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7 3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220.20 Z2128 1518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7 3 月 28 日 月日 (共 9 頁 )液化石油氣不完全燃燒 警報器Incomplete burnning alarm devices for L.P.G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液化石油氣不完全燃燒警報器(以下簡稱為警報器)。 2. 構造 2.1 外表材料:外表以金屬或不易燃性之合成樹脂予以被覆。 2.2 耐蝕性:外殼、蜂鳴器、變壓器等所 使用之金屬需為耐蝕性材料或在其表面施以耐蝕處理。 2.3
2、 固定方式:為能牢固地固定於牆壁等處所,且易於更換之構造。 2.4 防止水滴滲入:為正常使用狀態下,水滴不易滲入之構造。 2.5 附屬裝置之影響:不得安裝對性能有害影響可能之附屬裝置。 2.6 通電顯示燈:具有容易確認在通電狀 態下之通電顯示燈,且於周圍明亮度 300燭光的狀態下,在距離前方 3 m 之地方能明確地識別燈亮者。 2.7 帶電部禁止外露:從外部因被碰觸而 有感電危險之虞之帶電部,其外表應具有充分之保護措施。 2.8 電源線之固定:電源線應牢靠固定於外殼內部。 2.9 絕緣電阻: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間之絕緣電阻,當負載電壓為直流 500 V 時,應為 5 M 以上。 2.10 耐電
3、壓性: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金屬部分間之耐電壓性,規定電壓在 60 V 以下者,應能負載 500 V 達 1 分鐘;規定電壓在 60 V 以上 150 V 以下者,則應能負載 1000 V 達 1 分鐘。 2.11 耐溫濕之絕緣電阻 : 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間之絕緣電阻,在溫 403,相對濕在 95%以上之態下,負載以直 500 V 之電壓時應在 0.3 M 以上。 2.12 供耐濕度防水滴構造檢測部之電路:其第一次側邊電路應予絕緣,且該電路之電壓應在 30 V 以下,短路電流應在 5 A 以下。 2.13 耐衝擊電壓: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所產生之衝擊電壓,應不致影響使用。 2.14 熔線:具有熔線者,
4、該熔線應採符合 CNS 2227低壓配線用筒型熔線及 CNS 6050屋外用熔線夾之規定,或與其同等以上者。 2.15 繼電器(電池繼電器):具有繼電器(電池繼電器)者該接觸點應採密閉之構造,且其內部負載與外部負載並無兼用之情形。 2.16 檢測元件 2.16.1 檢測元件之材料與構造:檢測元件以不銹鋼製雙重金屬絲網或多孔質之燒結合金包覆。 2.16.2 檢測元件之防爆性能:檢測元件為具有防爆性能之構造。 2 CNS 15184, Z 2128 2.16.3 持續運作:縱使長時間暴露於液化石油氣中亦能持續運作。 2.16.4 耐引爆性能:當液化石油氣之濃度在爆炸限界以內時不致有引爆之可能性。
5、2.17 警報發生時之氣體濃度:在正常狀態下,當一氧化碳及氫之濃度達到規定之濃度時,警報器應具有確實運作發出警報之功能(以下簡稱警報功能),如信號發出者不具有警報聲或警報功能者,其所發出信號即僅限發出信號至分離型警報器之警報部之機種。 2.18 檢測之靈敏度 :在正常使用狀態下, 與規定運作濃度之一氧化碳及氫 接觸時,應迅即運作。 2.19 警報聲量及其開始與停止時間 2.19.1 警報聲量:在規定之電壓下,於距離警報器前方 1 m 處所量測之音量應在70 dB 以上。 2.19.2 初期警報停止時間:所發出之初期警報聲,應在不影響正常使用 (2 分鐘內 )停止警報聲。 2.19.3 警報功能
