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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4933-2006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units - Aesthetic effects《饮用水处理单元-适饮性》.pdf

1、1 印月954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060.20 S12401493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4月19日 月日 (共39頁)飲用水處理單元 適飲性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units Aesthetic effec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使用點和進入點之飲用水處理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 )所需之材料、設計、構造及功能,建立最低限度的要求,其提供作為具有微生物安全性及已知品質之公共或私人性質的飲用水。本標準所規範之系統提供影響水質適飲性之物質的減量或添加化學物質以控制垢的生成,或兩

2、者兼具者。影響水質適飲性 (無涉健康品質 )之物質可能以溶解或微粒型態出現,其濃度影響飲用水的大眾接受性。一般而言,系統得有效控制一種或多種此類物質,但無須全部皆予以控制。與本系統搭配之其他系統,組件或功能若規範於其他的 CNS 內,則應依個別標準之規定。本標準亦規定製造者須提供擁有者或經審定的代銷人之文件及標示的最低要求,而且規定製造者所應提供給系統擁有者之相關售後服務的最低義務。 雖然特定的材料、設計及構造已載明於本標準內,但若系統能被確認符 合本標準的要求,系統亦得使用或併用其他替代性材料、設計及構造。 所有在本標準中所列出的效能需求,必須依本標準的檢測要求所產生的數據以確認。 在列出效

3、能需求時,若要被排除的物質可包含於這標準範圍內,但該物 質並未被列於本標準中,則這些物質的效能需求應被分別另外表示出來。 備考: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及數值係英制。 2. 用語釋義 2.1 活性劑 (active agent) 於飲用水處理程序中所添加或含有的物質或濾料,以直接或消耗性釋出之方式分解藥劑或降解產物,藉此降低水中特定污染物。 2.2 添加劑 (additive) 於飲用水處理程序中,直接或間接添加入水的物質。 2.3 建議濃度 (advisory concentration) 在良好製造作業規範和適當的生產流程監控下,所能達到的該物質最高限值。在某些情況下,該物質的建議濃度會等同它在

4、推薦的分析法下之偵測極限值。 2.4 適飲性 (aesthetic) 影響公共或私人性質飲用水被接受性的 相關因素,例如味道、氣味、色度及外觀等影響飲用水之因素。 2.5 氣隙 (air gap) 於廢水管出口與放流時容器的溢流水位高度之間,無障礙的垂直距離。 2.6 抑菌系統 (bacteriostatic system) 一個設計作為限制異營性細菌通過或繁殖(或兩者兼備 )之飲用水處理系統,藉此使產製水之細菌污染不大於注入水。 2.7 繞流 (bypass) 一個可於系統再生或維護時,讓水流繞過水處理系統的閥門系統。 2.8 處理量 (capacity) 於製造商規定濾料的保養維修 (清理

5、、再生或更換 ),以系統所能處理水的時間或容積之函數表示額定使用週期。 2 CNS 14933, S 1240 2.9 化學品添加器 (chemical feeder) 控制化學品添加入水的機構或裝置。 2.10 化學物質減量 (chemical reduction) 在飲用水中,一種或多種特定污染物質之減量。 2.11 潔淨系統 (clean system) 未曾被含有特定污染物之注入水所影響的系統。 2.12 組件 (component) 飲用水處理系統中,可予以分開的一部分,包括 (但不限於 )附屬配件如半透膜、過濾器、外罩、管類、儲水桶、水龍頭、閥門、供應水連結器等。 2.13 污染物

6、 (contaminant) 飲用水中任何有害於健康或適飲性,或對於兩者皆有害之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或放射性之物質或物體。 2.14 降解產物 (degradation product) 活性劑或添加物受生 物、化學或物理反應而變質的產物。 2.15 拋棄式耐壓容器 (disposable pressure vessel) 預期使用期限在 1 年 以 下,於 每個額定使用週期後整體更換之耐壓容器。 2.16 飲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給人類飲用的水。 2.17 曝露水 (exposure water) 在萃取過程時,接觸系統或組件之前,具有明確已知特質的水。 2.18 萃取水

7、 (extractant water) 曾接觸系統或組件一定期間的水。 2.19 過濾 (filter) (動詞 )將水通過一個半滲透的濾料,使顆粒狀物質自水中分離。 過濾器 (filter) (名詞 )一個執行過濾程序的單元,含濾料以及將濾料侷限並固定於水流路徑之硬體。 2.20 過濾程序 (filtration) 將水通過一個半滲透材料使顆粒自水中分離的程序。 2.21 流率 (flow rate) 於特定之時間內,水流經系統之體積。 2.22 良好製造作業規範濃度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level) 在良好製造作業規範下所能達到的最小污染物

