螺栓上,以防鬆脫。移動接頭上之五金件亦應栓緊,以防意外鬆脫。 3.2.3 活動之懸吊元件,應透過軸承或具減低磨損之軸承面,與固 定之支架連結。固定在掛鉤配件之鋼纜,可視為一個軸承面之作用。鋼纜之 端面不得觸及,或用覆蓋物包住,以預防磨損鋼 線傷害。鋼纜及鋼心繩索,應加保護以預防磨損、鬆脫、散開或與接
15、頭滑脫。 3.2.4 鉤子、連結裝置等,應滿足第 5.4.5 節之規定 3.3 輪胎:輪胎不得積水。且不得有裸露之鋼帶或鋼絲。 4. 一般規定 依本標準之遊戲場設備,應滿足所有指定之適當規定。依本標準之任何設備,應保有基本紀錄,須將任何滿足本規定之聲明列入檔案。針對不同年齡層 (2 5, 6 12,2 12)所設計之遊戲設備,應使所有該設備之遊戲活動滿足該年齡層之規定。 5. 性能規定 5.1 頭及頸部誘陷:公共遊戲場設備應設 計、建構或組裝,使任何可觸及之開口均滿足下列性能規定,使不論頭部或腳 部先進入該開口時,可以降低頭部或頸部誘陷之風險。惟介於 防護鋪面與設備底緣之開口 (即:護欄、平台
16、、踏板等 ),則排除在本規定之外,如圖 1 所示。 5.1.1 可觸及之開口:一個完全侷限之剛性開口,當用軀幹探測器 (如圖 2)能插入該開口深度達 102 mm 以上時,則視為可觸及之。 (1) 完全侷限剛性開口之測試程序: 將軀幹探測器 (如圖 2)置於開口中,使其底面平行於開口面,然後旋轉探測器到最 劣之方向 (即:探測器底面之長軸對開口之長軸 ),若軀幹探測器能插進該開口深度達 102 mm 以上,再把頭部探測器 (如圖 3)放進開口,且該探測器之底面要平行於開口面。開口具下列兩種之一情形為通過該測試,若 (a)軀幹探測器繞軸自轉任何方向皆無法進入該開口;或 (b)該開口讓軀幹探測器進
17、入也讓頭部探測器進入。若開口讓軀幹探測器進入,但不讓頭部探測器進入,則該開口不通過測試。 5.1.2 完全侷限非剛性開口:一個非剛性開口,例如在 (不限於 )撓性網、帆布及塑膠圈中所見到者,若一個軀幹探測器依第 5.1.2(1)節所述之測試,可以穿過該開口深達 102 mm 以上,則視為可觸及之。 (探測器之尺度,參照圖 2 及圖 3) (1) 完全侷限非剛性開口之測試程序:將軀幹探測器置於開口中,推拔端在前,使其底面平行於開口面,然後旋轉探測 器到最劣之方向 (即:探測器底面之長軸對開口之長軸 )。對該探測器施力 222 N,企圖使之通過該開口。如軀幹探測器之底部通得過開口,再將頭部探測器置
18、於其中,仍然尖頭在前,且該探測器之底面要平行於開口面。施力 222 N 至該探測器,使其通過該開口。該非剛性之開口具下列兩種之一情形為通過測5 CNS 12642, A 1043 試,若 (a)該開口不讓繞軸轉任意方向之軀幹探測器插入深及其底座;或(b)該開口能讓軀幹探測器全部通過,亦讓頭部探測器完全通過。若非剛性開口讓軀幹探測器全部通過,但不讓頭部探測器進入,則該開口不通過測試。 5.1.3 大型開口之邊界:若該開口讓 229 mm 之頭部探測器進入,則該開口邊界之每一部分均應以半侷限開口第 5.1.4 節之規定評估。 5.1.4 半侷限開口 (1) 一個半侷限開口認定為可觸及之,則當任何下
19、列條件存在,且須滿足第5.1.4(2)節及第 5.1.4(3)節之性能。 (2) 若一個半侷限開口之無侷限部分,當從垂直於每一個面測定,深達 47.6 mm 與 229 mm 之間,則該開口得認定為可觸及之,並須滿足第 5.1.4(3)節之條件。 (3) 測試方法:探測器 (圖 4)之 A 部分沿著開口之中心線插入,以決定其最劣狀況 (圖 5),探測器之中心線 與開口之中心線一致,且探測器之面平行於開口之面,一直到此舉動由探測器與開口周邊之接觸為止。此時,檢視判定是否探測器之其他邊亦同時接觸。若同時有接觸,則該開口為可觸及之,且須用探測器之 B 部分作測試 (參照圖 6)。 (4) 若有角度之