6、開始之時間:具有防止初期警報迴路者, (在 5 分鐘後 )能正常使用。 2.20 耐衝擊及耐震性 2.20.1 墮落衝擊:在正常使用狀態下能耐自由墮落所生之衝擊 。 2.20.2 震動:能耐正常運輸中所產生之震動。 2.21 耐溫濕性 2.21.1 溫度:在正常使用之狀態下,溫度在 0 至 50 之間有所變化時,應不致影響其使用 。 2.21.2 濕度:在正常使用之狀態下,當溫度在 45 至 50 之間,相對濕度在 60%以上之狀態下,應不致影響其使用。 2.21.3 耐濕防水滴構造之檢測部之耐溫濕性 : 當耐濕防水滴構造之檢測部之溫在 45至 50之間,相對濕在 95%以上之態下,應致影響其
7、使用。 2.22 耐電壓變動性:當電源電壓在規定電壓 90%至 110%之範圍內變動時,應不致影響其使用。 2.23 耐混雜氣體性:在正常使用狀態下,不致因食物調理時產生熱氣、油煙、酒精等,肇致其使用受影響。 2.24 耐氣體性:當持續暴露於規定濃度之氣體中時,應不致影響其使用。 2.25 耐用性:應能耐長期之使用。 2.26 防水性:耐濕度防水滴構造之檢測部,其運作應不致因洒水等而使其在使用上受影響。 2.27 與遮斷部之連動功能:應具有能發出控制遮斷氣體通路(以下稱遮斷部)功能等之信號裝置,其所連接之檢測部,應符合第 2.27.1 節及第 2.27.2 節之規定,與遮斷部連接之檢測部則應符
8、合第 2.27.3 節之規定 。 2.27.1 如所連接者為發出有電壓信號等之檢測部(除內鍵控制遮斷部功能者外)時,其在無警報發出時之監視期之顯示電壓為直流 6 V;在警報發出時之警報期為直流 12 V。 3 CNS 15184, Z 2128 2.27.2 如所連接者為具有無電壓接觸點之檢測部(除內鍵控制遮斷部功能者外)時,在監視期接觸點係打開,在警報期接觸點係反覆開關,停電時接觸點則係打開。 2.27.3 供電氣予遮斷部的檢測部之警報功能,不應因與遮斷部之連動而受影響。 3. 試驗 3.1 耐燃性 試驗:以目視確認是否為金屬,如並非金屬而為合成樹脂時,則其不燃性應經試驗確認,試驗之方法,係
9、自外殼取 9 cm2以上之正方形平面部分(若外殼無 9 cm2以上之平面部分,則切取原厚度之一邊長度為 3 cm 之正方形做為試片),將該試片置於與水平面成 45 度角之傾斜的狀態下,再在該試片下端之中央部分,以管嘴內徑為 0.5 mm 之噴嘴噴出燃氣,在空氣口關閉之狀態下,以發熱量 12,000 kcal/kg 以上之燃氣燃燒後所形成長 20 mm 之火燄尖端在試片垂直下方烤 5 秒鐘,當火燄取走時,確認該試片不會燃燒或能在 10 秒鐘內自行熄滅者為合格 。 3.2 耐蝕性試驗:以符合 CNS 8886鹽水噴霧試驗法第 2 節裝置條件所規定之噴霧室,及規定之鹽水溶液噴霧 24 小時後,立即以
10、自來水洗滌,置於室溫約 24小時,使其自然乾燥再以目視確認該 金屬表面(含使用放大鏡),確認在材料表面或耐蝕包覆膜無明顯變化者視為合格。 3.3 固定性試驗:以螺栓及專用托架固定 安裝於牆壁後,確認不得拆下,確認能牢固地固定,另易於使用工具拆卸者,視為合格。 3.4 防水滴滲入試驗:以目視檢查其構造 ,確認水滴不致沿電源電線之入口及外部信號顯示之電線出口滲入。 3.5 附屬裝置之影響試驗:以目視檢查其 構造圖等予以確認,並無瓦斯產生時會使檢測、警報等功能喪失或可能有有害影響之附屬裝置。 3.6 通電顯示燈試驗:在照明度 300 燭光之室內,將檢測部分(分離型警報器則須連接分離警報部,以下相同)
