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5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1815030-1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 10 月 12 日 月日 (共 9 頁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腐蝕/ 刺激皮膚物質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Skin corrosion/irritation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引起皮膚腐蝕性 /刺激性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 2.1 皮膚腐蝕係對皮膚造成不可逆損傷之結果;即施用測試物質達到 4 小時後,由表皮到真皮可查覺之壞
2、死。腐蝕反應 之特徵是潰瘍、出血、有血的結痂,而且在觀察期 14 天結束時,皮膚、完全脫髮區域和結痂處由於漂白而褪色。應考慮通過組織病理學來評估可疑之病變。 2.2 皮膚刺激是施用測試物質達到 4 小時後對皮膚造成可逆損傷之結果。 3. 分類 3.1 物質之分類原則 3.1.1 本標準包括指導如何在進行皮膚 腐蝕和刺激之動物測試之前,使用評估之資料要素,也包括腐蝕和刺激之危害級別。 3.1.2 測試之前應考慮決 定化學品腐蝕和刺激潛能之多種因素。固態物質 (粉末 )變濕時或與濕皮膚或粘膜接觸時 可能變成腐蝕物或刺激物。首先應分析包括單一或重複暴露在內之現有人 類經驗和數據以及動物觀察和數據,因
3、為該等提供了與皮膚效應直接相關 之資訊。在一些情況下,可能由結構相關化合物取得足夠之資訊以做出分類決定。同樣,極端之 pH 值諸如 2 和 11.5 可能表示有皮膚效應,特別是在緩 衝能力已知時,儘管此種關聯性並不差。一般來說,此種之試劑預 期會對皮膚產生顯著之效應。如果一種化學物經皮膚接觸有很高之毒性, 則皮膚刺激性 /腐蝕性研究可能不可行,因為測試物質之施藥量會大大超過 中毒劑量,結果可能導致動物死亡。如果所使用之稀釋物和試驗的 (動物 )物種等均相當,已在急毒性研究中觀察皮膚刺激性 /腐蝕性,而且是在極限 劑量下觀察,則就不需要進行附加測試。已經驗證及公認之活體外替代測試也可以用來幫助進
4、行分類。 應使用該化學品之所有上述可得資訊,以確定活體內皮 膚刺激測試之需要。雖然取得資訊可能藉評估一種層次內單一變項 (參考第 3.1.3 節 ),例如,有極端 pH 值之苛性鹼應視為皮膚腐蝕性物,但考慮現有之全部資訊並且確定整體證據權重仍然很有價值。 當一些參數而不是所有參數都有資訊時,尤其如此。一般來說,第一重點 應放在現有之人類經驗和數據上,其次是動物經驗和測試數據,再次是其 他來源之資訊,但是依情況個案對待是必要的。 2 CNS 15030-18, Z 1051-18 3.1.3 據於某些情況下並不是所有之要素均有相關,如果適用 (圖 1),應考慮使用階層方法評估最初資訊。 圖 1
5、皮膚腐蝕性與刺激性潛力之階層式測試和評估 步驟 參數 結果 結論 已有人體或動物經驗 (7) 腐蝕性 歸類為腐蝕性 (1) 1a 已有人體或動物經驗 (7) 刺激性 歸類為刺激性 (1) 1b 已有人體或動物經驗 不具腐蝕性或刺激性 不進行進一步之測試,不分類 1c 不具刺激性或無數據 不具腐蝕性或無數據 無數據 有結構活性相關或結構性質相關 (2) 腐蝕性 歸類為腐蝕性 (1) 2a 不具腐蝕性或無數據 刺激性 歸類為刺激性 (1) 2b 不具刺激性或無數據 具緩衝作用之 pH 值 (3) pH 2 或 11.5 歸類為腐蝕性 (1) 3 不是 pH 極端值或無數據 有動物皮膚數據指出無需進
6、行動物測試 () 是 可能無需進一步測試就可認定是腐蝕 /刺激性 4 無跡象或無數據 有效與公認之皮膚腐蝕之體外測試 () 陽性反應 歸類為腐蝕性 (1) 5 陰性反應或無數據有結構活性相關或結構性質相關 () 3 CNS 15030-18, Z 1051-18 註 (1) 如圖 1 所示,歸在適當之調和級別; () 結構活性和結構性質相關分開呈現,但將平行處理; () 只測量 pH 值可能就足夠了,但最好進行評估鹼儲備物;需要有各種方法評估緩衝能力; () 應對先前已有之動物資料進行仔細審查以確定是否需要活體皮膚腐蝕性 /刺激性測試。例如,當一種測試材料在極限劑量之急性皮膚毒性測試中未 産