8、濃度。 2.23 影響健康容許濃度 (health effects concern level) 如影響健康物質最大容許污染濃度 (MCL),或飲用水影響健康物質最大容許污染濃度 (MDWL),所定義之污染物毒性顯著濃度。 2.24 試驗用水 (influent challenge) 進入系統之水與污染物的混合體 ( 參考第5.12.4 節 )。 2.25 起始動態壓力 (initial dynamic pressure) 如圖 1 所示的方法,在受測系統注入水且在流動下,起始動態壓力是指裝置於該系統前方的水壓表所顯示的水壓。 2.26 最大容許污染濃度 (maximum contaminan

9、t level, MCL) 飲用水水中的污染物的最大限值。 2.27 飲用水最大容許污染濃度 (maximum drinking water level, MDWL) 在本標準中,系統產生的飲用水所容許污染物的最大濃度。 2.28 濾料遷移 (media migration) 部分的濾料進入水中。 2.29 濾料 (medium, media) 系統中的選擇性材料,形成對於水中特定污染物之水透性障礙,或促使水中污染物之減量。 2.30 微生物學上不安全水 (microbiologically unsafe water) 係指具下列情形之3 CNS 14933, S 1240 水, (1)已知含

10、有致病之細菌、病毒、原生動物或其他致病微生物, (2)對指示微生物或原生動物的測試呈陽性反應,或 (3)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安全者。 2.31 開放式釋壓系統 (open discharge system)於關閉狀態時不承受管路壓力之系統。 2.32 顆粒狀物質減量 (particulate reduction) 一個將水流經半滲透濾料,使水中特定粒徑之顆粒狀物質減量之淨化程序。顆粒狀物質減量得與其他程序 (如吸附、氧化、中和 )併用,以移除不良的顆粒狀物質。 2.33 永久式耐壓容器 (permanent pressure vessel) 預期使用週期超過一年,於每個額定使用週期後可將其濾

11、料予以替換或再生之耐壓容器。 2.34 進入點之系統 (point-of-entry system, POE) 進水口管徑 25mm1 in.以下,位於裝置之入口前,用於處理全部或部分水之系統。 2.35 使用點之系統 (point-of-use system, POU) 在單一或多個水龍頭之水處理,但並非使用整個設施作為飲用水處理所使用之安裝在管線上或裝設水龍頭之系統。批次式處理系統視為使用點系統之一種。 2.36 壓力降 (pressure drop) 系統於額定使用流率時, 進入水口與出水口之壓力差。 2.37 壓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 系統的組件,作用為將保持高於大

12、氣壓力之水。 2.38 產製水 (product water) 經系統處理過的水。 2.39 額定使用週期 (rated service cycle) 於製造商規定之清洗、更換或濾料的再生之間隔,以系統所能處理水的時間或容積表示的系統處理能量。 2.40 額定使用流率 (rated service flow) 為使系統產製的水達成製造商所要求可接受的品質,製造商對水流所規定的流率。流率以 L/min gal/min或 L/day gal/day表示。 2.41 原水 (raw water) 進入特定水處理組件或系統之前的,或未曾處理的任何注入水。 2.42 易觸及的 (readily acce

13、ssible) 組裝成易暴露的方式,不需使用工具即可清洗及檢查。 2.43 易拆卸的 (readily removable) 不需使用工具即可從系統中拆卸。 2.44 再生 (regeneration) 使濾料恢復水處理功能之保養程序。 2.45 可替換式組件 (replacement component) 含有濾料的任何可替換、預先製作或預先包裝之組件。 2.46 積垢 (scale) 與水接觸之材料表面,由於水中鹽類之沈積而產生的淤積物。 2.47 系統 (system) 為組裝成單一水處理裝置之組件序列及附屬物附件。 2.48 總溶解固形物 (total dissolved solids

14、, TDS) 經 0.45m 玻璃纖維過濾器過濾之濾液經蒸發、乾燥,在 180乾燥至恆量,所殘留的固體量。 2.49 濁度 (turbidity)由於懸浮及 /或膠狀物質,造成對光線的分散及 /或吸收之情況。 2.50 單位孔隙體積 (unit void volume) 具有適當的濾料及組件時,處理系統所能盛裝水之總體積。 2.51 單位體積 (unit volume)無適當的濾料及組件時,處理系統所能盛裝水之總體積。 2.52 水密性 (watertight) 一個用於表示水處理裝置及 材料之狀態,構造是否精密4 CNS 14933, S 1240 配合而不會發生滲水之現象。 2.53 泌水

