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73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220.20 Z21271518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73月28日 月日 (共19頁)天然氣不完全燃燒及/或洩漏警報器Incomplete burnning and/or leakage alarm devices for nature ga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檢測天然氣不完全燃燒及 /或洩漏警報器(以下簡稱為警報器)。其分類如下: 1.1 具有天然氣不完全燃燒檢測、警報及 /或發出信號等機能之警報器。 1.2 具有天然氣洩漏檢測、警報及 /或發出信號等機能之警報
2、器。 1.3 具上述第 1.1 節及第 1.2 節機能之複合型警報器。 2. 構造 2.1 外表以不燃性或不易燃性材料予以被覆。 2.2 外殼、蜂鳴器、變壓器等所使用之金 屬需為耐蝕性材料或在其表面施以耐蝕性處理。 2.3 可牢靠地固定於牆壁、天花板等處所且易於更換。 2.4 正常使用狀態下,水滴不易入侵。 2.5 具有調整功能者需具有調整後不致變動其機能之構造。 2.6 通電顯示 2.6.1 在通電狀態需易於確認。 2.6.2 具有運作顯示功能者,在警報發 出時容易確認,在複合型警報器方面,當發出 2 種以上之警報時可判別警報之種類。 2.7 帶電部分因碰觸有感電之危險,該帶 電部分外表須有
3、充分保護措施,並經試驗指試驗合格。 2.8 電源電線之裝置固定性不得移動:電源電線需牢靠固定、不得發生移動之情形。 2.9 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需具有絕緣性。 2.10 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需具有耐電壓性。 2.11 在高濕度條件之下需具有絕緣性能。 2.12 安裝在浴室或水易濺到處之電路,需在電壓所規定之電壓以下,且能有短路安全性之機能。 2.13 在正常使用狀態下,產生脈衝電壓時不得影響使用。 2.14 電流通過之部分(電線除外)需不易損壞且不致影響其導電性。 2.15 電磁繼電器之接觸點需具有密閉性,且不得造成電氣性能之影響。 2.16 電源變壓器需具有絕緣性與耐電壓性。 2.17 外殼
4、以金屬製者應在發生漏電情形時仍能確保安全。 2.18 檢測部分需具有防爆性能。 2.19 濃度及靈敏性 2 CNS 15183, Z 2127 2.19.1 天然氣檢測 部分當天然氣濃度在爆炸下限之 1/4 以上時,能確實發出警報(確實作動),在 1/200 以下時不發出警報(不作動)。 2.19.2 不完全燃燒所產生一氧化碳時排氣試驗能確實且迅速檢出。 2.20 選擇性:對試驗對象之氣體做選擇性檢測時, 不得因乙醇等混雜氣體而發出警報。 2.21 溫度:天然氣警報器不受溫度變化之影響。 2.22 濕度:天然氣警報器不受濕度變化之影響。 2.23 電源電壓變動性:在正常使用狀態下,若電源電壓有
5、變動時需在使用上不受影響。 2.24 溫濕度變化性:溫濕度變化性應能穩定。 2.25 耐用性:性能上,應有長期耐用性。 2.26 警報聲:警報器需有適當的音量。 2.27 初期動作:警報器需有防止初期警報裝置且安定後能迅速呈現監視狀態。 2.28 耐衝擊性: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應能耐衝擊性。 2.29 耐震性:可耐運輸中所產生之震動。 2.30 耐水性:安裝在浴室或水易濺到之處,應不因灑水而在使用上受影響。 2.31 連續作動性:暴露在爆炸下限範圍之 1/4 以上濃度之天然氣時,亦能連續運作。 2.32 引爆性: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應不具有引爆性。 2.33 防塵性:在正常使用狀態下不因粉塵而影響使
6、用性能。 2.34 信號輸出:具有輸出電壓信號之警報器,與其連結之機器應能顯示其輸出所規定之電壓信號。 3. 試驗 3.1 耐燃性試驗:從外殼切取 9 cm2以上正方形(若外殼無 9 cm2以上之正方形平面部分時,則從原厚度切取其一邊長度為 3 cm 正方形做試片)置於水平面約 45度傾斜之狀態下,在該試片中央部分,以管嘴內徑在 0.5 mm 噴出天然氣,空氣口關閉狀態下,以發熱量 42 MJ/ m3以上之天然氣燃燒後所形成長 20 mm 之火燄尖端,從其垂直下方烤 5 秒鐘後,將火燄取走時,確認該試片不會燃燒。 3.2 耐蝕性試驗 外殼、蜂鳴器、變壓器等所使用之金屬材料,應使用耐蝕性材料或經
