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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4570-2008 Steel and steel products - General technical delivery requirements《钢及钢制品之交货技术规范通则》.pdf

1、 1 印月 97 1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7.080.20 G1030 1457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0 8 月 1 日 97 1 月 14 日 (共 13 頁 )鋼及鋼製品之交貨技術規範通則 Steel and steel products General technical delivery requiremen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鋼及鋼製品交貨之一般技術性規範,但不包括鍛鋼件、鑄鋼件及粉末冶金等製品。 訂購時買賣雙方同意之交貨條件或製品標準所規定之交貨條件,如與本標準之規定有差異時,則採用該條

2、件。 2. 引用標準:附表 1 所列標準,係為本文所引用之所有標準,也是本標準規定之一部分。引用標準如附記頒布年份者,僅該頒布年份之版本才作為本標準引用之依據,而其後之修訂或追補者亦適用。 未附記頒布年份之引用標準,則以其最新版作為本標準之引用依據 (含追補 )。 3. 用語釋義:本標準主要用語之定義如下。 3.1 檢驗 (inspection):對製品或服務特性所施予之測定 、調查、檢查或試驗。其結果並與規定之要求內容相互比較,以判定合格與否。 3.2 試驗 (testing):決定材料或製品之性質、特性之操作或行為。 3.3 交貨試驗及檢驗 (specific inspection and

3、 testing):為檢驗並查證交貨品或其一部分是否符合訂購要求內容,在交貨前依技術要求所施予之試驗及檢驗。 3.4 檢驗代表人 (inspection representative):為下列之一。 (1) 依法獲得授權之檢驗人員。 (2) 買方認可之檢驗代表。 (3) 獨立於製造部門,為製造廠商所認可之檢驗人員,並能站在買方利益之立場者。 3.5 試驗單位 (test unit):依製品標準或訂單要求內容對供試製品實施試驗,以其結果進行整批合格或不合格判定之製品群體 (參照圖 1)。 3.6 供試製品 (sample product):以檢驗及 /或試驗為目的,從試驗單位中採取的製品(例如:

4、一塊鋼板 )(參照圖 1)。 3.7 供試樣 (sample):以製作試片為目的,從供試製品中所採取的足量材料 (參照圖 1)。 備考:有時,供試製品本身就是供試樣。 3.8 粗試片 (rough specimen):以製作試片為目的,而施予機械加工或視需要施以熱處理之供試樣的一部分 (參照圖 1)。 3.9 試片 (test piece):為具有規定的尺度,處於可供作進行規定試驗的狀態之供試樣的一部分 (參照圖 1)。 備考:有時,供試樣本身或粗試片就是試片。 3.10 鋼液分析 cast (heat) analysis:依 CNS 國家標準或已書面化之一定程序,由製造業者所實施之化學成分分

5、析,以決定自鋼液取樣之代表值。 2 CNS 14570, G 1030 3.11 製品分析 (product analysis):對製品所施行之化學成分分析。 3.12 組試驗 (sequential testing):以一組試片或數個試片之試驗,其平均或個別之試驗結果,用於證明是否符合訂單及 /或製品標準之要求。 圖 1 第 3 節用語釋義圖示 4. 由買方提供之資料:買方提供之資料如下。 4.1 買方須考慮其加工方法及用途而選定 鋼種、製品形狀及尺度,做選擇時,得接受製造廠商之建議。 買方之訂單須描述製品及其特性所有資料,並提供下列有關交貨之詳細資料: (1) 訂購質量、長度、面積、數量。

6、 (2) 製品形狀 (依個案而定,例如圖號 )。 (3) 標稱尺度。 A、 試驗單位 B、 供試製品 C、 供試樣 D、 粗試片 E、 試片 3 CNS 14570, G 1030 (4) 本節 (1)及 (3)所述特性之許可差。 (5) 鋼種符號。 (6) 交貨狀態 (熱處理種類、表面處理等 )。 (7) 表面及 /或內在品質之規定要求。 (8) 若製品標準未規定時,檢驗文件之型式及檢查,須另提出檢驗方法之要求。 (9) 如需適用 CNS 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時,則須註明之。 (10) 標示、包裝及裝載之要求內容。 (11) 製品標準中所規定之選擇性要求事項。 4.2 在第 4.1 節

