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33.100.10 C63921411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7 年 2 月 19 日 93 年 9 月 27 日 (共 38 頁 )電氣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radio disturbance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ical lighting and similar equipment 目錄 節次 頁次 1. 適用範圍 - 4 2. 引用
2、標準 - 4 3. 用語釋義 - 4 4. 限制值 - 5 4.1 頻率範圍 - 5 4.2 插入損失 - 5 4.3 干擾電壓 - 5 4.4 輻射性電磁干擾 - 6 5. 限制值的應用 - 6 5.1 一般規定 - 7 5.2 室內燈具 - 7 5.3 配合照明設備使用的獨立輔助裝置 - 8 5.4 免用安定器型(安定器內藏式)燈管 - 9 5.5 戶外照明設備 -10 5.6 紫外線及紅外線輻射設備 -11 5.7 交通工具的照明設備 -11 5.8 霓虹燈和其他廣告燈 -11 5.9 內含緊急照明的燈具 -12 5.10 可替換起動器的螢光燈 -12 6. 照明設備之操作條件 -12
3、6.1 一般規定 -12 6.2 照明設備 -13 6.3 供應電壓和頻率 -13 6.4 環境條件 -13 6.5 燈管 -13 6.6 可替換式起動器 -13 7. 插入損失的量測方法 -13 7.1 插入損失的量測電路 -13 2 CNS 14115, C 6392 7.2 量測配置和程序 - 14 7.3 燈具 - 15 7.4 量測程序 - 15 8. 干擾電壓的量測方法 - 15 8.1 量測配置和程序 - 16 8.2 室內和戶外燈具 - 17 8.3 獨立的調光裝置 - 17 8.4 白熾燈用的獨立變壓器和變頻器 - 18 8.5 螢光燈和其他放電燈用的獨立安定器 - 18 8
4、.6 安定器內藏式燈管和轉接器型燈具 (semi-luminaries) - 18 8.7 紫外線及紅外線輻射設備 - 19 8.8 內含緊急照明的燈具 - 19 8.9 螢光燈和其他放電燈具的獨立起動器和點燈器 - 19 9. 輻射性電磁干擾的量測方法 - 19 9.1 量測配置和程序 - 19 9.2 室內和戶外燈具 - 20 9.3 白熾燈用的獨立變頻器 - 20 9.4 螢光燈和其他放電燈用的獨立安定器 - 20 9.5 安定器內藏式燈管和轉接器型燈具 (semi-luminaries) - 20 9.6 紫外線及紅外線輻射設備 - 20 9.7 CNS 13306 之應用 - 20
5、10. CNS 射頻干擾限制值之解釋 - 20 10.1 CNS 限制值之意義 - 20 10.2 測試型態 - 20 10.3 評估的統計方法 - 20 附 錄 A 低電容平衡不平衡變壓器之電氣及結構規定 - 34 圖 1. 直管型和管型螢光燈燈具之插入損失量測 - 22 2. 圓管型螢光燈燈具之插入損失量測 - 23 3. 內藏式起動器之單燈頭螢光燈之插入損失量測 - 24 4a 直管型及 U 管型模擬燈管之構造 - 25 4b 圓管型模擬燈管之構造 - 26 4c 15 mm 螢光燈之模擬燈管 - 27 4d 15 mm 單燈頭螢光燈之模擬燈管 - 28 4e 直型雙管 12 mm 直徑
6、、單燈頭螢光燈之模擬燈管 - 29 3 CNS 14115, C 6392 4f 直型四燈管 12 mm 直徑、單燈頭螢光燈之模擬燈管 -30 5. 獨立的燈光調整裝置,變壓器或變頻器之量測配置 -31 6a 燈具 -32 6b 螢光燈和其他放電燈用的獨立安定器 -32 6c 量測燈具 (圖 6a)、獨立安定器 (圖 6b)和安定器內藏式燈管 (圖 6c)的量測配置 -32 7. 免用安定器型螢光燈管之錐形金屬罩 -33 A.1 隔離測試結構圖 -35 A.2a 平衡不平衡變壓器線路 -36 A.2b 變壓器鐵芯細部結構圖 -37 A.2c 變壓器鐵芯細部結構圖 -37 A.2d 變壓器結構
