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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5017-2006 Children`s high chairs《儿童用高脚椅》.pdf

1、1 印月957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140 S12421501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7月10日 月日 (共12頁)兒童用高腳椅 Childrens high chai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兒童用高腳椅 (以下簡稱高腳椅 ),其目的在於降低兒童在正常使用高腳椅時所造成的意外傷害與機率。 備考: 此類椅子之設計有些可調整成矮腳椅,或調整成作為嬰兒學步車、嬰兒車、鞦韆、汽車安全座椅或躺椅等其他附加功能,但此附加功能並不包含在本標準內,亦不包括較大孩童與坐在高腳椅上之孩童玩耍時,或 36 個月以上兒童不當

2、使用時造成意外或傷害。 2. 用語釋義 2.1 高腳椅:通常供 7 個月以上至 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並為培養兒童自我協調性及能夠固定在同一座位上之椅子;可 設計為具連接椅子的餐盤,以供餵食、用餐與玩樂的功能,且放於地板上時,餐盤高度大約為餐桌的高度。 2.2 固定扣件:將高腳椅固定的零件,例如螺栓、翼型螺帽。 2.3 胯帶或類似裝置:避免兒童滑出椅子的裝置。 3. 材料 3.1 木料:高腳椅所使用之材料,應無腐朽與蟲蛀現象。 3.2 金屬 (含金屬件 ):當組裝高腳椅時,其所有外露的金屬材質包含彈簧、螺帽、螺釘與墊片等部分,必須為鋁、不銹 鋼或經耐蝕保護處理之耐蝕材料,並依第5.3.2 節

3、試驗時,其腐蝕分級數字大於 RN 6 者。 3.3 染織品:依 CNS 8429染色堅牢度試驗法通則試驗時,染織品的色差依變褪色評定時,不得小於 4;依染污評定時,不得小於 4。 4. 品質 4.1 一般要求 4.1.1 依製造廠商所附說明書組裝之高腳椅須符合第 4.2 節之安全要求,若高腳椅的其中部分具組裝式機構設計 (例如:餐盤、腳踏墊等 ),其安全要求亦須符合相關之安全要求。 4.1.2 如有木質材料及類似材料以膠合劑膠合時,應置於通風良好處至少 4 星期,使甲醛釋出量依第 5.3.11 節試驗之值在 0.5 mg/L 以下。 4.2 安全要求 4.2.1 金屬製之高腳椅,材料應符合第

4、3.2 節之規定,且須耐擦拭。 4.2.2 高腳椅應無開放式管端、凸出處 、凹洞、鬆動墊片、快速組合裝置、螺帽及縫隙,以避免兒童在使用高腳 椅時,手指或身體部分被卡住。此外,高腳椅亦應不能有銳邊、銳角及毛邊。 2 CNS 15017, S 1242 4.2.3 為配合運輸或儲存之用途,須拆 卸高腳椅時,供消費者所使用之組裝零件不得含有任何木螺釘。 4.2.4 設計及製造高腳椅應考慮避免兒 童在使用時,包括企圖移動可摺疊式高腳椅,某些骨架或組件會因旋轉或 摺疊而造成剪傷或夾傷;另固定扣件應無法為坐在高腳椅上之兒童操作。 4.2.5 高腳椅在任何方向受到 9 N 的施力時,其任何一部分或附件須不會

5、產生分離或損毀現象,但對於正常操作方向栓緊之扣件,則最小須施以 20 N 之力;至於塑膠材質之試驗應在 (20 3)之溫度內進行。 4.2.6 高腳椅應提供安全帶、胯帶 或類似裝置,且該裝置之環型或相似裝置的連接裝置點應被裝置在如圖 1 的陰影區中,連接裝置點之連結方法應符合第 5.3.4節之規定,無明顯可見之損 害。連接裝置點任何可移動部分都不能影響其他部分的裝置,當依第 5 節進行試驗時,試驗假人須儘可能靠在椅背上,與椅背保持 50 mm 以下之距離,坐墊高度不得超過 75 mm(圖 1 所示 ),此類椅子可提供永久連接的安全裝置,包括寬度 15 mm 以上之腰帶及肩帶。 圖 1 單位:

6、mm 試驗假人椅子 3 CNS 15017, S 1242 4.2.7 高腳椅不論有無餐盤之設計,為避免兒童滑落跌出,應具有胯帶或類似裝置,其寬度不得小於 20 mm,位置為連結在座位與餐盤間,或座位與水平桿或皮帶之間。當依第 5.3.5 節進行試驗時,胯帶或類似裝置必須不能被破壞。 4.2.8 依第 5.3.10(2)節及第 5.3.10(3)節進行試驗時,高腳椅的任何一隻椅腳在受力時,不得離開地面,直至施力距離分別大於 140 mm 和 120 mm。當依第5.3.10(4)節及第 5.3.10(5)節進行試驗時,高腳椅的任何一隻椅腳均不得離開地面,除非施力超過 200 N。 4.2.9

7、依第 5.3.6 節進行試驗時 ,高腳椅的任何零件不得有分離或構造損毀之現象;具有餐盤之高腳椅,當依第 5.3.6(7)節進行試驗時,餐盤不得脫落。 4.2.10 摺疊式高腳椅當依第 5.3.7 節進行試驗時,不得有摺疊之現象。 4.2.11 高腳椅不得具有腳輪,但可轉換成嬰兒學步車之高腳椅則不在此限;如純為高腳椅時,當兒童坐在高腳椅上,高腳椅必須不可移動。 4.2.12 依第 5.3.8 節進行試驗時,高腳椅背調節裝置不得滑動,或已調妥之椅背與椅座間之角度不得增大。 5. 試驗 5.1 一般要求 5.1.1 試驗時,所有施力量測應準確至 5 %、質量應準確至 0.5 %,及尺度許可差為 0.

8、5 mm。 5.1.2 在施行本節所規定任何試驗前,高腳椅應放置充分時間以達足夠強度。 5.1.3 試驗前,高腳椅應置於溫度 (23 2)、相對濕度 (50 5)%之大氣環境中調製 7 天以上。 5.1.4 高腳椅依各項試驗進行試驗時, 若為組裝式,應依製造廠商所提供的說明書進行組裝。但高腳椅之組裝方 式不同時,則應以測試時最嚴苛的條件組合進行。 5.1.5 組裝式高腳椅在試驗前必須堅固繫緊之。 5.1.6 若高腳椅具有可調整角度的背架 結構,在承受力試驗與穩定度試驗時,應使椅背調至最不利之位置,即椅背在完全斜倚之狀態下進行試驗。 5.2 試驗設備 5.2.1 試驗假人:為直徑 200 mm、

9、高 300 mm 的圓筒固體,質量為 15 kg,其重心位置與基底應相距 150 mm。所有的邊緣須呈半徑 5 mm 以上的圓角,並提供兩個安全帶固定點,其位置為自基底算起 150 mm,且距圓周 180 度角的邊緣上。 5.2.2 強度衝錘:敲打部呈圓筒狀,質量為 (6.5 0.07)kg(包含頭部 ),以直徑 38 mm,管壁厚 1.6 mm 之鋼管支撐,錘頭以橡膠及硬木作為端墊 (如圖 2),支撐軸與敲打部重心的距離為 1 m,此擺臂以低摩擦力軸承為中心旋轉。 4 CNS 15017, S 1242 圖 2 強度衝錘 單位: mm 備考:錘頭圖乃由工作位置轉 90繪製。錘頭總質量為 (

10、錘頭 + 硬木 + 橡膠 )=(6.5 0.07)kg。 錘頭,軟鋼 質量:約 6.4 kg 高度調節 橡膠,蕭式硬度 50#硬木錘臂, 38 冷拉無縫鋼管 厚度 1.6 質量 (20 0.2) kg 錘頭 5 CNS 15017, S 1242 5.2.3 載重墊:為直徑 100 mm 之堅固圓筒形物體,具有一個平滑硬表面和圓滑的邊緣。 5.2.4 檔塊:為避免物件滑動而非傾斜,其高度為 12 mm 以下,除非高腳椅的設計必須使用更高之檔塊,應避免高腳椅移動至最低點使用。 5.2.5 固定面:為水平、平坦、堅固狀,例如混凝土。 5.2.6 橫桿:質量 (450 10) g、長 900 mm。

11、 5.2.7 G 型夾:質量 (0.25 0.05) kg。 5.2.8 鈎子:質量 (1.00 0.05) kg。 5.3 步驟 5.3.1 試驗前之組裝和檢查:依製造商 的指示裝配高腳椅。試驗前,目視檢查高腳椅是否有缺陷。 5.3.2 耐蝕試驗:在兒童可以觸及的外 露金屬部分,置於一個符合塗料與油漆之耐水性的測定 -水浸泡法 (ISO2812-2 Paints and varnishes Determination of resistance to liquids Part 2: Water immersion method)規定之環境中暴露 48小時,再依 CNS 8886鹽水噴霧試驗法

