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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4631-2002 Structural sawn lumber used in platform construction《框组壁工法结构用制材》.pdf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框組壁工法結構用製材 ICS 79.040 14631 O1050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91 年 4 月 10 日 年 月 日 (共 14 頁) Structural sawn lumber used in platform construction 1.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框組壁工法結構用製材(利用機械進行靜曲應力等級區分者除外)。 2.用語釋義 2.1 框組壁工法結構用製材:使用於框組壁工法建築物在結構耐力上之主要部分,並在其材面經刨光的針葉樹製材。 2.2 甲種

2、框組材:框組壁工法結構用製材之中,主要供需高靜曲性能部分所使用者。 2.3乙種框組材:甲種框組材以外之框組壁工法結構用製材。 3.尺度與許可差 3.1 尺度:框組壁工法結構用製材之最小標準尺度如表 1 所示,其他尺度得由買賣雙方協議訂定之。 表1 單位:mm 未乾燥材( 1)乾燥材( 2)型式 厚度 寬度 厚度 寬度 104 20 90 19 89 106 20 143 19 140 203 40 65 38 64 204 40 90 38 89 206 40 143 38 140 208 40 190 38 184 210 40 241 38 235 212 40 292 38 286 40

3、4 90 90 89 89 406 90 143 89 140 408 90 190 89 184 註(1) 木材含水率超過 19 %者為未乾燥材。 (2) 木材含水率 19 %以下者為乾燥材。 2 CNS 14631, O 1050 3.2 尺度許可差:框組壁工法結構用製材之標示尺度許可差如表 2 之規定。 表2 單位:m m 標示尺度 許可差 厚度及寬度 g1771.5 長度 0無限制g434.種框組材 4.1 種框組材之品質:如表 3 所示。 表 3 等級 區 分 級 1 級 2 級 3 級 節或穴之最大直徑 最 大直徑為附 表 1之 ( 1) 級 欄所示數值以 最 大直徑為附 表 1之

4、 ( 1) 1 級欄所示數值以 最 大直徑為附 表 1之 ( 1) 2 級欄所示數值以 最 大直徑為附 表 1之 ( 1) 3 級欄所示數值以 集節 在 15 cm 長 度 之 材面 所存在之節 徑合計不超過 附 表 1 之(1 ) 級欄 所示數值之兩倍 在 15 cm 長 度 之 材面 所存在之節 徑合計不超過 附 表 1 之(1 ) 1 級欄所示數值之兩倍 在 15 cm 長 度 之 材面 所存在之節 徑合計不超過 附 表 1 之(1 ) 2 級欄所示數值之兩倍 在 15 cm 長 度 之 材面 所存在之節 徑合計不超過 附 表 1 之(1 ) 3 級欄所示數值之兩倍 與寬度關之材面者穴數

5、目 每 120 cm 長 度 之 材面為 1 個以 每 90 cm 長 度 之 材面為 1 個以 每 60 cm 長 度 之 材面為 1 個以 每 30 cm 長 度 之 材面為 1 個以 品質節或穴孔與厚度關之材面者 於 與寬度關 材面之 材緣部所換 算之最 大節徑為附 表 1之 ( 1) 級 欄所示數值以 於 與寬度關 材面之 材緣部所換 算之最 大節徑為附 表 1之 ( 1) 1 級欄所示數值以 於 與寬度關 材面之 材緣部所換 算之最 大節徑為附 表 1(1 ) 2 級欄所示數值以 於 與寬度關 材面之 材緣部所換 算之最 大節徑為附 表 1(1 ) 3 級欄所示數值以 腐 朽 無 無

