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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4004-2005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General guidelines on principles systems and support techniques《环境管理系统-原则、系统及支持技术之一般指导纲要》.pdf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020 Q 20021400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5 年 11 月 30 日 94 年 9 月 12 日 (共 45 頁 )環境管理系統原則、系統及 支援技術之一般指導綱要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General guidelines on principles, systems and support techniques 目錄 節次 頁次 1. 適用範圍 4 2. 引用標準 4 3. 用語與定義 . 4 4

2、. 環境管理系統要項 . 8 4.1 通則 8 4.2 環境政策 . 11 4.3 規劃 13 4.4 實施與運作 . 24 4.5 檢查 34 4.6 管理階層審查 38 附錄 A (參考用 ) 環境管理系統要項間對照之範例 41 參考資料 . 45 前言 本標準係由本局環境保護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依據 1996 年第一版發行之 ISO 14004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General guidelines on principles, systems and support techniques 國際標準不予變更技術內容及其標準格式,制定為國家標準

3、。 第一版 (CNS 14004:1996)經技術性修改後,由本第二版取代之。 簡介 由於持續改善環境品質日益地受到關切,各類型態與規模的組織對於其活動、產品及服務所造成的環境衝擊亦倍受重視。組織的環境績效對於內部與外部的利害相關者而言係重要的。為達成良好的環境績效,組織須承諾採系統化的方法,並致力於環境管理系統 (EMS)之持續改善。 2 CNS 14004, Q 2002 本標準之一般性目的係提供組織於實施或改善環境管理系統時所需要的協助,藉以改善其環境績效。本標準係與永續發展的觀念一致,並可適用於不同文化、社會及組織的架構,以及管理的系統。 本標準可適用於各類型態、規模及成熟度,以及所有

4、行業與地理位置的組織。中小企業 (SMEs)的特殊需求已予納入,且本標準可適合其需求並促進其使用環境管理系統。 本標準係環境保護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所制定的環境管理系列標準之一部分,在此系列標準中,僅有 CNS 14001環境管理系統附使用指引之要求事項包含以驗證登錄或自我宣告為目的之客觀性稽核所需的要求事項。本標準 包括範例、說明及選項,以協助組織實施環境管理系統,並強化其與組織整體管理之關聯性。本標準中之指導綱要雖與 CNS 14001 環境管理系統模式一致,其並不意欲提供 CNS 14001 要求事項之闡釋。為易於使用, CNS 14001 第 4 節之節次編號與本標準之節次編號一致。然而

5、本標準有額外的次小節 (例如第 4.3.1.1 節或第 4.3.3.3 節 ),其詳細或附加的指引,對於有效的環境管理系統之實施有所助益。除本標準與 CNS 14001 外,環境保護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所制定系列標準中,尚有多種環境管理標準。 本標準說明環境管理系統各要項 ,並提供組織如何建立、實施、維持或改善環境管理系統之指引。此一系統實質上可加 強組織預估、鑑別及管理其與環境互動之能力,並達成其環境目標,以及確保其持續符合適用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 本標準呈現許多範例與方法作為闡釋之用,這些範例與方法並不表示唯一的可能,亦不必然適用於每一組織。在設計與實施或改善環境管理系統

6、時,組織須選擇適合其本身狀況的方法,環境管理係組織全面的管理系統之一整體部分。環境管理系統之設計為持續且互動的過程。在實施環境政策、目標及標的時,所採用的架構、責任、措施、程序、過程及資源可與其它領域 (如作業、財務、品質、職業安全衛生等 )的既有作法相互配合。 為易於閱讀及瞭解本標準,實務性協助與一般性指引已分列顯示於方框內容中。 管理者建立、實施、維持或改善環境管理系統之主要任務,包括下列需求: 體認環境管理是組織最優先的項目之一; 建立並維持與內部和外部利害相關者之溝通與建設性關係; 鑑別組織活動、產品及服務的環境考量面; 鑑別與組織的環境考量面有關的法規要求事項及組織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

7、項; 藉由明訂義務與責任,以確保管理階層與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 的所有人員對環境保護的承諾; 鼓勵完整的產品或服務生命週期之環境規劃; 建立達成環境目標與標的之過程; 3 CNS 14004, Q 2002 提供適當且足夠的資源 (包括訓練 ),以遵守適用法規要求事項及組織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並持續達成各項環境目標與標的; 針對組織的環境政策、目標及標的評估環境績效,並視情形謀求改善; 建立管理過程以稽核與審查環境管理系統,並鑑別改善此系統及其環境績效的機會; 鼓勵承包商與供應商建立環境管理系統。 組織可以各種方式使用本標準或 ISO 國際標準相關文件,包括: 用以作為建立、實施、維持或改善