11、設置於距離地板為 2 m 之牆壁上,通電點亮通電顯示燈,再從距離該燈 3 m 之位置,以目視確認可見該燈之亮光者為合格。 3.7 電氣用品之試驗 3.7.1 充電部之禁止外露試驗 將不需使用工具即可打開、分離之外殼、扣具等全部拆下,如圖 1 所示,將試驗指以 3 kg 力量插入,以目視確認手指與帶電部(與絕緣變壓器連接兩側電路之接地電壓及線間電壓交流 30 V 以下直流 45 V 以下者除外) 之接觸狀態,並以目視確認外部信號 顯示端等是否為了讓人不易碰觸而做了保護措施,確認插入之試驗指不與 帶電部接觸及外部信號顯示端子等受到保護者,視為合格。 4 CNS 15184, Z 2128 圖 1
12、試驗指 3.7.2 電源電線之移動試驗:在電源電 線突出外殼之點予以標記後,將電源電線出口之器體面從垂直方向及器體之出口開始往直角之方向彎曲,並以 3 kg之力對電源電線各施壓 15 秒鐘後,以目視確認標記是否有移動、連接部分是否有異常之狀況,並拆下外殼檢視電源電線之固定狀態。如經確認施壓 3 kg 之力後,標記之移位並未超過 3 mm 以上、連接部分亦無異常,且電源電線亦已以電線(栓)等固定裝置予以固定者視為合格 。 3.7.3 絕緣電阻試驗:以直流 500 V 絕緣電阻計測量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金屬間之絕緣電阻應在 5 M 以上。 3.7.4 絕緣耐電壓試驗:在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金屬部分間,
13、使用絕 緣耐壓試驗器,依規定電壓之大小,按絕緣耐壓試驗器之指示之電壓,連續施加交流電壓 1分鐘後,確認並未有絕緣遭受破壞之情況發生 。 3.7.5 耐濕度絕緣電阻試驗:將警報器置於周圍溫度為 (40 3) ,相對濕度在 95%以上之環境中,通電 24 小時後,擦去警報器外殼表面上所附著之水分,以直流 500 V 絕緣電阻計測量其在帶電部分與有接地危險之非帶電金屬部分間之絕緣電阻,確認該絕緣電阻在 0.3 M 以上者為合格。 3.7.6 供耐濕度防水滴構造檢測部電路之試驗: 經以第 3.7.4 節規定之絕緣耐電壓試驗確認後之供耐濕度防水滴構造檢測部試樣接線圖(例)指示燈 交流電源 絕緣材料 球形
14、圓筒形 5 CNS 15184, Z 2128 之電路(第二次側),並將第一 次側之電源變壓器使其絕緣後,使用電壓計及電流計測計其電路電壓及該 電路短路時之短路電流,確認電路之第二次側為從第一次側及檢測部電路之電壓應在 30 V 以下,短路電流在 5A 以下者為合格。 3.7.7 耐脈衝電壓試驗:在正常使用狀 態下,將以下列所規定之脈衝電壓,在電源端子間及外部信號顯示端子間施加耐脈衝電壓。 (1) 從內部阻力 50 之電源開始將 500 V 電壓以脈衝寬 l sec 反覆周期 100 Hz 3 秒鐘。 (2) 從內部阻力 50 之電源開始將 500 V 電壓以脈衝寬 0.1 sec 反覆周期1
15、00 Hz 3 秒鐘。 在電源端子間導入脈衝電壓時(含換氣警報聲, 以下相同)無警報聲發出,且信號係指顯示換氣注意 通知及警報等發出狀態之各顯示燈及液化石油氣通路(以下簡稱燃氣通 路)具有為了控制信號而發出信號功能裝置等稱為外部信號顯示,以下 相同使用上無異常,且確認在外部信號顯示端子間導入脈衝電壓時無破壞等異常者為合格。 3.7.8 熔線品質確認試驗:依構造圖及 試驗報告書等以目視確認熔線之品質,確認符合第 2.14 節之規定或與其同等以上者為合格。 3.7.9 繼電器品質確認試驗:依構造圖 以目視確認繼電器之構造及與接觸點連接狀態,確認為密閉構造且內部負載與外部負載無兼用者為合格。 3.8