7、耐 蝕處理,並依下列之規定 (1) 如為表 1 所規定之材料,則免實施耐蝕性試驗。 (2) 表 1 以外材料則依 CNS 8886塩水噴霧試驗法所規定方法實行試驗,並依該標準第 15 節判定方法中面積法之規定,確認分級數字為 9 9.8。 3 CNS 15183, Z 2127 表 1 材料 備註 CNS 4125 青銅鑄件 CNS 4336 黃銅鑄件 鑄件 CNS 12979 鋁合金壓鑄件 CNS 3334 鋅合金壓鑄件 壓鑄件 CNS 12000 鑄件用鋁及鋁合金錠 CNS 3270 不銹鋼棒 CNS 3476 不銹鋼線 CNS 5802 機械結構用不銹鋼鋼管 CNS 6331 配管用不銹
8、鋼鋼管 CNS 8397 彈簧用不銹鋼線 CNS 8399 彈簧用冷軋不銹鋼鋼帶 CNS 8497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不銹鋼鋼料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1244 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 CNS 9998 熱浸法鍍鋁鋼片及鋼帶 表面處理鋼料 CNS 10568 電鍍鍍鋅鋼片及鋼捲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CNS 2257 鋁擠型條 CNS 3667 鋁及鋁合金棒、桿及線 鋁及鋁合金材 CNS 13868 鋁及鋁合金銲接管 CNS 1365 裸軟銅絞電線 CNS 1367 鍍錫硬銅絞電線 CNS 5127 銅及銅合金無縫管 CNS 10442
9、銅及銅合金棒 CNS 13867 銅及銅合金銲接管 銅及銅合金 CNS 11073 銅及銅合金板、捲片 3.3 水滴不侵入性試驗:以目視確認其水滴不侵入性。 3.4 調整性試驗:以目視確認其調整性。 3.5 通電顯示性試驗:正常一般使用狀態下以目視確認其通電顯示性。 備考:對於容易確認定義為,例如以照明度 300 燭光從距離 3 m 處即能確認。 3.6 運作顯示性試驗:正常使用狀態下以目視確認其運作顯示,複合型警報器方面,當發生 2 種以上警報時可依警報之種類予以顯示。 4 CNS 15183, Z 2127 備考:容易確認之定義依第 3.5 節備考之規定。 3.7 電氣試驗指試驗:將不需使
10、用工具即能打開或分離之蓋子、鈕手把等組件拆下,如圖 1 所示試驗指以 30 N 之力量插入,並確認試驗指與帶電部分之接觸狀態。 圖 1 試驗指 單位: mm 接線圖 指示燈 備考 1. 材料:限無特別指定之金屬。 2. 無公差記載處之尺度公差: 角度為0100,尺度為 25 mm 以下者005.0mm,超過 25 mm 者 0.2 mm。 絕緣材料擋板 柄 停止面 關節 圓錐形 角的部分全部施作為倒角 球形交流電源 試驗指試樣5 CNS 15183, Z 2127 3. 接續處應以兩方皆為 90010+之角度,往同一面上同側方向移動。 3.8 電源電線之移動試驗:在電源電線突出外殼之點予以標記
11、後,將電源電線出口之垂直方向及出口開始往直角之方向彎曲,並以 30 N 之力對電源電線各施壓 15 秒鐘後,以目視確認標記是否有移動、連接部分是否有異常之狀況,並拆下外殼檢視電源電線之固定狀態。如經確認施壓 30 N 之力後,標記之移位並未超過 3 mm以上、連接部分亦無異常,且電源電線亦已以電線(栓)等固定裝置予以固定者視為合格。 3.9 絕緣電阻試驗:以直流 500 V 絕緣電阻計量測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金屬間之絕緣電阻,應在 5 M 以上。 3.10 絕緣耐電壓試驗:在帶電部分與有接地危險之非帶電部分金屬間,以符合表 2所規定之電壓,使用耐電壓試驗裝置連續加壓 1 分鐘後,確認其不會引起
12、絕緣破壞。 表 2 規定電壓 60 V以下 超過 60 V 150 V以下 超過 150 V 試驗電壓 (交流 ) 500 V 1000 V (規定電壓 )2 +1000 V 3.11 耐濕度絕緣電阻試驗:將警報器置於周圍溫度 (40 3),相對濕度在 95%以上之環境中,通電 24 小時後,擦去警報器外殼表面上所附著之水分,以直流 500 V 絕緣電阻計量測其在帶電部分與有接地危險之非帶電部分金屬間之絕緣電阻,確認該絕緣電阻應在 0.3 M 以上者為合格。 3.12 短路安全性試驗:安裝在浴室或水易濺到處之電路,電壓需在 30 V 以下,且電路短路時以電壓計及電流計確認短路電流應在 5 A
13、以下。 3.13 脈衝 (Impulse)雜音試驗:在正常使用狀態下,將下列規定之脈衝電壓輸入電源端子及信號端子間,確認電源端子間並未遭到破壞及無錯誤信號及或錯誤警報發出,信號端子間亦未遭到破壞。 (1) 從內部阻力 50 之電源開始將 500 V 之電壓以脈衝幅度 1 微秒,循環週期100 Hz 以正負極導入 3 秒。 (2) 從內部阻力 50 之電源開始將 500 V 之電壓以脈衝幅度 0.1 微秒,循環週期 100 Hz 以正負極導入 3 秒。 3.14 防止接觸不良之措施試驗:接觸部分,為防止接觸不良而採用彈簧性之構造,應以目視確認不得有接觸不良之情形。 3.15 電磁繼電器試驗:電磁
