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18部:模鑄防爆構造m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29.260.20 3376-18 C1038-18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 年 12 月 5 日 年月日(共 14 頁)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Part 18: Encapsulation m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模鑄保護 m型式電機設備、電機設備零件和防爆組件之特定構造與測試需求,其額定電壓不超過 11kV。 這些特定需求
2、補充 CNS 3376-0 一般要求的規定,但下表所列為例外不適用之項目。 CNS 3376-0 不適用之章節 4.2 最高表面溫度 (防爆組件 ) 5.2 開啟電機設備外殼前之時間延遲 6.2 電機設備塑膠外殼之螺孔 8 扣緊組 9 互鎖裝置 15 電纜與導線管入口 17 開關設備 18 熔線 20.2 照明器具的警告標示 22.4.3.1 耐衝擊性試驗 (防爆組件 ) 22.4.4 外殼保護等級之試驗 22.4.8 爆炸性混合物中之試驗 22.4.9 電纜入口之非鎧裝電纜夾緊試驗 22.4.10 電纜入口之鎧裝電纜夾緊試驗 2. 參考標準 下列參考標準為本標準之重要參考依據,出版時所有之標
3、準皆為有效。所有之標準皆可能修改,應盡量使用最新之版本。 IEC 60044-4: 1980. Instrument transformers - Part 4: Measurement of partial dis-charges CNS 3376-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0 部:一般要求 CNS 3376-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7 部:增加安全 e CNS 3376-1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11 部:本質安全 i。 IEC 60127: 1974, Miniature fuses Cartridge fuse-links for miniature fuses
4、IEC 60269-1: 1986. Low voltage fuses Part I: General requirements IEC 60269-1: 1986, Low voltage fuses Part 2: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s for use by authorized persons (fuses mainly for industrial appli-cation) 2 CNS 3376-18 , C 1038-18 IEC 60269-2-1: 1987, Low voltage fuses Part 2: Supple
5、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s for use by authorized persons (fuses mainly for industrial application). Section 1: Examples of types of standardized fuses for use by authorized persons IEC 60269-3: 1987. Low voltage fuses Part 3: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s for use by unskilled persons (fus
6、es mainly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applications) IEC 60269-4: 1986, Low voltage fuses Part 4: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links for the protection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ISO 62: 1980. Plastics Determination of water absorption ISO 179: 1982. Plastics Determination of Charpy impact strengt
7、h of rigid materials ISO 1817: 1985, Rubber, ulcanized Determination of the effect of liquids ISO 4892: 1981. Plastics Methods of exposure to laboratory light sources 3. 用語釋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標準之模鑄保護 m;補充 CNS 3376-0 之用語釋義。 3.1 模鑄 m (Encapsulation) 將可能因火花或熱引燃爆炸性環境之元件密封於複合物內,使爆炸性環境不會被引燃之保護型式。 3.2 複合物 (Compound
8、s) 熱固、熱塑、環氧樹脂和合成橡膠與有或無填充劑、添加劑,當其固化後所成之複合物。 3.3 複合物溫度範圍 (Temperature range of compound) 於操作或儲存,可符合本標準要求之複合物特性溫度範圍。 3.4 複合物連續操作溫度 (Continuous operating temperature of the compound) 依據複合物製造廠商資料,複合物可連續承受之最高溫度。 3.5 模鑄 (Encapsulation) 以埋入或罐封方法使用複合物將電機設備密封之程序。 3.6 埋入 (Embedding) 澆鑄複合物於模具內之電機設備之上,而將其完全包裹之程序