16、 防爆性能等相關試驗 3.8.1 檢測元件之材與構造試驗 : 依據屬絲網或多孔質之燒結合之製程表等為 CNS 3476銹鋼線之 316 或 CNS 4125青銅鑄件之 BC 3,以游標卡尺測屬絲網及雙重屬絲網燒結合之其 內容積及厚後實施,確認屬絲網或燒結合材符合上述 CNS 之規定,屬絲網為雙重屬絲網燒結合為內容積 3 cc 以下,厚 2 mm 以下者為合格。 3.8.2 檢測元件之防爆性能:以不銹鋼 製雙重金屬絲網或多孔質之燒結合金包覆之檢測元件,將包覆檢測元件之 金屬絲網或燒結合金放入爆炸試驗器內,爆炸試驗器內之異丙烷濃度以 2.5%以上 3.5%以下之濃度以高壓放電,每隔5 秒鐘連續 1
17、00 次進行,使檢測元件內之氣體爆炸之試驗,此時確認金屬絲網或燒結合金無變形等異常發生 ,確認金屬絲網或燒結合金外之燃氣無爆炸及金屬絲網或燒結合金無變形等異常者為合格。 如上述以外上構造者確認應符合 CNS 9821一般用電機具本質安全防爆構造及 CNS 9817一般用電機具耐壓防爆構造等規定。確認符合本質安全防爆構造或耐壓防爆構造之基準者為合格。 3.8.3 持續運作試驗:將檢測部等置入一氧化碳濃度 550 ppm 以上 650 ppm 以下及氫濃度 275 ppm 以上 325 ppm 以下,試驗氣體原則上使用一氧化碳與氫比率 2:1 混合而成之氣體,以相同之試驗器內通電 7 小時,確認能
18、使其持續發出警報聲信號,確認檢測部能 持續發出警報聲信號且試驗結束後警報聲 6 CNS 15184, Z 2128 信號能停止者為合格。 3.8.4 耐引爆性試驗:將檢測部等置入 5 l 以上 10 l 以下之爆炸試驗器中,在試驗器內之異丁烷濃度為 2.5%以上 3.5%以下之狀態下通電 2 小時,確認檢測部等的周圍氣體無引爆,確認試驗中,檢測部等周圍之異丁烷無引爆者為合格。 3.9 警報發生時之氣體濃度試驗 將通電 1 小時使其穩定的檢測部等置入警報濃度試驗器中,一邊慢慢地增加該試驗器內的試驗氣體濃度,一邊量 測該檢測部等作動時的濃度(以下簡稱警報濃度),確認是否符合下列表 1 所記載之條件
19、。以下警報濃度量測依照此方法,量測條件除各別項目溫度、 濕度、電源電壓變動試驗場合外,在正常使用之環境下為規定電壓、規定週波 數,此外,可連結之檢測部等如為兩個以上之分離型警報器時,則連同各個檢測部量測警報濃度。 以符合警報器濃度檢查之方法欄內 所指示之條件進行,確認試驗後,停止作動者為合格。 此外,上述檢查方法表 1 第 (3)項為警報聲,俟信號發出換氣注意通知後發出(以下相同)。 還有關於信號,以申請之各個型式 之規定為準,但是信號內與遮斷部連動檢測部等的外部信號顯示以與第 3.20 節遮斷部之連動並應符合第 3.20.2 節與第3.20.3 節之合格判定基準為準。 表 1 試驗氣體濃度
20、項次 一氧化碳 氫 符合條件 (1) 50 ppm以下 25 ppm以下 無換氣注 意通知(與顯示燈及 警報聲做區別之換氣 警報聲,以下相同) (2) 超過 50 ppm 250 ppm以下 超過 25 ppm 125 ppm以下 發出換氣注意通知 (3) 超過 150 ppm 550 ppm以下 超過 75 ppm 275 ppm以下 即時發出警報聲 3.10 靈敏度試驗 3.10.1 將通電後檢測部等置入一氧化碳濃度為 250 ppm 及氫濃度為 125 ppm 試驗槽內不予擾動而靜置,以馬錶等計時器量測,確認能在 5 分鐘以內發出換氣注意通知或警報聲/信號者為合格。 3.10.2 將通電
21、後檢測部等置入一氧化碳濃度為 550 ppm 及氫濃度為 275 ppm 試驗槽內不予擾動而靜置,以馬錶等計時器量測,確認能在 1 分鐘以內發出換( 5 分鐘以內達到規定濃 )( 5 分鐘以內達到規定濃) 7 CNS 15184, Z 2128 氣注意通知或警報聲/信號者為合格。 3.11 警報音量及其開始與停止時間之試驗 3.11.1 警報音量試驗:將試驗氣體注入檢測部,使警報器發出警報聲,以 CNS 7183噪音級測定方法之規定,自距離檢測部正面 1 m 位置,以符合 CNS 7129聲度表規定之一般噪音計予以測量,其音量(除換氣注意通知外)應在 70 dB 以上。如屬複合型警報器則尚應確