20、探測器 A 顯示不通過,則將探測器 B 部分之面垂直置於開口之面,檢查厚面之排除狀況 (參照圖 7 及圖 9)。若探測器剛好完全放得進該開口之界限內,則該開口認定為有危險性,視為測試不通過,除非讓 229 mm 頭部探測器全部通過 (參照圖 8)。若該探測器卡不進開口之界限內 (定義為與探測器 A 部分接觸點所構成之開口 ),該開口不認定為可觸及之。 (5) 探測器區分為兩段。先以 A 段決定其觸及性;後以 B 段決定材料之厚度或開口之位置能否阻止進入開口。探測器 19.1 mm 之厚度係依據 2 歲兒童之頸部深度之一半減去受壓縮尺度。 (6) 其他尺度依下列資料: (6.1) 155 mm
21、寬表示 5 歲兒童頭部之寬度。 (6.2) (47.6 0.1) mm 表示 2 歲兒童頸部寬度 (64 mm)減去受壓縮尺度。 (6.3) 216 mm 表示 2 歲兒童之肩寬。 (6.4) 76 mm 表示 5 歲兒童之頸部長度。 (7) 第 5.1.4 節中排除之狀況: (7.1) 半侷限開口其緊鄰開口之最低內邊界為水平或向下傾斜者。 (7.2) 小於 55 V 字角之半侷限開口,其角尖係由一個斜面或垂直攀爬面,及一根繩索、鏈條或纜繩所形成,而若繩索、鏈條或纜繩與傾斜面之接觸形成 V 字角處,位於防護鋪面或其下時,則該半侷限開口即被排除。 6 CNS 12642, A 1043 5.2
22、尖端及銳邊:在公共遊戲設備上不得有可觸及之銳點或銳邊。 5.2.1 所有在公共遊戲設備上之點及邊,均應參照 CNS 4797-3玩具安全 (物理性 )之規定測試。 5.2.2 所有管材之裸露開口端均應加使用工具始可移除之覆蓋物或栓塞。 5.2.3 懸吊構件,例如上肢體設備之吊環、鞦韆椅等,其角與稜邊應有至少 6.4 mm之曲率半徑。本項規定不適用於 鞦韆條椅、條帶、繩索、鏈條、接頭及其他撓性之元件上。 5.2.4 截斷螺栓突出螺帽之端點,應無毛邊、尖端、或銳邊。 5.3 突出點:在公共遊戲設備上不得有突出點。規定用四種突出點測試規 (如圖 10及圖 11 所示 )以決定突出物是否為突出點。其使
23、用法如下。 5.3.1 可觸及之突出物:只要當一個突 出物為隱藏式,或處於一個無法讓任何突出點測試規放在其上面之位置時,則該突出物就非可觸及之, 亦非突出點。任何在本節中其他部分所敘述之情況,均具有突出點之危險。 5.3.2 判定突出物為突出點:依次將三個測試規 (參照圖 10)以每個方向放在每個可觸及突出物上 (參照圖 12 及圖 13)。檢視突出物是否仍突出某一個測試規面。若突出三個測試規面中之任 何一個,則該突出物即不通過測試,且判定為突出點。 5.3.3 鞦韆椅突出點:以懸吊構件在各 種可能運動之位置測試本條件。保持突出點測試規 (參照圖 11)垂直,其軸平行於運動面,將測 試規套在任
24、一個運動路徑上之可觸及之突出物上。任何在懸吊構件上之突出物, 突出測試面者,即視為突出點。 5.4 纏結:在公共遊戲設備上不得發生纏結之危險。三種 (突出點 )測試規、厚薄規、及準確量測 3.0 mm 伸長部分之方法,為要求用以測定是否有纏結之危險。在本節中所敘之各種情況均有纏結之危險。 5.4.1 滑梯:以下之要求適用於滑梯之範圍,如圖 14 所示。範例則如圖 15、圖16 及圖 22 所示。 (1) 符合下列兩者之一突出物,為纏結危險物。 (1.1) 任何一個突出點測試規 (參照圖 10)通過突出物而與底面接觸。 (1.2) 該突出物垂直於底面 5,且突出超過 3.0 mm 突出點測試規之
