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騎乘機車用安全帽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13.340.20 2396 Z2009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4 年 4 月 28 日 92 年 1 月 13 日(共 11 頁) Protective helmets for motor cyclis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機車騎乘人員戴用之安全帽 (或稱防護頭盔 )。 備考:本標準 內之數值為近似值其單位係公制。 2. 用語釋義 2.1 安全帽:當頭部某一部分遭受重擊時,能緩和其不利效果之保護裝置。 2.2 帽殼:構成安全帽外層平滑
2、堅硬之部分。 2.3 帽簷:位於眼上之帽殼延伸部分。 2.4 戴具:使安全帽固定在頭部之配件。 2.5 頤帶:套於下顎及環繞頭部之繫帶。 2.6 突出物:超出帽外表,突出延長之任何固定部分。 2.7 吸收衝擊墊料:為吸收衝擊能量而黏附於帽殼內部襯墊用柔軟材料。 2.8 頭墊:為使戴者舒適而黏附於帽內之柔軟材料。 2.9 基本平面:指通過連接人頭之左右耳洞中央及眼窩底緣延伸線所含蓋之平面,如圖 1 所示。 圖 1 2.10 中心平面:通過參考頭型或標準頭型最高點之縱剖面,與基本平面垂直,並按幾何形狀平分頭型。 2.11 參考平面:為平分在基本平面與標準頭型最高點處而與基本平面平行之平面,其與基本
3、平面之距離因頭型之大小而異,詳如圖 6 所示。 2.12 參考頭型:為人頭輪廓,用以標示各種尺度、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及中心平面位置之頭型。 2.13 標準頭型:為供試驗用之頭型。其表面標示所有 與帽接觸之區域、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及中心平面之位置。 2.14 試驗線:如圖 2 所示參考頭型上所繪供試驗用之線,在供試驗用帽外表面標示之試驗線之位置如下所述。 基本平面 耳洞外部中央 鼻根 2 CNS 2396 , Z 2009 圖 2 於參考頭型之前部為參考平面上方 25mm 平行於參考平面之面。 | 距參考頭型 A 點後方 63.5mm 處,位於中心平面與參考平面相交之垂直橫斷面。 在參考頭型之參
4、考平面。 自側面視之,距 E 點後方 63.5mm 處之垂直橫斷面。 於參考頭型後部為在參考平面下方 25mm 平行於參考平面之面。 3. 各部名稱:如表 1 及圖 3、 4、 4-1、 5 所示 (此四種圖係為圖例 )。 圖 3 半罩式安全帽 圖 4 露臉式安全帽 圖 4-1 半露臉式安全帽 圖 5 全面式安全帽 試驗線在參考平面上|A 點後 63.5mm 之垂直橫斷面 試驗線在參考平面上 25mm處E 點後方 63.5mm 之垂直橫斷面 試驗線在參考平 面下 25mm 處 參考平面 基本平面 耳洞外部中央 試驗區 3 CNS 2396 , Z 2009 表 1 編頭 名稱 編號 名稱 1
5、帽體 6 護目鏡固定具 2 吸收衝擊墊料 7 頭頂緩衝墊 3 頤帶 8 護顎 4 頭側緩衝墊 9 護緣 5 護耳 10 耳緩衝墊 4. 種類:安全帽之種類按用途,如表 2 所示。 種 類 形 狀 主 要 用 途 普通型 半罩式 (half) 半露臉式 (semi-jet)露臉式 (jet) 適用於 125c.c 以下之非競賽用機車。加強型 半露臉式 (semi-jet)露臉式 (jet) 全面式 (full-face) 適用於超過 125c.c 非競賽用機車。 競賽用型 露臉式 (jet) 全面式 (full-face) 適用於競賽用機車。 5. 材料:材料在正常情況使用時應具有耐久性,如暴露
6、於日光、雨雪、塵土、振盪及與汗水或髮油等接觸時,不因時間過久或使用環境而致材料特性有重大改變。 5.1 帽殼:須堅韌並有良好之抗燃性、耐熱性、耐寒性及耐水性之材料。 5.2 吸收衝擊墊料:使用發泡聚苯乙烯或性能相同及以上之其他材料,材料應通過耐汗試驗及髮油試驗,應不致產生脆化、膨脹、濕潤、軟化等現象,且不致引起皮膚病。 5.3 頤帶及戴具:須有足夠強度,且應通過耐汗試驗及髮油試驗,應無脆化、膨脹、濕潤、軟化等現象,且不致引起皮膚病。 5.4 金屬類:應使用耐蝕性材料或施防銹處理之材料。 6. 標準頭型尺度及參考頭型 6.1 安全帽標稱尺度 (頭帶內側圓周尺度 )在 58.5cm 以上者使用大型