8、其環境管理系統之指引;須瞭 解本標準並非以自我宣告或其它符合性評鑑為目的; 支援環境管理系統之實施或改善。 此選擇係視以下因素而定: 組織之目的; 組織管理系統之成熟度(例如組織是否已有管理系統,足以支援 環境關切事項的納入); 依諸如組織現有和期望的市場地位、聲譽、對外關係,及利害相 關者的觀點等因素,以決定可能之利弊;及 組織的規模。 有效的環境管理系統,可協助組織避免、降低或控制因其活動、產品及服務所造成不利的環境衝擊,以達到遵守適用法規要求事項及組織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並協助持續改善環境績效。 具備環境管理系統,可協助組織向利害相關者保證下列事項: 具有符合其環境政策、目標及標的條款

9、之管理承諾; 注重預防措施; 可提供合理關切與法規守規性之證據;及 將持續改善的過程納入系統之設計。 環境管理系統之實施可獲得經濟利益,在管理系統中納入環境管理系統之組織,具有平衡與整合經濟與環境關切事項的架構。經確認之經濟利益,亦可以向利害相關者展現良好的環境管理對組織之價值;其亦提供組織連結環境目標與標的和特定財務結果的機會,藉此確保資源之提供,可運用於財務與環境皆可獲致最大利益之處。實施環境管理系統的組織可取得顯著之競爭優勢。 除改善環境績效外,與有效的環境管理系統相關之潛在利益尚包括: 對顧客保證具體環境管理之承諾; 維持良好的公共社區關係; 滿足投資者之準則並改善資金之取得; 4 C

10、NS 14004, Q 2002 以合理價格投保; 提升形象與市場占有率; 改善成本控制; 減少導致賠償責任的突發事件; 節省投入之物料與能源; 有助於許可證與授權書之取得,並符合其要求事項; 提升供應商、承包商及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所有人員之環境認知; 促進環境問題解決方法之發展與分享;及 改善產業與政府間的關係。 環境管理系統原則、系統及支援技術之一般指導綱要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環境管理系統的建立、實施、維持及改善,以及與其它管理系統調和之指引。 備考: 雖然本系統並無意管理職業安全與衛生議題,惟當組織嘗試實施一個環境和職業安全與衛生之整合管理系統時,亦可將職業安全與衛生議題納入

11、。 本標準之指導綱要適用於任何規模、型態、地點或成熟度之組織。 本標準之指導綱要雖與 CNS 14001 環境管理系統模式一致,其並不意欲提供 CNS 14001 要求事項之闡釋。 2. 引用標準 目前無引用標準。本節保留俾使與本標準之前版節次一致。 3. 用語與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各項用語與定義: 3.1 稽核員 有能力執行稽核之人員。 CNS 12680,第 3.9.9 節 3.2 持續改善 遵循組織 (3.20)本身的環境政策 (3.13),進行強化環境管理系統 (3.9)之循環過程,以達成整體環境績效 (3.11)之改善。 5 CNS 14004, Q 2002 備考:此過程並不需要同

12、時在所有的活動中進行。 CNS 14001,第 3.2 節 3.3 矯正 消除所偵知的不符合 (3.18),所採取之措施。 備考:摘自 CNS 12680,第 3.6.6 節。 3.4 矯正措施 消除所偵知的不符合 (3.18)原因之措施。 CNS 14001,第 3.3 節 3.5 文件 資訊及其支援媒介物。 備考 1. 媒介物可為紙張、電腦的磁碟、硬碟或光碟、照片或主樣本或上述之組合。 2. 摘自 CNS 12680,第 3.7.2 節。 CNS 14001,第 3.4 節 3.6 環境 組織 (3.20)作業所在的週界,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類、以及其間的互動關係。

13、 備考:此定義之週界係指由組織 (3.20)的內部延伸到全球系統。 CNS 14001,第 3.5 節 3.7 環境考量面 組織 (3.20)的作業活動、產品或服務中會和環境 (3.6)產生互動的要項。 備考:重大環境考量面係指會有或可能有重大環境衝擊 (3.8)之環境考量面。 CNS 14001,第 3.6 節 3.8 環境衝擊 任何可完全或部分歸因於組織 (3.20)的環境考量面 (3.7) 對環境 (3.6)產生的不利或有利之改變。 CNS 14001,第 3.7 節 3.9 環境管理系統 EMS 組織 (3.20)管理系統之一部分,用以發展並實施其環境政策 (3.13)和管理其環境考量