7、之各項資料,須依下列方法之一決定。 (1) 引用一個或多個 CNS 國家標準。 (2) 若無適當的 CNS 國家標準可以引用時,製品之特性及條件須另明文規定。 (3) 若引用之 CNS 國家標準並未指定其年度版本時,則適用訂購成立時之有效的最新版本。 備考: 若對國家標準之有效版本有任何疑慮時,有關適用之年度版本則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5. 製造流程:除非訂購時買賣雙方同意或製品標準另有規定外,製造流程由製造廠商決定。 備考:製造流程包括至交貨之一切作業。 6. 加工廠商或中間廠商之提供事項 製品由加工廠商或中間廠商提供時,須將 CNS 14571鋼及鋼製品之檢驗文件所規定之文件交給買方,賣方不

8、得加以任何更改。 為使製品與文件之追溯性明確,製造廠商所提供之文件內容必須具有清楚識別產品之適當方法。 若加工廠商或中間廠商對產品之狀態或尺度有所變更時,須針對更改後之新特殊狀態向買方提出適合的文件。 本項規定同時適用於原本不包含於製造廠商之文件的所有加工廠商或中間廠商所作的變更。 7. 要求 7.1 一般事項:製品須符合訂單之要求內 容,不論訂單要求何種型式的檢驗文件,製造廠商均應施予適當之製程管理、 試驗及檢驗,以確保交貨品質符合訂單對尺度及品質的要求。 7.2 會同檢驗 買方要求時,製造廠商或其授權代 表須將交貨品之一部分或全部的交貨檢驗可行日期,告知檢驗代表,會同檢驗 必須於訂單明確註

9、明,為避免妨礙工廠之正常運作,製造廠商及檢驗代表須就檢驗日期及時間達成協議。 第 3.4 節之 (1)或 (2)所規定之外部檢驗代表無法於原先雙方同意之日期及時間會同檢驗時,除非合約明文禁止,否 則製造廠商或其授權代表得自行執行檢驗,並將檢驗報告逕交買方或其代表。 4 CNS 14570, G 1030 製造廠商必須將記載有會同檢驗對 象訂單之檢驗通知書,於試驗及檢驗作業之開始前送達會同之檢驗代表。 檢驗代表為執行會同檢驗,得在原 先雙方議訂之日期及時間自由進出該受檢貨品之製造或庫存場所,並得依規定 從試驗單位選取供試製品,以採取供試樣。檢驗代表有權會同 採取供試樣,製作 (加工或處理 )試片

10、以及參與檢驗。但須遵守製造廠商之工廠實施中的相關規 則,特別是安全規定。工廠有權派員陪同檢驗代表。檢驗之進行須設法對生產正常運作的妨礙減至最小。 7.3 交貨試驗及檢驗 7.3.1 詢價及訂購之一般要求:若在 製品標準中 没 有規定,而由買方指定以交貨檢驗來驗證交貨品是否合格時,詢價單及訂單中應載明下列項目。 (1) 需求文件之型式:例如在 CNS 14571 中之檢驗證明文件或報告書等。 (2) 試驗頻率 (參照第 9.2 節 )。 (3) 供試樣及試片之採取及製備要求。 (參照第 7.6 節 )。 (4) 必要時,試驗單位之識別標示。 (5) 試驗方法及設備 (參照第 7.5 節 )。 (

11、6) 檢驗證明書或檢驗報告書係由外部檢驗員簽署時,則應載明該檢驗單位之地址。 7.3.2 交貨試驗及檢驗場所:製造廠商 之工廠缺少必要之設備時,得在買賣雙方同意之其它場所或法定認可場所 實施交貨試驗及檢驗。如屬於後者,則賣方在未獲得試驗結果之前,不得出貨。 7.4 試驗中之可追溯性:試驗時,製造廠 商須能在供試製品、供試樣與試片等取樣並進行與原屬試驗單位之間提供其可追溯性。然而依第 9.8.2.2 節之規定進行個別試驗時,製造廠商必須籍由確保供 試製品與試驗單位之可追溯性等,由試驗單位去除不合格之供試製品,並對其他供試製品進行重驗。 7.5 試驗方法及設備:試驗方法依 CNS 國家標準之規定。

