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47.080 F40251498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6月1日 月日 (共1頁)救生設備通則 General requirement for life-saving applianc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船用救生設備(以下簡稱救生設備)。 2. 救生設備應符合之規定:除另有明文規定,或經航政主管機關考慮某船所經常從事之特定航程、或係在內水湖泊航行,而認為得放寬適用外,救生設備之通則如下。 2.1 應以適格之人工及材料構造。 2.2 儲置在30至+65整個氣溫範圍內應不
2、致受損。 2.3 如在其使用期中可能浸入海水之中者,應能在1至+30整個海水溫度範圍內操作。 2.4 適用時,應能防腐、耐蝕並不受海水、油或黴菌不當之影響。 2.5 暴露於日光應不致變質。 2.6 各部分應具有鮮明之色彩以便探測。 2.7 為便於探測應依國際海事組織之建議案(1)裝設反光材料。 2.8 如係在波浪洶湧之海上使用,應能在該環境內圓滿操作。 2.9 適當時,應具有電短路之防護以防損壞或損傷。 註(1) IMO國際海事組織之A.658(18)號建議案,通過救生設備反光材料之使用。 3. 使用年限:由航政主管機關依救生設備之老化而決定其可接受之使用期限。並將使用期限予以標示。未標示使用
3、期限之電池如係逐年更換或為蓄電池其電解液能易於檢查者,得允許使用。 4. 限用標誌:應清晰標示核可之資料,包括主管機關對其之核定及任何操作限制。如依本標準第2節經航政主管機關考慮某船所經常從事之特定航程、或係在內水湖泊航行,而認為得放寬適用規定者,應於救生設備上明顯標誌其限用水域,如:限用於沿海及內水和限用於內水。又如兒童用救生衣,除標示應依CNS 11518救生衣(非充氣式),所規定測試及評估標準之適用身高或體重範圍外,尚應標示國際海事組織所採納“兒童救生衣”規定之“兒童”符號。 引用標準:CNS 11518 救生衣(非充氣式) 相對應國際標準:IMO SOLAS chapter III:Life-saving appliance required 相關標準:IMO國際海事組織之A.658(18)號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