7、-38 表 1. 插入損失的最小值 - 5 2a. 電源線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 6 2b. 負載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 6 2c. 控制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 6 3. 輻射性電磁干擾限制值 - 7 4. 非中央型 t 分佈之樣本數與其相對應之 k 因素 -21 4 CNS 14115, C 6392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下列設備所產生的射頻干擾(輻射和傳導) : 使用低電壓電源或電池、以產生光或散發光為主要功能之所有照明設備; 多功能設備中的發光部分,照明為其主要的功能之一; 配合照明設備使用的獨立輔助裝置; 紫外線及紅外線輻射設備( UV and IR radiation equ
8、ipment); 廣告用霓虹燈( neon advertising signs); 僅供戶外使用的路燈與投光燈( street/flood lighting); 交通工具的 照明設備( transport lighting)(安裝在大型客車,軌道車輛)( installed in buses trains etc)。 不適用本標準之設備: 操作在工科醫 (ISM)頻段之照明設備 (定義於 ITU 無線電法規 (1979 年 )第 63 號決議文 ); 飛機和機場使用的照明設備; 已在其他標準中有明確規定電磁相容性要求的設備。 備考:不適用本標準之範例如下: 內建在其他設備上的發光元件,例如刻度
9、照明或霓虹裝置等; 影印機( photocopiers); 幻燈投影機( slide projectors); 公路車輛之照明設備( lighting equipment for road vehicles)。 所涵蓋的頻率範圍為 9 kHz 至 400 GHz。 當多功能設備同時歸屬於本標準及 (或 )其他標準的不同章節時,操作中之相關功能都必須符合各章節和或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之限制值業已依據統計機率訂定,俾能將干擾抑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且能達到適當的射頻防護與電磁相容性。但在特別的情況下,仍可增加額外的要求。 2. 引用標準 CNS 14299 電磁相容性詞彙 IEC 60050(161)
10、-1998 CNS 13803 工業、科學、醫學射頻設備之電磁干擾特性的限制值與量測法 CISPR 11-1997 CNS 13306-1 無線電干擾和耐受性量測儀器及量測方法第 1 部:無線電干擾和耐受性的量測儀器 CISPR 16-1-1993 &Amend 1-1997 CNS 13306-2 無線電干擾和耐受性量測儀器及量測方法第 2 部:無線電干擾和耐受性的量測方法 CISPR 16-2-1996 CNS 13438 資訊技術設備射頻干擾的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CISPR 22-1996 CNS 14335 燈具安全通則等系列標準 IEC 60598 系列 IEC 60155: 1993
11、, Glow-starters for fluorescent lamps 3. 用語釋義 本標準所適用的定義均包含在 CNS 14299 中。 5 CNS 14115, C 6392 連續性干擾可能為寬頻的干擾,如切換動作的干擾或在光源電極區域中不穩態之氣體放電所引起的干擾;也可能為窄頻干擾,如電子控制元件在某特定頻率操作時所產生的干擾。 備考: 本標準不採用“寬頻”與“窄頻”干擾的概念,而是依所使用的檢波器種類來區別這兩類相關的干擾。因此限制值分別由準峰值檢波器與平均值檢波器的量測來訂定;也可利用此種方法評估寬頻及窄頻所組成的干擾。 4. 限制值 4.1 頻率範圍 在第 4.2、 4.3
