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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CNS 14655-1-2002 Acoustics - Determination of sound power levels of noise sources - Engineering methods for small movable sources in reverberant fields - Part1 Comparison method fo.pdf)为本站会员(hopesteam270)主动上传,麦多课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库(发送邮件至master@mydoc12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CNS 14655-1-2002 Acoustics - Determination of sound power levels of noise sources - Engineering methods for small movable sources in reverberant fields - Part1 Comparison method fo.pdf

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7.140.01 C6416-1 14655-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年7月1日 年月日 (共15頁) 聲學測定噪音源聲功率位準的工程級方法用於迴響聲場小型、可移動的聲源第一部:硬牆測試室的比較法 Acoustics Determination of sound power levels of noise sources Engineering methods for small, movable sources in reverberant fields Par

2、t 1: Comparison method for hard-walled test rooms 0.簡介 0.1 CNS 14653聲學噪音源聲功率位準測定使用基本標準的指引系列標準規範多種不同方法,以測定機器、設備和其次組件的聲功率位準,本標準為其中之一。這些基本標準,規範聲學的要求,以因應不同測試環境的量測,如表0.1所示。當要選定CNS 14653系列標準的一個方法時,就必須針對噪音測試的條件和目的,作最適當的選擇,CNS 14653提供一般性的指導原則,以協助方法的選定。CNS 14653只提供關於受測機器或設備的操作和架設的一般原則,對於特定型式的機器或設備,若有的話,必須參照規

3、範其架設和操作條件的噪音測試法規。 0.2 本標準所述方法,可量測在指定的固定之微音器位置或沿指定的路徑,其倍頻帶的聲壓位準。使用比較法,決定倍頻帶聲功率位準。由倍頻帶聲功率位準的計算,即可獲得A-加權聲功率位準。聲源的方向性特性和聲源發出非穩定噪音之散發噪音暫時模式,是本標準的方法所無法判定的量。 0.3 本標準及CNS 14655-2聲學利用聲壓測定噪音源聲功率位準的工程級方法用於迴響聲場小型、可移動的聲源第二部:特殊迴響測試室的方法規範小型噪音源A-加權和倍頻帶聲功率位準的測定方法。這些方法適用於小型機器、裝置、零組件和次組件(sub-assemblies),可安裝在有規定聲音特性的硬牆

4、(hard-walled)測試室或特殊迴響測試室,尤其適合於可攜式小設備;而未打算用於大件固定式設備,由於其操作或安裝方式,不能容易地移入測試室以及按正常使用來操作。這程序使用於要求工程等級的準確度,而無須使用到實驗室設施。 0.4 在CNS 14655-2也是另一可使用的比較法,但本方法,允許從每一個微音器位置的單一A-加權聲壓位準之量測,來判定受測聲源的A-加權聲功率位準,而不從倍頻帶位準的總和來判定。直接法排除了對基準聲源的需求,但須使用到一間特殊的迴響測試室。直接法基於一項前提,即在測試室內,以空間和時間作平均的聲壓位準,可用來判定聲源所發出的聲功率位準。而此特殊迴響測試室的性質需加以

5、選定,使得測試室對受測試設備的聲功率輸出之影響很小。測試室所需的微音器和聲源位置之數目均有規範。 依CNS 14655-2所述量測方法,特殊迴響室所要滿足的條件,比本標準所述,置於硬牆測試室之比較法,明顯地有更多的限制。 2 CNS 14655-1, C 6416-1 可用的選擇性資料A-加權聲功率位準其它加權的聲功率位準方向性資料和聲壓位準為時間的函數;其它加權聲功率位準。聲壓位準為時間的函數;其他加權聲功率位準倍頻帶聲功率可獲得的聲功率位準在1/3倍頻帶或倍頻帶A-加權和在倍頻帶A-加權和在1/3倍頻帶或倍頻帶A-加權A-加權噪音的特性穩定、寬頻帶穩定、不連續頻率或窄頻帶穩定、寬頻帶、窄頻

6、帶、或不連續頻率不限不限不限穩定、寬頻帶、窄頻帶、或不連續頻率聲源的容積最好是小於測試室容積的1%最大尺寸小於15m 最好小於測試室容積的0.5%無限制:只受可利用的測試環境限制無限制測試環境符合規範要求的迴響室硬牆測試室特殊的迴響測試室室外或在一個大的室內無響室或半無 響室無特殊測試環境無特殊測試環境;受測聲源無法移動方法的分級(等級1) 精密級(等級1) 工程級(等級2) 工程級(等級2) 精密級(等級1) 評估級(等級3) 評估級(等級3) 表0.1 國家標準所規範測定機器和設備的聲功率位準的方法國家標準編號1)14654 14654 14655-1 14655-2 14656 1465