14、面 (3.7)。 6 CNS 14004, Q 2002 備考 1. 管理系統係用以建立政策與目標,並達成這些目標的相關要項之組合。 2. 管理系統包括組織架構、規劃活動、責任、實務、程序 (3.23)、過程及資源。 CNS 14001,第 3.8 節 3.10 環境目標 符合組織 (3.20)的環境政策 (3.13)而自行設定欲達成之整體環境目的。 CNS 14001,第 3.9 節 3.11 環境績效 組織 (3.20)對其環境考量面 (3.7)的管理所獲得之可量測結果。 備考:對環境管理系統 (3.9)而言,結果可 針對組織 (3.20)的環境政策 (3.13)、環境目標 (3.10)、

15、環境標的 (3.14)及其它環境績效要求事項衡量而得。 CNS 14001,第 3.10 節 3.12 環境績效指標 EPI 提供組織 (3.20)環境績效 (3.11)資訊之特定表示。 CNS 14031,第 2.10 節 3.13 環境政策 最高管理階層對於組織 (3.20) 相關環境績效 (3.11)的整體期許與方向之正式陳述。 備考:環境政策提供行動以及設定環境目標 (3.10)與環境標的 (3.14)之架構。 CNS 14001,第 3.11 節 3.14 環境標的 適用於組織 (3.20)之全部或部分,源自環境目標 (3.10),且需被設定與符合,以達成前述目標之詳細績效要求。 C

16、NS 14001,第 3.12 節 3.15 利害相關者 對組織 (3.20)之環境績效 (3.11)關切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CNS 14001,第 3.13 節 3.16 內部稽核 為取得並客觀評估稽核證據的系統化、獨立及文件化之過程,以決定組織 (3.20) 所設定的環境管理系統稽核準則之達成程度。 7 CNS 14004, Q 2002 備考:在許多案例中,尤其在較小型 的組織,獨立性可由與職責無關之稽核活動而展現。 CNS 14001,第 3.14 節 3.17 管理績效指標 MPI 是一種環境績效指標 (3.12),用以提供管理行為對組織 (3.20)作業環境績效(3.11)影

17、響之相關資訊。 CNS 14031,第 2.10.1 節 3.18 不符合 未滿足要求。 CNS 12680,第 3.6.2 節 3.19 運作績效指標 OPI 是一種環境績效指標 (3.12),用以提供組織 (3.20)有關環境績效 (3.11)的運作資訊。 CNS 14031,第 2.10.2 節 3.20 組織 具有自身之功能與行政管理的公有或民營、獨立或合股的各 類型公司、集團、行號、企業、機關或機構,或者以上各團體的其中之部分或其組合。 備考:組織中有一個以上的營運單位 者,其單一的營運單位也可定義為一個組織。 CNS 14001,第 3.16 節 3.21 預防措施 消除潛在的不符

18、合 (3.18)原因之措施。 CNS 14001,第 3.17 節 3.22 污染預防 用以避免、減少或控制 (個別地或組合地 )任何形式污染物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或流出之過程、操作實務、技術、 物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減少不利之環境衝擊 (3.8)。 備考:污染預防可包括來源削減或消 除;過程、產品或服務之改變;資源、物料及能源替代之有效使用;再使用、回收、回收 再利用、再製利用及處理。 CNS 14001,第 3.18 節 8 CNS 14004, Q 2002 3.23 程序 執行活動或過程所規定之方法。 備考 1. 程序可以是文件化的,也可以不是文件化的。 2. 摘自 CNS 126

19、80,第 3.4.5 節。 CNS 14001,第 3.19 節 3.24 紀錄 敘述所達成結果或提供所執行活動證據之文件 (3.5)。 備考:摘自 CNS 12680,第 3.7.6 節。 CNS 14001,第 3.20 節 4. 環境管理系統要項 4.1 通則 4.1.1 環境管理系統模式 本標準所詳述之環境 管理系統,係依照規劃 (Plan)實施 (Do)檢查(Check)行動 (Act) (PDCA)管理模式,圖 1 說明環境管理系統模式與持續改善的進行過程。關於 PDCA 模式的更多資訊,可參見實務性協助環境管理系統模式。 圖 1 本標準之環境管理系統模式 管理階層審查持續改善環境