25、厚度 (參照圖 ll)可用以測試 3.0 mm 之突出值。 (2) 滑梯應提供一個光滑而連續之面 (滾筒滑梯除外 ),中間不得有可能導致纏結危險之空隙或缺口,例如:當兩個滑梯併連成一個雙人滑梯時,其與擋邊間之空隙,或在滑梯擋邊與罩篷之接合處之空隙。 5.4.2 平面型之突出物:滿足第 5.4.1(1.1)節及第 5.4.1(1.2)節之條件,而從一個水平面突出之突出物,即屬於一種纏結危險。 5.4.3 裸露螺栓端突出物:任何可觸及 之螺栓端點,若超過螺帽面兩個螺蚊,即屬於纏結危險物 (參照圖 15(6);而當螺栓之端點為內嵌式,且 89 mm 外徑之突出點測試規 (參照圖 10)外緣曲面平放於
26、內嵌範圍 時,均無法接觸到螺7 CNS 12642, A 1043 栓端點,則該螺栓即屬不可觸及之,且不構成纏結危險物 (參照圖 17)。 5.4.4 增大型突出物:突出物套得住三個突出物測試規 (參照圖 10)中之任何一個,且自底面向外逐漸增大其大小或直徑者 (參照圖 15(7),即屬於纏結危險物。 5.4.5 連結裝置:如 S 型鉤、滑鉤、 C 型鉤等連結裝置,當封閉得當,則不屬於纏結危險物;所謂之封閉係指,例如用厚薄規 (參照圖 18(l)量測,其間隙為1.0 mm 以下。 (1) S 型鉤狀連結器受更多此類規定之限制。若不滿足任何下列規定,即成為纏結危險物: (1.1) S 型鉤之閉口
27、端,其下環任何部分均不得超出上環之垂直邊界 (參照圖 18(2)。 (1.2) S 型鉤之上環得與本體對齊、部分重疊或完全重疊。若其上環完全與本體重疊,則不得超過本體 (參照圖 18(3)。 (1.3) S 型鉤之下環須與本體對齊,不得超過本體 (參照圖 18(4)。 5.5 擠壓點、壓碎點及剪力點:擠壓點、 壓碎點及剪力點不得由兩個相對運動組件之交合點產生,亦不得由下列開口產 生,即: 一搖擺元件 (例如:鐘擺式搖搖板、滑軌吊車等 ),在正常搖擺角度範圍,其剛性支撐構件與一個靜止支撐物之交接處所形成者。擠壓點、壓碎點及剪力點,應能在不止一處陷住一支 15.7 mm 直徑棍子之點。 5.5.1
28、 為降低不小心與擠壓點、壓碎點及剪力點之接觸機會,開口應依第 5.5.1(1)節或第 5.5.1(2)節之規定。 (1) 一個短徑小於 25 mm 之開口,若手指探測器 (如圖 19 所示 )伸入其中之第一個點無觸碰到任何擠壓點、壓碎點及剪力點,即可接受之。該探測器應施力不超過 4 N 至所有之鉸接位置。 (2) 在一個圈住範圍內之開口,其短徑為 25 mm 以上者,應使開口面,如表1 所規定,離擠壓點、壓碎點及剪力點相當距離。 備考:此處所謂圈住範圍,包含擠壓點、壓碎點及剪力點。 8 CNS 12642, A 1043 表 1 從開口至擠壓點、壓碎點及剪力點之最小可接受距離 開口之最小尺度
29、(1) mm, 1.5(2) 開口至零件之最小距離 mm 25 165 32 190 38 318 48 394 54 445 大於 54、未滿 152 762 註 (1) 參照第 5.5.1(2)節 (2) 在 25 64 mm 之間,可用內差法判定本表所列之值。 (3) 排除於第 5.5 節之外 (3.1) 鏈條及其連接之方法。 (3.2) 主體與搖動設備間,重型線圈彈簧之連接範圍。 (3.3) 搖擺元件與水平頂軌間之範圍。 (3.4) 在小而輕之活動零件間之範圍,該等零件形成一種遊戲活動之整體 (例如:算盤珠、鈴錘、電話聽筒等 ),而該範圍又不會為第 2(20)節中所謂之擠壓點、壓碎點及