7、7 14658 14659 註1)參照第2節 3 CNS 14655-1, C 6416-1 1.適用範圍 1.1 概述:本標準規範了一相當簡單的工程級方法來測定小型、可移動噪音源的聲功率位準。此量測的進行是將聲源安裝在一硬牆圍繞的測試室內。用一比較的方法來測定聲源的倍頻帶聲功率位準。將受測試聲源所產生的空間平均 (倍頻帶 )聲壓位準與一已知聲功率輸出的基準聲源產生的空間平均 (倍頻帶 )聲壓位準作比較。若這兩組量測的條件是相同的,則它們的聲壓位準的差就等於聲功率位準的差。 A-加權的聲功率位準便可自倍頻帶的聲功率位準計算出來。 備考 1. 測定小型噪音源聲功率位準的精密級方法,規範在 CNS

8、 14654 和 CNS 14657。 1.2 噪音的型式:本標準所規範的方法,適合在一特定頻率範圍內,對所有型式的噪音之量測,由孤立式突然出現聲音能量所構成的間歇噪音除外。 1.3 噪音源:噪音源有可能是一個裝置、機器、零組件或次組件。受測試噪音源的最大尺寸,是取決於聲音測試之測試室大小 (參照第 4.1 節 )。 備考 2. 對於由短暫湧現之噪音所構成的間歇的噪音源,可用 CNS 14656 和 CNS 14657 所規範的自由聲場方法。 1.4 量測的不確定度:依照本標準所做的測定結果,其 A 加權的聲功率位準之再現性標準差小於或等於 1.5dB(參照表 1)。 根據本標準的程序來測定一

9、噪音源的聲功率位準單一值,很可能在量測不確定度範圍內與真值相差一個數量。會對聲功率位準的測定衍生出不確定度而影響結果的因素有好幾個,有些和量測實驗室環境條件有關,其他則是與實驗技術有關。 若一特殊的噪音源要被送到數個不同的實驗室,且在每一個實驗室,均要依照本標準來測定噪音源的聲功率位準,其結果會出現分散。所量測到的位準標準差可計算得知 (參照 CNS-(ISO 7574-4),附錄 B 的範例 ),它是隨著頻率變化。這些標準差均不會超過表 1 所列。表 1 所列之值為再現性的標準差R,如CNS-(ISO 7574-1)所定義。表 1 之值已考量了在應用本標準的程序之量測不確定度的累積效應,但排

10、除了因操作條件 (例如轉動速度、線電壓 )或架設條件改變,而造成聲功率輸出的變化。 量測的不確定度取決於表 1 所列,再現性之標準差以及所要的信賴度。舉例來說,對於一常態分佈的聲功率位準,它有 90%的信賴度,其聲源聲功率位準的真實值是位於量測值 1.645R範圍內,以及有 95%的信賴度其真實值是位於量測值 1.96R範圍內。要進一步的範例,請參考 CNS-(ISO 7574)和 CNS-(ISO 9296) 系列標準。 4 CNS 14655-1, C 6416-1 表 1 依照本標準所測定的聲功率位準其再現性標準差的估計值 倍頻帶 中心頻率 Hz 再現性標準差RdB 125 3.0 25

11、0 2.0 500 到 4000 1.5 8000 2.5 A-加權 1.5 1)註 1)適用於 100Hz 到 10000Hz 範圍內所發出噪音的頻譜是一相當 ”平 ”的頻譜之聲源。 備考 3. 表 1 所列的標準差均與本標準所定義的測試條件和程序有所關聯,而與噪音源本身無關。它們有一部分是因為量測實驗室中測試室幾何形狀的差異、測試室邊界的聲音特性、背景噪音、量測儀器的型式和校正及基準音源等所引起的。它們也由於實驗量測技術的差異,其中包括了微音器的放置和空間的平均、測試聲源的位置、積分時間以及迴響時間的量測。 4. 若幾個實驗室均使用類似的設施和儀器,則在這些實驗室內對一聲源的聲功率測定,其