12、若無相關 CNS 國家標準,則須在訂購時,由買賣雙方協議其它採行之方法參照第 4.1(8)節。 製造廠商所有用於驗證製品特性之 檢驗及量測儀器設備,不論是在訂單上或相關標準所涵蓋的,均應以國家所認 可之標準對儀具施予校正調整,並保持該狀態。若無適當的標準可參考,則採 用之校正基準必須予以文件化。製造廠商或其授權代表須保持該校正記錄。試 驗或量測儀具之精確度須充分遵照規定值及其許可差。 化學成分得以化學、物理或分光化 學之分析方法測定之。若有爭議,其分析方法之採用則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附錄 B 為有關試驗及分析所採用之主要國家標準。 7.6 試片及其採取條件:機械試驗用及化學分析用供試樣之製備須

13、分別依 CNS 14502鋼及鋼製品機械試驗用供試樣及試片之採取位置和製備及 CNS 15161鐵及鋼化學成分定量分析用試樣之採取及製備之規定。 試片之位置、方向及製備須依 CNS 14502 及 CNS 15161 之一般要求、製品標準 5 CNS 14570, G 1030 之規定或訂單之要求。 機械性質試驗用供試樣及試片之採取方法須依個別標準之規定採用 A 類或 B 類。 (1) A 類適用於試片採自製品本體而施予機械性質試驗,規定如下: (a) 試片使用取自製品本體或其剩餘部 分之供試樣製作,除非有特別指定,不得施予任何對材質有影響之處理 ,如有需要矯正供試樣或試片時,得於常溫下進行。

14、此外若試片須施以熱處理時,宜以供試樣進行熱處理。 (b) 試片之採取方向須依個別標準之規定,棒鋼、型鋼、扁鋼則為軋延方向 (縱方向 ),鋼板、鋼帶、鋼管等為軋延方向 (縱向 )或其垂直方向。 (c) 製品標準中規定須使用兩種以上之 試片時,若未特別指定,則由製造廠商自行決定。除為鋼料全截面之試驗外,試片採取位置若未特別規定時,則依 CNS 14502 之規定。 (d) 硬度試片除非有特別規定,得使用拉伸試片等其他試片之一部分。 (2) B 類適用於 試片採自經依規定方法熱處理之標準供試樣而施予機械性質試驗,規定如下。 (a) 各標準所規定機械性質數值,通常 係標準供試樣施予規定熱處理後之試驗值

15、。 (b) 標準供試樣為直徑 25 mm,自鋼料沿軸方向鍛延或切削製作。但鋼料直徑、對邊距離或厚度為 25 mm 以下時,得直接當作標準供試樣。 (c) 試片自經規定熱處理方法之標準供試樣切削製作。 (d) 硬度試片除非有特別規定,得使用拉伸試片等其他試片之一部分。 8. 化學成分:化學成分規定如下。 (1) 化學成分之要求,除非明確規定為製 品分析,否則視為採用鋼液分析,分析方法依 CNS 15162鋼製品之鋼液分析法之規定。 (2) 鋼液分析試樣的採取方法及試樣的製備依 CNS 15161 之規定,但是鋼液分析之試樣,每一爐鋼液通常於整個澆鑄過程中採取所需之量。 (3) 買方要求時,得施予

16、製品分析。其試樣採取方法依 CNS 15161 之規定。須分析元素及其化學成分之標準值許可差依 製品個別標準之規定。若無此類標準,由買賣雙方協議之,明確指定依 CNS 3158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法及其許可差之規定。 (4) 分析方法依製品個別標準之規定,分 析數值以質量百分率表示並計算至規定數值有效最末位之下一位數。關於碳當 量、銲接破裂敏感性指數、熱浸鍍鋅破裂敏感性指數之表示準則,依各計算式 規定之所有元素做分析,並算出至各規定值之下一位數。 9. 機械性質 9.1 機械性質試驗 (拉伸試驗、衝擊試驗、硬度試驗、彎曲試驗等 )之試驗方法及其試片種類,依各相關標準之規定。 9.2 試驗頻

17、率 9.2.1 試驗單位之形成: 對任何一項試驗,其試驗單位須在製品標準中或訂單中 6 CNS 14570, G 1030 予以規定。 通常其形成,依下列 (1)及 (2)之組合。 (1) 組合須為 (a) 同一鋼液。 (b) 同一澆鑄。 (c) 同一熱處理條件或同一批熱處理件。 (d) 同一製品形狀。 (e) 同一厚度或直徑範圍。 (2) 試驗單位之質量或數量。 在某些場合,試驗單位可能為一個別製品 9.2.2 供試製品、供試樣 及試片之數量:從各試驗單位採取供試製品之數量,各供試製品採取供試 樣及由供試樣製備試片之數量,須依製品標準或訂單之規定。 9.3 適用尺度:在製品標準中,以厚度、

