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45.060 E30131494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年9月12日 年月日 (共3頁)軌道客車電氣照明 Electric lighting of passenger stock 0.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一般軌道客車之電氣照明。 1. 一般規定 1.1 客車車廂內及其他位置之螢光燈,其電源應由靜態變流器供應,其輸出頻率為16kHz以上,以避免擾人之噪音及生理上可感知之頻率。 1.2 當列車通過電車供電系統之中性區間時,車上照明系統應持續照亮。 1.3 在照明情況下
2、,當供電電源中斷或充電器故障時,應自動開啟客車車廂備用電源。 1.4 螢光燈裝置及燈罩需配合車廂內整體造型,設計為簡單、美觀及拆卸容易。燈罩應具有耐燃及不易碎裂等特性。 1.5 所有白熾燈、螢光燈及變流器等應分別符合CNS 298電燈泡(普通照明用)、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及CNS 8802緊急照明燈等相關國家標準之規定。 1.6 列車上任何部位照明電路之故障不得影響其他部位之照明。 1.7 整列客車車廂之照明均須能於駕駛室及每一車廂控制之。 2. 客車車廂之照明 2.1 螢光燈可採用崁入式燈具,必要時並裝設閱讀燈。 2.2 車廂內應裝設一般照明系統,該照明系統之光度夜間應可減弱
3、為微暗照明。 2.3 為安全理由,若客車之正常照明電源被關掉時,緊急照明系統仍應能開啓運作,使車廂不致完全黑暗。 2.4 車廂內一般照明系統螢光燈之配置,應使乘客不致意外碰觸或損壞螢光燈。 2.5 閱讀用之額外獨立燈應配置如下: 具有方向性光束之閱讀燈置於座位上方。 坐臥兩用車廂內,閱讀燈置於每一臥鋪之頂端。 閱讀燈之開關位置應緊靠該燈或整合於燈具中。 2.6 置於座位上方之閱讀燈,其設計應不致使其他乘客感到眩光,且不會直接看到燈具之發光體。 2.7 為確保能達到第4節所指定之照度,照明系統應設計如下: 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之一般照明系統,且唯有於一般照明電源關閉後,第2.6節所述之閱讀燈方能開啟
4、。 若採用亮度較低之照明系統則須結合獨立燈,且該獨立燈需能與一般照明系統同時開啟。 2.8 對於第4節所規定照度之一般照明系統,可設置兩段強度調整開關,以滿足乘2 CNS 14942, E 3013 客之需求。 2.9 微暗照明(即夜間照明)可使用置於天花板上燈具或車廂門上方燈座之5W燈泡。 3. 客車車廂其他部位之照明 3.1 車廂其他部位(例如:中間走道、進出門通道、廁所及盥洗室等)之照明,應能與車廂之一般照明系統同時開關。 3.2 駕駛室司機員及助理司機員位置上方之天花板,應各裝設一只可調式燈具,調光器設於駕駛台。 3.3 廁所之使用狀態,應顯示於車廂內前後兩端及廁所門邊適當位置之使用中
5、指示燈。指示燈應與廁所門連鎖,當門關上鎖住後指示燈隨即點亮。 3.4 通道照明之設計,應使乘客上下車時,台階具充分照明。 3.5 應於進出門通道之天花板上裝設燈具,以便清楚照亮進出門通道及台階。 3.6 各上下台階車門內可裝設顯示車門開啟之紅色指示燈,當車門打開或未關妥時,指示燈會點亮。 3.7 車廂兩側應依相關規範裝設車側燈,該車側燈具有車門開啟、列車動力系統故障及列車停留時軔機作用時之指示功能。 3.8 每列車之前後兩端應裝設易於更換之崁入式紅色尾燈兩盞。其餘車廂前後端之兩側亦須裝設尾燈掛勾。 3.9 置於車廂兩端後方之電氣信號燈,應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其開關應裝設於信號燈附近之車廂牆板。
6、 3.10 駕駛室之前端應裝設2至4盞200W以上之光束封密式白色頭燈。 3.11 列車可於車側裝設用來顯示車次或目的地之燈具。 4. 照度 4.1 客車車廂內一般照度應能足夠使乘客閱讀。其平均最小照度為: 以螢光燈照明應為150流明。 以白熾燈照明應為120流明。 其均勻度至少為1:1.3。如提供之均勻度比上述值為佳,且在最不利照明之位置,仍不低於採用上述條件所得之最小值時,照度可酌減。 4.2 照明均勻度=座位之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其所得數值愈接近1愈佳。 4.3 平均照度應等於各個座位上記錄之照度總和除以記錄之座位數所得之值。 4.4 客車車廂內其他部位之照度,約為下列與客車車廂內照度之
7、比例: 中間走道:1/4 通道,靠近進出門:至少 1/2 廁所及盥洗室:1/1 預訂座位之標示牌應有充分照明。 4.5 量測照度之位置: 客車車廂內:在每一座位中間距椅背0.60m之垂直平面與距地板0.80m高之水平面之交界。 3 CNS 14942, E 3013 中間走道:沿著走道中間之垂直平面與距地板0.80m高之水平面之交界。 通道:靠近進出門且距地板0.80m高之水平面上。 在廁所及盥洗室:在室內中間且距地板1.50m高之水平面上。 4.6 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之照度計記錄照度,該標稱電壓之確認係藉由配電箱之輸出加以檢驗。 4.7 若使用螢光燈,應經約150小時運轉後始記錄其照度。 4
8、.8 為避免眩光,光源之光輝度應朝向眼睛低處,且與周圍環境之光輝度相調和(如天花板及牆壁之輝度)。 5. 集中控制照明及監測設備 5.1 每一車廂應配備一個所有照明設備之總控制裝置,且置於控制盤內。 5.2 本裝置基本上應包含一主開關,此主開關可連結半亮照明之特別開關或照明遙控裝置,或與兩者連結。 照明系統開關、斷路器及保護性裝置,應集中於一配電箱,每一配電箱應有箱門,且可上鎖,開關箱內之盤面應裝置一盞具有獨立開關之檢查燈以供檢查時照明用。 車廂底架下方之引擎旁應裝置一盞有獨立開關之檢查燈,該檢查燈應有安全保護裝置。 5.3 為方便操作控制裝置,應允許使用套筒鑰匙、按鈕或旋轉開關。 5.4 對
9、於使用套筒鑰匙之開關,應可由電氣箱或配電盤外面以套筒鑰匙啟動內置之開關。至於按鈕或旋轉開關則必須當電氣箱或配電盤門以套筒鑰匙打開後,才可操作按鈕或旋轉開關。 5.5 照明控制可設計成能操作半亮照明或微暗照明之開關。 5.6 每一車廂應備有整部列車照明之遙控裝置,可使用電子裝置或電磁裝置。 5.7 照明遙控之運轉電壓原則上為24 V d.c.。 5.8 為保護蓄電池組及照明組件,在允許之最低電池電壓達到前,應自動由一般照明切換至微暗照明。 5.9 原則上,照明控制裝置應僅控制照明,其他設備之控制應使用其他控制裝置。 6. 緊急照明 6.1 應裝設緊急照明開關一個,以控制客車車廂、中間走道、進出門通道、廁所、駕駛室、服務員室及車長室等之照明。 6.2 駕駛室及車長室應提供可携式緊急照明燈具各一只。 引用標準:CNS 298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 CNS 691 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 CNS 8802 緊急照明燈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