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6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1.180.10 T5022-414964-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10月12日 月日 (共9頁)輪椅第 4 部:電動輪椅及代步車之耗能理論行駛距離之測定 Wheelchairs Part 4: Energy consumption of electric wheelchairs and scooters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oretical distance range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使用者質量不超過 100 kg 之電動輪椅與代步車耗
2、能的測試方法,此耗能以理論行駛距離範圍表示之。 本標準適用於單人騎乘,最大速率 15 km/h 之電動輪椅與代步車。 2. 用語釋義 依 CNS 13575-1輪椅專有名詞、術語及定義之名詞與說明。 2.1 最大使用者質量:由製造商所規定輪椅使用者之最大質量。 2.2 規格表:製造商於銷售前提供有關輪椅性能資訊之文件。 2.3 輪椅:電力驅動的輪椅或代步車。 3. 原則 驅動輪椅以最大速率繞測試跑道行駛,順時針與逆時針各繞行 10 圈後,量測所消耗的安培 -小時 (Ah)。 4. 測試設備 4.1 測試平面 通風,溫度保持在 18 25 間,標示出長方形測試跑道的堅硬、平坦的水平表面。 測試跑
3、道須 2 m 寬,中心線長度介於 50 100 m 間,每一個長邊須有足夠的長度可讓輪椅達到最大速率,見圖 1。 備考: 大型建築物作為生產或室內空間之水泥、柏油或木質地板,均可作為測試場地之用。繞行 10 圈後再反向繞行,以調和地板稍微不平坦或水平的狀況,測試的起點與終點在跑道同一位置。 4.2 耗能計:可以量測輪椅消耗之電量 (Ah),其量測準確度為 5%且不得耗用輪椅使用電量的 0.5%。 4.3 量測裝置:可以量測跑道中心線長度,其量測準確度為 100 mm。 備考:捲尺是一個適當的量測裝置。 4.4 照相機與底片 5. 待測輪椅之準備 5.1 安裝所有從製造商得到的適當扶手及 /或腳
4、踏板。 5.2 若輪椅使用充氣輪胎,則充氣至製造 商建議值;若建議胎壓為一範圍值時,則充氣至範圍內最大壓力值。 5.3 可調零件須調至製造商建議輪椅行駛時的位置。 2 CNS 14964-4, T 5022-4 5.4 製造商無建議行駛時如何調整之零件 ,可調零件應依下列優先順序調整,達成之設定儘可能愈多項愈好。 備考: 當調整輪椅某零件時,常常會改變其他零件位置,如改變輪子位置,可能座椅角同時改變,所以可能需要幾次的反覆調整,以抵銷彼此間的相互影響。有時會因為要達到某一的設定,而使得另一設定無法達成。 (a) 調整萬向輪桿至垂直之位置,許可差000 1 。 備考:負的萬向輪桿角定義為桿的上端
5、在桿下端的後面。 (b) 若身體支撐系統相對於車架可以水平及 /或垂直調整,將其調至中間位置或中間位置無法固定時,則調至最接近中間位置,但較後及 /或較低可固定位置。 (c) 將可調座椅的座椅參考平面角度調至與水平夾角 8,座椅的前端高於後端。座椅參考平面測定依 CNS 14964-7輪椅第 7 部:座椅及輪子尺度之量測規定之方法與許可差。 (d) 將可調背靠的背部參考平面角度調至與垂直夾角 10,背靠的上端在其下端之後。背部參考平面測定依 CNS 14964-7 規定之方法與許可差。 (e) 將可調腿靠定位,儘可能接近依 CNS 14964-7 測定之小腿參考平面與座椅參考平面間的角度,但不
6、小於 90。 (f) 將可調輪子外傾角調至中間位置;若中間位置無法固定時,則調至垂直與最大負外傾角之間,但最接近中間位置處。 (g) 若驅動輪位置可以水平調整,則調至中間位置 1 mm 處;若中間位置無法固定,則調至最接近中間但偏後之位置。 (h) 若驅動輪位置可以垂直調整,則調至中間位置 1 mm 處;若中間位置無法固定,則調至最接近中間但偏下之位置。 (i) 若萬向輪位置可以水平調整,則調至中間位置 1 mm 處;若中間位置無法固定,則調至最接近中間但偏後之位置。 (j) 若萬向輪位置可以垂直調整,則調至中間位置 1 mm 處;若中間位置無法固定,則調至最接近中間但偏下之位置。 (k) 若