7、之標準頭型;55.5cm 以 上,未 滿 58.5cm 者使用標準型之標準頭型; 52.5cm 以上,未滿 55.5cm者使用小型之標準頭型;未滿 52.5cm 者使用較小型之標準頭型。 6.2 參考頭如如圖 6-1、 6-2、 6-3 及 6-4 所示。 4 CNS 2396 , Z 2009 圖 6-1 標準頭型大型 單位: mm 基本平面剖面輪廓圖參考平面剖面輪廓圖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參考平面基本平面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剖面剖面剖面中心縱剖面輪廓圖5 CNS 2396 , Z 2009 圖 6-2 標準頭型標準型 單位: mm 參考平面剖面輪廓圖基本平面剖面輪廓圖剖面基本平面參考
8、平面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剖面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剖面中心縱剖面輪廓圖基本平面參考平面6 CNS 2396 , Z 2009 圖 6-3 標準頭型小型 單位: mm 剖面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剖面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基本平面剖面輪廓圖參考平面剖面輪廓圖剖面基本平面參考平面中心縱剖面輪廓圖基本平面參考平面7 CNS 2396 , Z 2009 圖 6-4 標準頭型較小型 (頭套內側圓周為 50cm) (1)頭模如下所示 圖 6-4(a) 線段 AA 是利用畫線器沿著頭模所畫出之一條線, 從線段 AA 到頭模頂端之垂直距離為 Xmm,其 X 之值為 27.0mm。 圖 6-4(b) 備考:其中 Y 值為 89.7mm
9、。 約 25mm A AX Y 表 2 之參考線 約 25mm 8 CNS 2396 , Z 2009 (2)木製頭模 圖 6-4(c) 單位: mm ( )內之尺度為英制, 併列供參考。 除了在參考線以上之高度外,對於所有之安全帽來說,設定之所有尺度數值都為常數。 水平截面極座標,參考表 3。 圖 6-4(d) 單位: mm ( )內之尺度為英制, 併列供參考。 尺度 A,B 及 C,見表 3。 參考線以上參考線以上參考線以上參考線以上參考線以上參考線以上參考線以上參考線以上參考線前 後參考線 垂直軸 傾斜軸 架設在由鋁合金所製成的平板上如圖所示,平坦之側邊及圓形之下顎 如圖所示,平坦之側邊
10、及圓形之下顎 全高9 CNS 2396 , Z 2009 表 3 水平截面極座標 (頭模 500mm) (參閱圖 6-4(a)、 6-4(b)、 6-4(c)、 6-4(d) 單位: mm 參考線 以上高度 前 0 15 30 45 60 75 0 88.1 86.4 83.1 75.4 69.9 66.8 12.7 86.9 85.3 83.1 75.4 69.9 66.8 25.4 84.6 83.6 82.3 75.4 69.9 66.8 38.1 80.8 80.3 79.5 72.9 67.6 65.3 50.8 74.7 74.4 74.0 68.1 63.2 61.0 63.5
11、64.8 64.8 64.8 59.9 55.6 53.3 76.2 45.7 45.7 45.5 43.4 41.4 40.4 82.6 31.0 31.2 31.2 31.0 30.0 29.7 90 105 120 135 150 165 後 180 66.5 69.3 73.4 78.8 84.1 87.6 88.1 66.5 69.3 73.4 78.8 84.1 87.6 88.1 66.5 69.3 73.4 78.8 84.1 86.1 86.1 65.0 67.6 71.6 76.5 81.3 82.8 82.8 60.7 63.2 66.8 71.6 73.7 76.7 7
12、6.7 53.1 55.4 59.2 63.5 67.6 67.6 67.6 40.4 42.4 46.2 50.5 54.6 54.6 54.6 30.2 32.5 36.1 40.4 43.9 44.5 44.5 尺度 (見圖 6-4(d): mm A 204.0 B 29.5 C 31.5 7. 構造 7.1 一般規定 7.1.1 安全帽係由帽殼及帽內之吸收衝擊墊料、戴具組成,應具有抵抗刺穿及吸收衝擊之能力,以緩和對戴用者之頭部之衝擊。安全帽之各部份均為保護戴用者之頭部安全,因此安全帽內部應無使戴用者之頭部有受傷之虞之堅硬物質,又為防止安全帽自頭部脫落須裝設頤帶。 7.1.2 安全帽在其
