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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4965-2006 Engineering vehicle for line-men《高空工作车》.pdf

1、1 印月952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53.020.01 B40801496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2月27日 月日 (共5頁)高空工作車 Engineering vehicle for ling-men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作業台高在2 m以上之高空工作。但下舉者,則適用。 1.1 特殊構造之高空工作及其構造部分。 1.2 駛於道應符合交通運輸法之規定,可適用本標準第3節(供移動之原動機、動傳達裝置、移動裝置、操縱裝置及制動裝置)、第4.3節、第5.15節(移動裝置及制動其移動以及為保持停止態之制動部分)、第

2、17節、第19節及第20節之規定。 2. 用語釋義 (1) 高空工作:由作業台及升裝置以及其他裝置等所構成,供高處作業工程、檢修等作業使用之機械。 (2) 積載載重:依高空工作之構造及材,在作業台乘載人員或材時可承受之最大載重。 (3) 垂直升型高空工作:作業台相對於地面僅能垂直上升或下之構造之高空工作。 (4) 爬坡能值:在無載重態下之高空工作,搭載相當於55 kg乘以搭載人之重或荷物重時,該高空工作可爬坡之最大值。 (5) 起伏裝置:升裝置、折曲裝置及起伏伸臂裝置之總稱。 (6) 伸縮裝置:伸縮伸臂之裝置。 (7) 作業範圍:對應高空工作之安定所定,使其作業台作動從事作業之範圍。 (8)

3、折屈裝置:折曲裝置、起伏裝置、伸縮裝置及使伸臂旋轉之裝置之總稱。 (9) 載重態:裝載原動機及燃裝置滿燃、卻水為全,以及應以該高空工作之使用目的所必要之設備、裝置等必要之載重態。 3. 強:高空工作之原動機、動傳達裝置、走裝置、操縱裝置、制動裝置及作業裝置應符合下之規定。 3.1 應具有適應使用目的之必要強。 3.2 無顯著之損傷、磨耗、變形或腐蝕者。 4. 安定 4.1 垂直升型高空工作在下態下應具有傾斜至5時亦致翻倒之前後及左右之安定;安定得以計算決定。 (1) 對高空工作之安定最為之態時。 (2) 承受相當於積載載重之載重時。 2 CNS 14965, B 4080 (3) 在水平且堅固

4、之水平面之態。 (4) 置有撐座之高空工作於使用撐座時。 4.2 垂直升型高空工作以外之高空工作應具有該高空工作以翻倒支點為基準以安定矩值除以翻倒矩值而該除得之值應在1.3以上,前後及左右之安定值之計算,應依第4.1節所規定之態予以計算決定。 4.3 高空工作於下態下,在水平且堅固之面上應具有傾斜至30時亦致翻倒,其前後及左右之安定值之大小得以計算決定。 (1) 無負載重態時。 (2) 垂直升型高空工作應置其作業台在最低下位置。 (3) 垂直升型高空工作以外之高空工作應置其伸臂於收縮時。 5. 移動用制動裝置 5.1 高空工作應置備制動其移動及保持其停止態之制動裝置。但使用油壓或空氣壓為動之高

5、空工作中,在其油壓或空氣壓回中置有制動用閥、調整器等者,則在此限。 5.2 第5.1節規定之制動裝置中,除在軌道上移動之高空工作外,其制動移動之制動裝置,及使用油壓或空氣壓為動之高空工作其所裝置油壓或空氣壓回中裝置有制動用之閥、調整器等,應符合表1左舉之最高速外,且分別符合在同表中所示之制動初速,在右所示之停止距以內,可制動該高空工作之動作。 表1 停止距(m) 最高速 (km/h) 制動初速 (km/h) 總重未滿 20t時 總重在 20t以上時 35以上 35 14 20 20以上 未滿35 20 5 8 未滿25 20 5 8 備考:表中所稱總重,係指高空工作於無載重態時之重及以55 k

6、g乘以搭額定人員重之和。 5.3 第5.1節規定之制動裝置中,除在軌道上移動之高空工作外,其為保持停止態之制動裝置,應具有使高空工作在載重態下1/5比之斜坡面可保持停止態之性能。但爬坡能值未滿1/5之高空工作中,具有在其爬坡能值之斜坡面可保持停止態之性能者,則在此限。使用油壓或空氣壓為動之高空工作中,在其油壓或空氣壓回中裝設有制動用閥、調整器等,得適用本節之規定。 6. 作業裝置用制動裝置 3 CNS 14965, B 4080 6.1 起伏裝置及伸縮裝置,應置有制動此等裝置作動之制動裝置。但使用油壓或空氣壓為動之高空工作之升裝置、折曲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則在此限。 6.2 第6.1節規

7、定之制動裝置,應符合下之規定。 6.2.1 制動矩之值(如升裝置、折曲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應裝設2種以上之制動裝置且個別計算其制動裝置之制動矩值),應具有相當於積載載重之載重於作業台時,該高空工作之升裝置、折曲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之矩值(如多次測試其矩值有2個以上同值時,取該值中之最大值)之1.5倍以上。 6.6.2 使用人之制動裝置,應符合下之規定。 (1) 及程之值,應符合表2左所示之操作方式外,亦應符合表中及右所示之值以下者。 表2 操作方式 (N) 程(cm) 腳踏式 300 30 手動式 200 60 (2) 應置有擋齒裝置或擋具者。 6.2.3 使用人之制動裝置以外之制動裝