12、結果比引用表 1 之標準差有較好的一致性。 5. 對於有類似尺寸,類似聲功率頻譜和類似操作條件的特殊類聲源,其所得之再現性標準差可能比表 1 所列之值小。因此對特殊型式的機器和設備所用的噪音測試法規有參考本標準時,若是其實驗室間合理的測試結果有實質證明,則可記載說明所得的標準差比表 1 所列的值小。 6. 表 1 所列之再現性標準差,包括了在相同條件下,相同的噪音源所做重複量測所伴隨的不確定度 ( 有關重複性標準差,請參照 CNS_(ISO 7574-1)。此不確定度通常比伴隨於實驗室之間變異性的不確定度要小得多。然而,對一個特定的聲源,若很難去保持穩定的操作和架設條件,則重複性標準差就不會比

13、表 1 所列的值小。在這些情形下,事實上是很難在聲源上獲得重複的聲功率位準數據,並記錄 和描述在測試報告上。 7. 本標準所述的程序和表 1 所列的標準差均可應用在各別機器的量測上。對於一批同類或同型機器要描述其聲功率位準的特性,就要用到信賴度區間的隨機取樣技術,並將結果以統計的上限來表示。在應用這些技術時,必須知道或估計總標準差,包括如 CNS_(ISO 7574-1)所定義之產生的標準差,它是這一批機器中,各別機器間聲功率輸出差異的一個評量。以統計的方法來描述每一批機器的特性,可參考 CNS_(ISO 7574-4)。 2.參考標準:下列標準所載的內容,在本文中均有參考到,並共同構成本標準

14、的內容。 CNS 7129 聲度表。 5 CNS 14655-1, C 6416-1 CNS 13583 積分均值聲度表。 CNS 13331 音壓校正器。 CNS 14656 聲學 測定噪音源聲功率位準的工程級方法 用於一反射 平面上的自由聲場條件。 CNS 14657 聲學 測定噪音源聲功率位準的精密級方法 用於無響室 和半無響室。 CNS_(ISO 6926) 聲學 基準聲源的性能和校正之要求。 CNS_(ISO 7574-1) 聲學 以統計的方法判定和驗證機器與設備所宣告之噪音發出值 第一部:一般性的考量與定義。 CNS_(ISO 7574-4) 聲學 以統計的方法判定和驗證機器與設備

15、所宣告之噪音發出值 第四部:批次機器宣告值的方法。 CNS_(IEC 225) 作為聲音和振動分析的倍頻、 1/2 倍頻與 1/3 倍頻帶濾波器。 3.定義:為本標準的目的有應用到下列定義。 3.1 聲壓 (sound pressure, p):由於聲音的出現,使得一變動壓力疊加在靜態壓力上。其單位以巴斯卡 (pascals)表示。 備考 8.聲壓的大小可以幾種方式來表示,例如瞬時聲壓、最大聲壓,但本標準內採用的定義是在時間和空間上 (所有微音器位置 )以均方 (mean-square)作基準之平均聲壓 (平均時間所得平方值的平方根 )。 3.2 聲壓位準 (sound pressure le

16、vel, Lp): 10 乘上聲壓平方和基準聲壓平方之比以 10為底之對數,聲壓位準以分貝 (dB)表示。基準聲壓為 20 Pa(210-5Pa)。 頻率的加權或所使用的頻寬以及時間加權 (S, F 或 I,請參照 CNS 7129)均要指示出來。 備考 9.例如, A-加權聲壓位準加上時間加權 S 則為 LpAS。 3.3 時間 -平均聲壓位準 (time-averaged sound pressure level, Lpeq.T):一連續穩定聲音的聲壓位準在一量測時間間隔 T 時,此聲音的均方聲壓位準值將隨時間而變化。 dBdtTLTtLTpeqp=0)(1.0.101lg10 dBdtp

17、tpTT=0202)(1lg10 .(1) 時間平均聲壓位準以分貝 (dB)表示,並且要以符合 CNS 13583 要求的儀器來做量測。 備考 10.時間 -平均聲壓位準通常是 A-加權以 LpAeq.T表示,通常縮寫為 LpA。 備考 11.一般而言,下標符號 ”eq”和 ”T”都省略,因為時間 -平均的聲壓位準之測 定,需要一段量測時間。 3.4 聲功率 (W):單位時間內一聲源所發射出來的聲音能量,以瓦 (W)表示。 3.5 聲功率位準 (LW): 10 乘上測試聲源所發出的聲功率和基準聲功率之比以 10 為底 6 CNS 14655-1, C 6416-1 之對數,以分貝表示,基準聲功

