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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4464-2003 Non-ducted air conditioners and heat pumps–testing and rating for performance《无风管空气调节机与热泵之试验法及性能等级》.pdf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3.120.00; 27.080.22 14464 B729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9 年 10 月 24 日 92 年 10 月 9 日(共 47 頁 )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 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Non-ducted air conditioners and heat pumpstesting and rating for performance 目 錄 章 節 頁碼 1.適用範圍 .2 2.引用標準 .2 3.用語釋義 .2 4.冷氣能力試驗 .5

2、 5.暖氣能力試驗 .11 6.試驗方法與量測之不確定度 15 7.試驗結果 .17 8.標示 20 9.等級之表示 20 附錄 A 試驗程序 .22 附錄 B 熱量測量室法 .24 附錄 C 冷氣與暖氣能力計算 29 附錄 D 儀器 34 附錄 E 氣流量測 .36 附錄 F 室外空氣焓法 .40 附錄 G 室內空氣焓法 .43 附錄 H 符號表 .46 2 CNS 14464, B 7291 1. 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採用氣冷式與水冷式冷凝器之單體式 (single-package)和分離式(split-system)無風管空氣調節機以及採用氣冷式冷凝器之熱泵兩者分級所依據之標準條

3、件,以及用以判定各種等級之試驗方法。本標準僅適用於利用單一冷凍迴路且只具有一個蒸發器和一個冷凝器的系統。 備考 1 本標準中所引用之名詞“待測設備 (equipment)”是用以代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或無風管熱泵”。 1.2 本標準中亦規定了用以判定這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的各種性能特性的試驗條件與相對之試驗程序。 1.3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系統之試驗及分等: (a) 水源熱泵; (b) 一對二以上之分離式 (1)空氣調節機和熱泵; (c) 設計為須與附加風管一起使用之機組,或是 (d) 具有一個冷凝器排氣風管的移動式機組。 註 (1) 具有兩個以上室內機組連接到單一室外壓縮機組的系統。 1

4、.4 本標準第 4 節內容涵蓋冷氣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和熱泵的性能等級與試驗條件。 1.5 本標準第 5 節內容涵蓋暖氣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的等級與試驗條件。暖氣產生方法可為熱泵之冷凍循環或是電熱器。 1.6 附錄 A 中詳述試驗程序,附錄 B 中描述採用熱量測量室法的試驗器具,附錄 C中提供計算冷氣與暖氣能力之公式,附錄 D 中描述可用以量測之儀器,而附錄E 中描述量測氣流之方法,附錄 F 中描述室外空氣焓 (air-enthalpy)之測試方法,附錄 G 中描述室內空氣焓之測試方法,附錄 H 中提供本標準附錄中所引用之符號的說明。 2. 引用標準 ISO 817: Organic ref

5、rigerants - number designation. 3. 用語釋義:本標準用語之定義如下,另附錄 H 中亦列出包括本標準用語的符號說明。 3.1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non-ducted air conditioner):設計包裝成一個完整機組,主要安裝在窗戶上、牆上冷氣孔或是支架上。其主要用以提供調節空氣並無礙的送到一個密閉空間、房間或區域內(即空調空間)。此待測設備包含一個用做冷卻與除濕的冷凍源,也可用為除了熱泵以外之加熱的裝置,以及做為空氣循環與清淨之用。其也可包含加熱、加濕、空氣之通風或排氣之裝置。當此待測設備以二個以上機體存在時,其分離之機體(分離式)是設計為一起使用,本

6、標準內所概敘之分等規定是依據匹配之機體的使用為前提而定。 3.2 無風管熱泵( non-ducted heat pump):設計包裝成一個完整機組,主要安裝在窗戶上、牆上冷氣孔或是支架上。其主要用以提供調節空氣並無礙的送到一個密閉空間、房間或區域內(即空調空間)。此待測設備包含一個用做加熱的冷 凍源,其從一個熱源取得熱能。若本待測設備同時具備冷卻和除濕功能,則應 3 CNS 14464 B 7291 有從空調空間帶走熱能並將之排放到一個熱涵之構造。其亦可包括空氣之循環與清淨、加濕、通風或排氣之裝置。 3.3 標準空氣( standard air):在 20.0與一標準大氣壓 (101.325

7、kPa)下,具有1.204kg/m3之密度的乾燥空氣。 備考 2. 第 3.4 至 3.13 節中所引用之空氣流動如圖 1 所示。 圖 1 第 3.4 至 3.13 節之空氣流動圖 (見第 3.9 節 ) 4 CNS 14464, B 7291 3.4 室內側出風氣流( indoor discharge air-flow):由該待測設備之室內側出口端流進空調空間的空氣流率。 3.5 室內側進風氣流( indoor intake air-flow):由空調空間流進待測設備之空氣流率。 3.6 通風氣流( ventilation air-flow):經由該待測設備從室外側引進空調空間之空氣流率。

