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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4873-3-2004 Road vehicles - Airbag components - Part 3 Testing of inflator assemblies《道路车辆-气囊组件-第3部:充气器》.pdf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7.140; 48.020 D1076-314873-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 年 11 月 4 日 年月日 (共 18 頁 )道路車輛氣囊組件 第 3 部:充氣器 Road vehicles Airbag components Part 3: Testing of inflator assembli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道路車輛用氣囊模組充氣器 之 試驗方法、程序及要求。 2. 用語釋義:本標準所用術語依 CNS 14873-1道路車輛氣囊組件

2、第 1 部:詞彙 。 3. 試驗計畫 3.1 使用 13 個相同之充氣器試樣,分別編號為 1 至 13 號,編號 1 至 3 號之試樣依據表 1 進行環境試驗計畫 (多重暴露 )後,再依據表 2 進行性能試驗。編號 4 至13 號未暴露充氣器之試樣依據表 2 進行性能試驗。 備考: 可以額外參照 ISO 12097-3( Road vehicles Airbag components Part 3: Testing of inflator assemblies)之統計方法進行點火設備及爆裂之輔助性能試驗。 3.2 本標準指定之試驗計畫是驗證充氣器之最低要求。 3.3 充氣器在正常操作時必須對人

3、及物都不會產生危險。充氣器製造商應提供適當之使用手冊。 3.4 充氣器 (或氣囊模組 )點燃後產生之氣體濃度及粒狀物總量對在 2.5m3密閉空間中暴露 30 分鐘之人體不會發生中毒現象。 3.5 充氣器 (或氣囊模組 )點燃後產生之氣體及粒狀物總量應不會對人體產生強烈之刺激作用。 3.6 充氣器 (含點火器 )不應被電磁耦合或干擾電壓點燃。 4. 試驗計畫結果要求 4.1 環境試驗計畫第 5.1 節至第 5.5 節中之要求如下: (1) 試驗結束後充氣器必須完整。 (2) 必須記錄任何目視之損傷。充氣器試樣不論是否損傷,必須依照表 1 繼續進行下一個試驗。但因充氣器安裝固定 損傷而妨礙後續試驗

4、進行者,得以修護該部位。 4.2 性能試驗計畫第 6.1 節之要求為充氣器不能被靜電放電點燃。 4.3 性能試驗計畫第 6.2 節之要求為充氣器不能被電磁效應點燃。 4.4 性能試驗計畫第 6.3 節之要求如下: (1) 由第 6.3.5(5)節至第 6.3.5(10)節之測試結果必須在充氣器買賣雙方協議之設計範圍內,其許可差依據充氣器之種類而定。 (2) 試驗後充氣器須維持其結構之完整性。 4.5 性能試驗計畫第 6.4 節之要求為充氣器殼體不能有碎片產生。 2 CNS 14873-3, D 1076-3 5. 環境試驗 進行表 1 之試驗前必須先定義充氣器三個主要座標軸 (參照圖 1)。使

5、用試驗電流 (典型例子參照圖 2)點燃連接點火線路之系統進行試驗 (墜落試驗、機械衝擊試驗及真空試驗除外 )。量測及記錄每一次試驗之點火器電阻 (點火器未具備電阻者免測 )。 表 1 充氣器環境試驗計畫 試樣編號 暴露試樣 未暴露試樣 試驗 順序 試驗項目 節次 1 2 345678910 1 12 13 1 墜落試驗 5.1 X X X 2 機械衝擊試驗 5.2 X X X 3 真空試驗 5.3 X X X 4 振動溫度複合試驗 5.4 X X X 5 溫濕度循環試驗 5.5 X X X 表 2 充氣器性能試驗計畫 試樣編號 暴露試樣 未暴露試樣 試驗 順序 試驗項目 節次 1 2 3 4

