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75.140 K611151493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7 月 5 日 年月日 (共 7 頁 )瀝青物料取樣操作法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bituminous material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在製造、儲存及輸送等處之瀝青物料取樣法。 備考 1.本標準採用 SI 單位,括弧內的單位及數值僅供參考。 2. 本標準要旨不在強調有關使用它時的所有安全問題。使用者應建立適用之安全衛生之操作準則,並且在使用之
2、前能決定規則範圍之應用性。對特定之危害聲明參閱各節相關的備考。 2. 意義及應用 2.1 取樣如同試驗是重要的,所取樣品必須能正確代表物料的性質和狀態。 2.2 取樣有以下任一項目的: 要盡量能代表所取整體物料的平均性質 要確定物料所有特性的最大變化值 3. 取樣注意事項:因瀝青物料種類等級繁多,在運輸或儲存時裝載於曾裝載過相同或相似物料的容器中,將有機會被容器中的殘渣、沈積物或清洗溶劑污染,或於取樣移出過程受到污染,導致所取樣品不具代表性。因此在生產、運送、使用以及取樣都務必採取預防措施。 4. 樣品選擇 4.1 在實務上,瀝青物料應於製造或儲存中取樣,以作為運送之前收料或退貨之樣品檢驗依據
3、。 4.2 如果樣品無法在製造或儲藏場所取樣,則應在運送之前立即取樣。 5. 樣品量 5.1 液態時,樣品量如下: 例行性分析, 1 L(1 qt),乳化狀 4 L(1 gal) 散裝儲存, 4 L(1 gal) 桶裝, 1 L(1 qt) 5.2 固態或半固態時,樣品量如下: 桶裝或塊狀, 1 2 kg(2 3 lb) 散裝或袋中的碎狀或粉狀物料, 1 2 kg(2 3 lb) 6. 容器 6.1 液態瀝青物料的容器,除了可存放乳狀物之外,應使用廣口的桶罐,並附有襯裡螺旋蓋,或是三重密封摩擦頂蓋。 6.2 乳化狀瀝青物料的容器,應為廣口塑膠罐或瓶子,亦或是廣口的塑膠桶罐,並附有襯裡螺旋蓋,或
4、是塑膠襯裡的三重密封摩擦頂蓋。 2 CNS 14936, K 61115 6.3 碎狀或粉狀瀝青物料容器,應為三重密封摩擦桶罐,或者是放在塑膠袋中置於容易操作的其他容器內。 6.4 容器的大小:容器大小視所需樣品數量而定。 7. 調節及儲存 7.1 作為瀝青物料用途之容器必須全新或狀況良好、乾淨、乾燥且不可加以洗滌或用油布擦拭。如果容器明顯含有銲料的助熔劑或者不清潔、乾燥即不可使用。蓋子和容器必須極密合。 7.2 取樣後需做好封存以免樣品被污染。 7.3 已裝樣品的容器不可浸於溶劑中,或者用沾過溶劑的布擦拭。如須要則使用清潔的乾布。 7.4 乳化狀樣品選擇正確包裝以免凍結。 備考: 取乳化狀樣
5、品時,須注意,不可在壓力下取樣,會因取樣動作速度之帶動而使空氣捲入,將導致試驗結果錯誤。如在物料中發現氣泡,即表示空氣已捲入。另務必裝滿取樣容器,避免空氣與乳化液之界面產生皮膜。 7.5 不可將樣品任意轉倒至另一容器,除非取樣規定。 7.6 填裝樣品經密封及拭淨之後,立即使用標示筆在容器上做標示以供辨識。標示於蓋子上是錯誤的。另可藉由籤紙、頸環或銘文 (inscription)等非容器構件,以辨識及確認容器內容物,但要牢掛在容器上不可掛在蓋子上並確保在運輸過程中不掉落。標籤或掛牌所用材質在 200 下皆尚能保持完整。 8. 製造現場取樣 8.1 不能攪拌的直立槽 (液體物料或以加熱形成液體的物
6、料 ) 800 m3(5000 bbL)或以上的容量取樣方法有 3 種: 8.1.1 取樣閥法:閥數量為 3,且應設置於槽邊安全易接近之處,分別在槽的頂、中及底各三分之一處。第一個在距槽頂部的三分之一處 1 m 以下設置;第二個在槽中部三分之一處設置;第三個距槽底部的三分之一處 1.1 m 以上設置,取樣閥設計參閱圖 1。 (1) 取樣前每一取樣閥要先抽取並丟棄至少 4 L (1 gal) 的物料後才可提取試驗用樣品。 (2) 從每一取樣閥抽取的試驗用樣品量為 1 4 L (1 qt 至 1 gal)。 8.1.2 泥漿取樣器法 (thief sampler method)(不適用於舖路柏油
