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64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67.100.10 N5093305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21月8日 964月10日 (共2頁)鮮乳 Fresh milk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CNS 3055生乳為原料,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 2. 種類:本標準產品包括鮮牛(羊)乳、強化鮮乳、低乳糖鮮乳。 2.1 強化鮮乳:可添加如寡醣、酪蛋白或其他生乳中(除水分外)之營養素,其添加及使用量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公布之品項、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 2.2 低乳糖鮮乳:乳糖含量不得高於1.5%。 3. 非脂肪乳固形
2、物:在8.25%以上。 4. 乳脂肪含量 4.1 高脂鮮乳:在3.8%以上。 4.2 全脂鮮乳:在3.0%以上未滿3.8%。 4.3 中脂鮮乳:在1.5%以上未滿3.0%。 4.4 低脂鮮乳:在0.5%以上未滿1.5%。 4.5 脫脂鮮乳:未滿0.5%。 4.6 鮮羊乳:在3.0%以上。 5. 沉澱物:沉澱物之含量,採混合試樣法,其結果應在0.5 mg /L以下。 6. 磷酶試驗:陰性。 7. 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8. 包裝及標示:本品所使用之包裝材料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瓶蓋及附貼或直接印於瓶外之標示,應完整無損,除應符合我國有關衛生法令及
3、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之規定及註明“需要冷藏4以下”外,另詳實標明下列各項。 8.1 品名及商標。 8.2 種類。 8.3 內容量、主要成分及其含量。 8.4 殺菌方法及保存條件。 8.5 使用原料:應標明符合CNS 3055生乳之規定。 8.6 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以阿拉伯數字標明年、月、日)。 8.7 工廠登記證書字號、廠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8.8 進口產品應標示輸入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9. 檢驗:本品之檢驗依CNS 3440乳品檢驗法總則之規定。 2 CNS 3056, N 5093 引用標準:CNS 3055 生乳 CNS 3192 包裝食品標示 CNS 3440 乳品檢驗法(總則)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62年1月8日 第二次修訂:628月20日 第三次修訂:642月17日 第四次修訂:698月13日 第五次修訂:7412月18日 第次修訂:7610月23日 第七次修訂:8212月1日 第八次修訂:832月25日 第九次修訂:92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