20、政策 規劃 實施與運作檢查 9 CNS 14004, Q 2002 環境管理系統宜視為一種組織 化的架構,並須加以持續地監督與定期地審查,提供組織環境管理之有效 方向,以回應內外因素變動。組織中所有階層須儘可能接受達成環境改善的責任。 當首次建立環境管理系統時, 組織須自有明顯利益之處開始,例如著眼於立即的成本節省或與其重大環 境考量面相關之法規守規性。當環境管理系統成形後,可加入各種程序、 方案及技術,以進一步改善環境績效。隨環境管理系統的成熟,可將環境考量事項整合於所有企業決策中。 實務性協助 環境管理系統模式 PDCA 是一種持續進行、重覆的過程,能使組織建立、實施並維持其環境政策 (見

21、第 4.2 節 ),該政策係基於最高管理階層對環境管理系統的領導與承諾 (見第 4.1.2 節 )。組織在評估其有關環境現況 (見第 4.1.4 節 )後,此持續進行的過程之步驟如下: (a) 規劃 (Plan):建立持續進行的規劃過程(見第 4.3 節),使組織能 (1) 鑑別環境考量面與相關的環境衝擊(見第 4.3.1 節); (2) 鑑別與監督適用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所簽訂之其它要求事項,及設定適當之內部績效準則(見第 4.3.2 節); (3) 設定環境目標與標的,並規劃方案以達成其目標與標的 (見第 4.3.3.1節與第 4.3.3.2 節);及 (4) 發展與使用績效指標(見第 4.

22、3.3.3 節)。 (b)實施( Do):實施與運作環境管理系統(見第 4.4 節) (1) 建立管理架構,指派充分授權的角色與責任; (2) 提供足夠的資源(見第 4.4.1 節); (3) 訓練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並確保其認知 與能力(見第4.4.2 節); (4) 建立內部與外部溝通之過程(見第 4.4.3 節); (5) 建立並維持文件化(見第 4.4.4 節); (6) 建立並實施文件管制(見第 4.4.5 節); (7) 建立並維持作業管制(見第 4.4.6 節);及 (8) 確認緊急事件準備與應變(見第 4.4.7 節)。 (c) 檢查 (Check):評估環境管理系統過

23、程(見第 4.5 節) (1) 執行持續進行的監督與量測(見第 4.5.1 節); (2) 評估守規性的狀況(見第 4.5.2 節); (3) 鑑別不符合事項並採取矯正與預防措施(見第 4.5.3 節); 10 CNS 14004, Q 2002 (4) 管理紀錄(見第 4.5.4 節);及 (5) 執行定期的內部稽核(見第 4.5.5 節)。 (d) 行動 (Act):審查與採取措施以改善環境管理系統(見第 4.6 節) (1) 於適當期間,執行環境管理系統之管理階層審查(見第 4.6.1 節),及(2) 鑑別可改善之處(見第 4.6.2 節)。 此一持續進行的過程能使組織持續改善其環境管理

24、系統與其整體環境績效。 4.1.2 最高管理階層之承諾與領導 為確保成功地建立或改善一個 環境管理系統,首先須取得組織最高管理階層之承諾以改善其活動、產品 及服務之環境管理,最高管理階層持續的承諾與領導十分重要。鑑別環境 管理系統可帶來的利益及可避免的挑戰,有助於取得最高管理階層的承諾與領導。 4.1.3 環境管理系統之適用範圍 最高管理階層需界定組織環境 管理系統的適用範圍,亦即最高管理階層須決定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適用 的界限,一旦環境管理系統的適用範圍經界定後,在界定適用範圍內之組 織所有活動、產品及服務,均須包含於環境管理系統。 4.1.4 先期環境審查 對於尚無環境管理系統的組織 ,須

25、先以審查方式評估其環境現況,此審查目的須考量組織活動、產品及 服務的環境考量面,以作為建立其環境管理系統之基礎。 對於已建立環境管理系統的組 織,可不需執行此審查,雖然此審查可協助其改善環境管理系統。 審查須涵蓋下列四類關鍵領域: (a) 環境考量面之鑑別,包括那些與正常作業狀態、異常狀態(包括開機與關機),以及緊急狀況與意外事故相關者; (b) 適用法規要求事項和組織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之鑑別; (c) 現有環境管理實務與程序之檢視,包括那些與採購和承包相關的活動; (d) 以往緊急狀況與意外事件之評估。 審查亦可包括額外的考量事項,如: 與可適用的內部準則、外部標準、法規、實務規章與各類原則