12、和 4.4 節中的限制值是頻率範圍的函數。沒有規定限制值的頻率則不須測量。 4.2 插入損失 頻率範圍 150 kHz 至 1605 kHz 插入損失的最小限制值如表 1 所示。 表 1 插入損失的最小值 頻 率 範 圍 (kHz) 最 小 值 (dB) 150至 160 160至 1400 1400至 1605 28 28至 20 (1) 20 註 (1) 依頻率的對數座標線性遞減。 4.3 干擾電壓 4.3.1 電源線端點的干擾電壓 頻率範圍 9 kHz 至 30 MHz 之電源線端點干擾電壓的限制值如表 2a 所示。 表 2a 電源線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限 制 值 dB(V)(1) 頻率
13、範圍 準 峰 值 平 均 值 9 kHz至 50 kHz(2) 50 kHz至 150 kHz(2) 150 kHz至 0.5 MHz 0.5 MHz至 2.51 MHz 2.51 MHz至 3.0 MHz 3.0 MHz至 5 MHz 5 MHz至 30 MHz 110 90至 80 (3) 66至 56 (3) 56 73 56 60 56至 46 (3) 46 63 46 50 6 CNS 14115, C 6392 註 (1) 在頻率交界點採用較嚴之限制值。 (2) 在頻率 9 kHz 至 150 kHz 之間的限制值是暫時性的,在取得一些經驗值後,可能會再修改。 (3) 頻率範圍 5
14、0 kHz 至 150 kHz 及 150 kHz 至 0.5 MHz 的限制值是依頻率的對數座標線性遞減。 4.3.2 負載端點的干擾電壓 頻率範圍 150 kHz 至 30 MHz 負載端點干擾電壓的限制值如表 2b 所示。 表 2b 負載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頻 率 範 圍 限 制 值 dB(V) (1) MHz 準 峰 值 平 均 值 0.15至 0.5 0.5至 30 80 74 70 64 註 (1) 在頻率交界點採用較嚴之限制值。 4.3.3 控制端點的干擾電壓 頻率範圍 150 kHz 至 30 MHz 之控制端點干擾電壓的限制值如表 2c 所示。 表 2c 控制端點干擾電壓限制
15、值 限制值 dB(V) 頻率範圍 MHz 準峰值 平均值 0.15 至 0.50 84 至 74 74 至 64 0.50 至 30 74 64 備考 1. 頻率範圍 150 kHz至 0.5 MHz的限制值是依頻率的對數關係呈線性遞減。 2. 干擾電壓限制值是使用阻抗穩定電路 (impedance stabilization network , ISN)而導出的,此 ISN對控制端的共模 (異對稱模式 )阻抗為 150 。 4.4 輻射性電磁干擾 使用 2 m、 3 m 或 4 m 環形天線環繞著照明設備,來測量 9 kHz 至 30 MHz 的輻射干擾場強之磁場分量,其準峰限制值如表 3
16、所示。 當燈具的尺寸 1.6 m 時,要使用表 3 中第 2 欄(環形直徑 2 m)之限制值;當燈具尺寸 1.6 m 但 2.6 m 時,要使用表 3 中第 3 欄(環形直徑 3 m)之限制值;當燈具尺寸 2.6 m 但 3.6 m 時,適用表 3 中第 4 欄(環形直徑 4 m)之限制值。 7 CNS 14115, C 6392 表 3 輻射性電磁干擾限制值 限 制 值 dB( A)(1) 頻率範圍 環形直徑 2m 環形直徑 3m 環形直徑 4m 9 kHz至 70 kHz 70 kHz至 150 kHz 150 kHz至 2.2 MHz 2.2 MHz至 3.0 MHz 3.0 MHz至
17、30 MHz 88 88至 58(2) 58至 26(2)58 22 81 81至 51(2) 51至 22(2) 51 15至 16(3) 75 75至 45(2) 45至 16(2) 45 9至 12(3) 註 (1) 在頻率交界點採用較嚴之限制值。 (2) 依頻率的對數關係呈線性遞減。 (3) 依頻率的對數關係呈線性遞增。 5. 限制值的應用 5.1 一般規定 本標準所涵蓋之各種照明設備其適用的限制值說明於第 5.2 節至第 5.10 節之中。 除了安定器內藏式燈管外之燈管,以及與燈具、安定器內藏式燈管或轉接器型燈具 (semi-luminaries)等結合的輔助裝置,本標準皆不規定其發