6、5 6 7 8 9 10 11 10 131 靜電放電試驗 6.1 X XX 2 電磁相容試驗 6.2 X X X3 充氣槽試驗 -352.5 235 852.5 6.3 X XXXXX4 氣體及固體 分析 6.3.5(9) 6.3.5(10) X XXX XX 5 火烤試驗 6.4 X X X (X) 3 CNS 14873-3, D 1076-3 圖 1 定義充氣器三個主要座標軸 圖 2 環境模擬之試驗電流範例 5.1 墜落試驗 5.1.1 目的:將充氣器由規定之高度 及規定之方向墜落,判定是否會產生有害之影響。 5.1.2 試驗設備 (1) 尺寸不小於 1m 1m 10 mm 之衝擊鋼板

7、放置在堅實之地板上。 (2) 一個可以固定充氣器試樣在規定高度,並可使其墜落到衝擊鋼板上之夾具。 5.1.3 試樣:編號 1 至 3 之試樣依據表 1 試驗計畫參照第 5.1.4 節之試驗條件進行試驗。 5.1.4 試驗條件 (1) 墜落高度 12.00 +m (2) 環境溫度 235 5.1.5 試驗程序 (1) 將編號 1 試樣安裝在規定高度之支撐夾具上,並對準衝擊鋼板,充氣器墜落之方向調整至圖 1 所示之 6 個軸向之一,若充氣器具有觸發裝置應時間 (ms) 試驗電流()mA10200100 0 4 CNS 14873-3, D 1076-3 處於解除狀態。 (2) 解除固定支撐夾具釋放

8、充氣器,使自由墜落至衝擊鋼板上。 (3) 編號 1 試樣重覆試驗一次,墜落方向調整到圖 1 所示相反之軸向。 (4) 編號 2 及 3 之試樣各重覆試驗一次,每次墜落方向為圖 1 所示之其他 6個軸向之一。 5.2 機械衝擊試驗 5.2.1 目的:在室溫及極端之溫度條 件下將充氣器經歷一系列之衝擊,判定是否會產生有害之影響。 5.2.2 試驗設備 (1) 可以控制第 5.2.4 節試驗溫度之環境試驗櫃。 (2) 能夠將充氣器固定在固定裝置或試驗檯之衝擊試驗機。 (3) 衝擊試驗機之特性必須能夠在量測點上量到設計方向實際脈 波之實際值,數值必須在圖 3 要求之容許範圍內。 (4) 量測點採用最靠

9、近衝擊試驗機桌面中心之充氣器固定點,除非桌面另外有一個更堅固之固定點才可選用此點當量測 點。整個衝擊試驗機 (包括加速儀在內 )之頻率響應必須在圖 4 及表 4 所示之界線範圍內,試驗之精確度才有意義。 圖 3 - 標準脈波 公差容許量 D 標準脈波之持續時間 a 標準脈波之加速度波峰 t1 使用一般衝擊試驗機產生衝擊脈衝必須監聽一個脈波之最小時間t2 使用振動機產生衝擊脈衝必須監聽一個脈波之最小時間積分時間0.2a 1.2a a 0.8a 0.2a 0 -0.2a 2.5D 0.4D加速度半正弦波1.5D tD1=2.4D t2=6D 0.1DD2.5D時間 5 CNS 14873-3, D

10、 1076-3 5.2.3 試樣:編號 1 至 3 之試樣依據表 1 試驗計畫參照第 5.2.4 節之試驗條件進行試驗。 5.2.4 試驗條件:每個充氣器在下列之每一溫度,參照圖 1 於三個互相垂直之主要座標軸之每個軸向連續進行兩次衝擊試驗 (每個溫度進行 12 次衝擊試驗,總共 36 次衝擊試驗 ) 。 -352.5 235.0 852.5 5.2.5 試驗程序 將充氣器安裝在試驗裝置中參照第 5.2.4 節之試驗條件進行試驗。若充氣器具有觸發裝置應處於解除狀態 。每個充氣器試樣在安裝前先放到要求溫度之環境試驗櫃中至少 4 小時或依據附錄 1 規定程序所決定之時間 te。可以在環境試驗櫃外進