7、生任何皮膚刺激,或者在急性皮膚毒性測試中 産 生非常大之毒性效應,則可能就不需要進行測試。在後一種情況下,該物質可歸類為具有非常危險之皮膚途徑急毒性級別;該物質是否也對皮膚具有刺激性或腐蝕性有待討論。在評估急性皮膚毒性資訊時,應牢記皮膚病變之報告可能並不完全,可能需要對兔子之外之物種進行測試和觀察,而且物種之反應敏感性可能有差異; ()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430 和 431(OECD Test Guideliance 430 and 431)係國際公認的、有效之活體皮膚腐蝕性測試方法之前例; () 目前無有效之和國際公認的活體外皮膚刺激性測試方法; () 此種證據可能導自單一或重複接觸
8、。且無國際公認之人類皮膚刺激性測試方法,但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已提出一項準則; () 測試通常在三隻動物上進行,一隻來自腐蝕性測試呈現陰性反應之樣本。 步驟 參數 結果 結論 有效與公認之皮膚刺激之體外測試 () 陽性反應 歸類為刺激性 (1) 6 皮膚刺激之活體測試(單隻實驗動物) 腐蝕性反應 歸類為腐蝕性 (1) 7 皮膚刺激之活體測試 (共三隻實驗動物) () 非激性反應 歸類為刺激性 (1) 8 陰性反應 陰性反應或無數據 陰性反應 進行人體貼膚測試且合乎倫理時 () 刺激性反應 歸類為刺激性 (1) 9 以上皆否 非刺激性反應不需進一步測試不需進一步測試,不分類 不需進一步測試,不分類
9、4 CNS 15030-18, Z 1051-18 3.1.4 腐蝕 腐蝕物是破壞皮膚組織之測試物質,即接觸最多 4 小時之後,三隻實驗動物中至少有一隻出現可見之表皮 到真皮壞死。腐蝕反應之特徵是潰瘍、出血、有血的結痂,而且在觀察期 14 天結束時,皮膚、完全脫髮區域和結痂處由於漂白而褪色。應考慮通過組織病理學來鑑別出可疑之病變。 3.1.5 刺激 3.1.5.1 表 1 提供了單一之刺激物級別,該級別 (1) 在現有分類中敏感度屬於居中的; (2) 瞭解一些測試物質導致效應可能持續整個測試時間;而且 (3) 瞭解一項測試中之動物反應可能變化非常大。附加了一項輕微刺激物級別,供需要有一種以上皮
10、膚刺激物級別之主管單位使用。 3.1.5.2 皮膚病變之可逆性是評估刺 激反應的另一個考慮事項。當發炎現象在兩隻或兩隻以上之實驗動物中持續到觀察期結束時,考慮到脫髮 (有限區域 )、過度角化、過度增生和脫皮,該物質應歸類為刺激物。 3.1.5.3 一次測試 中之動物刺激反應可能變化非常大,就像在腐蝕測試中那樣。有時出現顯著刺激反應,但低於正 向控制測試之平均值,為適當此情況下,而設不同之刺激準則。例如 ,如果在三隻實驗動物中至少有 1 隻在整個研究中出現非常高之平均值,包括病變持續到正常 14 天之觀察期結束時,則該測試物質可以被 指定為刺激物。其他反應也可能滿足此準則。但是,應該確保反應是
11、化學品接觸之結果。這一準則之附加增加了分類制度的靈敏度。 3.1.5.4 表中給出了使用動物測試結果之單一刺激物級別 (第 2 級 )。主管單位(例如農藥 )也可以使用嚴重性較低之輕微刺激物級別 (第 3 級 )。有幾項標準將這兩個級別區分開來 (表 1)。其主要區別在於皮膚反應之嚴重程度。刺激物級別之主要標準是至少 2 隻實驗動物之平均分數 2.3 4.0。對於輕微刺激物級別,至少 2 隻實驗動物之平均分數臨界值為 1.5 2.3。刺激物級別中之測試物質可能從 輕微刺激物級別中排除。 5 CNS 15030-18, Z 1051-18 表 1 皮膚刺激物級別 級別 標準 (1) 在貼片移除之