18、射干 擾限制值。(針對此項議題,參照第 5.3.1 節備考 2)。 因手動開關或自動開關(設備外部或在設備之內部)來打開或關掉電源時,所造成的干擾不須測量。上面所敘述的開關包括手動的開關或由感應器或漣波控制接收器所觸發的開關。然而重複切換的開關(例如,廣告用的信號)所造成的干擾則必須符合限制值之規定。 5.2 室內燈具 5.2.1 一般說明 下列條件適用於所有種類之室內燈具,與使用環境無關。 5.2.2 白熾燈具 使用交流或直流電源之白熾燈或不含調光裝置或電子 切換開關之白熾燈具,並不會產生電磁干擾。因 此視同符合本標準的所有相關規定而不必再行測試。 備考:本標準所使用之白熾燈 這個名詞,意思
19、是包含鹵素燈在內之各型白熾燈。 5.2.3 螢光燈具 表 1 之最小插入損失,適用於具有起動器的螢光燈具,而且這些螢光燈具是為下列型式燈管所設計的: 標稱直徑為 15 mm、 25 mm 或 38 mm 的直管型螢光燈; 標稱直徑為 28 mm 或 32 mm 的環型螢光燈; 8 CNS 14115, C 6392 標稱直徑為 15 mm、 25 mm 或 38 mm 的型螢光燈; 標稱直徑為 15 mm 且無內藏式起動器的單燈頭螢光燈; 標稱直徑 12 mm 具有內藏式起動器之直線型雙燈管及四燈管等多燈管單燈頭螢光燈。 5.2.4 其他型燈具 除了第 5.2.2 節或第 5.2.3 節以外之
20、室內燈具,必須符合表 2a 所規定電源線端點干擾電壓之限制值。 流過燈管端之電流,其頻率超過 100 Hz 之燈具,則必須符合表 3 所規定之輻射干擾限制值。 由外部裝置調節光輸出之燈具,其控制端點干擾電壓必須符合第 4.3.3 節的要求。 5.3 配合照明設備使用的獨立輔助裝置 5.3.1 一般規定 設計使用在燈具外部,用來控 制放電燈或白熾燈之電流或電壓的電氣或電子獨立輔助裝置。例如調光器 、燈管(泡)所用之變壓器和變頻器、放電燈(包含螢光燈)所用之安定 器,小型螢光燈和白熾燈所用之轉接器型燈具 (semi-luminaries)等。 備考 1. 第 5.3 節所要求的唯一目的是要檢 查輔
21、助裝置本身之電磁放射特性。由於配線的變化很大,所以不可能敘述安裝上的各種要求,因此在這方面,只能建議廠商提供輔助裝置之適當使用說明。 2. 第 5.3 節的要求可使用於欲安裝至燈具之輔助裝置的測試。然而,這種測試並沒有強制性。此外,即使輔助裝置已符合本節的要求,但燈具還是必須測試。 5.3.2 獨立的調光裝置 5.3.2.1 裝置的型式 有二種型式的調光裝置:一種是可直接調節燈管(泡)的調光器,另一種是有遙控功能的裝置,此裝置是經由安定器或變頻器來調節燈光的輸出。 5.3.2.2 獨立直接操作之調光裝置 含有半導體的調光裝置,必須符合表 2a 和表 2b 所規定之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若不含此裝
22、置,則不須限制。 當一個產品或在一個控制盒內含有數個調光裝置,而且每一個個別的調光裝置都有各自的完整調整電路(包含所有的抑制零件),且可各別獨立操作(也就是在設計上或剛好可以不會控制到其他調光裝置所控制的任何負載),則要個別測試每個調光裝置。 5.3.2.3 獨立的遙控裝置 產生直流或低頻( 500 Hz)控制信號之裝置,並無適用的限制值。對於射頻或紅外線操作之裝置,本標準並不適用。其他獨立的遙控裝 9 CNS 14115, C 6392 置必須符合第 4.3.1 和 4.3.3 節之要求。 5.3.3 白熾燈所用之獨立變壓器和變頻器 5.3.3.1 一般規定 白熾燈所用之變壓器只改變電壓並不
23、改變電源頻率,而變頻器則可改變頻率。二種裝置可以合併以調節燈管之燈光輸出。 5.3.3.2 獨立變壓器 對於不藉由主動電子元件調節電壓之白熾燈所用的變壓器,適用第5.3.2 節之規定。其他種類白熾燈所用之獨立變壓器必須符合表 2a 和2b 之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5.3.3.3 獨立變頻器 白熾燈所用之獨立電子式變頻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 符合表 2a 和表 2b 所規定之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或 b) 當變頻器本身有一不可分離 的負載電纜線,或製造商對接線的電纜線位置、型式、最大長度 等,提供嚴格的安裝說明時,變頻器必須在這些條件下,符合表 2a 所規定之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和表3 所規定之