11、行連續衝擊試驗。如果試驗時間超過 5 分鐘,要將充氣器放回環境試驗櫃中回溫 10 分鐘或依據附錄 1 規定程序所決定之時間 te。 圖 4 量測系統之頻率特徵 頻率 24 dB/octave 反應程度()dB +1 0 -1 -10 f1 f2 f3 f4 6 CNS 14873-3, D 1076-3 表 4 量測系統之頻率特徵 低頻端截斷頻率 Hz 高頻端截斷頻率 kHz 響應可高出 +1 dB之最低頻率 kHz 脈波持續時間ms f1f2f3f40.2 20 120 20 40 0.5 10 50 15 30 1 4 20 10 20 3 2 10 5 10 6 1 4 2 4 11 0

12、.5 2 1 2 18及 30 0.2 1 1 2 脈波持續時間 0.5 ms時 f3及 f4之數值可能不需如此高,此時必須指明出被採用之替代數值當作相關之規格。 5.2.5.1 施加之脈波應為半正弦脈波 (如圖 3),實際脈波之真正數值必須在圖 3實線所標示之公差容許範圍內。 5.2.5.2 脈波真正速度之改變必須在標準脈波數值 15%範圍內,由激發前 0.4D到激發後 0.1D 之積分決定速度之改變 (D 是標準脈波之持續時間 )。 5.2.5.3 參照第 5.2.2 節決定量測系統量測點之橫向運動,垂直於預定衝擊方向之正或負加速度峰值必須不超過預定衝擊方向標準脈波加速度峰值之 30 %。

13、 5.2.5.4 衝擊之嚴苛程度必須符合表 5 所設定之數值。 表 5 衝擊嚴苛程度 充氣器 參數 駕駛座氣囊模組 乘客座氣囊模組 其他氣囊模組 脈波加速度峰值 A 100 g* 40 g 脈波持續時間 D 6 ms 6 ms 待定之確定數值 註 * 視方向盤型態而定,可使用較低之 g值 (最少 40 g) 5.3 真空試驗 5.3.1 目的:證明充氣器對高海拔使用及運輸之承受能力。 5.3.2 試驗設備:使用高海拔負壓模擬室。 5.3.3 試樣:編號 1 至 3 之試樣依據表 1 試驗計畫參照第 5.3.4 節之試驗條件進行試驗。 5.3.4 試驗條件 7 CNS 14873-3, D 10

14、76-3 (1) 模擬室壓力:0 16.61kPa (0 01.06.61bar)* (2) 環境溫度 235 註 * 這壓力條件表示在海平面上 4000 4200 m 之高度。 5.3.5 試驗程序:充氣器在高海拔負壓模擬室中參照第 5.3.4 節試驗條件 放置一小時。 5.4 振動溫度複合試驗 5.4.1 目的:判定充氣器對振動、溫度之承受能力。 5.4.2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必須包含一個固定在 環境試驗櫃中之振動機。振動機必須能夠產生如圖 5 所示之振動負荷。環境試驗櫃必須能產生如圖 6 所示之溫度條件。 5.4.3 試樣:編號 1 至 3 之試樣依據表 1 試驗計畫參照第 5.4.4

15、節之試驗條件進行試驗。 5.4.4 試驗條件 (1) 振動負荷係依據圖 5 及表 6 所示之隨機振動。如果有特殊車輛或特殊之行駛條件,可以依據充氣器買賣雙方之協定,使用比圖 5 規定更嚴苛 (例如加速度均方根值 RMS 1.34 g)之負荷。 圖 5 振動負荷 頻譜條數: 400 分析頻寬 (相當於 1.25 Hz 之濾波器頻寬 ): 500 Hz 自由度: 154 試驗停止之頻譜線許可差: 5 dB 試驗停止之加速度均方根值 RMS: 5 dB 頻率 (Hz)功率頻譜密度g2 / Hz 0.1 0.010.0010.0001 2 406 80 100 120140 160 180 200 8