12、後之 24、 48和 72小時分級中,或者 (如果有反應延遲 ),在皮膚反應開始後之連續 3天的分級中,三隻實驗動物中至少有兩隻實驗動物之紅斑 /焦痂或水腫平均值 2.3 4.0;或者 刺激物 (第 2級 ) (2) 至少有兩隻動物之炎症中持續到正常 14天觀察期之終點,特別考慮脫髮 (有限區域 )、過度角化、過度增生和脫皮;或者 (3) 在一些情況下,動物之間之反應有明顯變異 ,在一隻動物中會有非常明確之與化學品接觸有關之陽性效應,但低於上述標準。 輕微刺激物(第 3級 ) 在 24、 48和 72小時之分級測試中,或者 (如果反應延遲 ),在皮膚反應開始後連續 3天之分級測試中 (當不包括
13、在上述刺激物級別中時 ),三隻實驗動物中至少有兩隻實驗動物之紅斑 /焦痂或水腫平均值 1.5 2.3。3.2 混合物分類 3.2.1 擁有混合物整體數據時之混合物分類 3.2.1.1 混合物將使用物質準則進行分類,考慮 測試和評估策略來發展這些危害級別之數據。 3.2.1.2 與其他危害類別不同,對某些類型之化 學品,可用替代測試來確定其皮膚腐蝕性,此等替代測試能為分類提 供準確之結果,而且施行起來既簡單,又費用相對低廉。在考慮混合 物測試時,分類人員應使用皮膚腐蝕性和刺激性物質分類準則中所載 分層證據權重方法,以幫助確保分類之準確性,並且避免不必要之動物測試。如果一種混合物之 pH值等於或小
14、於 2 或等於或大於 11.5,那麼該混合物即被認為是腐蝕物(皮膚第 1 級 )。如果對 ”鹼 /酸儲備物 ”之考慮以為 (儘管該物質或製劑有很低或很高之 pH 值 )可能沒有腐蝕性,則需要進行進一步之測試確認這一點,最好使用適當的被證明有效的活體外測試。 3.2.2 不擁有混合物整體數據時之混合物分類:銜接原則 3.2.2.1 如果混合物本身並沒有進行過確定其皮膚刺激性 /腐蝕性之測試,但其之各個成分和類似之做過測試之混合物 卻有充分數據,足以確定該混合物之危害特性,則可以依據以下之議 定銜接原則使用這些數據。這可確保分 類過程時到最大程度現有資料使用來確定混合物之危害特性,而無需對動物進行
15、附加測試。 3.2.2.2 稀釋 如果混合物用稀釋劑稀釋,該稀釋劑之腐蝕性 /刺激性分類與腐蝕性 /刺激性最小之原始成分等價或更低的,而且該稀釋劑不會影響其他成分之腐蝕性 /刺激性,則新混合物可歸類為與原始混合物等價之級別。也可使用第 3.2.3 節所述方法。 3.2.2.3 批次 6 CNS 15030-18, Z 1051-18 通常,同一批生產之同一種複雜混合物,其潛在之刺激性 /腐蝕性可認為與同一製造商所生產或管制下之另一批相同產品之潛在刺激性 /腐蝕性相同,除非有理由相信其有顯著之變化,致使該批次潛在之刺激性 /腐蝕性改變,則需要進行新之分類。 3.2.2.4 最高腐蝕性 /刺激性級
16、別之混合物濃度 如經歸類為最高腐蝕性級別之一種測試混合物係經濃縮,則濃縮程度更大之混合物應歸類為最高腐蝕性級別,而毋需再進行附加之測試。如經歸類為最高皮膚刺激性級別之一種測試混合物係經濃縮,且並未含腐蝕性成分,則濃縮程度更大之混合物應歸類為最高刺激性級別,則毋需再進行附加之測試。 3.2.2.5 一種毒性級別內之內插 三種混合物有同樣成分,混合物 A 和 B 屬於相同之刺激性 /腐蝕性毒性級別,而混合物 C 有同樣之毒理學活性成分,其濃度在混合物 A 和 B之活性成分濃度之間,則混合物 C、 A 及 B 屬於相同之刺激性 /腐蝕性級別。 3.2.2.6 實質上類似之混合物 已知下列情況: (1
17、) 兩種混合物 (i) A +B (ii) C + B; (2) 成分 B 之濃度在兩種混合物中基本上相同; (3) 混合物 (i)中成分 A 之濃度等於混合物 (ii)中成分 C 之濃度; (4) 已有 A 與 C 之刺激性 /腐蝕性數據,並且此等數據實質上等價,即該等屬於相同之危害級別,而且可能不會影響 B 之毒性; 如果混合物 (i)已經依據測試資料分類,則混合物 (ii)可以歸類為相同級別。 3.2.2.7 氣膠 如果加入之氣霧發生劑並不影響混合物噴灑時之刺激性或腐蝕性質,則氣膠形式之混合物可歸類為與已經過測試之非霧化形式的混合物相同之危害級別。 3.2.3 混合物之所有成分都有可用數
18、據或只有一些成分有可用數據時之混合物分類 3.2.3.1 為利用所有現有資料對混合物之皮膚刺激性 /腐蝕性危害進行分類,進行了如下假設,此一假設可在適當時應用於分層方法: 一種混合物之 “相關成分 ”是指濃度在 1 %或以上 (固體、液體、粉塵、霧滴和蒸氣為 w/w 濃度,氣體為 v/v 濃度 )之成分,除非認為 (例如就腐蝕性成分而言 )一種濃度小於 1 %之成分仍然與混合物之皮膚刺激性 /腐蝕性分類具有相關性。 3.2.3.2 一般來說,當擁有成分數據,但不擁有 混合物整體測試數據時,將混合物劃分為皮膚刺激性或腐蝕性之方法 是以相加法為基礎的,即每一 7 CNS 15030-18, Z 1
