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87.060.20 K1091236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3 年 8 月 21 日 94 年 3 月 25 日 (共 2 頁 )珂 王 羅 王 定 (工業級) Collodion for industrial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乙醇 (Ethyl Alcohol)與乙醚 (Ethyl Ether)之混合液溶解硝化纖維素而製成,用於照相材料等之工業級珂 王 羅 王 定 (Collodion),以原料硝化纖維素之品質,硝化度之差異,含量,溶劑
2、之配合率,可供各種不同性質之用途。 2. 外觀:無色透明,而黏稠之液體,具有乙醚臭,具引火性,塗布在玻璃板上而置放空氣中時,使乙醇及乙醚自然蒸發後,保留柔軟之無色透明薄膜不發生皺紋者,並不得含有可塑劑,甲醛及汽油等礦物油者。 3. 硝化纖維素:本品所用硝化纖維素符合表 1 之規定。 表 1 含氮量, % 11.40.4 粘度,秒 20 至 100 游離酸, wt.% 0.03 以下 可塑劑 不添加可塑劑者 溶解性 乙醚與乙醇 (1: 1)混合液中可完全溶解者 溶液外觀 2至 4%溶液為無色透明而具有黏性之液體 4. 乙醚及乙醇符合表 2 之規定。 表 2 乙醇 乙醚 比重0.8125 0.72
3、 至 0.73 含量, %96以上 游離酸, % 0.0005 以下 不揮發分, % 0.0005 以下 5. 濃度:本品應含有硝化纖維素 2 至 4%。 6. 酸度:對石蕊試紙應不呈酸性反應。 7. 塗膜:在玻璃板上,塗布 2 至 4%之溶液,置放空氣中,使其乙醇及乙醚揮散後之皮膜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7.1 皮膜應為無色透明。 7.2 無針孔 (Pin-hole)。 2 CNS 2361, K 1091 7.3 不混合可塑劑。 7.4 膜面無線狀,斑點及皺紋。 7.5 不混濁者。 7.6 乾燥不過速,不過遲者 (3 分鐘以內 )。 8. 檢驗 8.1 硝化纖維素:依 CNS 2358工業用硝化纖維素檢驗法。 8.2 乙醇:依 CNS 1528 乙醇 (95%)(試藥 )。 8.3 乙醚:依 CNS 1712化學試藥(二乙醚)。 8.4 酸度:取樣品 5mL 加入水 5ml 中,即析出珂 王 羅 王 定 ,其溶液對石蕊試紙應不呈酸性反應。 引用標準: CNS 1528 乙醇 (95%)(試藥 ) CNS 1712 化學試藥(二乙醚) CNS 2358 工業用硝化纖維素檢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