6、 輕微 不顯著 變色 1.在 堅固之心 材部位以外之心 材部位不變色。 2.在 堅固之心 材部位變色面積 為材面積之 10 %以。 在 堅固之心材 部位以 外之心材部 位不變色。 在 堅固之心材 部位以 外之心材部 位不變色。 弧邊 厚 度弧邊及寬 度弧邊在 1/4 以 。但對 於批量之 5 %以 , 在材長 之 1/4以 ,厚度弧 邊可在 1/2 以 ,寬度弧邊可在 1/3 以。 厚 度弧邊及寬 度弧邊在 1/4 以 。但對 於批量之 5 %以 , 在材長 之 1/4以 ,厚度弧 邊可在 1/2 以 ,寬度弧邊可在 1/3 以。 厚 度弧邊及寬 度弧邊在 1/3 以 。但對 於批量之 5 %

7、以 , 在材長 之 1/4以 ,厚度弧 邊可在 2/3 以 ,寬度弧邊可在 1/2 以。 厚 度弧邊及寬 度弧邊在 1/2 以 。但對 於批量之 5 %以 , 在材長 之 1/4以 ,厚度弧 邊可在 7/8 以 ,寬度弧邊可在 3/4 以。 3 CNS 14631, O 1050等級 區 分 級 1 級 2 級 3 級 橫斷面 割 裂長度在該 製材之寬度以 割 裂長度在該 製材之寬度以 割 裂長度在該 製材之寬度 1.5 倍以 割 裂長度在該 製材之寬度 2 倍以 貫通割裂材面 無 無 割裂長度之合計在60 cm 以 割裂長度之合計在該製材長度之 1/3以 橫斷面 深 度在該製材 之厚度 1/

8、2 以 深 度在該製材 之厚度 1/2 以 深 度在該製材 之厚度 1/2 以 割裂其他割裂材面 割裂長度 合 計 在 60 cm 以 割裂長度 合 計 在 60 cm 以 割裂長度 合 計 在 90 cm 以 (如該製材長度之 1/4 超過 90 cm 時 , 取該製材長度之 1/4 以) 加工之缺點 不顯著 不顯著 利用不妨礙 利用不妨礙 彎 曲 0.2 %以 0.2 %以 0.5 %以 0.5 %以 翹曲及扭曲 輕微 輕微 不顯著 利用不妨礙 平均年輪寬(放射松除外) 6 mm 以 6 mm 以 6 mm 以 尺度 型式為104,106,203,204,206, 208,404,406

9、及 408者 不 得具從髓 心半 徑 50 mm 以 內 之年輪。 不 得具從髓 心半 徑 50 mm 以 內 之年輪。 不 得具從髓 心半 徑 50 mm 以 內 之年輪。 在 厚度之材面 ,髓心 之長度為材 長之1/4 以。 髓心部或髓(限放射松) 尺度 型式為 210 及212 者 從材緣 1/3 材寬之 部位,不得 具從髓心半徑 50 mm 以內年輪。 從材緣 1/3 材寬之 部位,不得 具從髓心半徑 50 mm 以內年輪。 從材緣 1/3 材寬之 部位,不得 具從髓心半徑 50 mm 以內年輪。 在 厚度之材面 ,髓心 之長度為材 長之1/4 以。 纖維走向之傾斜 80 mm 以 1

10、00 mm 以 120 mm 以 250 mm 以 其他缺點 輕微 輕微 不顯著 利用不妨礙 4.2 刺縫:當刺縫的製材之靜曲強度及靜曲彈性係數之減低不超過 10 %時,刺縫不視為缺點。 4.3 防腐防蟻處理或防腐處理:標示施以防腐防蟻處理或防腐處理者,其所使用之防腐藥劑應符合 CNS14495材防腐劑之規定。並經 CNS3000材之加壓入防腐處理方法試驗合格。 4.4 含率:標示為乾燥材者( 含率在 19 %以者稱之) ,其須經第 8 節含率試驗合格者。 4 CNS 14631, O 1050 5.種框組材 5.1 種框組材之品質:如表 4 所示。 表 4 等級 區 分 結構級 標準級 普通