7、萬向輪間的寬度可調整,則調至最大寬度。 (l) 若萬向輪於萬向輪叉上的高度可調,則調至中間位置 1 mm 處;若中間位置無法固定,則調至最接近中間位置,但萬向輪叉與輪子間最大距離之處。 (m) 其他可調零件,儘可能調至其中間位置;若其調整增量無法調至 中間位置,則選擇能調整到最大尺度的中間位置。 備考:電氣的調整不包含在內,如速率控制器。 (n) 將小腿靠 /腳踏板的最低位置儘可能調 低,但其最低位置與測試平面距離不小於 50 mm。 (o) 檢查所有扣件均已依製造商規定鎖緊之。 5.5 若輪椅配備須使用工具調整設定的控 制器,則將其調整設定至製造商出廠規定之位置。 5.6 若輪椅配備可供使用
8、者調整設定之控制器,則將速率與加速度設定至最大值。 3 CNS 14964-4, T 5022-4 5.7 記錄輪椅裝備在測試過程的設定。 5.8 記錄所有可調零件的位置。 6. 測試程序 6.1 使用量測裝置 (見第 4.3 節 )量測測試跑道中心線長度,其量測準確度為 100 mm。 6.2 使用耗能計 (見第 4.2 節 )量測輪椅電池消耗的電量 (Ah)。 6.3 將測試輪椅保持在溫度 18 25間至少 8 h。 6.4 依製造商操作說明書,於環境溫度 18 25間將電池充飽電。 備考:輪椅調溫與充電可同時進行。 6.5 依表 1 選擇適當質量的輪椅駕駛者。 6.6 照相和保存照片作為
9、測試報告之用 (見第 7 節 )。 表 1 駕駛者質量 單位: kg 製造商規定之最大使用者質量(m) 測試輪椅之駕駛者質量 m 25 4225+25 m 50 5250+50 m 75 5275+75 m 100 52100+備考 1. 若體重較輕之駕駛者,可在輪椅座椅上增加配重 (建議使用沙袋或類似物品 )。 2. 可用表 1規定質量的假人置於輪椅上,並使用遙控系統代替真人。 6.7 驅動輪椅繞行測試跑道 10 圈以預熱輪椅驅動系統。 6.8 依 CNS 14964-6輪椅第 6 部:電動輪椅最大速度、加速度與減速度之測定規定之方法量測輪椅最大速率。 6.9 確保測試跑道尺度足以使輪椅於跑
10、道每一邊都能達到最大速率。 6.10 輪椅儘可能以最大速率繞行於在測試跑道內,順時針 10 圈,逆時針 10 圈,起點與終點位於跑道同一位置。量測輪椅所消耗的電量 (Ah),量測準確度為 10%。 備考: 此測試通常不會讓電池完全放電,但應注意電池放電不應低於製造商的建議值。 6.11 依下式計算理論行駛距離 R E1000DCR= 式中, R:理論行駛距離 (km)。 C:電池製造商宣稱在 5 h 放電率之電池容量 (Ah)。 D:測試跑道中心線長度的 20 倍 (m)。 4 CNS 14964-4, T 5022-4 E:測試過程所消耗的電量 (Ah)。 7. 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至少須包含
11、下列資訊 (a) 聲明測試符合本標準要求。 (b) 製造商產品之說明。 (c) 輪椅製造商之名稱與地址。 (d) 測試過程中,已安裝妥當之輪椅照片。 (e) 輪椅序號或製造商的其他識別。 (f) 測試機構名稱與地址。 (g) 電池型式與電池製造商宣稱在 5 h 放電率之電池容量。 (h) 在第 5.7 節與第 5.8 節中的輪椅設定之紀錄。 (i) 依第 6.11 節計算所得輪椅之理論行駛距離 (km),有效位數二位。 (j) 測試報告的唯一特定代碼。 8. 測試結果宣告 製造商須依 CNS 14964-15輪椅第 15 部:資訊宣告、文件與標示之要求規定之方法與順序,將耗能測定計算得到之理論
12、行駛距離 (有效位數二位 )和 5 h 放電率之電池容量宣告於規格表中。 5 CNS 14964-4, T 5022-4 圖 1 測試跑道 單位: m 備考: C 為跑道中心線,中心線長度介於 50 m 與 100 m 間,虛線 (-)是輪椅中心線行進軌跡之投影。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 7176-4: 1997 Wheelchairs Part 4: Energy consumption of electric wheelchairs and scooters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oretical distance range 引用標準: CNS 13575-1