7、):依第 8.1.1 節所述從槽的頂、中及底部取樣, 使用泥漿取樣器下降至物料中提取,設備參閱圖 2。 備考 1. 液態瀝青物料通常極黏稠具有黏著性,傾倒後容器尚會殘留相當量樣品,如不徹底清除將會污染下一次取樣。前述瀝青物料的性質導致容器清潔困難處理費時令人厭煩。 2. 泥漿取樣器具不易污染樣品特性適用重複取樣,因物料通過兩端中空的管狀泥漿取樣器時,自身會產生清洗動作,使用時,取樣器以1 m 幅度上下抽動三、四次效果更佳。 3 CNS 14936, K 61115 8.1.3 拋棄式容器取樣器法:必須從槽的頂、中及底部等處取樣,將容器置於加重支架,於進料時降入槽中。簡言之,係使用一乾淨容器取樣
8、再倒入另一個乾淨容器,接著捨棄原取樣容器。設備參閱圖 3。 8.1.4 可分別試驗從散裝儲槽所取得的 3 個樣品之分層。或將三者充分混合以試驗物料的平均特性,另可保留 1 4 L (1 qt 至 1 gal)樣品備用。 8.2 附機械攪拌器的散裝儲槽 (液體物料或用加熱形成液體的物料 ):當儲槽設有機械攪拌器,可由取樣或檢查窗口觀察儲槽物料是否混合適當,參閱第 8.1.1 節、第 8.1.2 節或第 8.1.3 節的方法提取一個單獨樣品。 圖 1 典型坎入式取樣閥裝置 (submerged sampling device) 號碼 說明 所需數量1 20 mm(43in.)“ VOGT” P-9
9、844鋼製角閥或同等品,裝置在槽壁上 1 2 20 mm(43in.)鋼或可鍛製 1.6 RAD(弧度 )的鐵製彎管 1 3 20 mm(43in.)鋼或可鍛製 0.8 RAD的鐵製彎管, 1 4 石棉墊圈緊貼在螺紋上或用紗線纏繞 4 5 20 mm(43in.) 150 #有螺紋的 M.I.(鍛製 )螺母 2 6 2090 mm(43321in.)平行螺紋鋼製管之螺紋接套 如不易取得,則切割 20 mm (43in.) STD.(標準厚度 )儲槽螺紋接套代用 1 7 2075 mm(433 in.)鋼製螺紋接管 2 8 20 mm(43in.)可鍛製的鐵製管帽 1 4 CNS 14936,
10、K 61115 圖 2 泥漿取樣器 說明: 將該取樣器下降到槽中,打開取樣器底閥 (上面沒有蓋子 )。到達所需深度時用力頓拉繩鍊使底閥快速關閉。拉出取樣器轉倒物料至乾淨的樣品容器。取樣器可在同一儲槽重複取樣。 圖 3 拋棄式容器取樣器 說明: 蓋好塞子將該取樣器下降到槽中,當到達所需深度時,利用附接於塞子的繩鍊、繩子或拉線打開塞子,使樣品流入容器中,直至排空容器中所 5 CNS 14936, K 61115 有空氣於液面無氣泡產生為止。拉出取樣器轉倒所盛物料至乾淨樣品容器。每次取樣需使用乾淨的桶罐或瓶子。 圖 4 掬取式取樣器 (dip sampler) 說明:牢固地安置好取樣器,快速下降至儲
11、槽內所要的深度,充填入樣品。拉出取樣器轉倒所盛物料至乾淨樣品容器。每次取樣需使用乾淨的容器。 圖 5 線上柏油取樣裝置 9. 油罐車、槽車、罐裝車或再循環儲槽取樣 9.1 有設置取樣閥或開關龍頭的儲槽,即可以此設置取樣。如規定必須設置這項取樣裝置即應依規定設置。裝置參閱圖 1,取樣前每一取樣閥要先抽取並丟棄至 6 CNS 14936, K 61115 少 4 L (1 gal)的物料。 9.2 液體或加熱後為液態的各種物料可用掬取式取樣器取樣。使用廣口或有摩擦頂蓋之桶罐 (friction-top can)放置在適當的支架上 (參閱圖 4)。每次取樣使用之容器務必潔淨,將取得的樣品轉倒至另一新
12、的潔淨容器供保留或試驗用。 9.3 線上取樣裝置為可分開的配件 (與圖 5 類似 )可插裝在出口管線中。在正式取樣之前,必須從本取樣閥先漏出並丟棄 4 L (1 gal)的物料。 10. 從油輪或駁船取樣 10.1 對於液態物料 (包括加熱後為液態的各種物料 ),必須依第 8.1.2 節及第 8.1.3節所述從槽的頂、中及底部取樣。 10.2 以加熱方式變成液體的物料,可用掬 取式取樣器、泥漿取樣器或拋棄式容器取樣器取樣。 11. 在裝卸貨中從管線取樣 11.1 油輪或駁船在裝貨或卸貨中取樣,比 較方便取樣處,係在泵浦出口端管線上升段插入一取樣管,在管線中物料是 流動的;或者插在一完全充滿物料
