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715030-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12日 月日 (共2頁)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易燃固體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Flammable solid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易燃固體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 2.1 易燃固體係容易燃燒或經由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之固體。 2.2 易於燃燒之固體為粉狀、顆粒狀或糊 狀物質,其與燃燒之火柴等火源短暫接觸時,如可點燃及火焰迅速蔓延之情況下,具有
2、危害性。 3. 分類 3.1 粉狀、顆粒狀或糊狀物質或混合物如果在依據聯合國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3 部第 33.2.1 節所述測試方法進行之測試中,單次或多次以上之燃燒時間不到 45 秒,或燃燒速率大於 2.2 毫米 /秒,應歸類為易於燃燒固體。 3.2 金屬或金屬合金粉末若能被點燃,並且反應在 10 分鐘內蔓延到樣品之全部長度時,應歸類為易燃固體。 3.3 摩擦可能起火之固體(如火柴)應歸為本級別,直到明確之標準制定。 3.4 依表 1,易燃固體可經由聯合國關於 危險物運輸建議書: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33.2.1 節所述方法 N.1 分為兩個級別 表 1 易燃固體標準 級別
3、 標準 燃燒速率測試: 除金屬粉末之外之物質或混合物: (a) 潮濕部分不能阻燃,且 (b) 燃燒時間 2.2毫米 /秒 1 金屬粉末:燃燒時間 5分鐘 燃燒速率測試: 除金屬粉末之外之物質或混合物: (a) 潮濕部分可以阻燃至少 4分鐘,且 (b) 燃燒時間 2.2毫米 /秒 2 金屬粉末:燃燒時間 5分鐘,且 10分鐘 備考: 對於固態物質或混合物之分類測試,應使用所提供之物質或混合 物。例如,為了供應或運輸目的,所提供化學品之物理形狀不同 於測試時之物理形狀時,該形狀很可能實質性地改變它在分類測 試中之特性,則對該物質或混合物也必須以該形狀進行測試。 2 CNS 15030-7, Z 1051-7 4. 標示:易燃固體之標示要項如表 2。 表 2 易燃固體之標示要項 第 1級 第 2級 象徵符號 火焰 火焰 警示語 危險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易燃固體 易燃固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