16、 CNS 14873-3, D 1076-3 表 6 在 1.34 g RMS 之頻率特性 頻率 (Hz) 功率頻譜密度 (g2/ Hz) 8 0.035 50 0.035 80 0.001 200 0.0005 (2) 溫度循環必須依據圖 6 產生溫度變化,溫度許可差 2.5 。 圖 6 溫度循環 a 一個循環時間 (24 小時 ) 5.4.5 試驗程序:每個充氣器在三個座標軸 (參照圖 1)分別進行振動溫度複合試驗24 小時。 5.5 溫濕度循環試驗 5.5.1 目的:判定充氣器對高濕度及溫度變化之承受能力。 5.5.2 試驗設備:使用具有空氣循環之溫度及濕度試驗櫃。 5.5.3 試樣:編

17、號 1 至 3 之試樣依據表 1 試驗計畫參照第 5.5.4 節之試驗條件進行試驗。 5.5.4 試驗條件:試驗櫃依據圖 7 所示之溫度及相對濕度進行試驗,溫度許可差 2.5 。 5.5.5 試驗程序:將充氣器放入溫度及濕度櫃中,依據圖 7 所示條件進行 30 個溫度及濕度循環試驗。 20 時間 (小時 ) 溫度oC 1.5 6 3.5 6 2 585 0 -35 a 9 CNS 14873-3, D 1076-3 圖 7 溫濕度循環試驗 a 前導時間 b 24 小時 (一個循環之持續時間,或使用參考溫度建立時間 te) c 或使用參考溫度建立時間 te在試驗前可以先參照附錄 1 決定溫度建立

18、時間 te用來替代指定之時間 6. 性能試驗 6.1 靜電放電試驗 6.1.1 目的:證明充氣器防止被靜電放電點燃之能力。 6.1.2 靜電放電模擬器 (1) 一個可以產生試驗脈衝之靜電放電產生器並且能夠在第 6.1.4 節所述之範圍內調整,其重要部分包括有: 充電電阻器 (charging resistor, Rch) 能量儲存電容器 (energy-storage capacitor, Cs) 手電容器 (hand capacitor, Ch ) 分配電容 (distributed capacitance, Cd ) 放電電阻器 (discharge resistor, Rd ) 電壓指示

19、器 (voltage indicator) 放電開關 (discharge switch) 放電回復電線 (discharge return cable) 電源供應單元 (power supply unit) 圖 8 為簡單之靜電放電產生器示意圖 95 20 10 時間 (小時 )時間 (小時 )相對濕度( ) % 溫度( )oC 0.3 90 40 0.5 85 50 0 -35 a b 4c6 4c2 8c0.5 3.5c 10 CNS 14873-3, D 1076-3 (2) 靜電放電產生器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能量儲存電容器 (Cs + Cd): 150 pF10 % 手電容器 (Ch

20、 ): 10 p F10 % 放電電阻器 (Rd ): 330 10 % 充電電阻器 (Rch): 50 M 100 M 輸出電壓 *:接觸放電可達 8 kV 輸出電壓指示許可差: 5 % 輸出電壓極性:正極及負極 持續時間:至少 5 秒 放電操作模式:單一放電。為了研究目的靜電放電產生器放電速率必須每秒至少 20 次。 連續放電相隔時間:至少 1 秒 註 * 在能量儲存電容器量測電路斷路電壓 (3) 靜電放電產生器必須提供方法預防非設計之輻射或傳導產生,使用脈衝或連續操作模式對充氣器及輔助試驗設備都不會有干擾之副作用產生。 (4) 靜電放電產生器之放電回復電線必須有 2 米長,它必須有足夠之

