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7.220.40 S1239 14620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 年 3 月 7 日 93 年 4 月 20 日(共 7 頁 ) 直排輪鞋Inline-skat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使用者之體重在 20kg 100kg 之多輪單排直列輪式溜冰鞋(以下簡稱直排輪 )。 備考: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係公制,數值為近似值。 2. 用語釋義 (參照圖 1) (1) 底座:可固定鞋輪、鞋殼及制動器者。 (2) 鞋殼:分為鞋身及綁腿兩部分,以鈕釦固定。綁腿是為
2、固定脚踝使穩定,可依設計不同而改變組件。 (3) 制動器:附於底座後端,供止動之用。亦稱煞車裝置。 (4) 繫帶、扣具:為束緊鞋殼,可用鞋帶、伸縮帶或帶扣。 (5) 鞋輪:內裝滾珠軸承,使穿著者能順利朝前推進,一般使用有二輪、三輪、四輪或五輪。 (6) 內襯:套於鞋殼內部,如襪套,可隔離脚部與鞋殼減少摩擦,以保護脚部且增加舒適性。惟以運動鞋作為鞋殼者則不另加內襯。 圖 1 直排輪鞋示意圖 2 CNS 14620, S 1239 3. 種類 第一種:使用者之體重為 20 100kg 者。 第二種:使用者之體重為 20 60kg,且足長不得超過 260mm 者。 惟可調式鞋殼,其可調整長度超過 2
3、60mm 者屬第一種。 4. 品質 4.1 外觀 (1) 鞋殼部分須加工良好,無傷痕、毛邊、變形等缺陷。內襯應不傷皮膚且無粗糙感。 (2) 鞋輪須修邊完整,不得有毛邊、變形、鬆動、卡輪現象。 (3) 鞋殼及底座均有固定鉚釘及鈕釦,並保持表面平順,不傷害脚部。 4.2 突出部分及邊緣:於使用時與人體接觸部位,均須除去銳邊或倒角使邊緣圓滑。 4.3 制動器:經扭力試驗後不得鬆脫,且滑行時無阻滯現象。 4.4 結合性:當結合性試驗時,束緊裝置無鬆脫,扣具、繫帶無斷裂,鞋殼與底座無分離等現象。 4.5 耐水平撞擊性:經水平撞擊試驗,直排輪不得有裂痕、破裂、脫落或變形等缺陷。 4.6 耐衝擊性:底座經衝
4、擊試驗後,直排輪不得有破裂。 4.7 耐久性:固定及結合部分不得鬆脫、破裂,零件不得破裂或脫落,且本體不得變形。 5. 構造:以多輪式單列直排鞋輪及鞋殼按裝於底座, 並附加制動器、繫帶扣具而成。 5.1 制動器:裝於輪鞋後端或前端,並可拆卸 (競賽用者多不加制動器 )。其與地面接觸時,地面與底座間之角度,後端應為 10 20 度之間,前端應為 25 35 度之間。 5.2 輪軸與軸承 (1) 輪軸:行走時不得鬆脫、變形。 (2) 軸承:輪之軸承應於滑行時不致卡住,軸承防塵蓋於滑行時不致鬆脫。 5.3 安全螺帽:螺帽應能自動鎖住,其螺紋長度須能與螺釘完全嚙合,且須合適多次之拆裝。 6. 試驗方法
5、 (1) 共同條件:若無特別規定時,係指溫度 232,相對濕度 655%,不受日光直射,且無影響試驗之氣體、蒸氣、塵埃等存在之室內。 (2) 試樣:由同類型樣品中隨機抽取三雙供試。 (3) 試驗數值之修整法:試驗結果值應求至規定值之下一位,並依 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之規定修整之。 6.1 外觀:以目視檢查之。 6.2 突出部分及邊緣:直排輪在正常使用下,檢查與身體所接觸之突出部分及邊緣有無銳邊。 6.3 制動器:以一適當之扭力扳手夾住制動器,朝反時針方向 (若制動器非以螺絲固 3 CNS 14620, S 1239 定者,其方向不拘 )施加 8N m 之扭力,檢查有無鬆脫