8、3.7 室外側出風氣流( outdoor discharge air-flow):由該待測設備的室外側出口端排放到室外的空氣流率。 3.8 室外側進風氣流( outdoor intake air-flow) :由室外側流進待測設備之空氣流率。 3.9 排氣氣流( exhaust air-flow):由室內側經由該待測設備流到室外側的空氣流率。 3.10 洩漏氣流( leakage air-flow):因待測設備之構造特性與密封技術所產生,室內側與室外側間經由該待測設備之空氣互換流率。 3.11 室內側旁路氣流( bypassed indoor air-flow):調節空氣直接從該待測設備之室內

9、側出口端流入室內側入口端之流率。 3.12 室外側旁路氣流( bypassed outdoor air-flow):空氣直接從該待測設備之室外側出口端流入室外側入口端的流率。 3.13 平衡器開口氣流 (equalizer opening air-flow):流經熱量測量室之隔牆內的平衡器開口之空氣流率。 3.14 總冷氣能力( total cool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該待測設備能從空調空間內移除之顯熱與潛熱之總量。 3.15 暖氣能力( heat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該待測設備能施加到空調空間之熱量。 3.16 潛熱冷氣能力( latent cool

10、ing capacity);房間除濕能力( room dehumidify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該待測設備能從空調空間內移除之潛熱量。 3.17 顯熱冷氣能力( sensible cool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該待測設備能從空調空間內移除之顯熱量。 3.18 顯熱比( sensible heat ratio):顯熱冷氣能力與總冷氣能力之比率。 3.19 額定電壓( rated voltage):標示於待測設備銘牌上之電壓。 3.20 額定頻率( rated frequency):標示於待測設備銘牌上之頻率。 3.21 能源效率比( energy effi

11、ciency ratio) (EER):在額定條件下,總冷氣能力與有效輸入功率之比。(此處所述之 EER 並無單位,因其是由瓦特數除以瓦特數而得) 3.22 性能係數(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COP):在額定條件下,暖氣能力與有效輸入功率之比。 3.23 有效輸入功率( effective power input) (PE):在單位時間內,待測設備之平均輸入功率,其是由下列三者之和而得。 (a) 壓縮機運轉之輸入功率以及除霜之任何輸入功率,不包括非作為除霜用的附 5 CNS 14464 B 7291 加電熱裝置。 (b)該待測設備所有控制裝置與安全裝置的輸入

12、功率。 (c) 待測設備內部用做熱量輸送媒介的輸送裝置 (例如風扇、泵)之輸入功率。 3.24 總輸入功率( total power input) (Pt):傳遞給該待測設備所有組件之輸入功率。 4. 冷氣能力試驗 4.1 冷氣能力分等 4.1.1 一般條件 本標準適用範圍內之所有待測設備,應標示依據本標準之條文所測定之冷氣能力與能源效率比,並依表 1 所規定之條件來分等。 表 1 冷氣能力試驗條件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參數 T1 T2 T3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7 21 29 濕 球 19 15 19 室外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35 27 46 濕 球(1)24 19

13、 24 冷凝器冷卻水溫度(2)( ) 入 口 30 22 30 出 口 35 27 35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3)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4)T1:溫帶地區之標準冷氣能力分等條件(台灣地區適用)。 T2:寒帶地區之標準冷氣能力分等條件。 T3:熱帶地區之標準冷氣能力分等條件。 註(1)當試驗氣冷式冷凝器時,因濕球溫度不影響冷媒之冷凝蒸發,所以不須要濕球溫度條件。 (2)代表該待測設備與冷卻塔一起工作,為其他用途設計之待測設備,應在等級中指定冷卻水入口與出口之溫度或是水流率和入口之水溫。 (3)具雙重額定頻率者,應在每一頻率作試驗。 (4)具雙重額定電壓者,試驗電壓應在兩種電壓下分別執行,若標示額定

14、電壓範圍者,取其較低之電壓執行。 4.1.2 溫度條件 4.1.2.1 表 1 之 T1、 T2、 T3 欄所標示之試驗條件應視為標準分等條件。 4.1.2.2 為用在類似於表 1 中之 T1 欄所指定之溫帶地區而設計製造之待測設備,應具有一銘牌以標示依據表中所規定條件執行試驗所訂出之等 6 CNS 14464, B 7291 級,並稱之為 T1 型式機組。 4.1.2.3 為用在類似於表 1 中之 T2 欄所指定之寒帶地區而設計製造之待測設備,應具有一銘牌以標示依據表中規定條件執行試驗所訂出之等級,並將之稱呼為 T2 型式機組。 4.1.2.4 為用在類似於表 1 中之 T3 欄所指定之熱帶