22、認能與燃氣外洩警報聲有明顯之區別 。 3.11.2 初期警報停止時間試驗:將未通電達 30 日以上之警報器,以馬錶等計時器測計其自開始通電發出警報聲至初期警報聲停止之時間,確認其能在 2 分鐘以內停止者為合格 。 3.11.3 警報功能開始時間試驗:將未通電達 30 日以上之警報器予以通電,在開始通電之 5 分鐘內應無警報聲發出, 5 分鐘後與濃度 550 ppm 之一氧化碳及濃度 275 ppm 之氫試驗氣體接觸時,以馬錶等計時器測計能在 1 分鐘以內發出警報聲/信號者為合格 。 3.12 耐衝擊及耐震動試驗 3.12.1 墮落試驗:在水泥地面上水平放置 3 mm 厚之杉板,將通電狀態之警報
23、器自30 cm 之高度自由落下兩次後,以目視確認 其在使用上並無異常,再依第3.9 節之規定施行試驗,以能符合該節之規定者為合格 。 3.12.2 耐震試驗:當警報器在運輸之包裝狀態,以全震幅寬為 5 mm 每分鐘震動600 次之震動試驗機,上下、左右及前後三方向各振動 20 分鐘後,以目視確認其在使用上並無異常,再依第 3.9 節之規定施行試驗,以能符合該節之規定者為合格 。 3.13 耐溫濕度試驗 3.13.1 耐溫試驗 (1) 將已通電之警報器在 0 以下之狀態下保持 1 小時,確認信號並無異常後,再依第 3.9 節之規定施行試驗,以能符合該節之規定者為合格。 (2) 將已通電之警報器在
24、溫度為 50 以上,相對濕度在 35%以上 45%以下之狀態保持 1 小時,確認信號並無異常後,再依第 3.9 節之規定施行試驗,以能符合該節之規定者為合格。 3.13.2 耐濕試驗:將已通電之警報器在溫度為 45 以上 50 以下,相對濕度在 60%以上之狀態保持 1小時,確認信號並無異常後,再依第 3.9 節之規定施行試驗,以能符合該節之規定者為合格。 3.13.3 耐濕度防水滴構造檢測部之高 溫多濕試驗:將已通電之警報器在溫度為45以 上 50 以下,相對濕度在 95%以上之狀態保持 1 小時,確認信號並無異常後,再依第 3.9 節之規定施行試驗,以能符合 該節之規定者為合格 。 3.1
25、4 耐電壓變動試驗:將通電過的警報器使其電源電壓分 別以規定電壓之 90%及110%導入,並各保持 10 分鐘後,分別確認其運作並無異常後,再分別依第 3.9節之規定施行試驗,以均能符合該節之規定者為合格 。 8 CNS 15184, Z 2128 3.15 耐混雜氣體試驗:將已通電之警報器,置入溫度在 38 以上 40 以下,相對濕度在 85%以上之試驗槽內,保持 1小時後,即在此狀態下,使試驗槽內乙醇之濃度達 1000 ppm 以上,確認其與該濃度之乙醇接觸後之 15 分鐘內並無警報聲、信號發出為合格 。 3.16 耐氣體試驗:將濃度在 500 ppm以上 600 ppm以下之一氧化碳及濃
26、度在 250 ppm以上 300 ppm 以下之氫試驗氣體,以每分鐘 100ml 之量,朝已通電之警報器吹過,並以每吹 30 秒鐘即停止 1分鐘之方式,反覆達 1000 次,在通電狀態下置於室內 1 小時後,確認信號無異常後,再依第 3.15 節之方法(但乙醇濃度由1000 ppm 改為 500 ppm)進行耐混雜氣體試驗,除經確認符合第 3.15 節之規定外,並確認信號無異常,且當一氧化碳濃度為 25 ppm 及氫濃度為 12.5 ppm時警報器並不運作,但能在一氧化碳濃度在 25 ppm 以上 550 ppm 以下及氫濃度在 12.5 ppm 以上 275 ppm 以下之間運作(發出換氣注