26、及指導綱要比較之績效評估; 11 CNS 14004, Q 2002 競爭優勢的機會,包括成本降低的機會; 利害相關者的觀點;及 可能會促進或阻礙環境績效的其它組織系統。 審查的結果可用以協助組織設 定其環境管理系統之適用範圍、發展或強化其環境政策、設定其環境目標 與標的、以及決定維持適用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所簽訂之其它要求事項的守規性方法之有效性。 實務性協助先期環境審查 用以檢視現有環境管理實務與程序的方法包括: (a) 與先前或現在為組織或代 表組織工作的人員訪談,以決定組織之過去與現在的活動、產品及服務之適用範圍; (b) 與組織利害相關者的內部 與外部溝通之評估,包括抱怨、適用法規要求

27、與組織所簽訂之其它要 求事項之相關事務、過去環境或相關突發事件與意外事件等; (c) 現有管理實務相關資訊之蒐集,如: (1) 有害性化學品採購之過程管制; (2) 化學品之貯存與運作(例如二次圍阻、內務管理、不相容化學品之貯存); (3) 逸散性排放之控制; (4) 廢棄物處置的方法; (5) 緊急事件準備與應變設備; (6) 資源的使用(例如下班後辦公室燈光之使用); (7) 建造期間植被與棲息地之保護; (8) 過程隨時間的改變(例如農作物輪作形式的改變會影響肥料排放至水體); (9) 環境訓練方案; (10) 作業管制程序之審查與核准過程;及 (11) 監測紀錄的完整性與 /或取得歷史

28、紀錄之方便性。 審查的執行可使用查核表、流程圖、訪談、直接檢查與過去及現在的量測、先前稽核或其它依據組織活動、產品及服務本質之審查結果。審查結果須予以文件化,以用於協助設定適用範圍與建立或強化組織之環境管理系統,包括其環境政策。 4.2 環境政策 環境政策建立組織行動的原則。環境 政策設定組織對環境責任與績效要求的水 12 CNS 14004, Q 2002 準,並據以作為所有後續行動之準據。此政策對組織於所界定的環境管理系統適用範圍內之活動、產品及服務的環境衝擊須適當,且須引導目 標與標的之設定。 愈來愈多的國際組織,包括政府、產業 公會及人民團體已發展出各種指導原則。這些指導原則協助組織界

29、定其對環境承諾的整體適用範圍,並協助給予不同的組織一套共同的價值。諸如此類的指導原則可協助不同類別的組織發展其個別之政策。設定環境政策係組織最高管理階層之責任,環境政策可包含於或連結至組織的其它政策文件。組織的管理階層有責任實施此政策,並提供制定與修正該政策之意見。政策須向為組織 或代表組織工作的所有人員傳達,此外,政策須可對外公開(見第 4.4.3.2 節有關外部溝通方法之討論)。 在發展環境政策時,組織須考量: (a) 組織使命、願景、核心價值及信念; (b) 與組織其它的政策(例如品質、職業安全與衛生)之調和; (c) 利害相關者之要求事項與溝通; (d) 指導原則; (e) 當地或區域

30、的特定情況; (f) 組織污染預防與持續改善之承諾; (g) 遵守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之承諾。 實務性協助環境政策 環境政策須體認在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所界定適用範圍內之所有活動、產品及服務,均能對環境造成衝擊。 因此,政策中所提及之議題係視組織本質而定,政策之承諾中至少須聲明: (a) 遵守或超越適用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簽訂與環境考量面有關的其它要求事項; (b) 預防污染(見實務性協助污染預防);及 (c) 透過環境績效評估程序與相關指標之制定達成持續改善。 政策亦可包括其它承諾: (d) 藉由整合的環境管理程序與規劃之利用,將新開發案的任何重大不利之環境衝擊降至最低; (e)

31、 設計產品時,將環境考量面納入考量;及 (f) 在環境管理領域中,設定領導的範例。 13 CNS 14004, Q 2002 實務性協助污染預防 污染預防可納入新產品與服務的設計和發展及相關過程的發展中。例如,此策略可有助於組織在和產品與服務相關之資源節省及廢棄物與排放物之減量(有關產品設計概念與實務的指引,可見 CNS 14062環境管理整合環境考量面於產品設計與發展標準)。 源頭之減量經常是最有效益的實務,因為其對避免廢棄物和排放物之產生與同時節省資源上,有雙重的益處。然而,經由源頭減量進行污染預防,在某些情況下或對某些組織而言,可能並不是實際可行的。組織須考慮使用層級法進行污染預防,此一