15、地區而設計製造之待測設備,應具有一銘牌以標示依據表中規定條件執行試驗所訂出之等級,並將之稱呼為 T3 型式機組。 4.1.2.5 為用在表 1 中 T1、 T2 與 T3 欄所定義之氣候一種以上而製造的待測設備,應具有一銘牌以標示經由其個別規定條件試驗所訂出之稱呼型式以及等級。 4.1.3 氣流條件 為分等目的而測定氣流量時,應在冷凝水平衡達到後,依據標準分等條件(參見表 1)執行試驗,而且試驗時待測設備之出風口靜壓應保持 0 Pa 並讓冷卻系統維持運轉狀態,當達到冷凝平衡後量測。所有氣流量應以第 3.3節所定義之標準空氣的單位 (m3/s)來表示。 4.1.4 試驗條件 4.1.4.1 準備

16、事項 (a)使用熱量測量室法時,需同時使用兩個方法來測定能力,其一是測定室內側之能力;另一是測定室外側能力。這兩個同時所測定之值的差異必須在室內側所量得值之 4以內,該項試驗才有效。具備水冷式冷凝器的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將量測冷卻水所帶走之熱流量 (heat flow)取代室外側 (compartment)之量測。 (b)能力試驗應包括在室內側所測定之顯熱、潛熱或總冷氣能力。 (c)試驗應在選定之條件下執行,不可改變風扇轉速或系統阻力去修正標準大氣壓力下之變異(參見第 3.3 節)。 (d)格柵 (Grille)位置、風門位置、風扇轉速等應設定致能測得最大冷氣能力,或依製造廠商之說明測試。 (e

17、)在記錄試驗數據之前,試驗室之調節儀器和待測設備皆須先行運轉至達到平衡狀態後,再運轉 1 小時。 4.1.4.2 試驗時間 試驗應持續運轉 30 分鐘,每 5 分鐘記錄一組資料, 共得到七組讀值。能力試驗讀值之許可差應依表 12 之規定。 4.2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 4.2.1 一般條件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之條件詳如表 2。 4.2.2 溫度條件 依廠商標示之等級,於表 2 中選擇對應之條件執行試驗,設計適用二種等級以上之操作條件的待測設備,依標示之最高相關操作條件等級來做試 7 CNS 14464 B 7291 驗。如果最高溫度條件已規定於製造廠商之待測設備規格表上時,則依廠商標示值測試。 4.

18、2.3 氣流條件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應在第 4.1.3 節所測得之室內側氣流量下執行。 4.2.4 試驗條件 4.2.4.1 準備事項 待測設備之控制裝置應設定在冷氣最大處,並關閉所有通氣風門和排氣風門。此待測設備應在規定之空氣溫度和冷凝水平衡及水位建立後,連續運轉 1 小時。 表 2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條件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參數 T1 T2 T3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32 27 32 濕 球 23 19 23 室外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43 35 52 濕 球(1)26 24 31 冷凝器入口(2)水溫 ( ) 34 27 34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3)試驗電壓 (a)

19、依待測設備標示額定電壓之90和 110。 (b)具雙重電壓標示之待測設備依其最低電壓之 90和最高電壓之 110。 註(1)當試驗氣冷式冷凝器時,因濕球溫度不影響冷媒之冷凝蒸發,所以不須要濕球溫度條件。 (2)具水冷式冷凝器之待測設備,其水流率將和冷氣能力試驗時一樣(具多重冷氣能力等級之待測設備取最小流率)。該待測設備與一個冷凝器水控制閥一起使用時,其應許可正常地運轉。 (3)具雙重額定頻率之待測設備,應在每一頻率作試驗。 4.2.4.2 試驗時間 所有連接到待測設備之電源應切斷 3 分鐘後再恢復運轉 1 小時。 4.2.5 性能規定 4.2.5.1 在一次完整試驗中,該待測設備之運轉不能有任

20、何異狀。 4.2.5.2 該待測設備之電動機在連續運轉試驗的第一個小時,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可跳脫。 8 CNS 14464, B 7291 4.2.5.3 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只能在電源切斷 3 分鐘後,再恢復運轉的 5 分鐘內跳脫。在剩下的 1 小時試驗時間內,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可跳脫。 4.2.5.4 設計在第一次跳脫後的前 5 分鐘內不能重新開始運轉之機型,該待測設備保持跳脫之時間不得超過 30 分鐘。恢復後必須能夠連續運轉 1小時。 4.3 冷氣最低溫度試驗 4.3.1 一般條件 冷氣最低溫度試驗之條件詳如表 3。 4.3.2 溫度條件 如果最低溫度條件已規定於製造廠商之待測設備規格

