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6 6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1.040.40 N7001-215091-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 6 月 26 日 月日 (共 2 頁 )深層海水檢驗法現場懸浮顆粒透光率之測量 Method of test for deep sea water Measurement of in-situ suspended particle transmission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深層海水現場海水懸浮顆粒透光率及經抽取至陸上出水口處懸浮顆粒透光率之檢驗。 2. 檢驗方法:懸浮顆粒透光率的測量是利用一特
2、定波長的入射光經過一定路徑長度後可以量測到與原來入射光強度的百分比。由於測量深層海水的現場懸浮顆粒透光率需將偵測儀器下放至預定深度,因此需使用具有耐壓性且可同時讀取或是記錄水深與透光率的電子式透光度計,使用電子式顆粒透光率計從事測量工作時,透光度計的校正參數也應在原廠建議的使用期限之內。 3. 測定原理:電子式懸浮顆粒透光度計的量測原理,基本上是偵測660 nm波長的入射光在經過一定的光徑長度(Z)後,入射光光強度(I0)在穿透的路徑中被介質消散及散射後所剩下光強度(Iz)的百分比(Tz)。也就是量測到之透光率愈高,海水中所含的懸浮顆粒濃度就愈少,在完全不含懸浮顆粒的水中透光率約在100 %左
3、右。 100II(%)T0zz= 4. 儀器規格 4.1 壓力探針 4.1.1 偵測頻: 12 Hz 或高。 4.1.2 測範圍: 0 2000 m 或深。 4.1.3 解析 (resolution): 0.001 %或佳。 4.1.4 初始準確 (accuracy): 0.015 %或佳。 4.1.5 穩定性 (stability):每月 0.0015 %或佳。 4.2 透光率探針 4.2.1 光源波長: 660 nm (red)。 4.2.2 光徑長: 25 cm 或長。 4.2.3 耐壓性: 2000 m 或高。 4.2.4 反應時間: 0.2 sec 或高。 4.2.5 測範圍: 0
4、100 %。 4.2.6 初始準確: 0.3%或佳。 5. 測方法 5.1 依透光度計測量儀之操作手冊指示輸入原廠提供之水深與透光度校正參數係數值。 5.2 將測量儀施放至海平面下。 2 CNS 15091-2, N 7001-2 5.3 啟動自動量測開關或是執行電腦應用程式。 5.4 將測量儀以每秒約1公尺的速度下放至預定測量之深度。注意下放深度不可超過當地海水深度,以免儀器撞底損壞,一般儀器下放深度以離海底深度至少10公尺,在海潮流強勁且海底地形變化大的區域,儀器離海底的深度最好能保持50公尺以上。 5.5 下放至預定探測深度後,再將儀器以相同上收速度,回收至海平面。 5.6 關閉自動測量
5、開關或是終止電腦應用程式。 6. 品質管制:由於透光計的入射光源均有隨時間衰減 (decay)的情況,會影響到測的準確性,因此需定期或是在使用前進空白 (在含顆的純水中 )及暗光測試,以取得當時計算出透光之正確值,如測試時光源能已衰減至出廠時的 70%以下時,則需送回儀器製造廠商換新的光源。 備考: 深層海水泛指位於海平面200公尺以下之海水,由於其顆含已極其稀少,因此海水可以被光穿透的比也就愈高。圖 1 為主在台灣東部深水海域使用本方法實測之海水懸浮顆透光隨深之變化情形。 圖 1 台灣東岸台東知本深層海水現場懸浮顆透光隨深變化之觀測實 (現場觀測日期、位置與海底深: 2006 10 月 12 日、 121.0633oE; 22.6437oN、 650 m) 50 60 70 80 90 1006005004003002001000Depth (m)600500400300200100050 60 70 80 90 100Transmission (%)深公尺透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