18、率為 1pW(10-12W)。 頻率的加權或所用的頻寬均要指示出來。 備考 12.例如, A-加權聲功率位準為 LWA。 3.6 迴響聲場:在測試室內的部分聲場,相較於室內物品和測試室邊界所反射的聲音,直接從聲源接收聲音的效果,是可以忽略的。 3.7 硬牆圍繞的測試室:在量測的頻率範圍內其室內所有表面 (包括地板和天花板 )聲音反射度是高的。 3.8 量測的頻率範圍:就一般目的而言,量測的頻率範圍包括了倍頻帶和中間帶頻率從 125Hz 到 8000Hz,亦即從下截止 125Hz 頻帶 (90Hz)到上截止 8000Hz 頻帶(11200Hz)。 備考 13.針對特殊目的,可將量測的頻率範圍加以

19、延伸或縮減,但此舉將使得測試室特性有附加的要求,此部分並未記載於本標準內。 3.9 基準聲源 (RSS):穩定的聲源以適當的聲功率在一寬頻範圍內發出穩定的寬頻帶的噪音,並依據 CNS-(ISO 6926)加以校正,在量測頻率範圍內,基準聲源的聲功率位準均為已知值。 3.10 基準箱:是假設表面,一個最小長方形六面體,剛好可以包覆測試聲源,並終止於測試室的地板上。 備考 14.不會對發出聲音有影響之小型、個別的聲源零組件,可將它們置於參考箱外。 3.11 比較法:此方法是比較測試室中受測聲源所產生聲壓位準的平均值 (以均方作基準 )和相同室內一已知聲功率輸出的基準聲源所發出的聲壓位準的平均值來測

20、定此測試聲源的聲功率位準。只要這兩組量測的條件相同,則它們聲壓位準的差就等於聲功率位準的差。 3.12 直接法:此方法是以測試室中受測聲源所發出的聲壓位準平均值 (以均方作基準 ),迴響時間以及測試室體積來測定聲源的聲功率位準。 3.13 背景噪音:除測試聲源外的其它所有聲源所產生的噪音。 備考 15.背景噪音包括空中傳播的聲音,結構的振動,儀器本身的電氣噪音所共同產生的噪音。 3.14 背景噪音位準:當受測聲源未操作時,於測試室內所量測到的聲壓位準,以分貝表示。 3.15 吸音係數:在一特定的頻帶內,一種材料或表面吸音性質的一個評量值。觀念上,吸音係數是隨機入射音聲功率,其被吸收或未被反射的

21、部分。 3.16 高方向性的聲源:依照 CNS 14657 所作的量測,聲源最大方向性指數超過 15dB者。 4 硬牆圍繞之測試室的要求 4.1 測試室的容積:測試室的容積至少要 40m3,且至少有參考箱 40 倍的體積。測試室容積在 40m3到 100m3時,聲源最大尺寸不可超過 1.0m。測試室容積大於100m3時,聲源的最大尺寸不可超過 2.0m。 7 CNS 14655-1, C 6416-1 4.2 測試室的聲音特性:應使用一硬牆圍繞的測試室。這表示在量測的頻率範圍內,任何一個邊界表面之任何部分的吸音係數,在任何頻率均不可超過 0.20。最普通的是,未裝潢且未經特殊聲音處理 (例如吸

22、音天花板和牆面 )會符合此 項要求。表 2 可用作判別的原則。 表 2 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測試室 可接受的測試室 不可接受的測試室 幾乎是空的測試室,有平滑的硬牆和以混凝土、磚、石膏或瓷磚做的天花板 有裝潢傢俱的測試室,裝有小量吸音材於天花板或牆的機房或工業廠房 (例如,部分吸音天花板 ) 部分是空的、有平滑硬牆之測試室 有一些吸音材覆於天花板和牆上的測試室。 無裝潢傢俱的測試室,長方形機房或廠房,表面無吸音材 有大量的吸音材覆於天花板或牆上的測試室。 無裝潢家俱的不規則形狀之測試室,不規則形狀的機房或工業廠房,表面無吸音材 4.3 測試室的適用性測試:測試室的適用性會因聲源的不同而不同,要評