14、繼電器之接觸點為密閉構造,且以目視確認外部負載用之接觸點為單獨使用之構造。 3.16 電源變壓器試驗 3.16.1 電源變壓器本體除以目視確認外尚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6 CNS 15183, Z 2127 (1) 絕緣電阻測試 (1.1) 配備:測試應採 CNS 5198高絕緣電阻計規定之絕緣電阻計。 但若對判定產生疑義,則可使用其他配備。 (1.2) 準備:以供測試變壓器及所屬其同一條線之所有端子(或導線)進行短路後,靜電遮蔽原則上接在鐵心線圈上(或外殼 CASE)。 (1.3) 測試方法:在測試之線圈間及線圈與鐵心(或外殼 CASE)間,施以個別規格之測試電壓(直流),維持 1 分鐘後,在
15、此狀態下測試絕緣電阻。但在規定時間內有可能會超過規定之絕緣電阻值,測定計指示值在安定或是有上昇之傾向時,根據此數值 加以判斷亦可。 (1.4) 個別規格之應規定事項: (a) 測定位置 (b) 測試電壓 (c) 電壓調整時間(必要時) (d) 其他必要事項 (2) 耐電壓測試 (2.1) 配備:配備之電源,大致上為低內部電阻及低功率之交流電源所供應。 (2.2) 準備:以供測試變壓器及其所屬之同一條線之所有端子(或導線)進行短路,將無須測試之線圈及靜電遮蔽接到鐵心實施接地。 (2.3) 測試方法:在測試之線圈間及線圈與鐵心間或是外殼間,實施規定之週波數電壓維持 1 分鐘後,查看有無絕緣破壞、閃
16、亮、弧光等情形。再以電壓調整時間從 0 V 增到每秒 500 V(實效值)以下之比例,增加到規定之測試電壓,維持 1 分鐘後再緩慢減至 0 V。 (2.4) 個別規定之應規定事項: (a) 測試位置 (b) 測試週波數 (c) 測試電壓之調整時間方法(必要時) (d) 測試電壓 (e) 測試電壓調整時間 (f) 其他特別必要事項 (3) 絕緣電阻:負載前,在各線圈間或,線圈及鐵心 間或線圈與 (外殼CASE)、金屬零件間之絕緣電阻,以直流 500 V 或 1000 V 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其值應在 100 M 以上。 (4) 耐電壓:各線圈間或,線圈及鐵心間或線圈與 (外殼 CASE)、金屬零件
17、間,以 50 Hz 或 60 Hz 與正弦波接近之交流電壓,緩緩地增加到測試電壓時,持續 1 分鐘檢視耐電壓應無被破壞之情形,測試電壓應依表 3 之規定。 在實施靜電遮蔽物時,將隔離層連接在鐵心上測試。在全波整流用之線圈上,中性點接地後,使用物質之最高電壓稱為中性點到線圈間之電壓。 7 CNS 15183, Z 2127 表 3 最高使用電壓 V 測試電壓 V 30以下 500 超過 30但在 115以下 1000 超過 115但在 250以下 1500 超過 250 最高使用電壓 2+1000 3.16.2 在最大使用負載狀態下,將電源變壓器之線圈溫升依(迴轉電氣機械)其電阻之大小及下列規定
18、方法量測,應確認符合絕緣種類所規定之溫度以內之值。 備考 1.最大使用負載為連接之警報器在警報狀態時能發出信號之狀態。 2. 溫度規定值如下 A種絕緣物 100 E種絕緣物 115 B種絕緣物 125 F種絕緣物 150 H種絕緣物 170 此外,基準周圍溫度為 30 (1) 以電阻決定溫升之方法:測定法依下列之規定 (a) 直接測定法 使用適當之計量器,在測試開始前及測試結束時直接測定電阻值之方法。 (b) 直流電壓電壓測定法 使用直流線圈:使用適當之計量器,測定在線圈上之電流及調整電壓。 使用交流線圈:交流電壓無調升狀態時,可將直流電壓調升。 (2) 計算與溫升之測定 溫升 (2a)係由下
19、列之公式計算: 1212RRKK=+在此, 1:測定初期電阻 R1時之線圈 (冷狀態 )溫度。 2:溫升測試結束時線圈溫度。 a:溫升測試結束時冷媒溫度。 R1:溫度 1(冷狀態 )之線圈電阻。 8 CNS 15183, Z 2127 R2:溫升測時結束時之線圈電阻。 K:由導線材料 0予以電阻溫度係數倒數,銅為 K=235,如未指定時鋁為 K=225。 實際使用上,可依下列公式計算: ()a)K()RRR(a111122 += 3.17 防爆性能試驗 3.17.1 若為不銹鋼製雙重金屬絲 網者,依據製程表或分析確認是否以符合 CNS 3476不銹鋼線所規定之 316 不銹鋼線所製造,各個金屬
20、絲網之網目距離以顯微鏡確認是否符合 CNS 8829工業用編織鋼線網第 5 節所規定之形狀、尺度及容許差規定之 100 網目以上,並以目視確認基本金屬板之安裝狀況。 3.17.2 多孔質之燒結金屬者,依據製程表或分析等確認是否以符合 CNS 4125青銅鑄件 所規定之青銅鑄件予以製造,且以游標卡尺確認內容積是否在 3 cm3以下,厚 2 mm 以上。 3.17.3 以上述兩種以外構造者,則須確認是否符合 CNS 9821一般用電機具本質安全防爆構造及 CNS 9817一般用電機具耐壓防爆構造等規定。 3.18 濃度試驗及靈敏性試驗 3.18.1 天然氣試驗 (1) 將警報器置入試驗槽內,通電