13、 輪椅專有名詞術語及定義 CNS 14964-6 輪椅第 6 部:電動輪椅最大速度、加速度與減速度之測定 CNS 14964-7 輪椅第 7 部:座椅及輪子尺度之量測 CNS 14964-15 輪椅第 15 部:資訊宣告、文件與標示之要求 C 2 6 CNS 14964-4, T 5022-4 附錄 A 中英名詞對照表 中文 英文 最大使用者質量 maximum user mas 規格表 specification sheets輪椅 wheelchair 7 CNS 14964-4, T 5022-4 附錄 B CNS 14964-4 與 ISO 7176-4(1997 年版 )之差異表 節次
14、 CNS 14964-4內容 ISO 7176-4內容 備註 2 用語釋義 依 CNS 13575-1輪椅 -專有名詞、術語及定義之名詞與說明。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art of ISO 7176, the definitions given in ISO 6440 and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apply. 表 1 表 1 駕駛者質量 單位: kg製造商規定之最大使用者質量 (m) 測試輪椅之駕駛者質量 m 25 4225+25 m 50 5250+50 m 75 5275+75 m 100 52100+備
15、考 1. 若體重較輕之駕駛者,可在輪椅座椅上增加配重 ( 建議使用沙袋或類似物品 )。 2. 可用表 1 規定質量的假人置於輪椅上,並使用遙控系統代替真人。 Table 1 Driver mass Maximum user mass specified by wheelchair manufacturer(kg) Mass of test wheelchair driver(kg) 25 4225+ 26 and 50 5250+ 51 and 75 5275+ 76 and 100 52100+NOTE 1 Weights may be added on the seat of the wh
16、eelchair to supplement the mass of a small driver (sandbags or similar items are recommended). NOTE 2 The wheelchair may be loaded with a dummy of mass as specified in table 1 and a remote-control system used instead of a human driver. 質量 (m)區間表示方法不同 6.8 依 CNS 14964-6電動輪椅最大速率,加速度與減加速度之測定規定之方法量測輪椅最大速
17、率。 Measure the maximum speed of the wheelchair by the method specified in ISO 7176-6. ISO 7176-6 相對應 CNS 14964-6標準 8 CNS 14964-4, T 5022-4 節次變更表 CNS 14964-4 動作 ISO 7176-4(1997年版 ) 變更內容 刪除 2 2 重新編號 3 2.1 重新編號 3.1 2.2 重新編號 3.2 2.3 重新編號 3.3 3 重新編號 4 4 重新編號 5 4.1 重新編號 5.1 4.2 重新編號 5.2 4.3 重新編號 5.3 4.4 重
18、新編號 5.4 5 重新編號 6 5.1 重新編號 6.1 5.2 重新編號 6.2 5.3 重新編號 6.3 5.4 重新編號 6.4 5.5 重新編號 6.5 5.5 重新編號 6.5 5.7 重新編號 6.7 5.8 重新編號 6.8 6 重新編號 7 6.1 重新編號 7.1 6.2 重新編號 7.2 6.3 重新編號 7.3 6.4 重新編號 7.4 6.5 重新編號 7.5 6.6 重新編號 7.6 6.7 重新編號 7.7 6.8 重新編號 7.8 6.9 重新編號 7.9 6.1 重新編號 7.10 9 CNS 14964-4, T 5022-4 6.11 重新編號 7.11 7 重新編號 8 8 重新編號 9 9 重新編號 10 相對應國際標準 新增 引用標準 新增 附錄 A 新增 附錄 B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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