11、級 節或穴之最大直徑 最大直 徑在 附表 1 之(2 ) 結構欄 所示數值 以 最大直 徑在 附表 1 之(2 ) 標準欄 所示數值 以 最 大 直 徑在附 表 1 之( 2)普通欄所示數值以 集節 在 15 cm 長 度之材面 所存在之節 徑 合計不超 過附表 1 之 (2 ) 結構欄所示數值之兩倍 在 15 cm 長 度之材面 所存在之節 徑 合計不超 過附表 1 之 (2 ) 標準欄所示數值之兩倍 在 15 cm 長 度之材面 所 存在之節 徑合 計不超 過附 表1 之(2 )普通欄所示 數 值之兩倍 與寬度關材面者穴數目 每 90 cm 長 度之材面 在1 個以 每 60 cm 長 度

12、之材面 在1 個以 每 30 cm 長 度之材面 在 1個以 品質節或穴孔與厚度關材面者 於寬度 關 材面換算 之最大節 徑為 附表 1 之(2 ) 結構欄 所示數值 以。但如 為 橫斷寬度 材面之流 節 時,則為 相當徑比之 1/4 以 於寬度 關 材面換算 之最大節 徑為 附表 1 之(2 ) 標準欄 所示數值 以。但如 為 橫斷寬度 材面之流 節 時,則為 相當徑比之 1/3 以 於寬度 關 材面換 算之 最大節徑為 附 表 1 之 (2 ) 普通欄所 示數 值以 。但 如為橫斷 寬度 材面之 流 節時,則 為相 當徑比之 1/2以 腐 朽 無 輕微 不顯著 變 色 在堅固心 材 部位以

13、外 之心材部位不變色 在堅固心 材 部位以外 之心材部位不變色 弧邊 厚度弧邊 及 寬度弧邊 為1/4 以。 但對 於 批量之 5 %以者,在 材長之 1/4 以 ,厚度 弧邊可為 1/2 以,寬 度弧邊可為 1/3 以。 厚度弧邊 及 寬度弧邊 為1/3 以。 但對 於 批量之 5 %以者,在 材長之 1/4 以 ,厚度 弧邊可為 7/8 以,寬 度弧邊可為 3/4 以。 厚 度弧邊 及寬 度弧邊 為1/2 以 。 但對於批 量 之5 %以者,在材長之 1/4以, 厚度 弧邊可為 7/8以, 寬度 弧邊可為 3/4以。 橫斷面 割裂長度 在 該製材之 寬度以 割裂長度 在 該製材之 寬度 1

14、.5 倍以 割裂長 度在 該製材 之寬 度1/6 倍以 貫穿割裂材面 無 割裂長 度之 合計在 60 cm 以 割裂長 度之 合計在 該製 材長度之 1/3 以 橫斷面 深度在該製 材厚度之1/2 以 深度在該製 材厚度之1/2 以 割裂其他之割裂材面 割裂長度之合計在 60 cm 以 割裂長 度之 合計在 90 cm 以 (如 該製材長 度之 1/4 超 過 90 cm 時 ,取該製材 長 度 之 1/4 以) 加工之缺點 不顯著 利用無礙 利用無礙 彎 曲 0.2%以 0.5%以 0.5%以 反翹與扭曲 輕微 不顯著 利用無礙 髓心(限於放射松) 在厚度 關 材面之髓 心長度在材長之 1/

15、4 以在厚度 關 材面之髓 心長度在材長之 1/4 以在厚度 關 材面之 髓心 長度在材長之 1/4 以 纖維走向之傾斜 170 mm 以 250 mm 以 250 mm 以 其他缺點 輕微 不顯著 利用無礙 5 CNS 14631, O 10505.2 刺縫:當刺縫的製材之靜曲強度及靜曲彈性係數之減低不超過 10 %時,刺縫不視為缺點。 5.3 防腐防蟻處理或防腐處理:標示施以防腐防蟻處理或防腐處理者,其所使用之防腐藥劑應符合 CNS14495 之規定,並經 CNS3000 試驗合格。 5.4 含率:標示為乾燥材者( 含率在 19 %以者稱之) ,須經第 8 節之含率試驗合格。 6.測定方法

