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6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1.040.40 N7001-115091-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6月26日 月日 (共2頁)深層海水檢驗法現場溫度之測量 Method of test for deep sea water Measurement of in-situ temperatur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深層海水現場海水溫度及經抽取至陸上出水口處溫度之檢驗。 2. 檢驗方法:由於測量深層海水的現場溫度需將偵測儀器下放至預定深度,因此需使用具有耐壓性且可同時讀取或是記錄水深與溫度的電子式溫度計。由
2、於在某一特定深度下之深層海水其溫度變化很小,因此溫度計亦需使用具有較高穩定性以及較高精確度規格的儀器,使用電子溫度計從事測量工作時,溫度計的校正參數也應在原廠建議的使用期限之內。 3. 測定原理:電子式溫度計溫度的量測原理,係透過溫度與溫度感應計在不同的溫度下被測量到之電子訊號 (如震盪頻率 )強弱之經驗相關方程 式推算得到,因此儀器出廠時製造廠商應會提供換算溫度所需該方程式之校正係數表,或是已事前輸入於讀取器或記錄器中,因此使用前需先檢視該係數是否正確,以準確地量測到真實的海水溫度。 4. 儀器規格:本方法使用溫鹽深儀,具有壓力與溫度探針,規格如下 4.1 壓力探針 4.1.1 偵測頻率:
3、12 Hz 或更高。 4.1.2 量測範圍: 0 2000 m 或更深。 4.1.3 解析度 (resolution): 0.001 %或更佳。 4.1.4 初始準確度 (accuracy): 0.015 %或更佳。 4.1.5 穩定性 (stability):每月 0.0015 %或更佳。 4.2 溫度探針 4.2.1 耐壓性: 2000 m 或更高。 4.2.2 偵測頻率: 12 Hz 或更高。 4.2.3 溫度探針範圍:在 5 35 範圍內。 4.2.4 解析度 (resolution): 0.0002 或更佳。 4.2.5 初始準確度 (accuracy): 0.001 或更佳。 4.
4、2.6 穩定性 (stability):每月 0.0002 或更佳。 5. 測量方法 5.1 依水深溫度測量儀之操作手冊指示輸入原廠提供之水深與溫度校正參數係數值。 5.2 將測量儀施放至海平面下。 5.3 啟動自動量測開關或是執行電腦應用程式。 5.4 將測量儀以每秒約 1 公尺的速度下放至預定測量之深度。注意下放深度不可超過當地海水深度,以免儀器撞底損壞,一般儀器下放深度以離海底深度至少 102 CNS 15091-1, N 7001-1 公尺,在海潮流強勁且海底地形變化 大的區域,儀器離海底的深度最好能保持50 公尺以上。 5.5 下放至預定探測深度後,再將儀器以相同上收速度,回收至海平
5、面。 5.6 關閉自動測量開關或是終止電腦應用程式。 6. 品質管制:各式電 子式溫度計均會有訊號漂移 (drift)的現象而影響量測的準確性,因此使用前需確定仍在有效的校正期限內,如長期使用每年至少需送回原廠校正一次,以取得更新的校正係數表使用,方能獲得準確的溫度。 備考: 深層海水泛指位於海平面 200公尺以下之海水,陽光是海水熱源的唯一來源(除非有海底熱泉),因此在表面混合層深度以內海水溫度與當時氣溫相近或更低一些,在混合層以下海水的溫度便急速降低。圖 1為台灣東部深水海域使用本方法實測到之海水溫度隨深度的變化情形。 圖 1 台灣東岸台東知本深層海水現場溫度隨深度變化之觀測實例 (現場觀測日期、位置與海底深度: 2006 年 10 月 12 日、 121.0633oE; 22.6437oN、 650 m) 0510 15 20 25 306005004003002001000Depth (m)60050040030020010000 5 10 15 20 25 30Temperature (oC)溫度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