21、表上時,則依廠商標示值測試。 4.3.3 氣流條件 待測設備之控制裝置、風扇轉速、風門和格柵應設定在能使蒸發器產生最多結霜或結冰之狀態,只要這些設定不違反製造廠商之操作說明即可。 表 3 冷氣最低溫度試驗條件 參數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1(1)濕 球 15 室外側進風溫度 ( ) 製造廠商所建議之最低極限 入口水溫 ( ) 10 水流率 依製造廠商規定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2)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3)註(1)21或是以調節裝置調整到待測設備可以運轉之高於 21的最低溫度。 (2)具雙重額定頻率之待測設備應在每一頻率下試驗。 (3)具雙重額定電壓之待測設備應

22、在較高電壓下試驗。 4.3.4 試驗條件 4.3.4.1 準備事項 待測設備應起動並運轉,直到運轉條件穩定。 4.3.4.2 試驗時間 當運轉條件穩定之後,待測設備持續運轉 4 小時。 4.3.5 性能規定 4.3.5.1 在起動 10 分鐘之後,於 4 小時之運轉期間不能被任何安全元件切斷。 4.3.5.2 在運轉 4 小時後,室內側蒸發器之盤管上所覆蓋的冰或霜不可超過盤管表面積的 50。 9 CNS 14464 B 7291 4.4 結露 (enclosure sweat)及冷凝水處理試驗 4.4.1 一般條件 氣冷式待測設備中利用冷凝水冷卻氣冷式冷凝器者,亦應符合此項試驗之規定。結露及冷

23、凝水處理試驗之電源條件如表 4 所示。 4.4.2 溫度條件 此項試驗中所採用之溫度條件詳列於表 4 中。 4.4.3 氣流條件 該待測設備之控制裝置、風扇轉速、風門和格柵應設定在能產生最大結露處,只要這些設定不違反製造廠商之操作說明即可。 4.4.4 試驗條件 4.4.4.1 準備事項 在達到規定之溫度條件後,於冷凝水盤將水充填到溢流點狀況時起動該待測設備,使待測設備運轉到冷凝水之流動達到均衡。 4.4.4.2 試驗時間 待測設備應持續運轉 4 小時。 表 4 結露及冷凝水處理試驗條件 參數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7 濕 球 24 室外側進風溫度 ( )

24、乾 球 27 濕 球(1)24 冷凝器出口水溫 ( ) 27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2)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3)註(1)當試驗氣冷式冷凝器時,因濕球溫度不影響冷媒之冷凝蒸發,所以不須要濕球溫度條件。 (2)具雙重額定頻率之待測設備應在每一頻率下試驗。 (3)具雙重額定電壓之待測設備應在較高電壓下試驗。 4.4.5 性能規定 4.4.5.1 在表 4 規定之試驗條件下運轉,不能有冷凝水從該待測設備滴下、流出或吹出。 4.4.5.2 利用冷凝水冷卻氣冷式冷凝器的待測設備,其冷凝水須適當處理,不能有水從該待測設備滴下或吹出以致弄濕建築物或周圍物品。 4.5 結凍試驗 4.5.1 一般條件 10 CNS

25、 14464, B 7291 結凍試驗(空氣阻塞試驗與滴水試驗) 可以和冷氣最低溫度試驗一起執行。其試驗電源條件規定於表 5 中。 4.5.2 溫度條件 結凍試驗之溫度條件規定於表 5 中。 4.5.3 氣流條件 4.5.3.1 空氣阻塞試驗 待測設備之控制裝置應設定在最大冷氣能力,而且風扇轉速、風門和格柵應設定在能使蒸發器產生最大結霜或結冰之狀態,但此設定不可違反製造廠商之操作說明。 4.5.3.2 滴水試驗 (drip test) 空氣入口須覆蓋以完全阻塞空氣通道,使得蒸發器盤管可被結霜完全阻塞。 4.5.4 試驗條件 4.5.4.1 空氣阻塞試驗 此項試驗應在達到所規定之溫度條件後,使該

26、待測設備在冷氣循環下連續運轉 4 小時。 表 5 結凍試驗條件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參數 T1 和 T3 T2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1(1)21(1)濕 球 15 15 室外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1 10 濕 球(1) 冷凝器出口(2)水溫 ( ) 21 10 水流率 依製造廠商規定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3)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4)註(1)21或是以調節裝置調整到待測設備可以運轉之高於 21的最低溫度。 (2)具水冷式冷凝器之待測設備,冷凝器水流率必須保持在表 1 規定值,除非具有二種以上之等級(額定值)則應採用其最高之流率。 (3)具雙重額定頻率之待測設備應在每一頻