21、1 小時後,當試驗糟內之試驗氣體達參考表 1 所規定之種類及試驗濃度時,需確認警報器之運作狀態係符合同該表所記載規定之條件。 (2) 當試驗槽內之試驗氣體種類及濃度為表 4 之規定時,將通電狀態下之警報器置入該試驗槽內,以馬錶測計其開始至發出信號及警報之時間,確認符合同表所規定之條件。 3.18.2 將天然氣警報器置入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試驗槽內之條件以表 4 所記載之試驗氣體種類及實施氣體濃度為條件時,確認警報器的運作狀態符合同表所記載之條件。 表 4 警報器種類 試驗氣體種類 試氣體濃度 (%) 條件 完全燃氣用 比空氣輕燃氣用 比空氣輕 12A 13A燃氣用 甲烷 (天然氣 ) 1
22、.25 比空氣重燃氣用 異丁烷 0.45 60秒發出信號及警報9 CNS 15183, Z 2127 3.19 選擇性試驗:依第 3.19.1 節規定之方法進行天然氣之試驗與確認;依第 3.19.1節及第 3.19.2 節規定之方法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 3.19.1 耐混雜氣體 如係浴室以外之警報器安裝於室內之上方處,則將該警報器通電後置入溫度為 38以上 40以下,相對濕度 85%以上之試驗槽內,維持 1 小時後,俟試驗槽內之試驗氣體達表 5-1 所規定種類及濃度時,確認該警報器之運作狀態係符合該表所規定之條件。 如警報器之種類係供比空氣輕之 12 A 13 A 燃氣用者,則在上
23、述 之試驗後,應再將該警報器置入表 5-2 所規定種類及濃度試驗氣體之試驗槽內,通電 1小時後,確認警報器之運作狀態係符合該表所規定之條件。 表 5-1 試驗氣體種類 試驗氣體濃度 (%) 條件 乙醇 (Ethy1 alcohol) 0.1 無發出信號或警報 表 5-2 (比空氣輕 12 A 13 A燃氣用 ) 試驗氣體種類 試驗氣體濃度 (%) 條件 氫 0.05 無發出信號或警報 備考: 無發出信號或警報,係指在天然氣試驗時,確認當警報器與天然氣接觸後之 1 分鐘內,無信號或警報發出。但在試驗浴室以外用不完全燃燒排氣時,則在接觸後 15 分鐘內,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3.19.2 選擇性 (
24、1) 將警報器置入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注入 30 ppm 之一氧化氮氣體持續 5 分鐘後,確認警報器狀態不作動,再加以參考表 2 所記載之氣體及濃度條件時,確認警報器的運作狀態是否符合參考表 2 之規定。 如係浴室內之警報器時,注入 50 ppm 一氧化碳信號及警報不作動,注入 250 ppm 一氧化碳在 5 分鐘內發出信號及警報。 如係浴室以外之警報器時,注入 25 ppm 一氧化碳信號及警報不作動,注入 300 ppm 一氧化碳在 10 分鐘內發出信號及警報,注入 550 ppm 一氧化碳在 5 分鐘內發出信號及警報。 (2) 將瓦斯警報器置入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試驗槽內之氫氣
25、濃度達0.025%之條件與表 7 所記載之試驗氣體種類及試驗氣體濃度相同時,確認警報器應符合同表所規定之條件 5 分鐘以內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3.20 溫度試驗 3.20.1 確認置入通電後警報器之試驗槽,其內部之溫度,在試驗天然氣時為 -1010 CNS 15183, Z 2127 以下,在試驗不完全燃燒排氣時為 0以下,維持此狀態達 1 小時後,分別依第 3.18.1(1)節及第 3.18.2 節之規定進行試驗。 3.20.2 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內部溫度在 50以上,相對濕度在 35%以上 45%以下之試驗槽內,維持 1 小時以後,即在該狀態下依第 3.18.1(1)節及第 3.19.1
26、節之規定進行天然氣之試驗與確認及依第 3.18.2 節、第 3.19.1 節及第 3.19.2節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 3.21 濕度試驗 3.21.1 天然氣試驗 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內部溫度在 35以上 40以下,相對濕度在 85%以上之試驗槽內,(但浴室內之警報器則應置入內部溫度為 40以上 45以下,相對濕度 95%以上之試驗槽內)維持 1 小時以後,即在該狀態下依第3.18.1(1)節之規定進行試驗與確認。 3.21.2 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 (1) 將安裝在浴室內之警報器,置入內部溫度為 45以上 50以下,相對濕度 95%以上之試驗槽內,通電 1小時後,即在此狀態下