15、滲滴 (weepage) 當玻璃纖維水缸在壓 力測試起始階段時,存留在水缸外層及墊料間玻璃纖維面因受壓而形成氣泡或水滴的現象。 2.54 工作壓力 (working pressure) 注入水或入口水對系統的壓力。 2.56 最大工作壓力 (maximum working pressure) 製造商所建議系統的最大操作壓力。 2.55 灌注系統 (pour-through system)可攜帶的批次系統,注入水經濾料自然流下而得到淨化效果。 3. 材料 3.1 與飲用水接觸之材料 依第 3.2 節試驗,材料與飲用水接觸後可萃取污染物之濃度不得超過在表 1 及表 2 中所規定的飲用水最大容許污染

16、濃度 (MDWL)。 備考: 在飲用水處理程序中所使用之活性劑或添加物之濃度,依第 5.1 節所規定之產製水所含物質予以評估。 3.1.1 任何材料須針對其接觸飲用水之 後是否會對衛生品質有所影響及該材料對飲用水可能造成之污染進行評估,以獲得完整的材料配方資訊。 備考完整的材料配方資訊應至少包含完整化學屬性或以重量計算之比例(在某些情況下,大約的重量比或成分比即已足夠)、成分來源及在材料內每一成分對於衛生品質影響之相關文件,以及每一作為與飲用水接觸材料的適合性之相關文件。 3.1.2 可萃取污染物的濃度若超過表 1 或表 2 中的建議濃度,製造商應再檢討其製造過程,以判斷是否仍有促進減少或去除

17、污染物的合理方法存在。 備考 當可萃取污染物的建議濃度設定為低於飲用水 最大容許污染濃度(MDWL)或影響健康容許濃度時,在首 次曝露結果之濃度值低於飲用水最大容許污染濃度,則第 3.2.3(2)節之試驗程序可以重複 3 次來測試在連續的三次曝露後,其可萃取污染物的濃度是否已減少到低於或等於建議濃度,來決定系統能否予以接受。若已完成了合理的修正行動,且在第 3 次的試驗後,系統的可萃取污染物濃度已不超過建議濃度,則該系統可視為符合本標準。若已採取所有合理的修正行動,在最後第 3 次曝露後仍然超過建議濃度,但不超過飲用水最大容許污染濃度 (MDWL)或影響健康容許濃度,則該系統或可以視為符合本標

18、準。 3.1.3 若經分別檢測已確認符合本標準要求之組件組成的系統,在組裝時沒有增加新的組件、不增加先前已評估組件之表面積與體積比或不出現潛在性累積效應之虞時,得不實施整體系統之萃取試驗。 3.2 材料評估試驗 3.2.1 分析法:建議參考附錄 C 之分析法,或採用等同之分析法。 3.2.2 暴露水:系統與組件應置於可取得自來水之位置,該自來水已被調整至總溶解固形物 (TDS)為 50 mg/L 5 mg/L、自由有效氯為 0.50 mg/L 0.05 mg/L、 pH 值為 6.75 0.25。用以評估系統與組件之暴露水應為 (235 CNS 14933, S 1240 2)(73 3)。列

19、於表 1 及表 2 之萃取試驗參數,若存在於暴露水中,其濃度均應自萃取水的分析結果予以扣除。 3.2.3 操作步驟 (1) 使用第 3.2.2 節所規定的暴露水,依製造商的指示說明,將系統或系統的組件予以安裝、沖洗及作狀態調節。 (2) 使用第 3.2.2 節所規定的暴露水,將系統或組件再裝滿後保持於 (232)(73 3)24 小時後收集 2 公升的水樣。系統和組件再依製造商的指示沖洗,並再於裝滿水後於 (23 2)(73 3)保持 24 小時後收集 2 公升的水樣。然後系統和組件再按製造商的指示沖洗,並再於裝滿水後於 ( 23 2)(73 3)保持 24 小時後收集 2 公升的水樣。 備考

20、要有足夠的系統或組件暴露於水中,以供萃取水所需要的水量。 (3) 混合所有收集之水樣,依第 3.1 節之規定分析。 (4) 具有吸收性或吸附性濾料的系統,配用濾料與不 配用濾料之情況均應予以試驗。 4. 設計與構造 4.1 工作壓力 4.1.1 依第 5.6 節之規定施行試驗。承受管線壓力之耐壓容器及飲用水處理系統的所有組件,其設計與構造應能承受 690 kPa100psig壓力或最大的工作壓力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仍應能保持其結構。 4.1.2 依第 5.6 節之規定施行試驗。設計不作為裝接於壓力供水管線之可攜式系統,其設計與結構當於承受最終使用之最大工作壓力時,仍應能保持其結構。 4.2 組

