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5.140.20; 25.140.30 C4492-2 14905-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4 月 19 日 年月日 (共 6 頁 )手持型電動工具的安全第 2 部: 螺絲起子與衝擊扳手的個別規定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crewdrivers and impact wrenches 目 錄 節次 頁次
2、 1.適用範圍. 3 2.引用標準. 3 3.用語釋義. 3 4.一般規定. 3 5.一般試驗條件 3 6.空白. 3 7.分類. 3 8.標示與說明. 3 9.對觸及帶電零件之防護 3 10.啟動 3 11.輸入功率與電流. 3 12.發熱 3 13.洩漏電流. 4 14.耐濕性 4 15.絕緣耐電壓. 4 16.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4 17.耐久性 4 18.異常操作. 4 19.機械性危險. 4 20.機械強度. 4 21.構造 4 22.內部配線. 5 23.零組件 5 24.電源之連接與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5 25.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5 26.接地規定. 5 27.螺釘與連
3、接點 5 2 CNS 14905-2, C 4492-2 28.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總厚度 5 29.耐熱、耐燃與耐電痕 5 30.防銹 5 31.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 5 附錄 6 附錄K 電池工具與電池匣 6 附錄L 具有主連接或非隔離電源之電池工具與電池匣. 6 參考書目 6 3 CNS 14905-2, C 4492-2 1. 適用範圍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1 追加: 本標準適用於螺絲起子及衝擊扳手。 2. 引用標準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3. 用語釋義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追加用語釋義: 3.101 螺絲起子 (screwdriver) 用來
4、旋緊和放 鬆螺釘、螺帽及類似物,且未裝有衝擊機構之工具,但此工具可以具有深度設定、或是可設定扭矩或使工具停止運轉之某種方法之裝置。 3.102 衝擊扳手 (impact wrench) 用來旋緊和放 鬆螺絲、螺帽及類似物,且裝有轉動衝擊機構之工具。某些衝擊扳手具有深度設定之方法,及具有可設定扭矩或使工具停止運轉之方法。 4. 一般規定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5. 一般試驗條件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6. 空白 7. 分類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8. 標示與說明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9. 對觸及帶電零件之防護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0. 啟動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1. 輸入功
5、率與電流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2. 發熱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2.4 取代: 工具間歇操作 30 個週期或直到溫度穩定,視何者先達到。每個週期包括一個連續操作 30 秒之期間及一個工具關機 90 秒之停機期間。於操作期間使用制動機等裝置調整工具之負載,以便達到 額定輸入功率或額定電流。於 on期間結束時測量溫升。可由製造商選定,使工具連續操作直到溫度穩定。 於測試中可將衝擊機構功能取消,以防止對制動機造成損壞。 4 CNS 14905-2, C 4492-2 13. 洩漏電流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4. 耐濕性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5. 絕緣耐電壓 適用第 1
6、部之本節。 16. 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7. 耐久性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7.2 取代: 對於螺絲起子,適用第 1 部之試驗。 對於衝擊扳手,以下列取代第 1 部之試驗: 衝擊扳手於供應電壓為額定電壓之 1.1 倍下,作間歇操作 12 小時,然後於供應電壓為額定電壓之 0.9 倍下,作間歇操作 12 小時。 能以工具本身開關以外之其他開關將工具開啟與切離。 每個操作週期包含一個 100 秒無負載之 on期間與一個工具關閉 (off)20 秒之停機期間,此關閉 (off)期間包含於所規定之操作時間。 於上述測試過程中,將工具放置在三 個不同位置,
7、於每種測試電壓下,放置在每個位置之操作時間大約是 4 小時。 之後,衝擊扳手於供應電壓為額定電壓之 1.1 倍下,作間歇操作 12 小時,然後於供應電壓為額定電壓之 0.9 倍下,作間歇操作 12 小時。 每個操作週期包含工具衝擊 1 秒之期間與工具開關關閉 (off)9 秒之停機期間,此關閉 (off)期間包含於所規定之操作時間。 於測試過程中,允許更換碳刷,並如平常使用時將工具加油及潤滑。 若於測試期間衝擊機構之機械性失效 ,而無造成可觸及部分帶電,可更換新的衝擊機構。 如果工具之任何部位之溫升超過第 12.1 節所測得之溫升,須強制施以冷卻或停機期間,停機時間不包括於規定之操作時間內。
8、在測試期間,過載保護裝置不應動作。 18. 異常操作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9. 機械性危險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0. 機械強度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1. 構造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5 CNS 14905-2, C 4492-2 22. 內部配線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3. 零組件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4. 電源之連接與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4.4 取代第 1 段與第 2 段: 對於衝擊扳手,可以採用的最低電纜為: 重聚氯丁二烯 (heavy polychloroprene)被覆之電源線 (60245 IEC 66)或其他相當物。
9、25. 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6. 接地規定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7. 螺釘與連接點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8. 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總厚度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9. 耐熱、耐燃與耐電痕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30. 防銹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31. 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6 CNS 14905-2, C 4492-2 附錄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附錄。 附錄 K 電池工具與電池匣 (標準 ) K.1.1 追加: 適用第 2 部之所有章節,除非本附錄另有規定。 K.12.4 取代: 第 2 部之本子節不適用。 K.17.2 取代: 第 2 部之本子節不適用。 K.24.4 取代: 第 2 部之本子節不適用。 附錄 L 具有主連接或非隔離電源之電池工具與電池匣 (標準 ) L.1.1 追加: 適用第 2 部之所有章節,除非本附錄另有規定。 參考書目 適用第 1 部之參考書目。 相對應國際標準: IEC 60745-2-2:2003,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Safety Part 2-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crewdrivers and impact wren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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