30、剪力點。 5.6 懸吊危險:不得有單 獨之非剛性組件 (纜繩、鋼線、繩索或其他類似組件 ),懸吊在遊戲單元之間,或地面與遊戲單元之間,且其水平夾角在 45內;除非其高度大於遊戲場地面 2130 mm 而其截面直徑至少為 25 mm,建議該懸吊元件應有明亮顏色或與周圍設備形成鮮明對比,以增視覺效果。 5.6.1 繩索、纜繩或鏈條,其兩端均應 固定,且不得使之再繞回它自己而形成一個周長大於 127 mm 之內環。 5.6.2 懸吊組件之排除 (剛性或撓性 ) (1) 於兩種或多種高度之複合懸吊組件 (纜繩、鋼線、繩索、或其他類似組件 )。當該組件符合單懸吊組件各方面之節 次,而又不會與其他懸吊組件
31、繞住或拉扯時,得懸吊低於 2130 mm。 (2) 用以支撐鞦韆之鏈條或纜繩,不適用本規定。繩索不得用以懸吊鞦韆。 (3) 繩索、纜繩或鏈條之長度為 178 mm 以下時,只能用一端連結物件。此類繩索互相連接之總長,仍視為該繩索之一種長度。 6. 進出規定 6.1 橫桿梯、踏板梯、階梯及坡道 (不適用於輪椅 ) 6.1.1 踏板及橫檔桿,其間隔應平均分布,其許可差為 6.4 mm,水平許可差為 2。 6.1.2 踏板及橫檔桿不得積水 (即:無水灘 ),亦不得容易堆積雜物。 6.1.3 通道斜坡、踏板、橫桿,坡道寬 、踏板深、橫桿直徑、垂直昇度等,參照9 CNS 12642, A 1043 表
32、2。 6.1.4 扶手 (1) 連續之扶手應裝在階梯及具一踏板以上踏板梯之兩側 (有關螺旋式階梯,參照第 6.2.1(3)節 ) (2) 階梯或踏板梯,若只有一階踏板,亦應在兩側有扶手,或有其他支撐手之方式。 (3) 扶手或有其它支撐手之方式,應在開始邁第一步時,即可用到。 (4) 扶手之直徑或最大截面直徑應在 24 39 mm 之間。 (5) 扶手之高度 (即:階梯前緣頂面,若用在坡 道,則為坡道頂面,與其正上方扶手之頂面間之垂直距離 ),應在 560 970 mm 之間。 6.2 其他進入方式 6.2.1 螺旋式階梯 (1) 螺旋式階梯,應滿足第 6.1.1 節第 6.1.3 節有關規定階
33、梯通道之間隔、方位、排水、踏板寬、垂直昇度等之一般規定。 (2) 對 2 5 歲兒童使用之設備,螺旋式階梯之踏板外緣深度,應為 178 mm以上,對 6 12 歲兒童使用之設備,應為 203 mm 以上,適用於空豎板及實豎板之螺旋式階梯。 (3) 螺旋式階梯應滿足第 6.1.4 節中有關扶手之規定。惟當階梯無法在兩側裝設扶手時,應沿著階梯之外圍裝設連續之扶手。 6.2.2 攀爬架 (1) 拱形攀爬架及撓性組件不得作為通至其他設備組件之唯一方式。 (2) 做為通至其他設備組件之撓性組件,其兩端應牢固連接妥當,當其一端連至地面時,其錨定裝置應埋在防護鋪面最低材料厚度之地基下面。 (3) 繩索、纜繩
34、、鏈條或輪胎間之連結,用來通至另一個設備組件時,應強力固定。 (4) 用撓性組件供 2 5 歲兒童通至其他設備之組件時,應先讓使用者將兩腳站在同一個高度,再升到另一個高度。 (5) 用攀爬架做為通道時,應提供一種攀爬中支撐手之設置。 6.3 從通道至平台之移動 6.3.1 在階梯及踏板梯上,從通道至平台,扶手應為相連著。 6.3.2 在無側邊扶手之通道上,如橫桿 梯、拱型攀爬架或撓性組件等,應有其他之把手支撐,幫助往平台方向之移動。 6.3.3 若橫桿梯、撓性組件及拱型攀爬 架上之踏腳面,為通路之最後一步時,不得高於其所使用之遊戲平面。 10 CNS 12642, A 1043 表 2 橫桿梯