16、 6.1 節 6.1.1 在寬度關材面之節徑 , 是以其所存在材面之長度方向的稜線相平行的兩切線間的距離 (該節如被 1 條 或 2 條稜線切開時 , 是以該稜線與切線之距離或其寬度) , (A)表示之 。 (如圖 1 圖 3) , 但存在於寬度關材面之圓錐狀 , 或是圓錐台狀的節徑 , 是以其所存在各材面之直徑的平均(2CB g43)表示之。(圖 4)。 6.1.2 在厚度關材面節的測定依述方法進行。 (1 ) 於寬度關材面之材緣部置換成節者 , 以在橫斷面節之投影面積 (mm2)除以厚度 (mm)所得數值視為在寬度材面之節徑 (mm)。 (如 圖 5 及圖 6) 。 (2 ) 相當徑比是以

17、節在橫斷面之投影面積對於該橫斷面面積之比例表示 (如圖 7)。 6 CNS 14631, O 1050 6.2 穴孔:關直徑及相當徑比可比照節之標準測定。 6.3 弧 邊 6.3.1 厚度弧邊以在橫斷面短邊之缺對其補足後之短邊長之百分比(Dd100)而定 。而 寬度 弧邊 以在 寬度 橫斷 面長 邊之 缺對 其補 足後 長之 百分 比(Ww100) 而定。(圖 8)。 7 CNS 14631, O 10506.3.2 在同材面兩個以弧邊時,以其合計表示之。 6.4 割 裂 6.4.1 貫穿割裂 (1 )在 橫 斷面貫穿 割 裂之長度 是 以材端的 貫 穿割裂在 兩 材面長度 之 平 均(2FE

18、 g43)表示之。(如圖 9) (2 )在 橫 斷面以外 之 材面的貫 穿 割裂的長 度 是以在兩 材 面之貫穿 割 裂 的平長度之平均(2FE g43)表示之。(如圖 10) (3 )在同材面兩個以貫穿割裂時,測定最長者之平長度。 8 CNS 14631, O 1050 6.4.2 其他割裂 (1 ) 橫斷面之其他割裂之深度以其割裂部位之投影長度 (J ) 表示之 。 (如圖 11圖 13) 。 (2 ) 橫斷面以外之材面之其他割裂長度以在該材面之割裂部位之投影長度(K )表示之。(如圖 14) (3 ) 在同材面 2 個以之其他割裂時 , 測定其在深度或長度之最大割裂尺度。 ( 4) 乾燥

19、材 之其 他割 裂的 深度 與長 度以 各實 測之 割裂 的深 度及 長度之2/3 表示之。 9 CNS 14631, O 10506.4.3 彎 曲 : 彎曲是以沿著材長方向之內曲面的最大弦高對於垂直長度之百分率表示之(LH100) 。(如圖 15)。 6.4.4 平均年輪寬 : 橫斷面之平均年輪寬是與年輪大致成垂直方向之同直線 , 將年輪寬完整者全部之平均表示之 (如圖 16) , 但 對 於含髓心製材,除去從樹心該材厚度 (D)的 1/4 之長度相當部分後再測定之 (如圖 17)。 6.4.5 髓心部(限於放射松):髓心部位是使用透明之塑膠板其半徑從 50 mm 100 mm 為 止 ,

20、 每 隔 5 mm 之描圖半圓器具等 (以稱為 測定器具 。) ,將 測 定 器具置 放在 橫斷面 之 最接近 於髓 心之年 輪界 部分, 並使 與 50 mm 之曲線部分相密合,測定器具之半徑是從 50 mm 100 mm 為止之曲線間的年輪界與測定器具之曲線相對比進行測定(圖 18)。 10 CNS 14631, O 1050 測定器具的曲線 年輪6.4.6 纖維走向之傾斜:纖維走向之傾斜是就材長方向之 1 m 長度間,測定纖維走向傾斜高度之最大值 (M)。 ( 圖 19) 平均纖維走向 7、防腐處理試驗 7.1 利用切斷取樣時 7.1.1 取 樣 : 每批量施以防腐處理之製材品 (以稱為