21、絕緣能力,在靜電放電試驗期間能夠將放電流到它之末端而非流到人或導體之表面。 圖 8 靜電放電產生器簡圖1 直流電壓供應 2 充電電阻器 (charg3 放電電阻器 (disch4 放電開關 (discharg5 放電接觸 (discharg6 能量儲存電容器 (en7 手電容器 (hand capacitor, C8 放電回復連接 (dis1 ing resistor, Rarge resiste switch) e contact) ergy-storagcharge retu236ch) or, Rd ) e capacitor, Csh ) rn connection) 7) 45 8

22、11 CNS 14873-3, D 1076-3 備考: Cd 是分布在靜電放電產生器與充氣器間之電容,因為電容分布在整個靜電放電產生器,無法在電路上表示。 6.1.3 試樣:編號 7 至 9 未暴露之充氣器試樣依據表 2 試驗計畫參照第 6.1.4 節之試驗條件進行試驗。試驗時可以將點火器之兩個插針適當之短路。 6.1.4 試驗條件 (1) 充氣器在室溫條件下依據圖 9 進行靜電放電試驗。 (2) 接觸放電設備之校正:必須依據圖 10 之線路圖以適當之設備連接靜電放電模擬器量測圖 9 及表 7 所示之脈衝並加以校正。 表 7 靜電放電產生器輸出電流特性 指示電壓 放電第一個頂點電流 ( 10

23、 %) 放電開關上升時間 t r 30 ns之電流(30%) 60 ns之電流(30%) 8 kV 30 A 0.7 1 ns 16 A 8 A 圖 9 靜電放電產生器之典型電流輸出波形 a 放電開關 (discharge switch) 之上升時間 時間電流強度A 100% 90% 10% a 30 60 12 CNS 14873-3, D 1076-3 圖 10 靜電放電產生器校正線路圖 1 靜電放電模擬器 (330 ) 2 50 3 20 dB 衰減器 4 設定輸入 5 同軸目標 6 2 放電電流必須使用 1000 MHz 頻寬之儀器來量測數據,使用較低之頻寬量測時對於電流上升時間及第一

24、個電流峰之振幅會產生限制。 6.1.5 試驗程序 (1) 待測之充氣器試樣放置在導電工作檯上安裝在充氣槽內 (參照第 6.3 節 )。 (2) 靜電放電模擬器與電源必須接地。 (3) 進行試驗前必須事先標示充氣器之特定試驗點。 (4) 有安裝點火器之充氣器放電位置接在 (a)點火器之兩個插針 (b)點火器之一個插針及人員正常操作時會碰觸到之金屬外殼。 (5) 使用正電壓及負電壓分別進行試驗。每次之試驗電壓如圖 9 所示,進行正電壓及負電壓放電至少三次,每次放電試驗持續時間至少 5 秒。 6.2 電磁相容試驗 6.2.1 目的:證明充氣器防止因電磁效應點燃之能力。 6.2.2 試驗設備:依據試樣

25、之大小及選擇之測試 頻率,試驗設備必須參照 ISO 11452( Road vehicles Component test methods for electrical disturbances from narrowband radiated electromagnetic energy)系列之相關規範。 6.2.3 試樣:編號 11 至 13 未暴露之充氣器試樣依據表 2 試驗計畫參照第 6.2.4節之試驗條件進行試驗。 6.2.4 試驗條件:由充氣器買賣雙方 協議試驗條件、設備建立及嚴格程度,參照ISO 11452 系列之相關規範進行試驗。 1 2 345 624 13 CNS 1487