27、進行第 3.18.2節及第 3.19.2 節所規定之試驗並予以確認。 (2) 將安裝在浴室以外之警報器,置入內部溫度為 45以上 50以下,相對濕度 60%以上之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即在此狀態下進行第 3.18.2節及第 3.19.2 節所規定之試驗並予以確認。 3.22 電源電壓變動試驗:在正常之使用狀態下,以規定電壓通電 1 小時後,再分別以規定電壓之 90%及 110%通過 10 分鐘後,以第 3.18.1(1)節及第 3.19.1 節之規定進行天然氣之試驗與確認;並以第 3.18.2 節、第 3.19.1 節及第 3.19.2 節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 備考:有
28、關第 3.19.1 節係以表 6 所規定之條件加予試驗。 表 6 試驗條件 試驗中之室內溫度如下: (a) 試驗中之溫度以 20 15,溫度變動為 5為準。 (b) 試驗中之溼度以 65 20%為準。 試驗槽內溫濕度如下: (a) 進行濃度試驗時,試驗槽內溫度以 20 5,溫度變動為 5為準。 (b) 進行濃度試驗時,試驗槽內溼度以 65 5%為準。 備考: 試驗中室內溫度的量測,以距離試驗對象機器約 1 m遠的地方,將溫度計的水銀球部分固定於與機器上面幾乎相同的高度,量測前 後左右四個地方的位置,所量測值之平均值為室溫。 11 CNS 15183, Z 2127 3.23 溫濕度變化試驗:以
29、 CNS 12566環境試驗法 (電氣、電子 )溫濕度組合 (循環 )試驗 所規定之方法進行試驗後,在空氣中放置 2 小時並確認電路應無異常現象。 備考: 試驗以無通電狀態下進行,並依據使用說明書等方法安裝確認回路無異常情形下,除了感應器部分外,電路需實施以下之確認 (1) 在正常使用狀態下無信號及或警報發出。 (2) 有警報狀態時,需發出信號及或警報。 (3) 以目視能確認出之無異常狀態。 3.24 耐用性試驗 3.24.1 耐氣性 依警報器之種類,將表 7 所規定之試驗氣體種類及濃度,先以 100 ml /min吹 30 秒停 1 分鐘之方式反覆進行 1000 次,再在通電狀態下放置 1
30、小時後,以第 3.18.1(1)節及第 3.19.1 節之規定進行天然氣之試驗與確認(但營業用者第 3.18.1(1)節之試驗其氣體之種類及濃度依參考表 2 之規定進行之);並以第 3.18.2 節、第 3.19.1 節及第 3.19.2 節規定之方便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 表 7 警報器種類 試驗氣體種類 試驗氣體濃度 完全燃氣用 比空氣輕燃氣用 比空氣輕 12A 13A燃氣用 甲烷 (天然氣 ) 1 12.25% 天然氣試驗 比空氣重燃氣用 異丁烷 0.40 0.45% 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 一氧化碳 500 600 ppm 備考:以完全燃氣用當做天然氣檢測時,乙醇之濃度以 0.0
31、5%為準。 3.24.2 耐腐蝕性 在溫度 40以上 50以下之狀態下,將警報器置入濃度 0.4 ppm 之亞硫酸氣中,在通電狀態維持 10 天之後,再在空氣中通電 24 小時以上,以第3.18.1(1)節及第 3.19.1 節之規定進行天然氣之試驗與確認(但營業用者第3.18.1(1)節之試驗其氣體之種類及濃度依參考表 2 之規定進行之) ;並以第3.18.2 節、第 3.19.1 節(但試驗之條件以表 6 之規定為準)及第 3.19.2 節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 3.24.3 感應器之耐用性 (1) 天然氣 (除營業用之警報器外) 及不完全燃燒排氣警報器,先依下列 (1.1
32、) (1.5)規定之感應器種類進行試驗後,在空氣中通電 24 小時以上,再以第 3.18.1(1)節及第 3.19.1 節進行天然氣之試驗與確認;並以第 3.18.2節、第 3.19.1 節及第 3.19.2 節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 12 CNS 15183, Z 2127 備考:以完全燃氣用實施天然氣試驗時,乙醇之濃度以 0.05%為準。 (1.1) 如天然氣警報器之感應器為半導體式(氧化錫感應器)時,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溫度為 35,相對濕度 60%之試驗槽內,在氫濃度0.05%狀態下 1 日曝露 2 次,每次各 30 分鐘,反覆此操作 10 天。 (1.2) 如天然氣警報器之