18、直徑等尺度做區分規範機械性質時,其適用尺度須採用機械性質試驗所規定試片採取位置處之製品標稱尺度。 9.4 適用製品狀態:若訂單或製品標準未 規定時,製品之機械性質以交貨時之狀態為準。 9.5 衝擊吸收能量值之評定:若有規定衝 擊吸收能量值但無追加資料之狀況下,衝擊吸收能量值係以個別試驗之平均值為代表,其評定方法依第 9.6 節之規定。 9.6 組試驗結果之評定:一組試驗結果之評定,依組試驗方法之規定。衝擊試驗時,依下列之規定。其他之組試驗,例如厚度方向之拉伸試驗的評定,亦可參考執行。 (1) 3 個試片為一組,其試驗值之平均值必須符合規定。若其中 1 個試片之試驗值,在規定值之 70%以上時,

19、雖未達規定值亦視同合格。 (2) 如條件 (1)不成立,而 3 個試片中有 2 個以下試片未達規定值,但只有 1 個試片未滿規定值之 70%時,製造廠商得從同一供試樣另採取 3 個試片為一組進行重驗。其結果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該試驗單位才能判定為合格。 (a) 6 個試片之平均值在規定值以上。 (b) 6 個試片之個別數值中未達規定值者為 2 個以下。 (c) 6 個試片之個別數值中未滿規定值之 70%者為 1 個以下 (3) 若不符合上述條件時,則放棄該供試製品,而對試驗單位之剩餘部分施予重驗 (參照第 9.8.2.3 節 )。 9.7 剩餘製品之處理:買方若要求自訂購 尺度之鋼料採取供試樣

20、時,採取供試樣後剩餘尺度不足之鋼料,買方亦須接受。 9.8 重驗 9.8.1 試驗無效:不適宜 之取樣、試片製備及或不適宜之試驗過程,其結果得視為無效。如下所述。 (1) 試驗前發現試片之加工不良或有與材質無關之傷痕時。 (2) 發現試驗操作有錯誤時。 7 CNS 14570, G 1030 (3) 拉伸試驗時,若試片斷裂於標點外 側,距離為自標點間之中心至標點距離之 1/4 長度以外,且其伸長率之試驗結果不符規定時,此試驗視為無效。 9.8.2 重驗方法 9.8.2.1 一般: 1 個或多個試驗結果不合格時,製造廠商得判定該試驗單位為不合格或依第 9.8.2.2 節及第 9.8.2.3 節所

21、規定程序施予重驗。但試驗結果如與對應鋼種之規定值有明顯差距時,可能有混料之疑慮,故須依第 9.9 節之規定處理。 9.8.2.2 個別試驗:若規定之數值僅為個別試驗值而非平均值 (例如:拉伸試驗、彎曲試驗或端面淬火試驗 ),如不合格時,須依下列程序處理。 (1) 試驗單位為單一物件時 (參照附圖 1),原試驗須重做 2 次。此 2 次之試驗結果均須合格,否則剔除該製品。 (2) 試驗單位為為 2 個製品以上時。 例如:軋延、澆鑄或熱處理單位等 (參照附圖 2),不合格之供試製品是否留於試驗單位中,若無特別協議,則由製造廠商自行決定。 (a) 若該供試製 品自試驗單位剔除時,檢驗代表須自同一試驗

22、單位中另外選取 2 個供試製品,並分別採取試片,再以與上次相同條件施予重驗, 2 個重驗之結果均須合格。 (b) 若該不合格之供試製品留於試驗 單位時,仍須依上節 (a)之程序施予重驗。惟 其中一個新試片須採取自原本不合格而被留置之供試製品。 若經買賣雙方協議, 2 個重驗試片亦得同時從前次不合格的供試製品採取。 同時於製品標準之標示規定,認可以捆束或捆包標示之場合,符合以下之條件的製品群(捆束或捆包等),得視為同一供試製品。 銲接鋼管:由同一鋼捲,同一成形時間,同一條件所製造之製品群。 棒鋼、型鋼、無縫鋼管:由同一鋼胚所製造之製品群。 重驗之結果必須兩個均為合格。 9.8.2.3 組試驗:依