26、3-3, D 1076-3 備考:可以參照 ISO 11452-1 至 ISO 11452-4 進行車輛氣囊系統額外之安全性試驗。 6.2.5 試驗程序:依據 ISO 11452 系列選定之部分進行試驗程序。 6.3 充氣槽試驗 6.3.1 目的:將充氣器放在特定溫度及固定體積之容器中點燃,評估其性能。 6.3.2 試驗設備:使用適合之充氣槽進行充氣器試驗。 6.3.3 試樣:編號 1 至 3 未暴露及編號 4 至 6 暴露之充氣器試樣依據表 2 試驗計畫參照第 6.3.4 節之試驗條件進行試驗。 6.3.4 試驗條件:每一個試樣必須恒溫到表 2 指定之試驗溫度,溫度之參考點使用充氣器組成中氣

27、體產生劑區域之溫度。 6.3.5 試驗程序 (1) 將充氣器固定在適當之充氣槽中,點燃充氣器後必須能夠收集產生之氣體與固體。 (2) 使用設計之電流脈衝 (振幅及持續時間 )點燃固定在充氣槽中之充氣器。 (3) 使用編號 1 至 3 暴露及編號 4 至 6 未暴露之氣囊模組或充氣器在 2.5 m3容器中進行試驗,分析產生之氣體濃度與粒狀物總量。 (4) 必須進行下列量測 點火前:點火器電阻 (參照第 6.3.5(5)節 ) 充氣槽溫度 (參照第 6.3.5(6)節 ) 點火與燃燒期間:點火電流對時間之變化曲線 (參照第 6.3.5(7)節 ) 充氣槽壓力對時間之變化曲線 (參照第 6.3.5(

28、8)節 ) 燃燒後:氣體成分及濃度分析 (參照第 6.3.5(9)節 ) 固體成分及含量分析 (參照第 6.3.5(10)節 ) (5) 點火器電阻:點燃充氣器前必須量測點火器電阻。 (6) 充氣槽溫度:在充氣器安裝之區域量測充氣槽溫度,進行試驗前它必須在空氣自由流通之環境。 (7) 點火電流:通道濾波頻寬等級 (channel frequency class,CFC) 1000 Hz 量測點火電流對時間之變化曲線。 (8) 充氣槽壓力 使用絕對壓力之壓力感測器量測充氣槽壓力對時間變化曲線之下列項目: 壓力校正範圍 使用頻率範圍: 0 到 2000 Hz 線性度及延遲現象誤差 1% 通道振幅範

29、圍等級 (channel amplitude class,CAC): 0 至 500 kPa ( 0 至 5 bar) 通道濾波頻寬等級 (channel frequency class,CFC) 1000 Hz 之誤差 2.5 % 壓力感測器不可放置於充氣器之氣體流道直接出口位置。 (9) 氣體成分及濃度分析:試驗結束後立即收集充氣槽之氣體並分析成分及 14 CNS 14873-3, D 1076-3 濃度。 (10) 固體成分及含量分析:打開充氣槽收集懸浮於 空氣中及充氣槽內壁之固體及液體產物並稱量重量。對人體有害之物 質必須分析其種類,必要時可以做進一步之分析。 6.4 火烤試驗 6.4

30、.1 目的:確保充氣器在火中加熱不會產生碎片。 6.4.2 試驗設備 (1) 丙烷氣體鋼瓶、氣體鋼瓶閥及軟管。 (2) 氣體燃燒爐 (高功率加熱爐,直徑 60mm)。 (3) 試樣固定裝置。 (4) 氣體點燃器。 (5) 碼錶。 試驗裝置如圖 11 所示 6.4.3 試樣:編號 7 至 9 (或 10)未暴露充氣器試樣依據表 2 試驗計畫參照第 6.4.4節之試驗條件進行試驗。 6.4.4 試驗條件 (1) 充氣器在室溫條件下分別在 3 個不同位置進行試驗: 位置 1,點火器朝向火焰。 位置 2,點火器遠離火焰。 位置 3,點火器在位置 1 或 2 之垂直方向。 (2) 充氣器之設計如果有比位

