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7.160.10 N52401484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年7月22日 年月日 (共2頁)米酒 Rice spiri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產製供人類消費且經適當包裝之米酒。 2. 用語釋義 2.1 純米酒:係指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或採用阿米諾法,並經液態發酵及液態蒸餾,其酒精濃度範圍1060 vol %。 2.2 米酒:係指以米類為主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或採用阿米諾法,並經液態發酵及液態蒸餾,或再經調和食用酒精而製得
2、之蒸餾酒,其酒精濃度範圍1060 vol%,其中由米發酵的酒精部分應佔總酒精度之50 %以上。 3. 原料:各品系稻米(籼稻、粳稻及糯稻)。 4. 純米酒及米酒之品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4.1 一般性狀:常溫下澄清無混濁,風味正常,無酸敗味及其他不良氣味。 4.2 酒精度:1060 %(v/v)。 4.3 總酸度:0.5以下(g/L,以醋酸計)。 4.4 異物:不得有污染及外來夾雜物(如毛髮、蟲體、小動物排泄物及金屬物質)。 5. 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酒類法令相關衛生之規定。 6. 包裝及標示:酒類產品經包裝出售者,其標示之項目及內容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並符合菸酒管理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3、適用其他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之規定。其標示之項目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6.1 品牌名稱。 6.2 產品種類。 6.3 酒精濃度。酒精濃度應標示於產品主標籤上正面明顯處且字體需大於5mm。 6.4 製造業者名稱、地址及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製造業者電話號碼;接受委託製造業,並應加註受委託製造業者名稱、地址及消費者服務專線或電話號碼。 6.5 容量。 6.6 主要原料。 6.7 副原料:除了主原料以外所使用到的副原料,包括食用酒精、鹽等。 6.8 食品添加物。(若未使用可不用標示) 6.9 批號:以明碼或暗碼表示生產批號,據此可追溯該批產品之原始生產資料。 6.10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6.11 若使用塑膠材質或紙質為內包裝材料者,應標示有效日期,且應採用噴印方式,不得以標籤貼示。 6.12 外包裝容器應標示有關批號,以利倉儲管理及成品回收作業。 2 CNS 14847, N 5240 7.1 酒精度:依CNS 14849酒類檢驗法酒精度之測定。 7.2 總酸度及揮發性酸度之含量:依CNS 14850酒類檢驗法總酸度及揮發性酸度之測定。 7.3 異物:依CNS 5629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