21、件:濾料及類似的可替換式組件,應為易拆卸的。 4.3 廢水配接管:如果裝有廢水或排水配接管,其設計與構造應使連結到衛生廢水排放系統時必須使之通過 2 倍管徑或 25 mm1in.寬之氣隙 (兩者取其較大者 )。 4.4 產製水配水出口:若提供產製水配水出口,該配水出口應予以適當地設計和建構,其排放出水口應直接朝下,並且位於盛裝廢水容器之最高水位 51 mm2in.以上。 4.5 危害:所有組成組件,應不得有非功能性粗糙表面和銳邊或其他可能導致人員在調整、服務或使用時受到傷害之危險。 4.6 操作溫度:整個系統應設計操作溫度不超過 38100。 4.7 用電安全和運作: 系統的電力控制和相關 組

22、件應符合國家的相關法規和標準,或同等要求。 5. 細菌學、化學、機械及結構的性能:如有標示下列 選項性能之產品,則應符合下列相對應之品質要求。 5.1 活性劑及添加劑:當飲用水處理程序中使用活性劑及添 加劑,則此類物質 (或其降解產物 )於產製水中濃度均不得超過表 1 及表 2 所 列 的 飲用水最大容許污染濃度及銀離子不可超過 0.10 mg/L. 依第 5.12.7(4)節選擇對活性劑及添加劑的性能試驗來評估他們的濃度。 6 CNS 14933, S 1240 5.2 影響健康品質:本標準不適用於影響健康品質之污染物 (生物、化學、物理或放射性 )之減量。 5.3 抑菌:抑菌非為本標準主要

23、要求,且只限與其他標示併用,同時依第 5.11 節試驗始有效。從個別系統取得之產製水樣品的異營性生菌數 (heterotrophic plate counts)之幾何平均值,在檢測精密度 20%內,應不得大於注入水樣品之該項數值。 5.4 化學物質減量:依第 5.12 節試驗後,可對表 3 及表 5 所規定之物質實施化學減量標示。在 100%取樣點以前,產製水試驗樣數 90%以上,其污染物濃度值應符合表 3 或表 5 之規定,在 100%取樣點所採取之試樣,亦應為表 3 或表 5所規定之產製水最大容許濃度以下。 5.4.1 pH 調整:系統依第 5.12 節之規定試驗,注入水至產製水的 pH

24、值調整範圍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5.4.2 氯減量:系統依第 5.12 節之規定試驗,其標示氯減量能力等級應符合表 5之規定。該系統須將有效自由氯含量 2.0 mg/L 之注入水,以百分率計降低至表 5 中各等級規定值。 5.4.3 不適味道及氣味減量:僅適用於活性碳 系統其對氯減量,應符合第 5.4.2節之規定。 5.4.4 積垢控制:若系統配備作為控制積垢之磷酸鹽或矽酸鹽 (或兩者兼具 )之化學品添加器,依第 5.13 節試驗,產製水中該化學品之濃度須符合表 6 之規定。 5.4.5 氯胺減量:系統依第 5.12 節之規定試驗。將平均氯胺濃度在 3.00.3 mg/L的注入水之氯胺減 量

25、,結果在使得 100%取樣點之前,產製水樣品氯胺濃度值的 90%,均應為 0.5 mg/L 以下。於 100%取樣點所收集的產製水樣品氯胺濃度應為 0.5 mg/L 以下。通過氯胺減量能力試驗後,系統可以標示氯胺減量能力,及同等氯胺減量效能。 備考可接受的單點注入水氯胺濃度為 3.0 0.5 mg/L。 5.5 顆粒狀物質減量 5.5.1 標稱顆粒狀物質減量 (85%):標稱顆粒狀物質減量之標示,應使用表 7 所規定之等級實施。依第 6.14 節試驗時,系統應將試驗顆粒狀物質粒度範圍內之顆粒數至少減少 85%,即可接受等級評估。若標示更大減量百分率,則應由試驗予以證實。 備考 1. 由於在飲用

26、水中顆粒狀物質數量之變異很 大,因此,標稱顆粒狀物質減量 (85%)之系統,不得標示額定處理量或額定使用期限。 2. 由於在飲用水中的顆粒狀物質之數量有很大的變化,對標稱顆粒狀物質減量 (85%)之系統,不可作出對該標稱顆粒狀物質減量之額定處理量或額定使用次數之標示。 5.6 結構完整性:檢測結構完整性之目的,在於評估整個淨水系統的物料、設計及組裝品質。 5.6.1 可接受範圍:結構完整性之每一個試驗 (包括循環壓力試驗、靜態水壓試驗、爆破壓力試驗 )應對個別的系統執行。若整個處理系統已經試驗,系統7 CNS 14933, S 1240 的壓力容器就不須個別試驗。整個系統、壓力容器和組件應以表