33、感應器為半導體式(氧化鐵感 應器)時,則將感應器自警報器中取出,於溫度 580之空氣中維持 10 天。 (1.3) 如天然氣警報器採接觸燃燒感應器時,則將通電 後之警報器置入溫度為 35,相對濕度為 60%之試驗槽內,在氫濃度 0.1%的狀態下維持 10 天。 (1.4) 不完全燃燒排氣警報器之感應器為半導體式(氧化錫感應器)時,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溫度為 35,相對濕度 60%之試驗槽內,在氫濃度 0.05%狀態下 1 日曝露 2 次,每次各 30 分鐘,反覆此操作 10 天。 (1.5) 不完全燃燒排氣警報器採接觸燃燒感應器時,則 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溫度為 35,相對濕度為 60%之試驗
34、槽內,在氫濃度 0.1%的狀態下維持 10 天。 (2) 如為營業用天然氣警報器,則先將警報器以規定電壓之 110%通電後,置入溫度為 50,相對濕度為 40%之試驗槽內,在氫濃度 0.05%的狀態下維持 30 天,在空氣中依規定通電 24 小時以上,再依第 3.18.1(1)節及第 3.19.1 節之規定進行試驗與確認。 3.25 警報聲試驗:具有聲響之警報器,依 CNS 7183噪音測定法所規定之方法,從距離該警報器發出聲響部位正面 1 m 的位置,以符合 CNS 7129聲度表規定之一般噪音計加予量測,確認應在 70 dB 以上。 3.26 初期動作試驗:確認在正常使用狀態下,開始通電
35、5 分鐘內無警報發出, 5 分鐘後在危險狀態下,應能發出警報。 3.27 耐衝擊性試驗 3.27.1 在水泥地板上放置厚 3 cm 之杉或松之木板,將通電狀態下之警報器從高 30 cm 之位置,朝與本體不同之任意二面任其自由落下後,以目視確認並無異常,並立即以第 3.18.1(1)節規定之方法進行天然氣之試驗與確認,及以第3.18.2 節規定之方法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與確認。 3.27.2 安裝在較低位置之警報器時,以安裝在牆壁通電過之狀態下,將質量 50 g之鋼球從 1 m 之高度任其自由落下衝擊於該警報器後,以目視確認並無異常,並立即以第 3.18.1(1)節規定之方法進行天然氣之試驗與
36、確認,及以第3.18.2 節規定之方法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與確認。 3.28 耐震試驗: 當警報器在運輸之包裝狀態,以震幅為 5 mm 每分鐘震動 600 次之震動試驗機,上下、左右及前後三方向各振動 20 分鐘後,以目視確認並無異常,並立即以第 3.18.1(1)節規定之方法進行天然氣之試驗與確認,及以第 3.18.2 節規定之方13 CNS 15183, Z 2127 法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與確認。 3.29 防水試驗:在正常使用狀態下,從距離警報器上方 0.3 m 處以壓力 10 kPa 向下垂直至 100 度角之範圍內,連續灑水 5 分鐘後,將表面所附著之水分擦乾,再進行下列之試驗
37、與確認: (1) 第 3.9 節絕緣電阻試驗。 (2) 第 3.10 節耐電壓試驗。 (3) 第 3.18.1(1)節天然氣試驗。 (4) 第 3.18.2 節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 備考 1. 灑水器具為在直徑 50 mm 之木板上有噴口直徑 1 mm 之洞 10 個,在口內接上內徑 12 mm 以上之水管。 2. 第 3.9 節絕緣電阻試驗之絕緣電阻確認應在 0.3 M 以上。 3.30 連續鳴動試驗 3.30.1 天然氣試驗,在正常使用狀態下,置入表 8 所規定種類及濃度試驗氣體之試驗槽內,確認是否能持續發出信號及 /或警報達 7 小時以上。 表 8 警報器種類 試驗氣體種類 試驗氣體濃度
38、 (%) 完全燃氣用、比空氣輕燃氣用、比空氣輕12A、 13A燃氣用 甲烷 (天然氣 ) 2.5 天然氣試驗 比空氣重燃氣用 異丁烷 0.9 3.30.2 不完全燃燒排氣檢測部分,在正常使用狀態下,置入表 9 所規定種類及濃度試驗氣體之試驗槽內,確認是否能持續發出信號及 /或警報達 7 小時以上。 表 9 警報器種類 試驗氣體種類 試驗氣體濃度 (%) 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 一氧化碳 500 ppm以上, 600 ppm以下3.31 引爆性試驗:將正常使用狀態下之警報器,置入表 10 規定種類及濃度試驗氣體之試驗槽內 1 小時後,將電源切斷 1 秒鐘,實施 2 次以上,確認是否不會產生引爆。 1
39、4 CNS 15183, Z 2127 表 10 警報器種類 試驗氣體種類 試驗氣體濃度 (%) 完全燃氣用、比空氣輕燃氣用 甲烷 (天然氣 ) 8.0 9.0 比空氣輕 12A 13A燃氣用 甲烷 (天然氣 ) 8.0 9.0 天然氣試驗 比空氣重燃氣用 異丁烷 2.9 3.3 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 氫 19 23 備考: 複合型警報器得僅就天然氣部分或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氣體之種類與濃度進行試驗。 3.32防塵性試驗:將通電狀態之警報器置入符合下列條件之試驗槽內,以第 3.18.1(1)節(但營業用者之試驗氣體種類及濃度依參考表 2 規定)及第 3.19.1 節(試驗條件依表 6)進行天然氣試