23、估有高方向性聲源,對測試室的要求是最嚴格的。當要測試一測試室一般的適用性時,須依下列步驟。 a) 一高方向性,寬頻帶的的聲源依第 7.2 節所述,定位在測試室內,微音器的位置依第 7.4 節選定,且測定其平均 (能量基準 )倍頻帶聲壓位準 Lp1(參照第八節 Lp(ST)。然後,依照第 7.5 節的要求,將聲源轉 45到 135,測定其相對應的倍頻帶聲壓位準 Lp2。再重複步驟二次,測得 Lp3和 Lp4,第 4 個位置應在第一個位置的 45到 90之間。若在任二個聲源位置,對中間帶頻率在 125Hz到 8000Hz 間的倍頻帶,所測得的聲壓位準,其最大差值,不超過表 1 所列的標準差,則可認

24、定此測試室滿足本標準第一部的要求。 備考 16.可以使用與要測試的聲源有相同型式的另外一個聲源來替代此高方向性的聲源。但是若是使用此替代程序,則此項評定只對該型式的聲源有效。 4.4 背景噪音的準則:在每一個微音器位置,因背景噪音所引起的倍頻帶聲壓位準應低於基準聲源和所要量測操作中聲源之倍頻帶聲壓位準至少 6dB,最好是超過15dB。 4.5 溫度和濕度:依照本標準內容所做的量測,測試室的溫度和相對濕度,在聲音量測中,必須加以控制並儘可能地保持幾近可行的常數值。這些值須記錄在測試報告中。 5.儀器 5.1 儀器系統:所使用的儀器系統,包括微音器和電纜,須符合 CNS 13583 所規範的 1

25、型儀器要求。 8 CNS 14655-1, C 6416-1 對在倍頻帶量測,儀器系統須符合 CNS_(IEC 225)所規範的要求。 5.2 校正:在每一系列的量測中,要使用一個有 0.3dB 準確度的聲壓校正器 (CNS 13331 規範第 1 級 )於微音器,以驗証整個量測系統在量測的頻率範圍內,做一個或多個頻率校正。 此校正器需依照 CNS 13331 要求,一年作一次驗證,且儀器系統需依照 CNS 13583 要求,最少每二年作一次驗證,使其校正有追溯到適當的標準。 必須記錄最近一次做 CNS 相關標準驗證符合的日期。 5.3 基準聲源 (RSS):基準聲源應符合 CNS_(ISO

26、6926)的要求,且依照 CNS_(ISO 6926),每年作一次校正。 6.受測聲源的安裝和操作 6.1 概述:對於受測聲源的安裝和操作方式,對聲源發出的聲功率會有顯著的影響。本節規範了受測聲源的安裝和操作條件,以使聲功率輸出的變動減到最小。就受測聲源的安裝和操作來說,若有噪音測試法規的指令,就必須遵循。 6.2 聲源位置:將聲源安裝在測試室內一個或多個位置,就如以正常使用的方式安裝。若無法定義出這樣的位置,可將聲源放置在測試室的地板上。有關聲源位置的附加要求,參照第 7.2 節。 應於測試報告上記錄測試室中聲源的位置。 6.3 聲源架設:在許多情況下,所發出的聲功率會取決於受測聲源的支撐和

27、架設條件。若受測設備有典型的架設條件,可行的話,就應使用或模擬其架設條件。 若沒有典型的架設條件,或無法用來作測試時,就要避免測試所使用的架設系統,對聲源的聲音輸出造成改變。採取步驟以減低安裝設備的建築結構產生的任何聲音。 聲源的正常架設是穿過窗戶、牆壁或天花板,就要將聲源架設穿過測試室的牆壁或天花板。 CNS 14656:第 6.3 節,提供的其他特殊情況,均適用於本標準。 在測試報告中須記載聲源的架設條件和其相關設備。 備考 17.得使用彈性懸掛或振動阻尼材料來支撐受測設備。 6.4 輔助設備:特別注意,要確保任何銜接到受測聲源之電氣導管、管路或風管不會發出顯著的聲音能量進入測試室內。若實

28、務上可行,將所有受測聲源操作上必要的輔助設備設置於測試室外,並且清除測試室內所有可能對量測產生干擾的物品。 6.5 測試中聲源的操作:若特殊型式的受測機器或設備,有測試法規規範其操作條件時,在量測中就必須遵照執行。若是無此類法規可引用,就儘可能以其典型正常使用的方式來操作聲源。在此情況下,可選用下列一個或多個操作條件: a)裝置在規範的負荷和操作條件下; b)裝置在全載負荷下若與 a)不同; c)裝置在無負荷下 (空轉 ); d)裝置在代表性的正常使用有最大聲音產生,其對應的操作條件下; 9 CNS 14655-1, C 6416-1 e)裝置在嚴謹定義的條件下之模擬負荷操作; f)裝置在有特