13、的管線,因重力而使物料流動。一種可用的線上柏油取樣裝置示如圖 5。取樣管直徑不應大於管線的八分之一,其開口 與液體的流出方向必須一致。此管線應具有一閥或栓塞,用來放出物料到樣 品接收器。在整個裝貨或卸貨期間,最少要在等時區間取 3 個 4 L (1 gal)樣品。在完成裝貨或卸貨後,將所取樣品均勻混合以防變質,再從其中取一 4 L 的樣品。 11.2 當油輪或駁船的容量在 4,000 m3(25,000 bbl) 或更小時,在整個裝貨或卸貨期間,至少要在等時區間取 5 個 4 L (1 gal)的樣品。若容量大於 4,000 m3時,則至少需要取 10 個 4 L 的樣品。在完成裝貨或卸貨後,
14、將所取樣品均勻混合,以防變質,再從其中取一 4 L 的樣品。 12. 從油桶中取樣:經過充分混合後,桶 中的液態瀝青物料可以用管子或泥漿取樣器取其樣品。依照第 13 節隨機選擇油桶取 1 L (1 qt) 的樣品。 13. 半固態或未經打碎的固態物料:桶裝 、箱裝及袋裝同一批次產製物料,量大時可依以下方法隨機擇一個包裝取樣。若 非同一批次生產之大量產品,或上述選擇的單一樣品經試驗後不能符合規範要求 者,就必須隨機選定某些包裝取樣,隨機選擇取樣數等於總包裝數的立方根,如下所示。 包裝總數 選擇數 2 8 2 9 27 3 28 64 4 65 125 5 126 216 6 217 343 7
15、344 512 8 513 729 9 730 1000 10 1001 1331 11 7 CNS 14936, K 61115 取樣點必須位於表面下以及器壁至少 75 mm (3 in.)處。如為硬物料,可使用乾淨小斧敲碎;如為軟物料,可使用寬廣 的油灰硬刀提取。若總取樣數量超過 1個包裝,每單一樣品質量不得小於 0.1 kg (1/4 lb)。若為同廠家同批次物料,所有取得的樣品必須先熔融混合均勻,再取 4 L (1 gal)的樣品作為檢驗試樣。如果物料來源非同批次,每一批次各取 4 L,再混合樣品作為檢驗試樣。當產製批次不可考時,則必須個別取樣檢驗所有樣品。 14.碎狀或粉狀物料之取樣
16、 14.1 散裝儲存:碎狀或粉末狀固態物料依 CNS 10662焦炭採樣法取樣。總樣品量不得低於 25 kg (50 lb),另選取 1 2 kg (2 3 lb)樣品作為檢驗試樣。 14.2 桶裝、箱裝及袋裝:碎狀或粉末狀固態物料若以桶、箱或袋包裝,則依第 13節於所有包裝中隨機取樣。於容器中央部位各抽取 0.5 kg (211 lb)樣品,總樣品量不得低於 25 kg (50 lb),再從當中選取 1 2 kg (2 3 lb)依 CNS 10820煤炭及焦炭檢驗通則進行檢驗。 15. 交貨運送點取樣 15.1 當瀝青物料送達工廠、儲存地及工作目的地或者卸貨時應儘速取樣。 15.2 小包裝
17、物料之取樣量:少量運送物料 如分送經銷商,小包裝物料之取樣所取樣品量需可達規定最大取樣量 40 m3(10,000 gal)之要求。 15.3 取樣可選下列 3 種方法中之 1 種: 依第 8 節取樣 在卸貨量達三分之一後,由傳送管線的取樣閥或龍頭開關取樣 利用取樣裝置探入載運量的中間三分之一處取樣 15.4 由所取樣品檢驗物料特性,檢驗所餘樣品必須保留,以供試樣檢驗失敗再確認。 16. 關鍵字:取樣 (sampling)瀝青 (bituminous materials);碎狀瀝青 (crushed materials,bituminous);液態柏油 (liquid asphalts);粉狀瀝青 (powdered materials);半固狀瀝青 (semisolid materials, bituminous);半固狀瀝青 (uncrushed soild materials,bituminous) 引用標準: CNS 10662 焦炭採樣法 CNS 10820 煤炭及焦炭檢驗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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