27、率下試驗。 (4)具雙重額定電壓之待測設備應在較高電壓下試驗。 4.5.4.2 滴水試驗 待測設備先行運轉 6 小時後停止,並移開空氣入口之覆蓋,直到累積之冰或結霜全部融解。接著重行起動該待測設備並將風扇設在最大轉速下運轉 5 分鐘。 11 CNS 14464 B 7291 4.5.5 性能規定 4.5.5.1 空氣阻塞試驗 在運轉 4 小時後,室內側蒸發器之盤管上所覆蓋的冰或霜不可超過盤管表面積的 50。 4.5.5.2 滴水試驗 試驗過程中,不允許有冰從盤管上落下,也不允許有水從該待測設備之室內側滴下或是吹出。 5. 暖氣能力試驗 5.1 暖氣能力分等 5.1.1 一般條件 本標準適用範圍

28、內之所有待測設備,應標示依本標準之條文所測定之暖氣能力和性能係數,並依表 6 所規定之條件來分等。在暖氣能力試驗中應量測用做分等目的之電力輸入值。 5.1.2 溫度條件 5.1.2.1 表 6 中所陳述之試驗條件應視為標準分等條件。 5.1.2.2 如果製造廠商規定該待測設備不適於超低溫試驗條件下運轉,則只在表 6 所規定之高溫與低溫下執行試驗。 表 6 暖氣能力試驗條件 參數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0 濕 球(最高) 15 室外側進風溫度 ( )(高溫(1) 乾 球 7 濕 球 6 室外側進風溫度 ( )(低溫(1) 乾 球 2 濕 球 1 室外側進風溫度

29、 ( )(超低溫(1)(2) 乾 球 -7 濕 球 -8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3)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4)註(1)如果在高溫、低溫或超低溫暖氣能力試驗中發生除霜作用,則在這些條件下之試驗應使用室內空氣焓法來完成(參見附錄 B.2 and C.3.3 節)。 (2)只有製造商規定該待測設備適合在這些條件下運轉才執行該項試驗。 (3)具雙重額定頻率之待測設備應在每一頻率下試驗。 (4)具雙重額定電壓之待測設備應在兩個電壓下分別試驗,具雙重額定電壓卻只有單一能力等級標示者,以較低電壓試驗之。 5.1.3 氣流條件 12 CNS 14464, B 7291 5.1.3.1 只有暖氣之待測設備應依製造廠商

30、所規定之氣流量數值。 5.1.3.2 暖氣與冷氣都有之待測設備,試驗時其氣流量應與冷氣能力等級試驗時一樣。 5.1.3.3 為分等目的測定氣流量時,試驗應在表 6 之標準等級條件下執行,此時其暖氣是在該待測設備出風口保持在 0 Pa 靜壓下運轉。 5.1.4 試驗條件 5.1.4.1 準備事項 5.1.4.1.1 使用熱量測量室法時,需同時使用兩個方法來測定能力,其一是測定室內側之能力;另一是測定室外側能力。這兩個同時所測定之值的差異必須在室內側所量得值之 4以內,該項試驗才有效。 5.1.4.1.2 試驗應在選定之條件下執行,不可改變風扇轉速或系統阻力去修正標準大氣壓力下之變異(參見第 3.

31、3 節)。 5.1.4.1.3 在記錄試驗數據之前,試驗室之調節儀器和被測試待測設備皆須先行運轉至達到平衡狀態後,再運轉 1 小時。 5.1.4.2 試驗時間 試驗應持續運轉 30 分鐘,每 5 分鐘記錄一組資料, 共得到七組讀值。能力試驗讀值之許可差應依表 12 之規定。 5.1.4.3 結霜條件 5.1.4.3.1 在某些暖氣條件下,少量之結霜會累積在室外盤管上,對整體試驗而言必需區別是無霜運轉或是有霜運轉。為本標準之目的,只要室內與室外側出風溫度保持在表 12 所規定之無霜運轉許可差內,則該項試驗應視為無霜運轉。如因結霜使得出風溫度超過許可範圍,則應改採附錄 A 中 A.4 節所描述之除

32、霜區內暖氣能力試驗程序。 5.1.4.3.2 如果在試驗條件下,除霜動作在 3 小時內發生或是超過表 12 之試驗許可差,則應採用附錄 B.2 節之暫態暖氣能力試驗程序。 5.2 暖氣最高溫度試驗 5.2.1 一般條件 暖氣最高溫度試驗之電源條件如表 7 所示,在性能試驗條件下不需要暖氣最高溫度之測定。在運轉條件下試驗電壓須保持在規定之百分比內。 13 CNS 14464 B 7291 表 7 暖氣最高溫度試驗條件 參數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7 室外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4 濕 球 18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1)試驗電壓 (a)依待測設備標示額定電