31、置 1 到位置 3 更關鍵之位置,必須對此位置進行額外之試驗。 (3) 燃燒爐之火焰必須包圍住充氣器試樣之整個截面積。 (4) 為了校正試驗設備,使用邊長 5 公分,體積 125 立方公分,重量 1 公斤之鋼塊測試加熱速率。將鋼塊代替充氣器放置在固定裝置上,在鋼塊之中心安裝適當之熱電偶並連結到溫度記錄器。 15 CNS 14873-3, D 1076-3 圖 11 火烤試驗設備 1 壓力計 2 氣體鋼瓶 3 壓力閥 4 軟管 5 高功率加熱爐 (5) 鋼塊之加熱速率會因為氣體鋼瓶之 壓力及氣體流量之改變而產生變化。在 20 到 200 溫度範圍內記錄每分鐘 5 加熱速率之壓力並當作壓力校正點。

32、 (6) 必須使用適當之方法顯示出試驗之再現性。 6.4.5 試驗程序:點火前先將充氣器 放置在設計好之火焰通道中,再將充氣器加熱到反應發生。 7.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試驗編號、試樣編號、試驗溫度及日期。 試樣目視檢驗狀況,若有需要得拍照存檔。 定義三個主要座標軸 (參照圖 1)。 試驗進行中之周遭環境溫度 ( )。 充氣器點火器之電阻 (點火器未具備電阻者免測 )。 相關之觀察及不平常之事件。 12 345 400 80 16 CNS 14873-3, D 1076-3 附錄 1 溫度建立時間 te之決定 1. 溫度建立時間 te是環境溫度由 T1改變到 T2所需要之時

33、間。定義試樣到達環境溫度T2 之參考點如下: 3 內,當 T2 T1 60 T2 T1溫度差之 5 %內,當 T2 T1 60 2. 溫度建立時間 te之起點是將目標溫度曲線由 T1加熱到設定環境溫度 T2 之時間點 (參照附錄圖 1 及附錄圖 2)。 相關試驗設備之溫度建立時間 te必須量測,以指定之參考點量測試樣之溫度。 附錄圖 1 溫度建立時間 te( T2 T1 60 ) a 目標 (環境 )溫度 Ttargb 實際 (試樣 )溫度 Tact時間 (小時 ) 溫度() te a b 3T2 T1 17 CNS 14873-3, D 1076-3 附錄圖 2 溫度建立時間 te( T2

34、T1 60 ) a 目標 (環境 )溫度 Ttargb 實際 (試樣 )溫度 Tact引用標準: CNS 14873-1 道路車輛氣囊組件第 1 部:詞彙 ISO 11452-1: 2001 Road vehicles Component test methods for electrical disturbances from narrowband radiated electromagnetic energy Part 1:General and definitions ISO 11452-2: 1995 Road vehicles Electrical disturbances by n

35、arrowband radiated electromagnetic energy Component test methods Part 2:Absorber-lined chamber ISO 11452-3: 2001 Road vehicles Component test methods for electrical disturbances from narrowband radiated electromagnetic energy Part 3:Transverse electromagnetic (TEM) cell ISO 11452-4: 2001 Road vehicl

36、es Component test methods for electrical disturbances from narrowband radiated electromagnetic energy Part 4:Bulk current injection (BCI)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 12097-3: 2002 Road vehicles Airbag components Part 3 :Testing of inflator assemblies 相關標準: IEC 60068-2-27, Environmental testing Part 2: Tests Test E

37、a and guidance: Shock IEC 60068-2-32, Environmental testing Part 2: Tests Test Ed: Free fall IEC 60068-2-38, Environmental testing Part 2: Tests Test Z/AD: 時間 (小時 ) 溫度()te a b T2 T1 5%(T2-T1) 18 CNS 14873-3, D 1076-3 Composite temperature/humidity cycle test IEC 60068-2-53, Environmental testing Part 2: Tests Guidance to Tests Z/AFc and Z/BFc: Combined temperature (cold and dry heat) and vibration (sinusoidal) t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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