27、意通知後發出警報聲、信號) 。 3.17 耐用性試驗:將警報器在通電與無通電狀態下各放置 2 個月以上,經確認其信號並無異常後,分別依第 3.9 節及第 3.11 節之規定試驗,確認能符合其規定。 3.18 防水試驗:將已通電之警報器安裝於牆壁上,依 CNS 8266船用電機器具防水試驗通則施行第 3.2 節第 2 類噴 洒 水試驗,從距警報器垂直上方 30 cm 至100 度角之範圍內,以 10 kPa 之壓力,將水由 洒 水器(在直徑 50 mm 木板上挖10 個直徑 1 mm 之噴水口,口內連接以內徑 12 mm 以上水管)連續 5 分鐘向警報器 洒 水後,再擦去其表面所附著之水分,依第
28、 3.9 節之規定試驗,確認符合該節之規定 。 3.19 耐腐蝕性氣體試驗:將已通電之警報器置入濃度為 0.4 ppm 之亞硫酸氣體試驗槽中,在溫度 40 以上 50 以下之狀態下維持 10 天之後,在空氣中通電 24小時以上,經確認信號無異常後,再分別依第 3.9 節及第 3.15 節(但試驗槽內之溫度為 20 ,相對濕度為 65%)之規定進行試驗,確認符合各該節之規定。 3.20 與遮斷部之連動功能試驗 3.20.1 在規定電壓下,將已通電之警報器與外部顯示之 (4.7 0.5) k 之負載電阻連接,確認使用直流電壓計量測其在 監視期端子間之顯示電壓係為直流 (6 1) V,警報期端子間之
29、顯示電壓係為直流 12122.0+V。(如與警報器連接之負載電阻為 1.2 k 以下時,則確認量測申請書上所記載之負載電阻係在顯示電壓之容許差內) 。 3.20.2 在規定電壓下,以電流計確認已通電之警報器其外部信號顯示之接點,在監視時係打開狀態,且警報時為關閉狀態,或者監視時為關閉狀態,警報時則為反覆開閉,停電時為開狀態,且確認信號輸出至遮斷部作動 之時間,符合申請書上所記載之範圍內者為合格 。 3.20.3 依第 3.9 節之方法測量遮斷部連接與不連接狀態下之警報濃度,應符合該節之規定外,且確認信號輸出至遮斷部作動之時間,符合申請書上所記載之範圍內者為合格。 9 CNS 15184, Z
30、2128 4. 標示(使用說明書及保證書):應在本體上,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1) 型式名稱或型號。 (2) 製造年月。 (3) 製造號碼。 (4) 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5) 額定電壓。 (6) 額定週波數。 (7) 額定消耗電力。 (8) 外部信號輸出的種類 (為監視時,警報時及功能停止時的電壓還有接點的狀態等 )。 (9) 使用上須注意之相關事項 (a) 安裝之相關事項(含與外部訊號輸出端子連接之戶外蜂鳴器等形式名)。 (b) 勿自行拆裝之相關警語。 (c) 註明不可落下或衝擊等相關事項。 (10) 分離型警報器有分檢測部及警報部(包含應連動檢測部還有警報部的型號)應連動。
31、(11) 具耐濕度防水滴構造者應予以標示。 (12) 在具有端子部者,記載下列所之事項 (a) 端子記號(電源用還有外部信號輸出用)等區別。 (b) 交流及直流之區別狀況。 (c) 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 引用標準: CNS 2227 低壓配線用筒型熔線 CNS 3476 不銹鋼線 CNS 4125 青銅鑄件 CNS 6050 屋外用熔線夾 CNS 7129 聲度表 CNS 7183 噪音測定法 CNS 8266 船用電機器具防水試驗通則 CNS 8886 鹽 水噴霧試驗法 CNS 9817 一般用電機具耐壓防爆構造 CNS 9821 一般用電機具本質安全防爆構造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