19、051-18 種腐蝕性或刺激性成分都對混合物之全 部刺激或腐蝕性質具有貢獻,貢獻程度與其效力和濃度成比例。當腐蝕 性成分濃度低於歸類為第 1級之濃度限值,但濃度在有助於混合物 歸類為刺激物時,該腐蝕性成分使用權重因數 10。當此種之成分濃度相加時和超過臨界值 /濃度限值時,該混合物歸類為腐蝕物或刺激物。 3.2.3.3 表 2 提供了用來確定是否將混合物歸類為皮膚刺激性物或皮膚腐蝕性物之臨界值 /濃度限值。 3.2.3.4 在對某些類型之化學品 (例如酸和鹼、無機鹽、醛類、苯酚和表面活性劑 )進行分類時,必須特別謹慎。據於許多這樣之物質在濃度 1%時都有腐蝕性或刺激性,第 3.2.3.1 節和
20、第 3.2.3.2 節所述方法可能行不通。對於含有強酸或強 鹼之混合物,應使用 pH 值作為分類標準 (參考第3.2.1.2 節 ),因為與表 2 中的濃度限值相比, pH 值是更好之腐蝕性指標。一種混合物含有之腐蝕性或刺激性 成分如果由於其化學性質而不能根據表 2 所示相加公式對其進行分類,則在該混合物含有的腐蝕性成分 1%之情況下歸類為皮膚第 1 級,在含有之刺激性成分 3%之情況下歸類為皮膚第 2/3 級。下面之表 3 歸納了含有不適用表 2 所述方法的成分之混合物分類。 3.2.3.5 有時,可靠證據可能顯示,當一種成分之濃度高於表 2 和表 3 所述一般濃度臨界水平時,該成分之皮膚腐
21、蝕性 /刺激性並不明顯。在此種情況下,可以依據此等資料對混合物分類 。有時,如果認為在一種成分之濃度高於表 2 和表 3 所述一般濃度臨界水平之情況下,該成分之皮膚腐蝕性 /刺激性並不會明顯,則可以考慮對混合物進行測試。在這種情況下,應使用第 3.2.1.4 節所述和圖 1 所示之分層證據權重方法。 3.2.3.6 如果有資料 顯示一種成分在濃度 1%(腐蝕性 )或 3%(刺激性 )時可能具有腐蝕性或刺激性,則應對混合物進行相應分類。 8 CNS 15030-18, Z 1051-18 表 2 歸類為皮膚分類 (第 1、第 2 或第 3 級 )之一種混合物之成分濃度 使混合物歸類為以下級別之濃
22、度: 皮膚腐蝕物 皮膚刺激物 歸類為以下級別之 成分總和 第 1級 (見下面之備考 ) 第 2級 第 3級 皮膚第 1級 5% 1%但 5% 皮膚第 2級 10% 1%但 10% 皮膚第 3級 10% (10 x皮膚第 1級 )+ 皮膚第 2級 10% 1%但 10% (10 x皮膚第 1 級 )+皮膚第 2級 +皮膚第 3級 10% 備考: 只有部分主管單位會使用皮膚第 1 級 (腐蝕物 )。這種情況下,混合物各自被歸類為皮膚第 1A、第 1B 或第 1C 級,其所有成分之和都必須 5%,才能將混合物歸類為皮膚第 1A、第 1B 或第 1C 級。如果皮膚第 1A 級成分之總和 5%,但皮膚第
23、 1A第 1B 級成分之和 5%,則應將該混合物歸類為皮膚第1B。同樣,如果皮膚第 1A第 1B 級總和 5%,但第 1A+第 1B+第 1C 級之總和 5%,則應將該混合物歸類為第 1C 級。 表 3 一種混合物歸類為皮膚危害物之不適用加和性方法的混合物成分濃度 成分 濃度 混合物歸類為:皮膚 酸之 pH 2 1% 第 1級 鹼之 pH 11.5 1% 第 1級 不適用加和性方法之 其他腐蝕性(第 1級 )成分 1% 第 1級 不適用加和性方法之 其他刺激性(第 2級 )成分,包括酸和鹼 3% 第 2級 9 CNS 15030-18, Z 1051-18 4. 標示:腐蝕 /刺激皮膚物質之標示要項如表 4。 表 4 腐蝕 /刺激皮膚物質之標示要項 第 1級 第 2級 第 3級 象徵符號 腐蝕 驚嘆號 不使用象徵符號 警示語 危險 警告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造成嚴重皮膚灼傷和眼睛損傷 造成皮膚刺激 造成輕微皮膚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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