27、 8 予規定之壓力依第 5.6.2 節試驗。若表 8 中壓力規定不只一個時,應採用較高的壓力試驗。整個系統、壓力容器和組件依第 5.6.2 節之規定試驗結構完整性時,應為水密性。 備考: 在試驗的起始階段,泌水滲滴 (參考第 2.54 節 )現象是可以接受,但在試驗中段時則不容許發生。 5.6.2 結構完整性試驗方法 (1) 裝置:每一個被試驗的系統,應在一個被包圍的 空間內試驗,以防止在系統若經不起壓力試驗時人員和財產受傷害。 供循環壓力試驗和靜態水壓試驗的裝置如圖 2 所示。供測試時用來量測壓力的儀表,在量測點應具有 2%的精度和準確度。 (2) 靜態水壓試驗全系統:若該系統是設計在大氣

28、壓力下使用,系統在正常使用時應為不漏水,該系統可以免除靜態水 壓試驗。其他全系統應使用以下方法來進行對整個系統的靜態水壓試驗。 (a) 試驗之水溫應為 13 2455 75,水溫應調整至試驗單元表面無水點凝結。 (b) 將試驗系統的入口連接到裝置入口,如圖 2 所示,系統必須依其使用狀態來設定,排水管可選擇性安裝。 (c) 將清水注入於系統,沖洗以排除系統中的空氣。 (d) 靜水壓須以固定之速率增加,並須於 5 分鐘內達到表 8 中所規定的壓力。壓力的增加速率不可大於 690 kPa/s100psi/s。 (e) 保持試驗壓力 15 分鐘。在整個試驗從開始到完結期間,必須定期檢視系統,以檢查系

29、統是否水密性。 (3) 靜態水壓試驗 金屬壓力容器:當該壓力容器按以下程序試驗時,其圓周的永久增加值,不得超過原有的圓周 0.2%。壓力容器圓周應以 30 cm12 in為間隔量測壓力容器外壁厚度的中心點。壓力容器頂端或底部頭部永久偏斜應不超過容器直徑的 0.5%。金屬容器的試驗裝置必須容許裝設用於測量容器圓周改變和頂端或底部之頭部之偏斜量的裝置。量測時這或許須要將容器升高。量測距離的裝置之精確度要在 0.0025 cm0.001 in內。金屬壓力容器的靜態水壓試驗應使用下列程序進行 (a) 將待檢的容器裝置於已升高的台架上。按第 5.6.2.(2)節步驟 a, b, c等預備和充滿待檢的容器

30、。 (b) 適當的量測裝置 (如應變儀、分厘卡 )應垂直安裝置於容器頂端之頭部、底之頭部、頂部之控制閥、或容器頂牢固裝置上之其他組件。 (c) 將適當的量測裝置 (如應變儀、圓周尺 )裝置於與容器的中軸成直角之容器外圍,高於底部 15 cm6 in。將額外的量測裝置以不超過 30 cm12 in垂直間隔沿容器側板往上裝置,而置於最高的量度裝置應距頂端之頭部 30 cm12 in以內。若容器的長度小於 61 cm 24 in,則8 CNS 14933, S 1240 一個量測裝 置應置於容器的中部。若使用應變儀,其可伸縮的纜線可以繞在與中軸成直角離底部 15 cm6 in的外圍表面上。纜線的一端

31、可以繫牢在容 器上面相同高度之端子上,纜線的另一端可以用彈簧繫牢在容器上面 相同高度之其他端子上以維持拉緊狀態。其方形端子要繫牢於每一纜線的尾端、與容器相近、以 15 20 cm6 8 in分隔。在比較大的容 器上,在足夠的空間下應設法避免容器與塊狀物的接觸。方形端子要依前面所列出的要求繫牢於纜線。 (d) 在容器加壓前,記錄所有測量裝置上的初讀數,若使用應變儀,用游標卡尺量測塊狀物間的距離。 (e) 按第 5.6.2(2)節,步驟 (d)和 (e),將容器加壓。 (f) 在容器無壓力下,記錄應變儀和其他測量裝置上的最終讀數。 (g) 各量測裝置所記錄得的讀數差,就是容器底部或頂端頭部的永久變