12、試驗,判定耐蝕程度。 5.3.3 組成品外觀檢查:檢查高腳椅之 外觀,暴露邊緣、螺釘、螺栓、拉鏈和其他固定扣件是否經圓角或去角處理,有無銳邊、銳角及毛邊。 5.3.4 安全帶連接物強度:高腳椅以直 立方式放置,並嚴格地固定住,於每一個安全帶連接點之最有可能造成損害的方向,施加 150 N 的力 1 分鐘。 5.3.5 跨帶強度:施加 150 N 的力 (不計入動載重 )1 分鐘於最可能造成損害的方向。 5.3.6 一般強度試驗 (1) 施加 90N 的力於高腳椅的任何部分或配件,但除固定扣件外,此力不施於一般固定扣件之方向。 (2) 將高腳椅直立放置,並將所有的椅腳置於地板上,於座位的中心直徑

13、 150 mm 區域內,均勻放置質量 40 kg 之載重,保持 1 分鐘。舉起高腳椅的扶手 1 分鐘後,移除載重。 (3) 將質量 20 kg 之載重均勻放置於腳踏板中心上之 75 mm150 mm 區域內,保持 1 分鐘後,移除載重。 (4) 附餐盤之高腳椅,將質量 20 kg 之載重均勻放置於餐盤中心上之 75 mm150 mm 區域內,保持 1 分鐘後,移除載重。 (5) 將高腳椅的腳穩固地固定在地板上,使椅子不會隨受力方向移動;如有餐盤,是否應移走或保留,應依最嚴苛之條件而定。依第 5.2.2 節所規定之強度衝錘以每秒 1.5 m 的速度衝擊椅背內側頂端中心 (1);再衝擊椅背外側頂端

14、中心 (如圖 3),重複試驗,在每一個方向進行 10 次。 註 (1) 強度衝錘以 28夾角 (圖 3 的 )從 116 mm 的高度落下 (圖 3 的 h),其速度即為 1.5 m/秒。 6 CNS 15017, S 1242 圖 3 椅背衝擊承受力試驗 (6) 將餐盤從高腳椅上拆除,依餐盤長邊、短邊、平面之方向,使餐盤自高度 1 m 處往地面落下,判斷鄰近扣緊的點以及在試驗中可能受到破壞的點是否受到破壞。 (7) 具有餐盤的高腳椅,將高腳椅的座位穩固地固定,使高腳椅不會隨著施力方向移動。依下列位置依序在餐盤上逐漸施一個可旋轉的水平拉力至200 N,維持 30 秒,重複 10 次。 (a)

15、前側邊緣頂面中心。 (b) 左右兩側邊緣頂面中心。 5.3.7 摺疊式高腳椅試驗:將試驗假人放置在座位上,施 200 N 的力於餐盤外端或在最近的適當結構上,若無餐盤時,該力應施加於最接近 之適當結構上,即高腳椅最可能被摺疊之方向,重複 10 次 (如圖 4)。重複進行本試驗使載重均施加於可能使椅子摺疊的位置或方向上。 衝擊搥打椅背 下垂直高,h 7 CNS 15017, S 1242 圖 4 摺疊式高腳椅試驗 5.3.8 可調式椅背機構強度:將高腳椅 之腳以斜倚狀態放置在地板上,分別在靠背頂部的邊緣中央和兩個末端位置施加 100 N 垂直力,維持 1 小時。 5.3.9 椅背角度的量測 (1

16、) 為測定座位椅背角度,將如圖 5 所示之裝置放置在高腳椅的座位上,並以試驗假人為中心,將其放置在基板上。 (2) 確定 20 cm12 cm 木塊靠在座位前緣,且倚靠板緊靠在椅背上,如圖 6所示,量測倚靠板和水平面間之夾角。 8 CNS 15017, S 1242 圖 5 量測椅背角度裝置 倚靠板, 3012 硬木 L=300 轉軸插韒, 552 單位:mm 5 轉軸孔 基板, 9 mm 合板或同等級材質 5 轉軸孔 L 9 CNS 15017, S 1242 圖 6 椅背角度試驗 5.3.10 穩定度試驗 (1) 將高腳椅以直立方式放置,所有椅腳置於水平面上。在試驗過程中,如果高腳椅有滑動