23、第 9.6 節進行衝擊試驗,試驗結果若不合格時 (參照附圖 3)則須施予下列之組試驗。 不合格之供試製品須依第 9.6 節之規定予以剔除,依第 9.8.2.2(2)(a)節所示程序將試驗單位之剩餘部分採取其他 2 個供試製品重新製作各 3 個試片為一組,總共 6 個試片進行試驗,其結果 2 組試片均須合格。此時,不適用第 9.6(2)節所規定之試驗。 9.9 另選或再處理:在重驗前後,製造廠商有權另選製品或對不合格製品實施再處理(例如:熱處理、機械加工、輥軋、引伸等 )。同時,有權依第 9.2 節將該製品改變為新試驗單位。若不施予再處理而僅另選時,僅檢驗最初不合格項目,如有協議,製造廠商須向檢

24、驗代表通知所採用之另選或再處理方法。 8 CNS 14570, G 1030 10. 其他性質:關於其他性質 (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以外 )之檢驗,須依製品個別標準之規定。 11. 表面及內部品質 11.1 一般通則:所有製品均須具有良好的加工品質。在正常製造條件下可能產生之表面及內部小傷痕,不得作為不合格之依據。 必要時,有關表面及內部品質之詳細要求內容,應在詢價及訂購時,經買賣雙方同意引用適當之標準。 11.2 缺陷之檢出:適用之 特別試驗 (例如:射線檢測、超音波檢測、磁粒檢測等 )依製品標準或訂單之規定;每試驗單位之供試製品數量以及檢測結果之評定,依製品標準或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11.3

25、 缺陷去除:製品之尺度及性質必須維持在訂單規格、製品標準、尺度標準或表面品質標準所規定的規格範圍內,表面之缺陷得以機械或燒除之方式予以去除。 11.4 銲接修補:若在製品標準或訂單上未明訂,買方或檢驗代表得允許針對出貨品之全部或其中一部分進行部分的銲接修補。 12. 形狀、尺度及質量:施予鋼料之形狀及質量檢驗時,須使用對測定許可差有適宜精確度之測定儀器。 13. 報告 13.1 機械性質試驗及化學分析結果之修整:除非製品標準或訂單上另有規定,否則機械性質試驗及化學分析數值須計算至規定數值有效最末位之下一位數,並依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之規定予以修整,而以與規定值相同之有效位

26、數表示。 備考: 使用以數位表示之測定裝置時,數值以試驗裝置及 /或試驗法之有效位數表示。 13.2 檢驗證明書、試驗及檢驗種類:買方在訂購時,若須要製品標準規定以外之檢驗文件,則須依 CNS 14571 之規定指定其種類參照第 4.1(8)節 )。 14. 標示:製造廠商須依製品標準或訂單合約,以能夠明確識別交貨內容之方法加以標示。若無規定時,則由製造廠商自行選擇適當的標示方法。無此要求時,製造廠商須自己選擇能明確識別內容之方法標示。 發送檢驗文件時,須將製品及交貨批號標示清楚,以便二者之間易於追溯。 15. 糾紛:發生糾紛時,用於評定爭議事項所須使用到之試片採取條件及試驗方法,依第 7.5

27、 節及第 7.6 節或其它相關標準之規定辦理。 9 CNS 14570, G 1030 附圖 1 試驗結果之評定依個別試驗結果之值而定,且試驗 單位為 1 個製品時之流程圖 (例:拉伸試驗 ) 試驗單位為個別製品時之試驗 是否符合規定 ?自 1 個製品重新取 2 個供試樣做試驗 2 個供試樣是 否皆符合規定 ? 試驗單位為不合格 試驗單位為合格 試驗單位為合格 是否否是 10 CNS 14570, G 1030 附圖 2 試驗結果之評定依個別試驗結果之值而定,且試驗 單位為 2 個製品以上時之流程圖 (例:拉伸試驗 ) 試驗單位為 2 個製品以上時之試驗 是否符合規定 ? 試驗單位中選擇之 供