33、壓之90和 110。 (b)具雙重電壓標示之待測設備依其最低電壓之 90和最高電壓之 110。 註(1)具雙重額定頻率之待測設備應在每一頻率下試驗。 5.2.2 溫度條件 暖氣最高溫度試驗之溫度條件如表 7 所示,除非製造廠商之待測設備規格表上另有規定且高於表 2 值時,則依廠商標示值測試。 5.2.3 氣流條件 待測設備之控制裝置應設定在暖氣最大處,而且所有通氣風門和排氣風門皆應關閉。 5.2.4 試驗條件 5.2.4.1 準備事項 在達到所規定之空氣溫度與平衡之冷凝水位之後,該待測設備再連續運轉 1 小時。 5.2.4.2 試驗時間 該待測設備之所有電源切斷 3 分鐘後再恢復運轉 1 小時

34、。 5.2.5 性能規定 5.2.5.1 在表 7 規定之條件下運轉時,熱泵需滿足下列規定: 在一次完整試驗期間,熱泵之運轉不能有任何異狀。 熱泵電動機在連續運轉試驗的第一個小時內,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可跳脫。 5.2.5.2 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只能在電源切斷 3 分鐘後,再恢復運轉的 5 分鐘內跳脫。在剩下的 1 小時試驗時間內,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可跳脫。 5.2.5.3 設計在第一次跳脫後的前 5 分鐘內不能重新開始運轉之機型,該待測設備保持跳脫之時間不得超過 30 分鐘。恢復後必須能夠連續運轉 1小時。 14 CNS 14464, B 7291 5.3 暖氣最低溫度試驗 5.3.1 一

35、般條件 此項試驗應依表 8 之電源條件。在運轉條件下電壓應保持在規定之百分比內。 表 8 暖氣最低溫度試驗條件 參數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0 室外側進風溫度(1)( ) 乾 球 -5 濕 球 -6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2)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3)註(1)如果待測設備可在“超低溫”條件下運轉,應採用 -7乾球和 -8濕球溫度。(2)具雙重額定頻率之待測設備應在其每一頻率下試驗。 (3)具雙重額定電壓之待測設備應在較高之電壓下試驗。 5.3.2 溫度條件 如果最低溫度條件已規定於製造廠商之待測設備規格表上並低於表 2 值時,則依廠商標示值測試。 5.3.3 氣

36、流條件 待測設備之控制裝置應設定在暖氣最大處,而且所有通氣風門與排氣風門皆應關閉。 5.3.4 試驗條件 5.3.4.1 準備事項 待測設備應在表 8 中所規定之溫度條件和電壓下運轉 1 小時。 5.3.4.2 試驗時間 在待測設備運轉條件達到穩定後,持續運轉 4 小時。 5.3.5 性能規定 熱泵應在此項試驗運轉期間不得被任何安全控制所中斷。 5.4 自動除霜試驗 5.4.1 一般條件 在熱泵之自動除霜試驗中應採用表 9 中所列示之電源條件。 15 CNS 14464 B 7291 表 9 自動除霜試驗條件 參數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0 濕 球(最高)

37、12 室外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 濕 球 1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1)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2)註(1)具雙重額定頻率之待測設備應在其每一頻率下試驗。 (2)雙重額定電壓待測設備之試驗電壓應在兩個電壓下執行,具雙重額定電壓卻只有單一能力等級標示者,以較高電壓試驗之。 5.4.2 溫度條件 熱泵自動除霜試驗之溫度條件詳如表 9 所示。 5.4.3 氣流條件 風扇如可分別調整,則將室內側機組之風扇調至最高轉速,而室外側機組之風扇調到最低轉速,除非製造廠商禁止這樣運轉。 5.4.4 試驗條件 5.4.4.1 準備事項 待測設備應起動運轉直到達到表 9 所規定之穩定溫度。 5.4.4.2 試驗時

38、間 熱泵應保持兩個完整除霜週期或是 3 小時之連續運轉,取較久者。 5.4.5 性能規定 在除霜週期期間和其後,進到室外側之空氣溫度升高不可超過 5。除霜週期中,該待測設備室內側之空氣溫度低於 18之時間不可超過 1 分鐘。必要時可用裝在待測設備上之附加加熱器來完成或是依製造廠商之規定使用。 6. 試驗方法和量測之不確定度 6.1 試驗方法 6.1.1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和熱泵之能力和性能試驗是採用熱量測量室法或是室內空氣焓法來執行。兩個方法皆滿足第 6.2 節規定,即其結果是在第 6.2 節所規定之量測不確定度之極限內。 6.1.2 熱量測量室依附錄 B 之描述可為校正型或周圍平衡型 (Bal