8、置,應於動被遮斷時可自動作動者。 6.3 在第6.2.1節規定之升裝置、折曲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之矩值之計算,該升裝置、折曲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之阻視為。但該升裝置、折曲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之使用效在75%以下之蝸桿鍋機構時,其具有之阻為相當於該機構阻所產生矩值之1/2者。 7. 槽之直徑:使用鋼升作業台、伸臂之起伏或伸縮動作裝置之槽,其節圓之直徑與通過該槽之鋼直徑之比,應以表3左舉鋼之構成種,分別符合右所對應值以上者。 表3 鋼之構成 比值 637 16 6Fi(25) 20 6Fi(29) 16 8. 平衡裝置:垂直升型以外之高空工作,應設可使作業台保持平衡態所必要之平衡裝置。

9、 9. 防止超過作業範圍之制動裝置:有使作業台超過作業範圍操作之虞之高空工作4 CNS 14965, B 4080 ,應設作業台於超過作業範圍作業時可自動制動供旋轉屈折裝置、起伏裝置、伸縮裝置及伸臂裝置等(以下簡稱屈折裝置)作動之裝置或發出警報聲響之裝置。 10. 傾斜時之自動制動裝置:高空工作應裝設超過其安定等所規定之範圍致體傾斜時可自動制動升裝置或屈折裝置作動之裝置或發出警報聲響之裝置。但設有撐座或垂直升型之高空工作中,裝設有可表示體之前後及左右之傾斜之裝置者,則在此限。 11. 超過積載載重時之自動制動裝置:垂直升型之高空工作,應裝設於其作業台承受超過積載載重之載重時,可自動制動其升裝置

10、作動之裝置或發出警報聲響之裝置。 12. 顯示燈:裝設有撐座之高空工作應裝設可表示未使用撐座態時之顯示燈。但裝設有未使用撐座時無法使升裝置或屈折裝置作動之高空工作,則在此限。 13. 緊急停止裝置:高空工作應裝設下之裝置或器具。 (1) 應裝設於緊急時可即制動走裝置(以在作業台操作者為限)及升裝置或屈折裝置等動作之裝置。 (2) 應裝設於緊急時可使在作業台之工下至地面之裝置或器具。 14. 操作裝置 14.1 高空工作之走裝置(以在作業台操作者為限)及升裝置或屈折裝置等應具有防止意外動作時之構造。 14.2高空工作應將第14.1節規定之操作裝置安裝在作業台上。 14.3 高空工作應將第14.1

11、節規定之升裝置或屈折裝置等之操作裝置及其他可使作業台安全下之裝置安裝在體。 15. 走裝置等之操作部:高空工作之走裝置、制動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操作部,應設於妨礙駕駛者之視野且使駕駛者容操作之位置。 16. 走裝置等之操作部之表示:高空工作應在駕駛者之處表示走裝置、制動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操作機能、操作方法相關之必要事項。但致妨礙駕駛者誤操作之虞部分,則在此限。 17. 駕駛者之必要視野 17.1 高空工作應具有可使駕駛者安全駕駛之視野。 17.2 高空工作之走用體上駕駛座或助駕駛座。應具有因振動、衝擊、搖動等致使駕駛者或助駕駛者容翻之構造。 17.3 高空工作之駕駛室前面之玻璃應使用安全玻璃。 18

12、. 升設備:體上駕駛室之底面或置於最低下位置時作業台底面距地面超過1.5 m之高空工作,應裝設可使工安全升之設備。但具有工可安全升之構造者,則在此限。 19. 方向指示器:高空工作應在左右分別裝設1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走速未滿10 km/h之高空工作,則在此限。 20. 警報裝置:高空工作應裝設走用警報裝置。 21. 體前後方向之標示:在作業台操作走構造之高空工作(除伸臂等旋轉者5 CNS 14965, B 4080 外)應在作業台操作業者之處,設裝置表示體前後方向之標示。 22. 安全閥等 22.1 高空工作之油壓裝置,應裝設防止油壓過上升之安全閥。 22.2 使用油壓為之升裝置、屈折裝置、

13、起伏裝置、伸縮裝置及平衡裝置,應設防止油壓於常下致作業台急下之逆止閥。但已設符合第6.2.1節及第6.2.3節規定之制動裝置(除以人操作者外)者,則在此限。 23. 作業台:高空工作之作業台應符合下之規定。 23.1 台底材應使用多孔屬網製或無間隙,且確實固定在台框者。 23.2 周圍應裝設符合下(1)至(3)規定之圍柵或扶手。 (1) 堅固之構造。 (2) 材應無顯著損傷、腐蝕者。 (3) 高應在90 cm以上。 23.3 裝設扶手者,其周圍應裝設杆及自底面高10 cm以上之圍柵。 24. 鋼:作業台之升用鋼、伸臂之起伏用鋼,伸臂之伸縮用鋼及平衡裝置用鋼,應符合下之規定。 24.1 安全應在

14、8以上;安全應為鋼之破斷載重值除以該鋼承受之載重值所得之值。此際,應視鋼通過之槽為無阻者計算。 24.2 應符合下(1)至(4)之規定。 (1) 1間素線充填(Fi)線者除外,以下(2).(3).(4)規定中亦同得有10%以上素線之斷線。 (2) 直徑之減少應在標稱直徑之7%以下。 (3) 無扭結者。 (4) 無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25. 吊鏈 25.1 吊鏈之安全應在5以上;安全應取吊鏈之破斷載重值除以該吊鏈承受之載重值所得之值。 25.2 吊鏈應符合下(1)至(3)之規定。 (1) 其伸長應在該滾鏈製造時原長之2%以下;而片鏈應在該片鏈製造時原長之3%以下。 (2) 環斷面直徑之減少,應在吊鏈製造時該環斷面直徑之10%以下。 (3) 無者。 26 標示:高空工作應在駕駛者之位置標示下事項。但垂直升型高空工作得(5)之規定。 (1) 製造者名稱。 (2) 製造月或製造號碼。 (3) 積載載重。 (4) 作業台高。 (5) 作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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