32、形量。容器周圍的讀數差是容器圓周的增加量。 (4) 爆破試驗非金屬壓力容器:應依以下列步驟進行。 (a) 試驗所用之水溫為 13 24 55 75 ,試驗時水溫必須調整至無水滴凝結在系統表面之現象。 (b) 依正常的安裝及使用方法,組合一套完整的系統。 (c) 經過一個具有在檢測期間能指示最高水壓裝置的泵系統,將該壓力容器連接到供水點並要有止回閥、關閉閥、排水閥等裝置。車牙接頭應用在高壓系統。 (d) 儘可能將壓力容器餘下的接口用車牙接頭封閉。再用水充滿整個試驗系統並藉水排除內藏的空氣。 (e) 增加靜水壓,直到壓力到達表 8 所規定的爆破壓力,或直至系統在較低的壓力下失效。壓力的增加速度不可

33、大於每秒 690 kPa100 psig而能夠在起動後 70 秒內達到爆破壓力。保持在所需壓力片刻,然後釋放。 (5) 循環試驗 (a) 試驗過程之水溫為 (20 3) (68 5) ,水溫必須調整至無水滴凝結在系統表面之現象。 (b) 如圖 2 所示,將要測試試驗的系統的入水口接於試驗裝置上。該系統應符合在正常的使用狀態,可選擇是否接駁排水管。 (c) 將水注入試驗系統。清洗並排除系統內之空氣。 (d) 將計數器歸零或記錄其最初讀數,開始壓力循環週期。壓力之上升時間為 1 秒以上,且在開始另一壓力循環週期前,壓力應調回到 14 kPa2 psig以下。 (e) 壓力應按表 8 所規定予以循環

34、。系統在整個試驗從開始到結束期間,應經常定期檢視,以檢查系統是否水密不漏。 5.7 濾料:所有易受阻塞之濾料須能承受 280 kPa40 psig之最大壓力降,或系統9 CNS 14933, S 1240 因阻塞而使水流率減少 75%之情況所造成的壓力降,持續 15 分鐘。不得有可見的濾料遷移跡象。產製水之濁度應小於注入水之濁度。依第 5.14.3 節所規定之一般試驗水作試驗。應使用符合第 5.14.4 節所規定之試驗粉末,以獲得可達適當的壓力降所需的濁度。 5.8 額定壓力降:不具備內建流量控制器之進入點系統,以入水口水壓 210 kPa30 psig,及水溫為 (20 3)(68 5)之水

35、,於額定使用流率注入系統後,其起始壓力降不得大於 105 kPa15 psig。若系統具備內建流量控制器或出水口,則應符合第 5.9 節之規定。 5.9 最小使用流量:以入水口水壓為 210 kPa30 psig,水溫為 (20 3) (68 5)之水,於出水口完全開放之狀況,潔淨系統之起始最小流率應符合表 9 之規定。 5.10 額定使用流率:若系統連接於加壓管線,系統之額定使用流率須等於或小於起始潔淨系統在測試時所得出的起始最小流率,而該流率是於污染物減量試驗時以入水口水壓為 410 kPa60 psig、水溫為 (20 3)(68 5)之水所得到。若系統有內置泵,系統之額定使用流率須等於

36、或小於初始潔淨系統在污染物減量試驗測試時所得出的初始流率。而手動注入或灌注系統,系統之額定使用流率須不得大於起始潔淨系統在測試時所得出的起始流率。 5.11 抑菌試驗 5.11.1 裝置:須使用能提供規定流率及靜水壓之試驗裝置。如圖 1 所示。 5.11.2 分析法:建議參考附錄 C 之分析法,或採用等同之分析法。細菌分析以濾膜過濾技術,於 (28 0.5) (82 1) 培養 5 天後實施。 5.11.3 組件維護:若試驗期間發生水流受阻,具有獨立機械過濾組件之系統,應更換機械組件或依製造商之說明予以檢修,以維持試驗系統的流率。 5.11.4 注入水:應使用經氯消毒處理並具有下列特性之公共給

37、水。 pH 7.5 0.5 溫度 (20 3)(68 5) 總溶解固形物 (TDS) 200 600 mg/L 總有機碳 (TOC) 2.0 mg/L 總餘氯 0.2 mg/L 注入水必須持續地含有原生細菌者,其幾何平均數為 10 1000 生菌數/mL(以異營性平皿計數測得 )。 5.11.5 操作步驟 (1) 無儲水槽安裝在管線上之系統:使用符合第 5.11.4 節規定之注入水,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調適 2 套系統。系統應在溫度為 (20 3)(685),且於製造商建議之最大流率時具 (410 20)kPa(60 3)psig起始動態水壓進行試驗。系統的動態壓力或許會 改變,但壓力不可以因而