40、驗與確認;並以第 3.18.2 節、第 3.19.1 節(試驗條件依表 6)及第 3.19.2 節規定之方法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 y 以在包含 5 種試驗為粉體及試驗用粒子所規定之試驗用粉塵空氣中維持 15分鐘(減光率為每 30 cm 相當於 (20 5)%)。 y 溫度 10以上 30以下,相對濕度 35%以上 45%以下。 3.33 輸出信號顯示試驗:警報器應經確認符合表 11 之規定。至在各種情況時之電壓則依表 12 之規定。 表 11 連結負載 1.2 k 50 k 電源電壓 AC 110 V10%天然氣試驗 10 50周圍溫度 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 0 50 表 12 監視
41、時 有信號輸出 天然氣洩警報時 有信號輸出 不完全燃燒警報時 有信號輸出 警報器異常時 有信號輸出 備考 1. 表 11 之條件,表 12 所規定值係為依表 11 規定範圍之上限與下限之全部組合,顯示信號為表 12 有信號輸出,但關於接續組件,在監視時及燃氣外洩警報時,電壓上限需符合如下之規定 15 CNS 15183, Z 2127 監視時 5 V 6.15 V 燃氣外洩警報時 11 V 15.15 V 2. 不完全燃燒警報時之電壓,在檢測不完全燃燒排氣時,適用於發出不完全燃燒信號。 4. 標示:應在本體上,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1) 型式名稱或商標。 (2) 製造年月。 (3)
42、製造號碼。 (4) 製造者之姓名或名稱。 (5) 適用燃氣。 (6) 家庭用、營業用或家庭營業兩用。 (7) 規定電壓。 (8) 規定週波數。 (9) 規定消耗功率。 (10) 標準延遲時間 (限發信型。 (11) 顯示信號種類 (限發信型 )。 (12) 使用方法概要及使用上需注意事項。 (13) 浴室用之警報器以浴室用為主。 (14) 天然氣用為主。 (15) 有電壓信號顯示以外者,應符合外部警報器之形式名稱或商品名稱。 (16) 有端子部分者,依下列事項標示 (a) 端子記號。 (b) 交流或直流之區別 (限電源端子 )。 16 CNS 15183, Z 2127 參考表 1 試驗氣體濃
43、度(除營業用警報器天然氣試驗之耐腐蝕性試驗,防塵性試驗及耐氣性試驗之試驗濃度以外者) 警報器種類 試驗氣體種類 試驗氣體濃度 條件 氫 1.0% 甲烷 1.25% 異丁烷 0.45% 發出信號或警報 氫 0.04% 甲烷 0.05% 完全燃氣用 異丁烷 0.018%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2)氫 1.0% 甲烷 1.25% 發出信號或警報 氫 0.04% 比空氣輕燃氣用 除了比空氣輕12A 13A 燃氣用之外 甲烷 0.05%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2)甲烷 1.25% 發出信號或警報 比空氣輕 12A 13A燃氣用 甲烷 0.1% (1)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2)異丁烷 0.45% 發出信號或警
44、報 比空氣重燃氣用 異丁烷 0.025%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2)氫 1.0% 甲烷 1.25% 異丁烷 0.45% 發出信號或警報 氫 0.1% 甲烷 0.1% 全燃氣用 異丁烷 0.036%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2)氫 1.0% 甲烷 1.25% 發出信號或警報 氫 0.1% 比空氣輕燃氣用 除了比空氣輕12A 13A 燃氣用之外 甲烷 0.1%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2)甲烷 1.25% 發出信號或警報 比空氣輕 12A 13A燃氣用 甲烷 0.1%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2)異丁烷 0.45% 發出信號或警報 天然氣試驗 家庭用 比空氣重燃氣用 異丁烷 0.05%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2)