21、試樣) , 依表 5 規定隨機取試樣之片數或支數進行試驗。 表5 每 批量製材 品之片數 或支 數 試 樣 取 樣 之 片 數 或 支 數 1000 以 2 1001 以 ,2000 以 3 2001 以 ,3000 以 4 3001 以 ,4000 以 5 4001 以 ,6000 以 6 6001 以 ,8000 以 7 8001 以 ,10000 以 8 進行再試驗 時,採取 欄取樣片數或支數之 2 倍試樣。 備考 每批量超過 10000 片 或 10000 支時,將每批量分割成 10000 片 或 10000支以,再予以取樣。 11 CNS 14631, O 10507.1.2 試片:

22、在各試樣長度之近央部位附近,採取與試樣相同厚度及寬度,長 度 為 5 mm 以之試片,各 1 片。 7.2 利用生長錐採樣時 7.2.1 取 樣 : 每批量施以防腐處理之製材品 (以稱為試樣) , 依表 6 規定隨機取試樣之片數或支數進行試驗。 表 6 每 批量製材 品之片數 或支 數 試 樣 取 樣 之 片 數 或 支 數1000 以 8 1001 以 ,2000 以 12 2001 以 ,3000 以 16 3001 以 ,4000 以 20 4001 以 ,6000 以 24 6001 以 ,8000 以 28 8001 以 ,10000 以 32 進行再試驗 時,採取 欄取樣片數或支數

23、之 2 倍試樣 備考 每批量超過 10000 片 或 10000 支 時 , 將每批量分割成 10000 張 或 10000 支以,再予以取樣。 7.2.2 試 片 : 各 試樣之 長度 及寬度 近 央部位 附近 ,選取 刺縫 或割裂 等缺點影響最少之部分,使用內徑為 4.5 0.03 mm 之生長錐向材面成直角,依表7 之規定採取長度之試片。 表 7 採取 試片 部分 之區 分採 取 試 片 之 長 度心材存在於距製材表面深度 10 mm 以內部分者 從製材表面向內部 10mm 深 度 心材存在於距製材表面深度 10 mmg12615 mm 部分者 從製材表面向內部 15mm 深 度 心材存

24、在於距製材表面深度 15 mmg12620 mm 部分者 從製材表面向內部 20mm 深 度 心材存在於距製材表面深度超過 20 mm 部分者 從製材表面到心材為止 心材不存在者 從製材表面其厚度之 1/2 7.3 試驗結果之判定:從每批試樣所採取之試片,經試驗,結果達合格之試片數如為全數之 90 %以時 , 表示該批試樣為合格 , 如為全數之 70 %未滿時 ,表示該批試樣為不合格。如為全數之 70 %以,9 0 %未滿時,表示該批試樣須重新採取 2 倍之試樣再試驗,再試驗之結果合格率達 90%以時,視為合格,否則該試驗為不合格。 12 CNS 14631, O 1050 7.4 試驗方法

25、7.4.1 滲透度試驗 : 滲透度是對於在試片所含藥劑 , 依相關試驗法使其呈色 ,並依式計算之。 邊材部分之滲透度(% ) 100 試片之邊材部分的呈色面積 試片之邊材部分面積心材部分之滲透度 (% ) 100 為止之心材部分的面積試片之製材表面深度面積為止之心材部分的呈色試片之製材表面深度mm 10mm 107.4.2 吸收量試驗:依 CNS 3000 第 10.3 節之規定進行吸收量之測定。但除此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7.4.3 試片之合格標準 7.4.3.1 危害分級 K4 之防腐處理 (1 )滲透度試驗:各試片之滲透度合格標準應符合表 8 之規定