32、層級法須優先考慮在其源頭之污染預防,並可建構如下: (a) 源頭減量或消除(包括環境化設計與發展,物料替換,製程、產品或技術之改變,以及能源與物料資源之有效使用與節省); (b) 內部的再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製程或設施中物料之再使用或回收再利用);(c) 外部的再使用或回收再利用(物料移至廠外,以供再使 用或回收再利用);(d) 回收與處理(自現址或廠外廢棄物流之回收,及從現址或廠外排放與釋放廢棄物之處理,以降低其環境衝擊); (e) 控制機制,例如許可的焚化或管制的處置。然而,組織須僅在考慮其它選擇後,方可使用此等方法。 4.3 規劃 一般指引規劃 對於組織環境政策之實現與其環境管理系統之建立

33、、實施及維持而言,規劃是重要的。組織之規劃過程須包括下列要項: (a) 環境考量面之鑑別與其重大與否之決定; (b) 適用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之鑑別; (c) 適當的內部績效準則之設定; (d) 目標、標的之設定與達成目標、標的之方案的制定。 此規劃過程可有助於組織匯聚其資源在最重要的領域,以達成其目的。在規劃過程中產生的資訊,亦可用以建立與改善環境管理系統的其它部分,例如訓練、作業管制,以及監督與量測。 規劃是一種持續進行的過程。基於變化中的情勢與環境管理系統本身的投入和產出,規劃係在於建立與實施環境管理系統要項,並維持與改善此些要項。在 14 CNS 14004, Q 20

34、02 規劃過程中,組織須考慮如何量測與評估其績效是否符合政策承諾、目標與標的,及其它績效準則。在規劃過程中,建立績效指標係有用的方法。 備考:有關績效指標與評估之指引,見第 4.3.3.3 節、第 4.5.1 節及 CNS 14031環境管理環境績效評估指導綱要標準 。 4.3.1 環境考量面 4.3.1.1 概述 有效的環境管理系統,始於瞭解組織如何與環境互動(見第 4.3.1.2節)。組織活動、產品及服務能與環境互動之要項,稱為環境考量面,範例包括放流物、排放物、物料的消耗或再使用,或噪音的產生。實施環境管理系統的組織,須鑑別其可控制與能有影響之環境考量面(見第 4.3.1.3 節)。 完

35、全或部分源自環境考量面之環境改變,無論是不利或有利的,稱為環境衝擊。不利的衝擊之範例,包括空氣污染、自然資源耗竭,有利的衝擊之範例,包括水或土壤之品質改善。環境考量面與其相關的衝擊間為因果關係,組織須瞭解那些對環境有或可能有重大衝擊之考量面,即為重大環境考量面(見第 4.3.1.4 節)。 因組織會有許多環境考量面與相關的衝擊,組織須建立準則與方法,以決定何者為重大環境考量面(見第 4.3.1.5 節)。在建立準則時,有幾項因素須予考慮,例如環境特性、適用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之資訊,以及利害相關者(內部與外部)的關切事項。這些準則的某些部分,可直接用於組織的環境考量面,另某些

36、部分可用於其相關的環境衝擊。 鑑別重大環境考量面與相關的衝擊是必要的,以決定需管制或改善之處,以及設定管理措施之優先順序(見第 4.3.1.5 節)。組織的政策、目標與標的、訓練、溝通、作業管制及監督方案,須首先基於對其重大環境考量面的認知,然而,適用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以及利害相關者的觀點等議題,亦需列入考量。重大環境考量面的鑑別是持續進行的過程,此過程可強化組織瞭解其與環境的關係,並藉由環境管理系統的提升,以促進其環境績效之持續改善。 由於鑑別環境考量面與環境衝擊及決定重大性,尚未有單一的方法以適合所有組織,以下的指引用以說明組織實施或改善環境管理系統的主要觀念。每一組

37、織須選擇適合於其適用範圍、本質、規模的方法,並在細節、複雜性、時間、成本及可靠數據的可取得性上,符合其需 15 CNS 14004, Q 2002 求。使用一個或多個程序以應用於選定的方法,有助於達成一致性。 進一步的指引與額外的範例包含在以下節次與表 A.1 中。 4.3.1.2 瞭解活動、產品及服務 幾乎所有的活動、產品及服務均對環境有一些衝擊,其可能發生在活動、產品或服務的生命週期之任一或所有階段,即從原物料的取得與配送,至使用與處置。此衝擊可能是地方性、區域性或是全球性的,短期的或是長期的,有不同程度的重要性。組織須瞭解在環境管理系統適用範圍內的活動、產品及服務,並將其分組,可有助於鑑

