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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4805-2004 Safety of machinery-Safety distances to prevent danger zones being reached by the upper limbs《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pdf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110 B13781480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 年 4 月 20 日 年月日 (共 9 頁 )機械安全防止上肢觸及 危險區域之安全距離 Safety of machinery Safety distances to prevent danger zones being reached by the upper limb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所建立之安全距離值適用於防止三歲以上之人的上肢到達危險區域之安全距離。此距離用於以該距離就可以達到適當安全

2、之情形。 備考: 此一安全距離對於某些特定之危害可能無法提供足夠之防護,例如輻射及釋出物,對於這些危害,就必須進一步採行其他之措施。 此安全距離對於那些欲到危險區域而未經進一步提供其他協助之人員或在供不同到達情形之規定狀態下提供保護。 本標準不適用於經其他電氣 相關標準所涵蓋必須依靠該等情形測試之機械,例如用試驗指。 在某些應用情形下,因某種正當原因會有偏離該安全距離之情形,用於此種情形時應顯示可以達到之適當安全性。 2. 用語釋意:本標準中所用之名詞(請參照 ISO TR 12100-1: 1992 Safety of machinery - Basic concepts, general

3、principles for design - Part 1 : Basic terminology, methodology)定義如下: 2.1 防護構造:實體性阻礙物以限制身體或其一部分之移動。 備考:例如護圍或機器之一部分。 2.2 安全距離:防護結構應設置距離危險區域之最小距離。 3. 安全距離之取值 3.1 通則 3.1.1 預設條件:以下之假設事項係作為導出安全距離之用: 其中之防護裝置及任何開口均能保持其形狀及位置。 安全距離係由限制身體或身體相關部位之面量起。 人員可能會迫使身體之一部分超越防護構造或穿過開口以便到達危險區域。 基準平面係人員經常會站立之水平面,但不一定是樓地板

4、(例如工作平台即是基準平面)。 沒有椅子或梯子等可以用來改變基準平面之協助工具。 沒有桿子或工具等可以用來延伸上肢自然到達之距離。 3.1.2 風險評估:有關伸向上方(請參照第 3.2 節)或超越防護構造(請參照第3.3 節)安全距離之選擇應根據風險評估(請參照 ISO/TR 12100-1)。風險評估應依據可能發生之傷害以及可見之傷害嚴重性。依本標準要達到適當 2 CNS 14805, B 1378 選擇之目的,必須分析風險評估所依據之技術或人為要素。 例 1. 若是有來自摩擦或擦傷危害之低風險時,得採表 1 所列之值(請參照第 3.3.2.1 節)。 2. 若是有來自捲纏之高風險時,應採表

5、 2 所列之值 (請參照第 3.3.2.2節)。 3.2 伸向上方(請參照圖 1) 3.2.1 若有來自危險區域之低風險時,則危險區域之高度 h 應取 2500mm 以上。 3.2.2 若有來自危險區域之高風險(請參照第 3.1.2 節)時,則應採下列規 定之一: 危險區域之高度 h 應取 2700mm 以上。 應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圖 1 備考: h 為危險區域之高度3.3 超越防護構造 3.3.1 本標準所使用之符號如下(請參照圖a 為危險區域之高度。 b 為防護構造之高度。 c 為與危險區域之水平距離。 h 2): 基 3 CNS14805, B 1378 圖 2 備考:符號之說明請參照

6、第 3.3.1 節 3.3.2 數值 3.3.2.1 如果有來 自低風險之危險區域(請參照第 3.1.2 節),則應採取表 1中之值作為最小值。 不得採取表 1 所列之值之內插值(請參照第 3.3.3 節)。因此,若已知之 a、 b 或 c 之值介於表 1 所列之兩值之間時,應採用可以提供較高安全性之值。 表 1 單位: mm 防護構造之高度, b(1)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2200 2400 2500 危險區域之高度, a 與危險區域之水平距離, c 2500(2) 24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2200 6

7、00 600 500 500 400 350 250 2000 1100 900 700 600 500 350 1800 1100 1000 900 900 600 1600 1300 1000 900 900 500 1400 1300 1000 900 800 100 1200 1400 1000 900 500 1000 1400 1000 900 300 800 1300 900 600 600 1200 500 400 1200 300 200 1100 200 0 1100 200 註(1)高度小於 1000mm之防護構造因不足以限制身體之移動故不包括在內。 (2)危險區域之高度

8、在 2500mm以上者,請參照第 3.2節。 基準平面防護構造 危險區域 4 CNS 14805, B 1378 3.3.2.2 如果有來自高風險之危險區域(請參照第 3.1.2 節),則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 採用表 1 所列之值。 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不得採取表 2 所列之值之內插值(請參照第 3.3.3 節)。因此,若已知之 a、 b 或 c 之值介於表 1 所列之兩值之間時,應採用可以提供較高安全性之值。 表 2 單位: mm 防護構造之高度, b(3) 1000 12001400(4) 1600 1800 2000 2200 2400 2500 2700危險區域之高度, a 與危險區域

9、之水平距離, c 2700(5) 2600 900 800 700 600 600 500 400 300 100 2400 1100 1000 900 800 700 600 400 300 100 2200 1300 1200 1000 900 800 600 400 300 2000 1400 1300 1100 900 800 600 400 1800 1500 1400 1100 900 800 600 1600 1500 1400 1100 900 800 500 1400 1500 1400 1100 900 800 1200 1500 1400 1100 900 700 100