35、、踏板梯、階梯、及坡道 (通道斜坡、踏板、橫桿、坡道寬、踏板深、橫桿直徑、垂直昇度、預期使用者年齡 ) 預期使用者年齡 通道類型 2 5 6 12 2 12 橫桿梯 (3) 坡度 75 90 75 90 75 90 全梯寬 (4)300 mm 410 mm 410 mm 垂直昇度 (橫桿頂至到橫桿頂 ) 300 mm(5)300 mm(5)300 mm(5)橫桿直徑 24 39 mm 24 39 mm 24 39 mm 踏板梯 坡度 50 75 50 75 50 75 踏板寬度 單列通道 300 530 mm 410 mm 410 530 mm 併肩通道 (3)910 mm (3)踏板深度 空
36、豎板 178 mm 76 mm 178 mm 實豎板 178 mm 152 mm 178 mm 垂直昇度 (踏板頂至踏板頂 ) 229 mm(5)305 mm(5)229 mm(5)階梯 坡度 760 mm 760 mm 1220 mm 單扶手高 660 710 mm 雙扶手高 高扶手 660 710 mm 660 710 mm 660 710 mm 低扶手 300 410 mm 300 410 mm 300 410 mm 防護緣高 50 mm 50 mm 50 mm 轉換點 高度 360 460 mm 寬度 610 mm 深度 360 mm 停駐區 760 mm 1220 mm 無障礙平台
37、輪椅 走道寬 與輪椅坡道同 有階梯平台高 200 mm 平台寬 610 mm 平台深 360 mm 直徑 1520 mm 910 mm“T“字迴轉空間 (參照圖 42) 無障礙之遊戲機會 桌 桌腳淨高 610 mm 桌腳深 430 mm 使用面頂 760 mm 頭頂範圍 1370 mm 周邊範圍 低 230 mm 高 1220 mm 前方範圍 低 510 mm 高 910 mm 12 CNS 12642, A 1043 6.4 平台、樓梯平台、走道、坡道及類似過渡遊戲平面 6.4.1 平台之平面應水平,其許可差應在 2內。 6.4.2 平台、樓梯平台、走道、坡道、 類似過渡遊戲平面等,均不得積
38、水,亦不得容易堆積雜物。 6.4.3 依第6.4.3(1)節第6.4.3(4)節,平台、梯平台、走道、坡道、似過渡遊戲平面等,亦應有護。護得具遊戲平面。除非如第8節所規定者外,在遊戲設備上,亦得用作圍繞設定遊戲平面(如:平衡桿及攀爬架)。 (1) 若一個架高平面為供 2 5 歲兒童使用,而該平面高度大於防護鋪面 510 mm 時,應加裝護欄或防護柵欄 (參照第 6.4.4 節 );若一個架高平面為供6 12 歲兒童使用,而平面高度大於防護鋪面 760 mm 時,應加裝護欄或防護柵欄。 (2) 除必要活動之進出口,護欄均應完全圍繞該架高平面。 (2.1) 上面無水平護欄之最大淨空開口為 380
39、mm。 (2.2) 上昇或下降之方式,若可用通過水平尺度大於 380 mm 之開口達到時,應至少在護欄頂部上有一道橫欄。 (2.3) 階梯、坡道及上肢體設備,不適用本項規定。 (3) 若架高平面為供 2 5 歲兒童使用時,其護欄之頂面高度應為 740 mm 以上,若架高平面為供 6 12 歲兒童使用時,其護欄之頂面高度應為 970 mm 以上。 (4) 若架高平面為供 2 5 歲兒童使用時,架在其設備面上護欄之底緣,高度不得大於 580 mm,若架高平面為供 6 12 歲兒童使用時,架在其設備面上護欄之底緣,高度不得大於 710 mm。 6.4.4 防護柵欄不得包含設定遊戲平面 ,且應將攀爬之