29、定工作週期之操作條件下。 在本標準內所規範的方法,可適用於測定任何一組所選的操 作條件下 (即溫度、濕度、裝置的速度等 )聲源的聲功率位準。這些測試條件,須事先選定,並且在測試中保持穩定。在做任何聲音量測之前,應確定聲源是在所要的操作條件下。 CNS 14656 第 6.5 節提供的其他特殊情況,對於本標準均適用。 在測試報告中,須記載聲音量測時聲源的操作。 7. 測試室內量測 7.1 概述:進行兩組的聲音量測,首先是受測聲源,其次是基準聲源 (RSS)。將聲源安裝於測試室內並於室內操作進行這些量測。將由受測聲源所發出的空間平均(倍頻帶 )聲壓位準,以及由一已知聲功率輸出值的基準聲源取代受測聲

30、源相同的測試條件下,操作所發出的空間平均 (倍頻帶 )聲壓位準兩者加以比較。在此二組聲音量測中,兩聲源所得聲壓位準的差等於其聲功率位準的差。 7.2 受測聲源的位置:對特殊型式的受測機器和設備,除非聲音測試法規有相反的要求,一般均是將聲源與測試室內以距牆或天花板以及基準聲源至少 1m 的情形來安裝的。基準箱 (reference box)的邊不可平行測試室的牆。當安裝聲源時,請考慮第 7.4 節內有關放置微音器的規定。這些通常是要求將聲源放置在一大型測試室內靠中間的位置,這樣才可將微音器放置在聲源的 4 個邊上。在一小間的測試室中,將聲源放置在室內的一端,這樣可於室內的另一端建立起一個迴響聲場

31、。 若受測聲源是架設在桌上或牆壁上的,則該桌子或牆壁就必須視為測試設施的一部分。 7.3 基準聲源 (RSS)的位置:當受測聲源被放置在離牆壁大於 1m 的地板上時,那麼在做第 2 組聲音量測時, RSS 須放在第一組量測中,受測聲源所在的相同位置。但是,若是受測聲源的位置距離一面牆是少於 1m 時,不可將 RSS 放在此受測聲源位置,而是要放在離牆 1m 處地板上的位置。 7.4 微音器的位置:得使用至少 3 個微音器位置。受測聲源和 RSS 所做的量測須使用 3 個相同的微音器位置 (方位 )。若在受測聲源發出的頻譜,有不連續頻率或窄頻帶分量,請依照第 7.6 節程序進行。 若可行,所有

32、3 個微音器位置都應該在迴響聲場中,這樣一來,聲源和最近的微音器位置間最小距離 dmin(m)不可小於 3/1min3.0 Vd = . (2) 其中 V 是測試室容積,立方米 (m3) 。 微音器的位置,距離測試室內的天花板或任一面牆,不可少於 0.5m。 若測試室夠大,且 dmin與離天花板及牆最小距離的條件均符合,則可將微音器位置的數目提高到 5;基準箱的每一邊各一個,第 5 個位於基準箱正上方。 任意 2 個微音器位置之間的距離,至少要有波長的一半 (即 /2)。是量測頻率範圍內,最低倍頻帶的中心頻率之波長。 10 CNS 14655-1, C 6416-1 備考 18.使用一個移動的

33、微音器,以固定速度於測試室內通過一條路徑,通常比用一數量的固定之微音器位置更方便些。 該路徑可為一條線,一個弧,一個圓或者是其他幾何形狀,只要該路徑所在的平面與室內任何表面不平行超過 10。只要是能符合多個、固定之微音器的規定,那麼就可以使用一單一的微音器作此掃描的安排,此路徑範圍的長度至少應為 5m。 7.5 對方向性聲源的特別安排:在進行任何聲音量測之前,對受測設備發出的噪音做一個聽覺上的檢查。特別注意聲源明顯的方向性,即聲源在某一方向比其他方向發出更多的聲音能量。以此方式定出室內邊界表面最能反射此有方向性聲音能量的方位,當然它在到達任何微音器位置之前,它的音衰減須是最小的。 7.6 對發