39、anced ambient type)。 6.1.3 在空氣焓法中,暖氣或冷氣能力是由量測進入和離開之乾球和濕球溫度以及伴隨之空氣流率而測定之。此方法可應用在所有待測設備之室內側試驗。在附錄 F 之附加規定下,此方法可用在室外側試驗。此方法可以應用 16 CNS 14464, B 7291 到水冷式冷凝待測設備上,其冷氣能力之第二個測定值可由水側量測而得。 6.2 量測之不確定度 量測之不確定度不可超過表 10 中所規定之值。 表 10 指示值之量測不確定度 量測量 量 測 之 不 確 定 度(1)水 溫度 0.1 溫差 0.1 體積流率 5 靜壓差 5Pa 空 氣 乾球溫度 0.2 濕球溫度

40、 0.2 體積流率 5 靜壓差 壓力小於 100Pa 時 5Pa 壓力超過 100Pa 時 5 電源 0.5 時 間 0.2 質 量 1.0 速 率 註(1)量測不確定度是一個量測值之範圍的估計特性,該物理量之真正值將落在該範圍內。 備考:量測不確定度一般包括很多因素,其中某些因素可以由一系列之量測結果的統計分佈基礎及試驗標準偏差特性估測而得,其他因素之估計可依據經驗或是其他訊息。 6.3 個別讀值之許可差 性能試驗中個別讀值偏離標示條件之最大許可差列示於表 11 中,在能力試驗中任何觀測值之最大許可差列示於表 12 中。 表 11 性能試驗讀值之許可差 量測量 個別讀值偏離標示性能試驗條件之

41、最大許可差 最小運轉條件試驗 空氣溫度 +1 水溫度 +0.6 最大運轉條件試驗空氣溫度 1 水溫度 0.6 其他試驗 空氣溫度 1 水溫度 0.6 17 CNS 14464 B 7291 表 12 能力試驗讀值之許可差 讀值 算術平均值與規定試驗條件間之許可差 個別讀值與額定條件間之最大許可差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0.3 1.0 濕 球 0.2 0.5 室外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0.3 1.0 濕 球 0.2 0.5 室外側出風溫度 ( ) 乾 球 1.0 空氣體積流率 5% 10% 電 壓 1% 2%水溫度 入 口 0.1 0.2 出 口 0.1 0.2 水體積流率 1%

42、 2%氣流之外部阻力 5Pa 10Pa 6.4 試驗許可差 6.4.1 任一觀測值之最大許可差是表示在該試驗中最大儀器觀測值和最小觀察值之間的最大許可差。用百分比表示時,最大許可差是觀測值之算術平均值規定百分比。 6.4.2 試驗觀測之平均值偏離標準或是需求試驗條件的最大許可差列示於表 12 中。 7. 試驗結果 7.1 能力計算 7.1.1 通則 能力試驗之結果應用定量來表示該試驗待測設備對空氣之作用,在規定試驗條件下,能力試驗結果應包括下列可引用於冷氣或暖氣以及待測設備型態試驗之量: (a)以 W 表示之總冷氣能力; (b)以 W 表示之顯熱冷氣能力; (c)以 W 表示之潛熱冷氣能力;

43、(d)以 W 表示之暖氣能力; (e)以 m3/s 標準空氣表示之室內側空氣流率; (f)以 Pa 表示之室內氣流之外部阻力; (g)以 W 表示待測設備有效輸入功率或待測設備各個電氣組件之個別輸入功率。 18 CNS 14464, B 7291 7.1.2 調整 在試驗條件許可差範圍內,試驗結果直接用以決定能力不須調整,除非是偏離飽和溫度和標準大氣壓力,則空氣焓、比容和等壓比熱應加以修正。 7.2 所須記錄之資料 熱量測量室法所須記錄之資料列示於表 13 和表 14 中,室內空氣焓法所須記錄之資料列示於表 15 中。這些表確定所須要之一般性資料,但並不因此限制更多資料之獲得。用做分等目的的電

44、源應是能力試驗時之量測值。 表 13 熱量測量室法冷氣能力試驗所須記錄資料 項目 資 料 1. 日期 2. 試驗者 3. 大氣壓力 4. 待測設備冷卻 風扇之轉速 5. 輸入電壓 6. 輸入頻率 7. 待測設備之總輸入功率(1)8. 待測設備之總輸入電流 9. 空氣乾球與濕球溫度(熱量測量室室內側)(2)10. 空氣乾球與濕球溫度(熱量測量室室外側)(2)11. 熱量測量室外周圍之空氣平均溫度(校正型,參見圖 B.4) 12. 室內側與室外側之總輸入功率 13. 加濕器內水的蒸發量 14. 加濕器水進入室內側和室外側之溫度或是進入加濕器水盤之溫度 15. 經由室外側熱排放盤管的冷卻水流率 16