26、 。 (2 )吸收量試驗:依 CNS 3000 之規定危害分級 K4 吸收量之合基準以者。 表8 試片 切斷面之 區分 滲透度之合格標準 邊材 邊材部分之滲透度在 80 %以 心材 心材部分之滲透度在 80 %以 邊材與心材混合 邊材部分之滲透度及心材之滲透度在 80 %以 7.4.3.2 危害分級 K3 之防腐處理 ( 1)滲透度試驗:各試片之滲透度合格標準應符合表 8 之規定。 ( 2)吸收量試驗:依 CNS 3000 之規定危害分級 K3 吸收量之合基準以者。 7.4.3.3 危害分級 K2 之防腐處理 ( 1)滲透度試驗:各試片之滲透度合格標準應符合表 9 之規定。 ( 2)吸收量試驗

27、:依 CNS 3000 之規定危害分級 K2 吸收量之合基準以者。 表 9 試片 切斷面之 區分 滲透度之合格標準 邊材 邊材部分之滲透度在 80 %以 心材 心材部分之滲透度在 80 %以 邊材與心材混合 邊材部分之滲透度在 80 %以 心材部分之滲透度在 20 %以 13 CNS 14631, O 10508.含率試驗 8.1 取樣 : 每批量標示乾燥材之製材 , 隨機取 5 片 或 5 支 。 但進行再試驗 時 ,從每批量採取 10 片或 10 支。 8.2 試片採取:從 8.1 節所採取之試樣各採取 2 個試片。 8.3 試驗結果之判定:從每批試樣所採取之試片,經試驗,結果達合格之試片

28、數如為全數之 90 %以時 , 表示該批試樣為合格 , 如為全數之 70 %未滿時 ,表示該批試樣為不合格。如為全數之 70 %以,9 0 %未滿時,表示該批試樣須重新採取 2 倍之試樣再試驗,再試驗之結果合格率達 90 %以時,視為合格,否則該試驗為不合格。 8.4 試驗方法 : 依絕乾法(3 )測定其含率 。 但除絕乾法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 判 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註(3) 絕乾法 是將試片置 於 100105 烘箱乾 燥恆量, 依式計算含率。 含率(% )=221mmm g45100 式, m1:乾燥前質量 (g) m2:絕乾質量 (g) 8.5 試樣合格標準 : 從同試

29、樣所採取之試片 , 測得之含率平均值在 19 %以 。 9 標示 9.1 般規範:應於製品之當位置標示列事。 9.1.1 樹種(或樹種群)稱及產。 9.1.2 結構用材之種類及等級。 9.1.3 乾燥材或未乾燥材。 9.1.4 尺度。 9.1.5 製造廠商( 或進口商) 稱、住址或商標。 9.2 標示施以防腐防蟻處理或是防腐處理者,除第 9.1 節之規定外,應標示施以處理之方法及所使用藥劑種類。 14 CNS 14631, O 1050 附表 1 ( 1)種框組材 單位: mm 級 1 級 2 級 3 級 區分 健全節 健全節 健全節 健全節 尺度型式在材緣部者在央部者穴包含腐朽節及拔節在材緣

30、部者在央部者穴包含腐朽節及拔節在材緣部者在央部者穴包含腐朽節及拔節在材緣部者在央部者穴包含腐朽節及拔節104 19 22 19 25 38 25 32 51 32 44 64 44 106 29 48 25 38 57 32 48 73 38 70 95 51 203 13 13 13 19 19 19 22 22 22 32 32 32 204 19 22 19 25 38 25 32 51 32 44 64 44 206 29 48 25 38 57 32 48 73 38 70 95 51 208 38 57 32 51 70 38 64 89 51 89 114 64 210 48 6

31、7 32 64 83 38 83 108 64 114 140 76 212 57 76 32 76 95 38 95 121 76 140 165 89 404 22 22 19 38 38 25 51 51 32 64 64 44 406 29 48 25 38 57 32 48 73 38 70 95 51 408 38 57 32 51 70 38 64 89 51 89 114 64 (2 )種框組材 單位:mm 結構 標準 普通 區分 尺度型式 健全節 穴 (包含腐朽節及拔節) 節 穴 節 穴 203 32 19 38 25 51 32 204 38 25 51 32 64 38 404 38 25 51 32 64 38 引用標準 CNS 3000 材之加壓入防腐處理方法 CNS 14495 材防腐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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