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73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67.120.10 N5249 1514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73月28日 月日 (共2頁)冷藏冷凍畜禽肉 Chilled and frozen meat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冷藏冷凍之家畜肉及家禽肉。 2. 用語釋義 節次 名稱 定義 2.1 屠體 指家畜、家禽經放血後不含內臟之整體或剖體。 2.2 冷藏屠體 指家畜、家禽經放血後不含內臟之整體或剖體,經預冷後移入溫度保持-22之冷藏庫內,中心溫度保持於-27。2.3 冷凍屠體 指家畜、家禽經放血後不含內臟之整體或剖體,經
2、預冷後移入溫度保持-30以下之急速凍結庫內,中心溫度達到-18以下。2.4 機械去骨肉 用機械去骨機將骨肉分離所得之肉。 3. 一般規定 3.1 屠宰衛生檢查:供製冷藏、冷凍肉之家畜及家禽,應於主管機關認可之屠宰場所屠宰,並符合依畜牧法公布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及屠宰作業準則規定。 3.2 預冷條件 3.2.1 豬、牛、羊、兔及其他家畜:屠體吊掛須有適當間隔,並以適當之溫、濕度使後腿中心溫度在24小時以內達到7以下。 3.2.2 雞、鴨鵝火雞及其他家禽類:屠體以氣冷或水冷至胸肉中心溫度達到7以下。 3.3 凍結條件:凍結設備(施)之溫度應能達到-30以下,並有自動溫度紀錄裝置。 3.4 冷藏及凍藏
3、條件:冷藏庫溫度應維持-22,凍藏庫溫度應維持-20以下,並有自動溫度紀錄裝置。 3.5 運輸條件:冷藏或冷凍屠體及屠肉應分別使用清潔衛生之冷藏或冷凍運輸工具運送,冷藏肉中心溫度應維持-27,冷凍肉中心溫度應維持-18以下。 4. 原料肉:應符合CNS 15170肉類產品總則第4.1節原料規定。 5. 冷藏肉 5.1 冷藏 5.1.1 畜肉:依第3.2節規定冷卻,待屠體後腿中心溫度達7以下方得取出,以屠體或屠體經分切、去骨、修整及包裝,然後移入溫度保持-22之冷藏庫內。 5.1.2 禽肉:依第3.2節規定冷卻,待胸肉中心溫度達7以下方得取出,以屠體或屠體經分切、去骨、修整及包裝,然後移入溫度保
4、持-22之冷藏庫內。 2 CNS 15148, N 5249 5.2 品質: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 5.3 品溫:中心溫度應保持於-27。 6. 冷凍肉 6.1 冷凍 6.1.1 畜肉:依第3.2節規定冷卻,待屠體後腿中心溫度達7以下方得取出,以屠體或屠體經分切、去骨、修整及包裝,然後移入溫度保持-30以下之急速凍結庫內。使其中心溫度達到-18以下。 6.1.2 禽肉:依第3.2節規定冷卻,待胸肉中心溫度達7以下方得取出,以屠體或屠體經分切、去骨修整及包裝,然後移入溫度保持-30以下之急速凍結庫內,使其中心溫度達到-18以下。 6.2 品質: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生鮮肉
5、品類衛生標準。 6.3 品溫:中心溫度應保持於-18以下。 7. 機械去骨肉漿 7.1 機械去骨肉漿成品之鈣含量0.75 %以下,蛋白質含量14 %以上,脂肪含量30 %以下。 7.2 機械去骨牛肉漿不得供為人類食用。 8. 凍藏:經冷凍處理後之畜肉或禽肉移置-20以下之凍藏庫保存,凍藏期間之品質,仍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 9. 衛生要求:應符合CNS 15170之衛生要求,且不得使用鹽、糖、防腐劑及其他食品添加物。 10. 檢驗:依據CNS 15150肉及肉製品檢驗法總則。 11. 包裝與標示:本品所使用之包裝材料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定,其
6、標示應符合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引用標準:CNS 3192 包裝食品標示 CNS 15150 肉及肉製品檢驗法總則 CNS 15170 肉類產品總則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 屠宰作業準則 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NS 標準(standard)係指由特定機構針對產品、過程及服務等主題,經由共識,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複使用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
7、ic of China,代號 CNS),係基於保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自然環境衛生,維持自由公平交易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等需要,由標準專責機構(現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透明化程序獲致共識所公布,提供國內相關產業、機關(構)及一般消費大眾參考依循;主要目的在謀求改善產品、程序及服務之品質,增進生產效率,維持生產及消費之合理化,以增進公共福祉。 國家標準化網站 國家標準檢索系統(http:/.tw) 標準化資訊推廣平台(http:/standards.bsmi.gov.tw) 產業技術標準管理服務平台(http:/techstandards.bsmi.gov.tw) 全國標準化獎(http:/ww
8、w.std.org.tw) 更多標準網站資訊,可於前述網站中取得聯結。 正字標記 CNS MARK 正字標記驗證制度係為推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自民國40年起實施的產品驗證制度,是依據標準法及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規定,為落實國家標準的實施而辦理的產品驗證標記。藉由正字標記之核發,可彰顯產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且其生產製造工廠採用之品質管理系統,亦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廠商藉正字標記之信譽,可爭取顧客信賴以拓展市場,消費者亦可經由辨識正字標記圖示,簡易地購得合宜的優良產品,權益因此獲得保障。 正字標記圖示 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英文代號CNS及中文符號組成。 正字標記核准要件 工廠品質管理經評鑑取得標準檢驗
9、局指定品管制度之認可登錄。 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網站 正字標記推廣網站(http:/smark.org.tw) 正字標記查詢系統(http:/cnsmark.bsmi.gov.tw) 相關資訊 Information 發編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Publisher : The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局 址:臺市濟南 1 段 4 號 Address : 4 Chinan Road, Section 1 Taipei, 100, Taiwan 電 話: (02) 2343-1700 Telephone: (886-2) 2343-1700 網 址: http:/www.bsmi.gov.tw Web site : 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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