6、現象。 6.4 結合性試驗:將試驗用楦頭(上端裝上可供拉力試驗機吊鉤鉤住之環首螺栓,質量不拘,需含蓋至少 75%之鞋底面面積)套入試樣內,並繫牢所有束緊裝置(扣上扣具且綁緊繫帶)。將備妥楦頭之試樣底座固定於拉力試驗機之下端,並在拉力試驗機之上吊鉤鉤住安裝在楦頭上之環首螺栓,以 10010mm/min 之速度施加拉力至達 700N( 71.4kgf)為止。如圖 2 所示。以目視檢查束緊裝置有無鬆脫或扣具、繫帶之斷裂、鞋殼與底座之分離。 圖 2 結合性試驗示意圖 6.5 耐衝擊試驗 底座衝擊試驗:待測試樣底座須裝上鞋輪輪軸,軸承等全套配組件。將該試樣橫置固定於衝擊試驗機之正下方,並調整衝擊柱下端對
7、準輪軸使間距為 25.4mm如圖 3 所示。衝擊高度為 1016mm,將 1.36kg 重錘自然落下於底座,以目視檢查底座有無裂痕或破裂。 4 CNS 14620, S 1239 圖 3 底座耐衝擊性試驗示意圖 單位: mm 6.6 水平撞擊試驗:將楦頭 (無特別規定時,質量為 60kg)置於待測試樣內,且繫牢鞋殼。 自靜置位置舉起,第一種以 135 焦耳之能量 (E),第二種以 90 焦耳之能量 (E),使前端之鞋輪朝向牆壁撞擊,如圖 4 所示。以目視檢查經撞擊試樣後試樣之各部位有無裂痕、破裂、脫落或變形等缺陷。惟能量 E 依下式算出。 重錘 底座固定螺絲 底座 重錘導管 (透明管 ) 比例
8、尺 1: 1 比例尺: Free 5 CNS 14620, S 1239 圖 4 水平耐衝擊試驗示意圖 22121IW21Vm21EEE +=+= 22221Wkm21Vm21+= 22221W31m21Vm21l+= 2221Vm61Vm21+= 221V)m31m(21+= MghMV212= 註 E=總能量 E1=試樣與楦頭之能量 V=末端速度 E2=擺臂能量 I=轉動慣量 m1=試樣與楦頭之質量 (kg) 角速度 2=擺臂質量 (kg) k=廻轉半徑 g=重力加速度 (9.8m/s2) l=桿長 M=有效總質量 h=m1提升高度 摘取 E=135=21MV2=Mgh m1=60, M=
9、m1+31m2不計摩擦可得下表數值僅供參改 m2(kg) v(m/sec) h(mm) 擺臂楦頭 6 CNS 14620, S 1239 1 2.115 228.32 1.5 2.1125 227.69 2 2.110 227.07 3 2.104 225.83 5 2.092 223.40 6 2.087 222.19 9 2.070 218.66 10 2.065 217.50 15 2.038 211.93 20 2.012 206.63 25 1.988 201.60 30 1.964 196.80 6.7 耐久試驗:將 40kg 之荷重加於直排輪鞋後,按置於附有突起物 (間距設定為行
10、走 2 秒鐘內至少輾過三個突起物 )之履帶試驗機上,如圖 6 所示。以 0.5m/s 速度行走測試三小時後,取下試樣以目視檢查有無變形,固定及結合部分有無鬆脫、破裂,零件有無破裂或脫落等缺陷。 圖 6 耐久性試驗示意圖 7. 標示:應於每雙直排輪鞋之包裝上標示下列事項。 (1) 產品型號。 (2) 種類。 突起物 7 CNS 14620, S 1239 (3) 尺碼。 (4) 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名稱。 (5) 製造年月日或批號。 8. 注意事項:每雙直排輪鞋之包裝上,應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 正確使用及保養方法,如有較複雜處應予圖示說明。 (2) 使用範圍之限制,如應遵守交通規則,合適地面,此外適當使用護肘、護膝、頭盔等之護具。 (3) 使用前應檢查鞋輪組件、制動器、束緊裝置之完整性,並警告使用者不宜穿用不合尺碼之直排輪,以防萬一之傷害。 引用標準: CNS 2925 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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