32、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NS 標準( standard)係指由特定機構針對產品、過程及服務等主題,經由共識,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複使用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代號 CNS),係基於保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自然環境衛生,維持自由公平交易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等需要,由標準專責機構 (現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透明化程序獲致共識所公布,提供國內相關產業、機關 (構 )及一般消費大眾參考依循;主要目的在謀求改善產品、程
33、序及服務之品質,增進生產效率,維持生產及消費之合理化,以增進公共福祉。 國家標準化網站 國家標準檢索系統( http:/.tw) 標準化資訊推廣平台( http:/standards.bsmi.gov.tw) 產業技術標準管理服務平台( http:/techstandards.bsmi.gov.tw) 全國標準化獎( http:/www.std.org.tw) 更多標準網站資訊,可於前述網站中取得聯結。 正字標記 CNS MARK 正字標記驗證制度係為推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自民國 40 年起實施的產品驗證制 度,是依據 標準法及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規定,為落實國家標準的實施而辦理的產品驗證標記。
34、藉由正字標記之核發,可彰顯產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且其生產製造工廠採用之品質管理系統,亦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廠商藉正字標記之信譽,可爭取顧客信賴以拓展市場,消費者亦可經由辨識正字標記圖示,簡易地購得合宜的優良產品,權益因此獲得保障。 正字標記圖示 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英 文代號 CNS及中文符號組成。 正字標記核准要件 工廠品質管理經評鑑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品管制度之認可登錄。 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網站 正字標記推廣網站( http:/smark.org.tw) 正字標記查詢系統( http:/cnsmark.bsmi.gov.tw) 相關資訊 Information 發編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Publisher : The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局 址:臺市濟南 1 段 4 號 Address : 4 Chinan Road, Section 1 Taipei, 100, Taiwan 電 話: (02) 2343-1700 Telephone: (886-2) 2343-1700 網 址: http:/www.bsmi.gov.tw Web site : 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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