24、限制值。 5.3.4 螢光燈和其他放電燈之獨立安定器 5.3.4.1 當獨立安定器設計用於第 5.2.3 節中之螢光燈具,並由起動器操作時,必須符合表 1 所規定之插入損失的最小值。 5.3.4.2 其他獨立的安定器必須符合表 2a 所規定之電源線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安定器供應燈之操作電流,當其頻率超過 100 Hz 時,必須符合表 3所規定之限制值。 燈光由外部裝置來調整時,其控制端點干擾電壓必須符合第 4.3.3 節的要求。 5.3.5 轉接器型燈具 (semi-luminaries) 小型螢光燈和白熾燈所用之轉接器型燈具 (semi-luminaries)有時稱為轉接器,這種裝置一邊具
25、有能夠安 裝標準白熾燈座之愛迪生螺旋型或卡榫式燈帽,另一邊則裝有能夠插入可替換光源之燈座。 轉接器型燈具 (semi-luminaries)必須符合表 2a 所規定之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操作在頻率超過 100 Hz 之光源時,燈具必須符合表 3 所規定之限制值。 5.3.6 獨立的起動器和點燈器 螢光燈和其他放電燈管的獨立起動器和點燈器,要在第 8.9 節所描述的電路中進行測試,必須符合表 2a 的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5.4 免用安定器型(安定器內藏式)燈管 免用安定器型(安定器內藏式)燈管,其安定器及起動器的裝置與燈管封裝成一體。這些燈管裝有愛迪生螺旋型或卡榫式燈帽而且可以直接安裝於適當
26、的燈 10 CNS 14115, C 6392 座中。 免用安定器型(安定器內藏式)燈管必須符合表 2a 之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操作在頻率超過 100Hz 之光源,燈具必須符合表 3 所規定之限制值。 5.5 戶外照明器具 5.5.1 一般規定 本標準中,“戶外照明”這 一個名詞是指用於公共場所的照明設備,例如街道、人行道、腳踏車道、汽 車道、隧道、汽車停車場、公共車站、戶外運動場與娛樂場所的一般照明 、建築物的安全與投光照明,以及類似目的的照明等。此外,第 5.5 節的要求適用於私人場地,工業用地和類似地點之(戶外)照明設備。 然而,此類照明設備可能須 要遵守其他標準中的特殊發射要求,例如
27、機場照明等。 第 5.5 節不適用於霓虹燈和其他廣告燈。 5.5.2 架設系統 一般而言,戶外照明設備是由 一個或多個燈具安裝在支撐物上。此種支撐物可能是: 管子(托架)或類似裝置; 柱(圓柱)臂; 標桿頂端; 架設或懸掛的電線; 牆或天花板。 除非有其他說明,第 5.5 節的放射要求適用於燈具(包括燈管),但不適用於燈具支撐物。 5.5.3 結合在一起的切換裝置 結合在一起的切換裝置 (例如漣波控制接收機 )操作所引起的干擾不須測量。 5.5.4 白熾燈具 適用第 5.2.2 節所規定之條件。 5.5.5 螢光燈具 使用到第 5.2.3 節所敘述之螢光燈管,並且是以起動器操作之燈具,則必須符
28、合表 1 所規定之插入損失的最小值。 5.5.6 其他燈具 第 5.5.4 節或第 5.5.5 節以外的戶外燈具必須符合表 2a 所規定之電源線端點電壓限制值。 燈管端操作之電流頻率超過 100 Hz 之燈具,其電子式安定器應裝於燈具中。此種燈具必須符合表 3 所規定之限制值。 電氣元件干擾場強之額外限制值暫不予以規定。 燈具的燈光輸出由外部裝置調節時,其控制端點干擾電壓必須符合第 4.3.3 11 CNS 14115, C 6392 節的要求。 5.6 紫外線及紅外線輻射設備 5.6.1 一般規定 所謂紫外線及紅外線輻射設備 ,是用於醫療和美容保養、工業用途和瞬間局部加熱的設備。 第 5.6