34、出窄頻帶噪音聲源的特別安排:對受測設備發出的噪音做一聽覺上的檢查,若有觀察到不連續的音調亦或窄頻帶噪音,則進行下列步驟以決定是否需要於測試室內使用超過 1 個以上的聲源位置。依照第 7.4 節使用固定的微音器位置,並增加此位置數目到最少 6 個。 由下列方程式,計算出每一所要倍頻帶之估計的標準差 SM,以分貝為單位 () ()2/112/11=nippiMLLnS (3) 其中 Lpi是在第 ith量測位置的時間 -平均聲壓位準值,分貝 (decibels) n 是微音器位置的數目, n=6; 以及 dBnLniLppi=11.0101lg10 (4) 對量測的每一個頻帶,依 SM值來決定聲源

35、的位置數目,如表 3 上所列。 表 3 聲源位置所需數目 SMdB ns 2.5 1 2.5 4 2 在相同測試室 4.0 2 在相同測試室,在別的測試室再加 2 對於 SM值大於 4.0dB,就需要在另一間不同尺寸測試室的二個聲源地點做聲音的量測,其相關的規定請參照第 4.3 節。 7.7 所要獲得的聲音數據:若對受測聲源有發佈特定的噪音測試法規,則必須依照該測試法規的要求。若無此類的測試法規,則依照 CNS 13583 在量測的頻率範圍內,對每一倍頻帶獲得時間 -平均的聲壓位準值。當對一基準聲源 (RSS)依照CNS 13583 做量測時,一個合適的完成時間是 30 秒。在使用一移動的微音

36、器情況下,積分時間就必須包括至少完全地通過微音器路徑的時間。當受測聲源發 11 CNS 14655-1, C 6416-1 出的聲音比基準聲源發出的聲音不穩定時,就需要有較長的積分時間。 應該取得下列的聲音數據: a) Lpi(ST):當受測聲源是在規定的條件 (參照第 6.5 節 )下操作時,在每一微音器位置 (i=1,2,n)的時間 -平均倍頻帶聲壓位準。 b) Lpi(RSS):當 RSS 操作時,在每一微音器位置 (i=1,2,n)的時間 -平均倍頻帶聲壓位準。 c) L”pi(B):在 RSS 以及受測聲源均未操作下,在每一微音器位置 (i=1,2,n)背景噪音所得的時間 -平均倍頻

37、帶聲壓位準。 7.8 背景噪音的修正:若背景噪音位準 L”pi(B)在每個微音器位置和每個頻帶,與任一操作中聲源下所量測到的聲壓位準 Lpi相差 6dB 以上時,對 Lpi值做背景噪音影響的修正。修正後的值由下列的方程式來求得: )(“1.01.01010lg10BpipiLLpiL = dB (5) 備考 19.若背景噪音位準低於聲源操作中的聲壓位準超過 15dB 時,可假定 Lpi是等於 Lpi。 若 6dB 的準則在單個或多個倍頻帶無法滿足,那麼量測的準確度就會降低,同時對這些位準的修正也不適用。然而,此項結果亦可載入報告內,它或許對測定受測聲源聲功率位準的上限範圍是有用的。若有此類的數

38、據報告出現,必須清楚地在報告中說明,以圖形或表格來表示的結果亦同,表示不符合本標準對背景噪音的規定。 8.聲功率位準的計算 利用下列方程式在量測的頻率範圍內對每一倍頻帶計算受測聲源的聲功率位準 LW: )()()( STpRSSpRSSWWLLLL += (6) 其中 )(RSSWL 是 RSS 校正後的聲功率位準; )(RSSpL 是基準聲源在微音器位置上或路徑上,聲源平均 (能量基準 )的聲壓位準; )(STpL 是受測聲源在微音器位置上或路徑上平均 (能量基準 )的聲壓位準。 然後,依下列方程式計算出受測聲源的 A 加權聲功率位準: dBLiALWAiwi=+ )(1.010lg10 .