17、的傾向,放置檔塊於水平面上,並靠在適當的椅腳來防止椅子滑動,但不防止翻倒。若影響高腳椅的穩定度,而於試驗過程中發生失敗,則必須對另一張高腳椅重新進行試驗。 (2) 將椅子依第 5.3.10(1)節之規定放置,並藉由一個 G 型夾緊扣橫桿在椅子上,使橫桿靜止在最接近載重點方向的扶手上,如圖 7 所示,自一扶手頂端內側水平向外處 (圖 7 之 a 位置 ),施加 150 N 的力,增加載重距離 (a)直到椅子開始傾斜,記錄發生傾斜時的距離。 (3) 將椅子依第 5.3.10(1)節之規定放置,將橫桿緊扣在椅子上,緊扣橫桿的鈎方法可用一條細繩將橫桿 在餐盤上,防止向上移動,如圖 8 所示,自椅背端內

18、緣中心水平向外處 (圖 8 之 b 位置 ),施加 150 N 的力,增加載重距離 (b)直到椅子開始傾斜,記錄發生傾斜時的距離。 (4) 將椅子依第 5.3.10(1)節之規定放置,依使用說明書將腳踏墊裝於椅子上。若有餐盤則移除之,在腳踏墊前緣不超過 25 mm 的位置上,施加向下垂直力在腳踏墊上,如圖 9 所示。若椅子沒有腳踏墊,在前端水平框架部分施加向下的力,增加施力直到椅子開始傾斜,記錄傾斜時力的大小。 試驗假人量測角度 座位骨架 10 CNS 15017, S 1242 (5) 若椅子有餐盤,依使用說明書將餐盤裝於椅子上,將椅子依第 5.3.10(1)節之規定放置。在椅子未載重情況下

19、,在餐盤中心施加 一個向下的垂直力,如圖 10 所示。增加施力直到椅子開始傾斜,記錄傾斜時力的大小。 圖 7 靜態穩定度試驗 (側倒 ) 圖 8 靜態穩定度試驗 (後仰 ) a150 Nb150 N 11 CNS 15017, S 1242 圖 9 靜態穩定度試驗 (腳踏墊 ) 圖 10 靜態穩定度試驗 (餐盤 ) 5.3.11 甲醛釋出量試驗 (1) 試片製作:從高腳椅具有木質材及似材以膠合劑膠合之部分,裁製長150 mm,寬50 mm,原厚之長方形板10片,作為試片。 (2) 試驗方法:依CNS 1349普通合板第11.5.2節之試驗方法試驗。 6. 標示 6.1 高腳椅標示所用文字,應以

20、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6.2 高腳椅於國內銷售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6.2.1 商品名稱。 6.2.2 生產、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 電話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者,並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 、地址、電話、原始製造國之全名。若商品係以委託加工製造 (OEM)方式製造,應標示委製廠商名稱。 12 CNS 15017, S 1242 6.2.3 標示內容。 (1) 主要材質。 (2) 承載重量、尺度 (高度 寬度 長度 )、數量等,依國際單位 (SI)標示。 (3) 製造日期 (年月 )。 (4) 製造批號。 (5) 適用年齡。 (6) 注意事項及使用說明書 (使用方法應含裝配

21、 、調整、維護及收合等操作方法 )。 (7) 警告標示: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應大於 0.5 cm0.5 cm。 警告標示之文字內容如下。 (7.1) 警告!勿單獨留置兒童於高腳椅,而無成人看顧。 (7.2) 高腳椅附有安全帶時應有下列警語: 兒童乘坐於高腳椅時, 任何期間內安全帶必須正確調整而且繫好兒童。 (7.3) 高腳椅包裝含有塑膠袋時應有下列警語: 避免兒童窒息危險,使 用前先除去高腳椅包裝塑膠袋。塑膠袋應先破壞且遠離兒童。 (8) 進口高腳椅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使用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之。且須有下列警語: 重要訊息!請保留,以便未來參考用。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 CNS 1349 普通合板 CNS 8429 染色堅牢度試驗法通則 CNS 8886 鹽水噴霧試驗法 ISO 2812-2 Paints and varnishes Determination of resistance to liquids Part 2: Water immersion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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