38、別與評估環境考量面。活動、產品及服務之分組或分類,可有助於組織鑑別相同或相似的環境考量面,分組或分類可基於相同的特性,例如組織單位、地理位置、作業流程、各類產品使用的物料或能源、或受到影響的環境介質(例如空氣、水體、土地)。為便於使用,類別須大至可進行有意義的檢視,而小至足以清楚瞭解。 備考:有關活動、產品與服務的類別範例,見 CNS 14031。 4.3.1.3 鑑別環境考量面 組織須鑑別環境管理系統適用範圍內,與其過去、持續進行及規劃中的活動、產品及服務相關之環境考量面。在所有個案中,組織須考量包括正常與異常之作業狀態 (包括開機與關機、維修 )、緊急情況及意外事故。 除組織能直接控制的環

39、境考量面外,亦須考量其能影響的考量面,例如組織使用的相關產品與服務,以及組織所提供的相關產品與服務。當評估組織對與一項活動、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環境考量面之影響能力時,組織須考量法規或合約權力、其政策、地方性或區域性議題,以及其對利害相關者的義務與責任。組織亦須考慮對其本身環境績效的影響,例如含有害物質產品的採購。適用於這些考量情況之範例,包括承包商或分包商執行的活動,產品與服務的設計,物料、商品或服務的供應與使用,以及市場產品的運輸、使用、再使用或回收再利用。 為鑑別與瞭解其環境考量面,組織須蒐集其活動、產品及服務特性之定量與 /或定性資料,例如物料或能源之投入與產出、使用之製程與技術、設施與地

40、點、運輸方法,以及人員因素(例如視力或 聽力受損)。此外,蒐集下列資訊係有助益的: (a) 其活動、產品及服務的要項與環境可能或實際改變間之因果關係; (b) 利害相關者的環境關切事項;及 16 CNS 14004, Q 2002 (c) 在政府法規與許可、其它標 準中,或由產業公會、學術機構等所鑑別的可能環境考量面。 熟悉組織活動、產品及服務的人員之參與,將有益於鑑別環境考量面的過程,雖無單一的方法以鑑別環境考量面,但選擇的方法可考慮諸如下列事項: 排放至空氣中的污染; 釋放至水體中的污染; 釋放至土地中的污染; 原物料與自然資源的使用(例如土地使用、水體使用); 當地 /社區環境議題; 能

41、源的使用; 能量釋放(例如熱能、輻射、振動); 廢棄物與副產品;及 物理屬性(例如尺度、形狀、顏色、外觀)。 因此須考慮與組織活動、產品及服務有關的考量事項,如: 設計與發展; 製造過程; 包裝與運輸; 承包商與供應商的環境績效和實務運作; 廢棄物管理; 原物料與自然資源的開採和配送; 配送、使用及生命終點; 野生生物與生物多樣性。 備考:有關產品設計的環境考量面之指引,見 CNS 14062。 4.3.1.4 瞭解環境衝擊 鑑別環境考量面與決定其重大性時,瞭解組織的環境衝擊是必要的,有許多方法可供利用,組織須選擇一種適合其需求的方法。 與組織環境考量面相關的各類環境衝擊之現有資訊,對某些組織

42、而言可能是足夠的,其它組織可選擇使用特性要因圖或流程圖,以描述投入、產出或質能均衡,或其它如環境影響評估或生命週期評估的方法。 備考: 有關生命週期評估的指引,見 CNS 14040環境管理生命週期評估原則與架構、 CNS 14041環境管理生命週期評 17 CNS 14004, Q 2002 估目的與範疇界定及盤查分析、 CNS 14042環境管理生命週期評估生命週期衝擊評估及 CNS 14043環境管理生命週期評估生命週期闡釋。 選擇的方法須能認知: (a) 正面的(有利的)及負面的(不利的)環境衝擊; (b) 實際與潛在的環境衝擊; (c) 環境可能受到影響的部分, 例如空氣、水、土壤、

43、植物、動物、文化遺產等; (d) 可能影響衝擊的地點特性, 例如當地氣候條件、地下水位高度、土壤型態等;及 (e) 環境改變的性質(例如全球 性與地方性議題、衝擊發生的時間長短、衝擊強度隨時間累積之潛勢)。 4.3.1.5 決定重大環境考量面 重大係為一相對的概念;它無法以絕對的用語加以界定。對一組織是重大的,但對另一組織可能並非重大的。評估重大性包括組織應用技術分析與判斷,準則的使用須協助組織決定何者是重大環境考量面與相關之衝擊,建立與應用此類準則在評估重大性時須提供一致性與再現性。 當建立重大性之準則時,組織須考慮下列事項: (a) 環境準則(例如衝擊的規模 、嚴重度及持續時間,或環境考量