29、 節適用於使用在住宅環境之設備;使用在住宅環境以外的設備則適用 CNS 13803 之規定。 5.6.2 紅外線輻射設備 對於只用電源頻率操作之白熾 輻射源(紅外線發射器)之設備,而且不含任何主動電子元件,則適用第 5.2.2 節所規定之條件。 5.6.3 紫外線螢光燈設備 紫外線之設備,當它使用如同第 5.2.3 節所敘述的各型螢光燈之燈管,而且用可替換之起動器操作時,必須符合表 1 所規定之插入損失的最小值。 5.6.4 其他紫外線和或紅外線設備 第 5.6.2 節或第 5.6.3 節以外的其他紫外線及紅外線設備,必須符合表 2a所規定所規定之電源線端點電壓限制值。 當設備提供光輻射源(調
30、變)之電流頻率超過 100 Hz 時,必須符合表 3 所規定之限制值。 設備的輻射光由外部裝置調節時,其控制端點干擾電壓必須符合第 4.3.3節的要求。 5.7 交通工具的照明設備 5.7.1 一般規定 使用在交通工具上的光源其用途為: 外部照明和發送信號; 載具儀表上的照明; 交通工具內部客艙和房間的照明。 第 5.7 節規定使用在船和軌道車的照明設備要求。使用在飛機內外的照明設備要遵守特殊條件,且不屬於本標準規定的範圍。 5.7.2 外部照明和信號發送 安裝白熾燈做為照明或發送信 號之設備,視同符合本標準的所有相關規定而不必再行測試;如果使用氣 體放電燈,燈和安定器必須固定為一體且必須符合
31、表 2a 所規定之端點電壓限制值和表 3 所規定之限制值。 5.7.3 載具儀表的照明 載具儀表的照明要遵守儀表的規定。 5.7.4 交通工具內部客艙和房間的照明 船和搭載旅客的軌道車,其內部照明設備視同為室內照明設備,適用第 5.2節的相關要求。 5.8 霓虹燈和其他廣告燈 12 CNS 14115, C 6392 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暫不予以規定。 5.9 內含緊急照明的燈具 5.9.1 一般要求 對於設計在斷電情形下提供緊 急照明的燈具,要測量電源開啟的模式與緊急照明啟動(電源關閉)兩種模式,詳細說明於第 5.9.2 和 5.9.3 節中。 電源開啟的模式:內含緊急照明的燈具,在有供應電力的
32、時候,該燈具會隨時準備進入啟動的狀態;當供應電力消失時,就會自動改變為緊急照明的模式。 緊急照明模式:內含緊急照明的燈具,在供應電源消失的時候,緊急照明是由其內部的電源來供電。 備考: 使用霓虹燈管 (xenon lamps)的閃爍型緊急照明,其場強的量測方法和限制值,本標準暫不予以規定。 5.9.2 在電源開啟的模式下量測,也就是在電源尚未消失之前的操作條件 燈具必須符合表 2a 所規定之電源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當燈具提供給燈管的電流,其操作頻率超過 100 Hz 時,則要符合表 3 所規定之輻射干擾限制值,當燈具的燈光輸出是由外 部裝置調節時,其控制端點干擾電壓必須符合第 4.3.3 節的
33、要求。 5.9.3 緊急照明模式下的量測,也就是供電消失的操作條件 當燈具提供給燈管的電流,其操作頻率超過 100 Hz 時,則在燈具的緊急操作模式下,要符合表 2a 所規定之電源干擾電壓限制值和表 3 所規定之輻射干擾限制值。 5.10 可替換起動器的螢光燈 可替換的起動器可以是: 在起動器的接腳上並接一個電容量為 0.005 F 至 0.02 F 之間的電容器; 或符合下列的插入損失: 依第 7.1.4 節之規定,起動器要裝在燈具中測試,製造者必須規定測試過程中所使用的燈具型式和相關的配件,在表 1 的所有頻帶範圍內,安裝待測起動器的插入損失要大於或等於起動器並連一個 0.005 F 5 %電容器之插入損失。 或符合下列端點干擾電壓的測試: 起動器要裝在單燈管的燈具中測試,而且該測試電路要達到起動器設計時的最高功率,因此製造者必須規定燈具的型式和適合此起動器使用的相關電路,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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