38、再調節。在這 2 套系統於每 24 小時週期內,須以 “1 分鐘之開啟 59 分鐘關10 CNS 14933, S 1240 閉 ”之循環操作 16 小時。本項循環操作須連續 5 天,而後為 56 小時之靜滯時間。本項試驗之期間須為供應商所標示的 100%更換濾心時間,但不能少於 6 週或多於 13 週。 備考對供應商所註明的更換濾心時間的要求,可參考第 6.1.1 節對安裝、操作和保養的說明。 (2) 非安裝在管線上之灌注系統及批次系統:使用符合第 5.11.4 節規定之注入水,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調適 2 套系統。系統應在環境溫度 (203)(68 5)下試驗。每批次以 1 單位體積作循環操

39、作,每批次間有 60 分鐘之休息期間,於每 24 小時內操作 16 小時。本項循環操作連續 5 天,而後為 56 小時之靜滯期間。本項試驗之期間須為供應商所標示的 100%更換濾心時間,但不能少於 6 週或多於 13 週。 備考對供應商所註明的更換濾心時間的要求,可參考第 6.1.1 節對安裝、操作和保養的說明。 5.11.6 取樣 (1) 異營性細菌分析:隨著狀態調適後,應於第 1 個 24 小時循環之起動試驗時及 8 小時操作後,以及每個 56 小時靜滯期之前及之後,收集注入水及產製水供異營性細菌分析之用。產製水水 樣之量應為 1 單位體積。於取樣時應使用適當的中和劑。 (2) 活性劑:作

40、為活性劑或其降解產物分析之產製水試樣,於起始試驗,在第一個 24 小時循環操作中之 8 小時後,以及每個 56 小時靜滯期後,與異營性細菌分析試樣一併採取。 5.12 化學物質減量試驗 5.12.1 裝置:須使用可以提供規定流率及靜態水壓之裝置。試驗裝置如圖 1 所示。 5.12.2 分析法 (1) 通則:建議參考附錄 C 之分析法,或採用等同之分析法。 (2) 單氯胺之分析:可參考附錄 C 之第 4 項規定之 DPD 鐵 ()滴定法(4500-CI F)或 DPD 比色法 (4500-CI G)。該分析單氯胺的方法用注入水(參考第 5.12.4(7)節 )以驗證。注入水的試樣可分為兩 半,以

41、供已選擇之分析法和在附錄 A 之 HPLC 方法。將試樣以已選擇之分析法和 HPLC分析法,最少要完成總共 7 次之分析。由應用該兩個方法而得出的單氯胺分析數據,要以 t-test 作比較,應在 95%的信賴水準內 (confidence level)無顯著差異 (significant difference)。當完成方法驗證後,其後的單氯胺之分析可以採用已選擇之分析法。 備考 1. 當注入水有重大的水質改變 (如由自來水改為合成水 ),所選擇之單氯胺之分析法必須被重新驗證。 2. 在附錄 A 之 HPLC 方法,可用作所有單氯胺之分析。 5.12.3 組件之維護:具有獨立機械過濾組件之系統,

42、若 試驗時發生水流受到阻礙,系統應更換機械過濾組件或依製造商之說明予以檢修,以維持製造商11 CNS 14933, S 1240 所提示之額定使用流率。 5.12.4 注入水 (1) 一般試驗水:除第 5.12.4.(2)節至第 5.12.4.(6)節及第 5.12.5 節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於試驗期間保有下列特性之公共給水。 pH 7.5 0.5 溫度 (20 3) (68 5) 總溶解固形物 (TDS) 200 500 mg/L 總有機碳 (TOC) 1.0mg/L 濁度 1 NTU 備考若發生重金屬沉 澱,則以去離子水取代公共給水,並添加鎂或鈣之鹽以供必要的 TDS,此時 TOC 之要

43、求應予擱置,酸鹼度亦須隨之調整。 (2) 鋅減量試驗水:作為鋅減量試驗之試驗水,除須符合第 5.12.4(1)節之規定外,並須具有 20 40 mg/L 之鹼度 (以 CaCO3計 )。 (3) 硫化氫及酚減量試驗水:作為硫化氫及酚減量試驗之試驗水,除須符合第 5.12.4.(1)節之規定外,並須具有小於 0.02 mg/L 的總氯量。供硫化氫減量的試驗水,應受保護,避免與空氣接觸。 (4) 鐵及錳減量試驗水:除其 pH 或 TOC 不予限制外,須使用符合第5.12.4.(1)節規定之試驗水,作為鐵減量之試驗者, Fe2+之濃度為 3.0 5.0mg/L:作為錳減量試驗者, Mn2+之濃度為