10、0 1500 1400 1000 800 800 1500 1300 900 600 600 1400 1300 800 400 1400 1200 400 200 1200 900 0 1100 500 註(3)高度小於 1000mm之防護構造因不足以限制身體之移動故不包括在內。 (4)若沒有進一步之安全措施則防護構造不得低於 1 400mm。 (5)危險區域之高度在 2700mm以上者,請參照第 3.2節。 3.3.3 使用表 1 及表 2 之中間值時 以下之例子係在解釋有關必須使用表 1 與表 2 以外之值時之情形,下列例子之目的,係在使用表 1 之值。 例 1.由已知之 a 及 c 值

11、決定防護構造之高度 b。 若危險區域之高度 a 為 1500mm,其與防護構造之水平距離 C 為 700mm,由表 1,得到防護構造之高度 b 應不得低於 1800mm。 例 2.由已知之 a 及 b 值決定與危險區域之水平距離 c。 5 CNS14805, B 1378 若防護構造之高度 b 為 1300mm,危險區域之高度 a 為 2300mm,由表 1,得到其與防護構造之水平距離 C 之距離不得低於 600mm。 例 3.由已知之 b 及 c 值決定危險區域之高度 a。 若防護構造之高度 b 為 1700mm,到其與防護構造之水平距離 C 為 550mm,由表 1,得到危險區域之高度應不

12、得在為 1200mm 及 2200mm 之間。 3.4 伸長範圍:表 3 顯示 14 歲以上之人員之基本活動範圍(請參照第 5 節)。 表 3 單位: mm 活 動 範 圍 安 全 距 離, sr 圖 示 僅在肩膀或腋下之活動範圍 850 手臂在至手肘處有支撐 550 手臂在至手腕處有支撐 230 手臂及手掌至指關節處有支撐 130 A係手臂活動之範圍。 註(6)這可以是某一圓形開口之直徑或一方形開口之一邊,或是縫( slot)之寬度。(6) (6) (6) (6) 6 CNS 14805, B 1378 3.5 經由開口之伸展距離 3.5.1 供 14 歲以上人員用之規則性開口 表 4 所列

13、係供 14 歲以上人員用之一般開口之安全距離。 表 4 單位: mm 安 全 距 離, sr 身體 之部分 圖 示 開 口 縫 方孔 圓孔 e 4 2 2 2 指尖 4 e 6 10 5 5 6 e 8 20 15 5 指尖至 手指關節 8 e 10 80 25 20 10 e 12 100 80 80 12 e 20 120 120 120 指尖至手 20 e 30 850(7) 120 120 30 e 40 850 200 120 手臂直至與肩膀連接處 40 e120 850 850 850 註(7)如果縫開口長度 65mm,大拇指可以發揮阻擋之功能,因此安全距離可以降至 200mm。

14、7 CNS14805, B 1378 開口 e 之大小相對於方形開口(方孔)之一邊,或是圓形開孔(圓孔)之直徑,或是縫開口最窄處之大小。 若開口 120mm,則安全距離應按照第 3.3 節之規定為之。 3.5.2 對象為三歲以上人員之規則性開口 表 5 係考慮上肢之厚度較小以及年齡在三歲至十四歲人員之行為而訂定。十四歲以上之人員也可以使用本表加以保護。 表 5 單位: mm 安 全 距 離, sr 身體 之部分 圖 示 開 口 縫 方孔 圓孔 e 4 2 2 2 指尖 4 e 6 20 10 10 6 e 8 40 30 20 指尖至 手指關節 8 e 10 80 60 60 10 e 12

15、100 80 80 指尖至手 12 e 20 900(8) 120 120 20 e 30 900 550 120 手臂直至與肩膀連接處 30 e 100 900 900 900 註(8)如果縫開口長度 40mm,大拇指可以發揮阻擋之功能,因此安全距離可以降至 120mm。 8 CNS 14805, B 1378 開口 e 之大小相對於方形開口(方孔)之一邊,或是圓形開孔(圓孔)之直徑,或是縫開口最窄處之大小。 若開口 100mm,則安全距離應按照第 3.3 節之規定為之。 備考:防止小孩被夾傷之相關措施規定並不包括在本標準中。 3.5.3 不規則性開口:若是不規則性開口,則應按照下列步驟實施

16、。 a) 先決定不規則性開口可以完全塞進去之下列事項(請參照圖 3): 最小之圓開口直徑。 最小之方形開口邊長。 最窄之縫開口寬度。 b) 由表 4 或表 5 選擇相對應之安全距離。 c) 採用經由 b)之方式選擇出來之三個值中最短的安全距離。 圖 3 4. 於安全距離附加防護構造之效果:於表 1、 2、 3(第 1 圖示)、 4 及 5 中,有關之防護構造均位於單一面上,必須了解的是附加之防護構造或具有該功能之表面將會減低手臂之自由移動,手部或手指將會增加可接受之危險點之區域。此種情形之例列於表 3 及表 6 中。 手臂可以放置之防護構造及表面得作任何角度之傾斜。 9 CNS14805, B

17、 1378 表 6 單位: mm 活 動 之 範 圍 安 全 距 離,sr 圖 示 肩膀及腋下之活動範圍;有兩分開之防護構造,一是由手腕至腋下之移動,另一則是由手肘至腋下之移動。 sr1 230 sr2 550 sr3 850 肩膀及腋下之活動範圍;有一處分開之防護構造,允許手指至手指關節之移動。 sr3 850 sr4 130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 13852: 1996 Safety of machinery - Safety distances to prevent danger zones being reached by the upper limbs 相關標準: ISO/TR 12100-1: 1992 Safety of machinery - Basic concepts, general principles for design - Part 1 : Basic terminology, method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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