45、17 CNS 15183, Z 2127 警報器之種類 試驗氣體種類 試驗氣體濃度 條件 250 ppm 與試驗氣 體之濃度接觸後 5 分鐘內發出信號或警報 浴室內 一氧化碳 50 ppm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2) 550 ppm 與試驗氣 體之濃度接觸後 5 分鐘內發出信號或警報 300 ppm 與試驗氣 體之濃度接觸後 10分鐘內發出信號或警報 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 浴室以外 一氧化碳 25 ppm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2) 註 (1) 第 3.24.2 節耐腐蝕性試驗及 3.32 節防塵性試驗試驗後所進行之濃度試驗以0.05%為準。 (2) 關於無信號或警報發出之確認,在天然氣試驗,將警報
46、器與氣體接觸後 1 分鐘,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浴室內以 5 分鐘,浴室以外以 15 分鐘後加以確認是否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18 CNS 15183, Z 2127 參考表 2 營業用警報器天然氣試驗之耐腐蝕性試驗後、防塵性試驗後及耐氣性試驗後之試驗氣體濃度 試驗氣體濃度 警報器種類 試驗氣體種類 耐腐蝕性試驗後及防塵性試驗後 耐氣性試驗後 條件 氫 1.0% 同左 甲烷 1.25% 同左 異丁烷 0.45% 同左 發出信號或警報氫 0.05% 同左 甲烷 0.05% 同左 完全燃氣用 異丁烷 0.018% 同左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3) 氫 1.0% 同左 甲烷 1.25% 同左 發出信號或警
47、報氫 0.05% 同左 比空氣輕燃氣用 除了比空氣輕12A 13A燃氣用之外 甲烷 0.05% 同左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3) 甲烷 1.25% 同左 發出信號或警報比空氣輕 12A 13A燃氣用 甲烷 0.05% 0.1%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3) 異丁烷 0.45% 同左 發出信號或警報比空氣重燃氣用 異丁烷 0.025% 同左 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3) 註 (3) 針對無信號或警報發出之確認,在天然氣試驗,將警報器與氣體接觸後 1 分鐘,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浴室內以 5 分鐘,浴室以外以 15 分鐘後加予確認是否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引用標準: CNS 1244 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 CNS
48、 1365 裸軟銅絞電線 CNS 1367 鍍錫硬銅絞電線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CNS 2257 鋁擠型條 CNS 3270 不銹鋼棒 CNS 3334 鋅合金壓鑄件 19 CNS 15183, Z 2127 CNS 3476 不銹鋼線 CNS 3667 鋁及鋁合金棒、桿及線 CNS 4125 青銅鑄件 CNS 4336 黃銅鑄件 CNS 5127 銅及銅合金無縫管 CNS 5198 高絕緣電阻計 CNS 5802 機械結構用不銹鋼鋼管 CNS 6331 配管用不銹鋼鋼管 CNS 7129 聲度表 CNS 7183 噪音測定法 CNS 8397 彈簧用不銹鋼線 CNS 839
49、9 彈簧用冷軋不銹鋼鋼帶 CNS 8497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8829 工業用編織鋼線網 CNS 8886 塩 水噴霧試驗法 CNS 9817 一般用電機具耐壓防爆構造 CNS 9821 一般用電機具本質安全防爆構造 CNS 9998 熱浸法鍍鋁鋼片及鋼帶 CNS 10442 銅及銅合金棒 CNS 10568 電鍍鍍鋅鋼片及鋼捲 CNS 11073 銅及銅合金板、捲片 CNS 12000 鑄件用鋁及鋁合金錠 CNS 12566 環境試驗法 (電氣、電子 )溫濕度組合 (循環 )試驗 CNS 12979 鋁合金壓鑄件 CNS 13867 銅及銅合金銲接管 CNS 13868 鋁及鋁合金銲接管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NS 標準( standard)係指由特定機構針對產品、過程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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