40、可能性降至最低。除非如第 7 節之規定,柵欄不得圍繞遊戲設備上之遊戲平面 (如平衡木及攀爬架 )。 (1) 若一個架高平面為供 2 5 歲兒童使用,而該平面高度大於防護鋪面 760 mm 時,應加裝防護柵欄;若一個架高平面為供 6 12 歲兒童使用,而該平面高度大於防護鋪面 1220 mm 時,應加裝防護柵欄。 (2) 除必要活動之進出口,防護柵欄均應完全圍繞該架高平面。 (2.1) 上面無水平橫桿護欄之最大安全開口為 380 mm。 (2.2) 上昇或下降之方式,若可用通過水平尺度大於 380 mm 之開口達到時,應至少在護欄頂部上有一道橫欄。 (2.3) 階梯、坡道、及上肢體設備,不適用本
41、項規定。 (3) 若架高平面為供 2 5 歲兒童使用時,其防護柵欄之頂面高度應為 740 mm 以上;若架高平面為供 6 12 歲兒童使用時,其防護柵欄之頂面高度應為 970 mm 以上。 (4) 在柵欄中之開口或介於平台面與防護柵欄之底緣,應使軀幹探測器無法通過該開口 (參照第 5.1.1 節 )。 13 CNS 12642, A 1043 6.4.5 鄰接平台 (1) 供 2 5 歲兒童用做聯通之兩鄰接平台,其高度差大於 300 mm 時,及供6 12 歲兒童用作聯通之鄰接平台,其高度差大於 460 mm 時,均應加裝一個通道組件 (參照圖 20)。 (2) 在鄰接平台間之通道組件應滿足第
42、 6.3 節之規定。 (3) 除非鄰接平台間之區域不適於整個柵欄之高度,否則,在鄰近平台間之護欄及防護柵欄,應滿足第 6.4.3 節及第 6.4.4 節對其他平台所要求之規定。在前述之區域中,應使用保護性填充物。 7. 設備 7.1 平衡木 7.1.1 若為 2 5 歲兒童所用之平衡木,平衡木台面至防護鋪面之高度,不得大於300 mm,若為 6 12 歲兒童所用之平衡木,台面至防護鋪面之高度則不得大於 410 mm。 7.1.2 平衡木之支架不得造成絆倒危險。 7.1.3 平衡木之墜落高度為平衡木行走面最高部分至防護鋪面之距離。 7.2 攀爬架 7.2.1 在爬上與爬下裝置,用做扶手之剛性橫桿
43、,其直徑在 24 mm 與 39 mm 之間,且不得有繞其中心軸扭曲或旋轉之情形。 7.2.2 獨立攀爬設施中之撓性組件 (例如:網繩、鏈條、輪胎等 ),與提供通道或連結設施間之組件一樣,均應滿足第 6.2.2 節之規定。 7.2.3 組合遊具之進或出攀爬架,其墜 落高度為攀爬架之最高立足點與防護鋪面之距離。 7.2.4 獨立式之攀爬架 (例如:拱頂架、獨立式攀爬牆 )之墜落高度為攀爬組件之最高部分與防護鋪面間之距離。 7.3 上肢體設備 7.3.1 有固定把手之上肢體設備,其握桿間之中心距離不得大於 381 mm。其把手裝置之剛性弧面直徑,應在 24 mm 與 39 mm 之間,且不得繞其中
44、心軸扭曲或旋轉之情形。 7.3.2 從上或下設施之前緣至上肢體設 備之最近把手,其間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250 mm。此外,若上或下點係由橫桿提供,則至最近把手之水平距離,應為 200 mm 以上,但不得超過 250 mm。 7.3.3 2 5 歲兒童使用之上肢體裝置,自把手量至 其下方防護鋪面之表面,其最大高度應不大於 1520 mm; 6 12 歲兒童使用者,其最大高度應不大於 2130 mm。 7.3.4 2 5 歲兒童使用之上肢體設備,其上或下設施之最大高度,為在設備之防護鋪面上 460 mm 以下; 6 12 歲兒童使用者,其最大高度為 910 mm 以下。 備考: 須考量上或下設施之