28、試製品是否要留下 ? 對 2 個供試製品 分別施予試驗 對 2 個供試製品分別施予試驗,其中 1 個為試驗單位所留下之供試製品 (1) 2 個供試製品是 否皆符合規定 ? 2 個供試製品是 否皆符合規定 ? 試驗單位剩餘部分視為合格 試驗單位為不合格 試驗單位為合格 否 是 是 否否 否是是註 (1) 經買賣雙方協議,亦可全部取自原來的供試製品 11 CNS 14570, G 1030 附圖 3 組試驗及其重驗之流程圖 是試驗單位由 2 個以上 試片施予試驗 是否符合規定 ? 供試製品是否留在試驗單位 ? 自同一供試製品採取 供試樣施予追加試驗 2 組試驗之平均值是否符合規定 ? 2 組之試驗

29、值每一個是否符合規定 ? 自試驗單位去 除供試製品 再自 2 個供試製品採取試片各施予 n 個試驗 2 個供試製品是否皆符合規定 ? 試驗單位剩餘部分視為合格 試驗單位為不合格 試驗單位為合格 衝擊試驗時 n=3 依第9.6節施予組試驗之程序依第9.8.2.3節施予重驗是 是是 是 否否否 否 否 12 CNS 14570, G 1030 附表 1 引用標準 CNS 2925 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 CNS 3158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法及其許可差 CNS 14502 鋼及鋼製品機械試驗用供試樣及試片之採取位置和製備 CNS 14571 鋼及鋼製品之檢驗文件 CNS 15161 鐵及

30、鋼化學成分定量分析用試樣之採取及製備 CNS 15162 鋼製品之鋼液分析法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 404: 1992 Steel and steel products General technical delivery requirements 13 CNS 14570, G 1030 附錄 A (參考)參考標準 CNS 12681 品質管理系統要求 附錄 B(參考)鐵及鋼之試驗及分析所採用之主要標準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CNS 211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片 CNS 2113 勃氏硬度試驗法 CNS 2114 洛氏硬度試驗法 CNS 2115 維克氏硬度試驗法 CNS

31、 3033 金屬材料衝擊試驗試片 CNS 3034 金屬材料衝擊試驗法 CNS 3940 金屬材料彎曲試驗試片 CNS 3941 金屬材料彎曲試驗法 CNS 10006 鐵及鋼之光電式發光光譜分析法 CNS 11012 鋼鐵分析法通則 CNS 11072 鐵及鋼之螢光 X 射線分析法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NS 標準( standard)係指由特定機構針對產品、過程及服務等主題,經由共識,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複使用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

32、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代號 CNS),係基於保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自然環境衛生,維持自由公平交易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等需要,由標準專責機構 (現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透明化程序獲致共識所公布,提供國內相關產業、機關 (構 )及一般消費大眾參考依循;主要目的在謀求改善產品、程序及服務之品質,增進生產效率,維持生產及消費之合理化,以增進公共福祉。 國家標準化網站 國家標準檢索系統( http:/.tw) 標準化資訊推廣平台( http:/standards.bsmi.gov.tw) 產業技術標準管理服務平台( http:/techstandards.bsm

33、i.gov.tw) 全國標準化獎( http:/www.std.org.tw) 更多標準網站資訊,可於前述網站中取得聯結。 正字標記 CNS MARK 正字標記驗證制度係為推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自民國 40 年起實施的產品驗證制 度,是依據 標準法及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規定,為落實國家標準的實施而辦理的產品驗證標記。藉由正字標記之核發,可彰顯產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且其生產製造工廠採用之品質管理系統,亦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廠商藉正字標記之信譽,可爭取顧客信賴以拓展市場,消費者亦可經由辨識正字標記圖示,簡易地購得合宜的優良產品,權益因此獲得保障。 正字標記圖示 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英 文代號 CNS及

34、中文符號組成。 正字標記核准要件 工廠品質管理經評鑑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品管制度之認可登錄。 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網站 正字標記推廣網站( http:/smark.org.tw) 正字標記查詢系統( http:/cnsmark.bsmi.gov.tw) 相關資訊 Information 發編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Publisher : The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局 址:臺市濟南 1 段 4 號 Address : 4 Chinan Road, Section 1 Taipei, 100, Taiwan 電 話: (02) 2343-1700 Telephone: (886-2) 2343-1700 網 址: http:/www.bsmi.gov.tw Web site : 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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