13、參考平面上方之任何方向,應有吸收衝擊能之設計。 7.1.3 附有眼睛之保護具時,不得降低安全帽之功能,並應符合 CNS 13370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之規定。 7.1.4 在正常情況戴用時,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戴用時應適合頭部大小,感覺舒適,不妨礙頭部上、下、左、右正常之搖擺、轉動。 (2) 不妨礙左右、上下之視野。 (3) 不顯著妨礙聽覺,行駛中之振動與噪音,不致發生不適感。 (4) 帽內設計應考慮冬暖夏涼,寒熱氣候均能適應。 7.1.5 有護耳之安全帽,在行駛中應保持牢固,不得鬆脫。 7.2 帽殼:應為堅固之殼體,其構造及形狀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0 CNS 2396 ,
14、Z 2009 7.2.1 帽殼表面應光滑,帽緣亦應圓滑,或以護緣被覆。 7.2.2 帽內不得有堅硬突出物,帽殼表面之堅硬突出物限以連接附件所需,惟不得超出 5mm,鉚釘頭不得超出 1.6mm。護目鏡固定具不得突出帽表面 5mm,但容易脫開者不在此限。 7.2.3 具有帽簷之安全帽,在急速行駛中,受風壓時不得妨礙視界。 7.2.4 安全帽可開通氣孔,但不得妨礙使用之安全。 7.3 吸收衝擊墊料:吸收衝擊墊料應與帽殼內面緊密貼合,受衝擊時能吸收衝擊能,以保護戴用者之頭部。在參考平面上方墊料厚度應在 10mm 以上,並可有適當之通氣。 7.4 頤帶:當安全帽受到衝擊時,應堅牢固定,保持安全帽與戴用者
15、之正常位置。附有護耳者,不得妨礙聽覺。 8. 品質及性能 8.1 外觀 8.1.1 帽殼表面顏色應顯明。 8.1.2 帽殼及金屬類不得有傷痕、破裂、龜裂、捲邊、剝離及銹蝕等缺陷。 8.1.3 吸收衝擊墊料及戴具,不得有傷痕、污穢等缺陷。 8.2 衝擊吸收性:應符合下列規定外,受衝擊後之帽殼不得有裂開現象。 8.2.1 普通型 (1) 不得產生 3924m/s2400G以上衝擊加速度。 (2) 產生 1962m/s2200G以上衝擊加速度時,其持續時間應在 2ms 以下。 (3) 產生 1472m/s2150G以上衝擊加速度時,其持續時間應在 4ms 以下。 8.2.2 加強型及競賽用型 (1)
16、 不得產生 2945m/s2300G以上衝擊加速度。 (2) 產生 1472m/s2150G以上衝擊加速度時,其持續時間應在 4ms(毫秒 )以下。 8.3 耐穿透性:作穿透性試驗時,鋼錐不得接觸標準頭型表面。 8.4 頤帶強度:作頤帶強度試驗時,頤帶不得自安裝處脫離或損傷,且不得有自帽殼頂端至頤帶下端垂直距離 25mm 以上之伸長。 8.5 周圍視界:作周圍視界試驗時,安全帽周圍視界與中心平面兩側夾角至少各為105且上下視界亦能充分保持。 8.6 質量:安全帽之質量應在 1500g 以下,如超過 1500g 者,應予標示其質量。其許可值應在標示值之 50g 以內。 8.7 抗燃性:實施抗燃試
17、驗時,帽殼與帽簷材料應自動熄滅或抑止火焰蔓延,其燃燒速度不得超過 75mm/min。 備考:本節為選擇性實施。 9. 檢驗:依 CNS 3902騎乘機車用安全帽檢驗法及 CNS 13370 之規定。 10. 標示:安全帽易應於見處以不易剝落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1) 種類及主要用途 (第 4 節之規定 )。 (2) 標稱尺度 (以頭帶內側圓周尺度表示,單位 cm)。 11 CNS 2396 , Z 2009 (3) 質量 (超過 1500g 者 )。 (4) 製造廠商或商標,及自國外進口者,並應標明其公司及地址。 (5) 製造年月或其代號。 11. 使用說明:安全帽應於易見處以不易消失之方法標
18、示下列事項。但如記載於使用說明書者,得不標示於本體。 (1) 請使用符合頭型之安全帽。 (2) 請繫緊頤帶,以防安全帽脫離。 (3) 安全帽受衝擊後,外觀雖無損傷,請勿再使用。 (4) 請勿再塗裝或使用有機溶劑洗滌表面油汙。 引用標準: CNS 3902 騎乘機車用安全帽檢驗法 CNS 13370 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 修訂日期: 第一次修訂: 64 年 12 月 4 日 第二次修訂: 67 年 8 月 1 日 第三次修訂: 72 年 6 月 13 日 第四次修訂: 74 年 9 月 17 日 第五次修訂: 75 年 12 月 26 日 第六次修訂: 83 年 11 月 2 日 第七次修訂: 8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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