45、頂部至最近把手之距離,應 使最小使用者做到垂直抓伸; 2 歲兒童之垂直抓伸距離為 990 mm; 6 歲兒童之垂直抓伸距離為 1140 mm。 14 CNS 12642, A 1043 7.3.5 上肢體設備之墜落高度為介於設 備最高部分與其下方防護鋪面間之距離。無遊戲平面之設備支柱,不適用本規定。 7.4 滑杆 7.4.1 從設施至滑杆之淨空距離應介於 460 mm 與 510 mm 之間。 7.4.2 滑杆上方之進場口,應只從一個高度完成。 7.4.3 滑杆要比進場設施面高 1520 mm 以上。 7.4.4 桿之直徑不得大於 48 mm。 7.4.5 滑杆之滑溜部分應連續,且無銲結突出點
46、、接合點或突然改變方向。 7.4.6 護欄及防護柵欄在平台進或出開口,應有一最大水平距離為 380 mm 之開口。 7.4.7 從平台通至滑杆時,其墜落高度 應為介於該平台與其下方防護鋪面間之距離。若不從平台通至滑杆時,其墜落高度,為從滑杆最高處 1520 mm 算至其下方防護鋪面間之距離。 7.5 滑梯 7.5.1 通至滑梯之各種通路,應與一般遊戲場設備同樣,滿足如第 6 節之規定 (土堤式滑梯除外 )。 7.5.2 滑梯過渡平台 (1) 滑梯過渡平台之方位、排水、護欄、防護柵欄等,應與其他遊戲場設備之平台一樣,滿足第 6.4 節之規定。 (2) 過渡平台之深度應為 360 mm 以上。 (
47、3) 過渡平台之寬度不得小於滑槽之寬度。 7.5.3 滑梯滑槽入口 (1) 滑梯滑槽入口,應置扶手或用其他方式,協助站姿轉換成坐姿。 (2) 在滑梯滑槽入口處,應有一些方式導引使用 者至應坐位置上 (例如:護欄、護罩等 )。 7.5.4 滑槽 (1) 滑槽之高度與長度比不得大於 0.577,如圖 21 所示之尺度。 (2) 滑槽面之跨度不得有一坡度超過 50。 (3) 2 5 歲兒童使用之滑槽,內寬不得小於 300 mm, 6 12 歲兒童使用者,內寬不得小於 410 mm。 (4) 滑梯若為平滑開放式滑槽,其兩旁應沿著整條滑梯面設置擋邊,高度應為 102 mm 以上。 (5) 直型滑梯之滑槽
48、截面可為圓形、半圓形、或為弧形,但應符合: (a)2 5歲兒童使用之滑梯,滑槽擋邊之垂直高度 (y)自長為 305 mm 之水平線 (x)測起,不得小於 102 mm, 6 12 歲兒童使用者,則 (x)值為 406 mm(參照圖 22);或 (b)滑槽之垂直擋邊高度 (H)應為 102 mm 以上減去兩倍滑槽面寬度 W 除以弧形滑槽面之曲率半徑 R(參照圖 23): H (mm)=102(2W/R) (6) 所有截面為弧形之滑梯,應將橫向跌出之可 能性降至最低 (如螺旋狀滑15 CNS 12642, A 1043 梯及其他改變水平方向之滑梯、滑槽寬且淺之滑梯等 )。 (7) 管形滑梯之內側直
49、徑應為 580 mm 以上。 7.5.5 滑出段 (1) 滑梯滑出段長度應為 280 mm 以上 (參照圖 24)。 (2) 滑梯滑出段與其下水平面間之斜度應介於 0 -4間 (參照圖 24)。 (3) 滑梯之高度不大於 1220 mm 者,其滑梯面之終點高度,應離防護鋪面280 mm 以下,滑梯之高度大於 1220 mm 者,其滑出面之終點高度,應離防護鋪面介於 180 mm 與 380 mm 間 (參照圖 25 備考 1)。 (4) 滑出段滑面之曲率半徑應為 760 mm 以上 (參照圖 24)。 (5) 滑出端邊緣應為圓形或弧形。 7.5.6 滑梯之淨空區 (1) 淨空範圍應圍住滑槽,且其四周無其他設備, 此範圍之定義參照圖 26。滑梯之部分,包括護罩或其他引導使用者就座之裝置、螺旋滑梯及管形滑梯除外。淨空範圍應延伸至滑出段。 (2) 螺旋滑梯應有淨空範圍,由滑梯擋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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