44、面的型態、大小及頻率); (b) 適用的法規要求事項(例如 許可證或法規的排放物與放流物之限值等); (c) 內部與外部利害相關者的關 切事項(例如那些與組織的價值、公眾形象、噪音、臭味或視覺上的惡化相關者)。 重大性之準則可應用在組織的環境考量面,或其相關的衝擊。環境準則可應用於環境考量面和環境衝擊,但絕大情況是應用在環境衝擊。當應用準則時,組織可設定與每一準則相關的重大性之等級(或數值),例如依據發生的可能性(機率 /頻率)與其結果(嚴重度 /強度)的組合。一些型式的量度或等級有助於選定重大性,例如以數值方式定量,或以諸如高、中、低度或可忽略之等級方式定性。 組織可選擇評估環境考量面與相關

45、衝擊的重大性,並可能發現結合準則之結果係有用的,組織須決定那些環境考量面是重大的,例如藉由使用恕限值。 18 CNS 14004, Q 2002 為有助於規劃,組織對於已鑑別的環境考量面與那些視為重大者,須維持適當的資訊。組織須使用此資訊以瞭解需求並決定作業管制。已鑑別的衝擊之資訊於適當時須予納入,資訊須定期審查與更新,並當情勢改變時確保其已更新。為這些目的,使用表單、登記簿、資料庫或以其它方式,可助於資訊的維持。 備考:重大環境考量面的決定不需要環境衝擊評估。 實務性協助決定環境考量面與環境衝擊之可能資訊來源 可能的資訊來源包括: (a) 一般資訊文件,例如小冊子、概況手冊及年報; (b)操

46、作手冊、流程圖,或品質與產品計畫; (c) 先前的稽核、評估或審查之報告,例如先期環境審查或生命週期評估; (d) 來自其它管理系統的資訊,例如品質或職業安全與衛生; (e) 技術數據報告、出版的分析結果或研究報告,或毒性物質清單; (f) 適用的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 (g) 實務規章、國家與國際政策、指導綱要與方案; (h) 採購數據; (i) 產品規範、產品研發數據、物質 /化學安全資料表 (M/CSDS),或質能平衡數據; (j) 廢棄物盤查清單; (k) 監測數據; (l) 環境許可證或執照申請書; (m) 利害相關者的觀點、請求或協議;及 (n) 緊急情況與意外事件

47、之報告。 4.3.2 法規與其它要求事項 一般指引法規與其它要求事項 組織須建立、實施並維持程序,以鑑別和取得與其活動、產品及服務的環境考量面相關之適用法規要求事項和組織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這些程序之目的在使組織認知不同的要求事項,以及決定這些要求事項如何應用於組織活動、產品及服務之環境考量面。組織須確保有關適用法規與組織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之適當資訊,傳達給為組織工作或代表組織工作之所有人員,例如其責任與組織對這些要求事項的守規性有關之承包商或供 19 CNS 14004, Q 2002 應商,或其措施會影響組織的這些守規性之承包商或供應商。 組織須具有適當的過程,以預先考慮與準備新的或改

48、變的要求事項,俾可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維持守規性。組織亦須考慮如何將適用法規要求事項與其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應用於或影響新的或已修正的活動、產品及服務。 數個來源能用以鑑別並維持有關適用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之最新資訊。此來源包括各級政府、產業協會或貿易團體、商業的資料庫與出版品,以及專業顧問與服務。 4.3.2.1 法規要求事項 法規要求事項廣泛地參照由政府主管機關 ( 包括國際、國家、縣市及地方當局 )所簽署有關組織的環境考量面之任何要求或授權,且具公權力者。 法規要求事項可採用許多方式,例如: (a) 法規,包括法令和規章; (b) 命令和指令; (c) 許可證,執照或其它

49、的授權形式; (d) 法規主管機關公布的命令; (e) 法院判例或行政裁量; (f) 慣例或固有法律;及 (g) 條約,協約及議定書。 為易於法規要求事項的追蹤,組織可能發現維持最新的適用法規要求事項之登錄或清單是有幫助的。 組織亦可能考慮超越既有的法規要求事項之守規性。提高聲譽、競爭優勢、新的法規要求事項之預期或影響,改善環境績效,及改善與大眾和與主管機關的關係,可抵銷潛在的增加成本。 備考:評估法規要求事項的守規性之指引見第 4.5.2 節。 4.3.2.2 其它要求事項 除法規要求事項外,依據其情勢與需求,組織可能自願簽訂適用於其活動、產品及服務的環境考量面之要求事項。如適用時,此類其它環境要求事項可包括: (a)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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