44、1.0 2.0 mg/L。 (5) pH 調整後之試驗水:第 5.12.4.(1)節規定之試驗水,惟 pH 值須調整至符合表 4 注入水之規定。 (6) 氯減量試驗水:作為氯減量之試驗水,除須符合第 5.12.4.(1)節之規定外,並須含有 2 mg/L 0.2 mg/L 之自由有效氯。 備考: 為了使試驗水中自由有效氯之濃度確定能達到指定值,於製備試驗水之前,先超量加氯然後除氯予以達到指定值。 (7) 氯胺減量試驗水:試驗水應具備以下特性。 12 CNS 14933, S 1240 pH 9.0 0.5 溫度 20 368 5 總溶解固形物 (TDS) 200 500 mg/L 硬度 (以

45、CaCO3計 ) 170 mg/L 濁度 1 NTU 有機氮 (1) 0.2 mg/L 氯胺 (按第 5.12.2(2)節的方法分析 )2.7 3.3 mg/L單氯胺 註 (1)以總凱氏氮與氨氮之差值計 水質可依第 5.12.4(7.1)節,第 5.12.4(7.2)節,第 5.12.4(7.3)節和第5.12.4(7.4)節之程序予以調整。再者,試驗水應先經過本標準表 7 規定之 I 級顆粒狀物質減量過濾器預先過濾。 (7.1) pH 值的調整: pH 值可以使用 6N 氫氧化鈉溶液增加 pH 值,或使用 6N 氫氯酸來降低 pH 值。 (7.2) 總溶解固形物 (TDS)的調整: TDS

46、濃度應加氯化鈉予以增加,或加去離子水混合予以降低。 (7.3) 硬度的調整:與去離子水混合以降低硬度。 (7.4) 氯胺的形成:以下步驟是在注入水中形成氯胺的例子,所產生的注入水的水質是相同的,其他製造單氯胺形成方法也可使用。為了確保最佳的單氯胺形成,銨離子在注入水中的莫耳濃度要超過氯在注入水中的莫耳濃度。 注意製備單氯胺的過程可能產生危險的反應產物,場地必須有足夠的通風和有足夠的安全保護。 (a) 生成氯胺之 前,注入水的各項水質特點必須調整至第5.12.4(7)節所規定之水質要求。 (b) 注入水中添加氯化胺至 6 mg/L 的濃度。 (c) 注入水中添加 12% w/w 濃度的次氯酸鈉溶

47、液至注入水中含0.037 mL/L 的濃度,惟所使用的次氯酸鈉溶液必須先以 10 1稀釋,才加入注入水中。 警告切勿將氯化胺與次 氯酸鈉直接混合,氯化胺必須在先添加於注入水中加以稀釋,然後加入次 氯酸鈉溶液。若不按照這程序,有可能產生危險的反應物。 (d) 次氯酸鈉可依需要添加以達到 2.7 3.3 mg/L 的單氯胺濃度。 (e) 注入水應於試驗 1 小時前配製,以使次氯酸鈉與氯化胺的達到完全反應。 5.12.5 進入點試驗水:應使用 20以上之公共給水或同等級之水。 13 CNS 14933, S 1240 5.12.6 操作步驟 (1) 通則:若系統在正常操作循環中有再生之步驟,必須在完

48、成最少 3 次“操作再生 ”循環後仍能滿足有關要求。若 非再生式的系統建議在有效使用期間採用反沖洗的步驟,則可依供應商的指示,定期執行反沖洗,而以在試驗中段最少執行一次逆沖洗。 (2) 安裝在管線上之系 統及安裝在管線末端水龍頭之系統:使用符合第5.12.4 節規定之試驗水,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調適 2 套系統。試驗時使用適當的試驗水,流率依製造商建議之最大流率,起始動態水壓 (參考第 2.25 節 )為 (410 20)kPa60 3 psig。系統的動態壓力或許會改變,但壓力不可以因而再調節。這 2 套系統於以 “50%開啟 50%關閉 ”之操作循環 16 小時天,而後於承受壓力狀態停止 8 小時。在供應商要求下,可以採用作 “10%開啟 90%關閉 ”之操作循環。 (3) 非安裝在管線上之 灌注系統及批次式系統於製造商的使用規格設立後,須試驗 2 套系統。若沒有建議之使用規格,則此 2 套系統每批次應以 4 倍單位體積之水量進行試驗。操作循環須包含在每批次間,配合水流中斷起算而給予之 15 60 秒的靜滯時間。 (4) 安裝在管線上具鐵及錳減量之系統:應以第 5.12.4(4)節規定之注入水,於供水位置試驗 1 個系統。系統須依廠商之說明予以調適。若系統於運轉時可將產製水排放,則操作循環次數得依第 5.12.6.(1)節之規定。若系統之試驗選擇於住家,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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