39、(7) 其中 WiL 是在 i 頻帶的倍頻帶位準,分貝 Ai是在 i 頻帶的中間頻帶頻率之 A-加權值,如表 4 所示。 12 CNS 14655-1, C 6416-1 表 4 A-加權值, Ai頻率 Hz AidB 125 -16.1 250 -8.6 500 -3.2 1000 0 2000 1.2 4000 1.0 8000 -1.1 9. 所要記錄的資料:對依照本標準的要求所做的量測,只要是適用的,就須將下列的資料加以收集和記錄。 9.1 受測聲源 a)受測聲源的描述,包括它的 型式, 技術數據資料, 尺寸, 製造商, 序號, 製造年份。 b)測試中的操作條件 (如果有的話,請依照測

40、試法規所規範的,或者是依照製造商的指示說明 )。 c)架設條件。 9.2 基準聲源 a)用來與受測聲源作比較之基準聲源的型式、序號和製造商。 b)倍頻帶上基準聲源的聲功率位準 LW(RSS)之校正值。 c)一段記載說明 RSS 是否有遵守 CNS_(ISO 6926)之規範。 9.3 音響環境 a)對測試室的描述,包括尺寸、牆壁、天花板和地板的處理。 b)測試室的草圖,標示出聲源位置和室內的擺設。 c)空氣溫度 ( ),相對濕度 (%)以及氣壓力值 (Pa)。 9.4 儀器 a)聲音量測所使用的儀器,包括品名、型號、序號和製造商。 b)聲壓校正器和儀器使用系統校正的日期和地點。 9.5 聲音數

41、據 a)相對於受測聲源,微音器所在的位置和方位;必要時,附一份草圖。 b)於所有微音器位置,對受測聲源, RSS 和無聲源操作下,在倍頻帶的時間 -平均聲壓位準,分貝,以 20 Pa(=210-5Pa)為基準。 13 CNS 14655-1, C 6416-1 c)計算受測聲源在倍頻帶的聲功率位準,分貝,以 1pW(10-12W)為基準。 d)計算受測聲源的 A-加權聲功率位準,分貝,以 1pW(10-12W)為基準。 備考 20. CNS_(ISO 9296)要求,在電腦和商務機器上所宣告的 A-加權聲功率位準 LWAd,是以貝 (bels)來表示,其關係為 1B=10dB。 e)以主觀的感

42、覺評論聲源產生的噪音 (可聽到的不連續音調,脈衝特性,頻譜內容及暫時特性等等 )。 f)執行量測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負責此項測試的人員。 10.要報告的資料:只有針對量測目的所需的,如第 9 節內所記錄的數據才要報告。在報告中應載明所報告的聲功率位準是在完全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下所獲得的。 受測聲源的 A-加權聲功率位準須以最接近的 0.5dB 來記錄。 14 CNS 14655-1, C 6416-1 附錄 A (參考 ) 參考書目 1 ISO 1996-1:1982, Acoustics - Description and measurement of environmental noise -

43、 Part 1: Basic quantities and procedures. 2 ISO 3740:1980, Acoustics - Determination of sound power levels of noise sources -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basic standards and for the preparation of noise test codes. 3 ISO 3741:1988, Acoustics - Determination of sound power levels of noise sources - Pre

44、cision methods for broad-band sources in reverberation rooms. 4 ISO 3743-2: Acoustics - Determination of sound power levels of noise sources - Engineering methods for small, movable sources in reverberant fields - Part 2: Methods for special reverberation test rooms. 5 ISO 4871: Acoustics - Declarat

45、ion and verification of noise emission values of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6 ISO 7574-2:1985, Acoustics - Statistical methods for determining and verifying stated noise emission values of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 Part 2: Methods for stated values for individual machines. 7 ISO 9296:1988, Acoustics -

46、 Declared noise emission values of computer and business equipment 15 CNS 14655-1, C 6416-1 附錄 B 英中名詞對照表 comparison method 比較法 device 裝置 direct method 直接法 discrete frequency 不連續頻率 free field 自由聲場 hard-walled test room 硬牆測試室 microphone 微音器 (傳聲器 ) octave band 倍頻帶 (八度音頻帶 ) one-third octave band 1/3 倍頻帶

47、 reference box 基準箱 reference sound source 基準聲源 reverberant sound field 迴響聲場 reverberation room 迴響室 (交混迴響室 ) reverberation time 迴響時間 (交混迴響時間 ) sound absorption coefficient 吸音係數 sound field 聲場 sound power level 聲功率位準 sound pressure level 聲壓位準 (聲壓階 ) sub-assembly 次組件 temporal pattern 暫態模式 weighting 加權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 3743-1:1994 Acoustics - Determination of sound power levels of noise sources Engineering methods for small, movable sources in reverberant fields Part 1 : Comparison method for hard-walled test roo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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