45、. 供熱排放盤管之冷卻水進入室外側之溫度 17. 由熱排放盤管離開室外側之冷卻水溫度 18. 經由待測設備冷凝器的冷卻水流率(限於水冷式機組) 19. 進入待測設備冷凝器的冷卻水溫度(限於水冷式機組) 20. 離開待測設備冷凝器的冷卻水溫度(限於水冷式機組) 21. 於熱量測量室之再調節裝置所冷凝之由待測設備來之冷凝水質量 22. 冷凝水離開室外側之溫度 23. 經由量測分離隔室之噴嘴而求得之氣流體積 24. 熱量測量室兩分離隔室的空氣靜壓差 註(1)待測設備之總輸入功率,如果是有一個以上之外部動力連接到該待測設備,則記錄每一個個別連接之輸入功率。 (2)參見 B.1.7 節。 (3)適用於蒸

46、發冷凝式待測設備。 19 CNS 14464 B 7291 表 14 熱量測量室法暖氣能力試驗所須記錄資料 項目 資 料 1. 日期 2. 試驗者 3. 大氣壓力 4. 待測設備加熱 風扇之轉速 5. 輸入電壓 6. 輸入頻率 7. 待測設備之總輸入功率(1)8. 待測設備之總輸入電流 9. 空氣乾球與濕球溫度(熱量測量室室內側)(2)10. 空氣乾球與濕球溫度(熱量測量室室外側)(2)11. 熱量測量室外周圍之空氣平均溫度(校正型,參見圖 B.4) 12. 室內側與室外側之總輸入功率 13. 加濕器內水的蒸發量 14. 加濕器水進入室內側和室外側之溫度或是進入加濕器水盤之溫度 15. 經由室

47、外側熱排放盤管的冷卻水流率 16. 供熱排放盤管之冷卻水進入室外側之溫度 17. 由熱排放盤管離開室外側之冷卻水溫度 18. 凝結在室內側或室外側的水 19. 離開室內側的冷卻水溫度 20. 經由量測分離隔板之噴嘴而求得之氣流體積 21. 熱量測量室兩分離隔室的空氣靜壓差 註(1)待測設備之總輸入功率,如有一個以上之外部電源連接到該待測設備,則記錄每一個個別連接之輸入功率。 (2)參見 B.1.7 節。 表 15 室內空氣焓法能力試驗所須記錄資料 項目 資 料 1. 日期 2. 試驗者 3. 大氣壓力 4. 試驗時間 5. 輸入功率(1)6. 輸入電壓 7. 輸入電流 8. 輸入頻率 9. 氣

48、流之外部阻力 10. 風扇轉速(限可調整型) 11. 空氣進入待測設備之乾球溫度 12. 空氣進入待測設備之濕球溫度 13. 空氣離開待測設備之乾球溫度 14. 空氣離開待測設備之濕球溫度 15. 空氣之體積流率以及其計算的所有相關量測 註(1)總輸入功率以及所需要之待測設備組件的輸入功率。 20 CNS 14464, B 7291 7.3 試驗報告 7.3.1 一般性資料 試驗報告最少應包含下列一般性資料: (a)日期; (b)試驗機構; (c)試驗場所; (d)所用之試驗方法(熱量測量室法或是空氣焓法); (e)試驗審核者; (f)試驗目的,型式稱呼; (g)本標準所引用之參考標準。 7.

49、3.2 附加之資料 銘牌上所提供之資料應標註在試驗報告上。 7.3.3 分等試驗結果 所列示之值應是試驗期間所取得值之平均值。 8.標示 8.1 銘牌規定 每一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和熱泵皆應具有一銘牌,穩固的附著在易於讀取之位置。 8.2 銘牌上資料 除了安全標準所規定之資料外,銘牌上最少還需記載下列資料: (a)製造廠商名稱或註冊商標 (3); (b)名稱、型式與製造號碼; (c)額定電壓( V); (d)額定頻率( Hz); (e)適用氣候型態,參見 4.1 節; (f)總冷氣能力 (4)( W 或 kW); (g)暖氣能力 (4)( W 或 kW); (h)冷媒名稱及充填量( g 或 kg)。 註 (3):銘牌上之製造廠商名稱被視為製造廠商。 (4):對每一個額定電壓和頻率為之。 8.3 冷媒名稱 冷媒名稱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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