9、。且當複合物硬化後將密封之裝置從模具取出。 3.7 罐封 (Potting) 施行埋入過程中,模具保持附著於被密封的電機裝置之密封方法。 3.8 防爆零件 (Ex component) 使用於爆炸性環境之電機設備零件不可單獨使用,需要與其一起使用之設備另外認證。 備考:在適當時機,本節之名詞將轉換至 CNS 3376-0。 3 CNS 3376-18 , C 1038-18 4. 複合物之需要求 4.1 由製造商提供,並經國家或適當的權責單位依照 CNS 3376-0 第 22.2 節認證之文件,應準確地記載模鑄使用材料與生產方法。 4.2 這些記載應包括: 使用材料的製造商名稱與地址 使用材
10、料正確及完整的參考資料,顏色、種類、填料與添加物之比例 備考:可能時,應使用 ISO 之命名。 表面處理,例如塗漆 等(若有使用時) 複合物適用之溫度範圍 複合物持續操作之溫度 4.3 使用材料無需再經國家或適當的權責單位認證是否與上述說明一致。 5. 防爆電機設備的構造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為特定用途選用之複合物係根據該複合物應執行的任務而定,只將保護等級 m與複合物有關之特性列入考慮。 當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與模鑄防爆組件等的複合物之表面任意地暴露於環境中, CNS 3376-0 第 6.3 節的要求 (塑膠材質外殼靜電電荷 )適用於上述之複合物表面。 如果設計將
11、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與模鑄防爆零組件等安裝於附加的外殼內, CNS 3376-0 第 6.3 節的要求則不適用。 5.1.2 模鑄不可有空隙存在,但模鑄零組件,諸如電驛、電晶體等,設計上允許有內部空間3cm100 以下之空隙存在。但這些零組件之間的複合物厚度至少3mm,如前者的空隙在3cm1 以下,複合物厚度可降至 1mm。 在鑄模之前,開關式接點應加輔助外殼。如果額定接觸電流超過 6A,輔助外殼必需為無機物質。 不得用鬆軟性填充物質來減少空隙的體積至規定的上限值。 5.1.3 設計上要連到外部電源之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或模鑄 Ex 零組件等,除非標示上註明最高可承受預期短路電流值,
12、否則應可承受預期短路電流 4000A。 5.1.4 模鑄保護型式 m之電機設備應可承受經認可的過負載或任何內部電路故障造成的過電壓或過電流等狀況,並保持防爆性能。內部故障例如短路、零組件故障、零組件特性偏移或電路板失效。驗收標準請參考第 8.2.1.3 節。 備考:如果一個故障會引發其它一個或多個後續故障,例如導致另一零組件的過載,這些主要故障及後續故障仍視為單一故障。 第 5.1.5 節所列零組件,以及第 5.3 節所規定的距離是被認定不會發生故障。 5.1.5 元件 a) 當依據本標準模鑄或正常操作時不超過製造廠商規定額定電壓或功率之2/3 的下列零組件,被認為不會發生短路性故障或發生額
13、定電阻值降低。 薄膜電阻 (Film type resistors) 4 CNS 3376-18 , C 1038-18 單層螺旋狀線繞電阻器 單層螺旋狀線圈 b) 當依據本標準模鑄或正常操作時,不超過製造廠商規定額定電壓 2/3 的下列零組件被認為不會發生短路性故障、額定電阻降低或額定電容昇高。 塑膠膜電容 (Plastic foil capacitors) 紙質電容 (Paper capacitors) 陶瓷電容 (Ceramic capacitors) c) 用以分離不同電路的光耦合器及電驛,當依據本標準模鑄,且符合下列要件,應被認為不會被隔離電路擊穿。 i) 電路電壓均方根值的總合 U
14、 不超過 1000V,而且 ii) 以第 8.2.3 節所述方法測試,零組件電性強度最少 1.5U。 d) 依據本標準鑄模的變壓器、線圈與電動機繞組等,且符合下列要件,不被認為會發生匝間短路故障,而且變壓器也不會發生繞組間的短路: i) 符合 CNS 3376-7,包括線徑低於 0.25mm 者。 ii) 具內部溫度保護者。 e) 當變壓器符合 CNS 3376-11 第 8.1 節 (其中 2(a)除外 ),不被認為會發生匝間短路故障,而且變壓器也不會發生繞組間的短路。 5.1.6 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與模鑄 Ex 零組件等硬體的固定應不影響模鑄保護型式 m。 5.2 複合物層的
15、厚度 5.2.1 複合物層的厚度也就是介於複合物層表面與器殼內模鑄元件 /導體之間至少為 3mm,但是小的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與模鑄 Ex 零組件等表面面積不超過 2cm2者,厚度以 1mm 為下限。在此情況下,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模鑄元件與模鑄 Ex 零組件如果無法通過 CNS 3376-0 衝擊試驗或第 8.2.3 節的電性強度測試,則應由政府或權責單位開立驗證文件,文件中包括 X標識,並要求其它保護措施,如輔助機械防護。 5.2.2 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或模鑄 Ex 零組件等,如具有金屬材質的保護外殼(罐封),保護外殼與任何零組件或導體之間複合物層的厚度至少為
16、1mm。 但對於旋轉電機而言,溝槽內的繞組,溝槽的絕緣厚度至少應為 0.2mm,在溝槽的尾端應至少延長 5mm,並且以符合第 5.2.1 節規定的複合物層厚度加以保護。 5.2.3 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或模鑄 Ex 零組件等,如具有絕緣材質的保護外殼(罐封),且保護外殼的厚度在 1mm 以上,保護外殼與任何零組件或導體之間複合物層的厚度不設下限。保護外殼的厚度如在 1mm 以下,則保護外殼厚度與複合物層厚度總合應與第 5.2.1 節相符。 絕緣材質的保護外殼應通過附錄 C 規定的測試。 非金屬材質的保護外殼或保護外殼之非金屬部分,用以支撐裸露帶電元件,則外殼表面之防起痕性及沿面距離
17、應符合 CNS 3376-7 第 4.4 節之要求。 5 CNS 3376-18 , C 1038-18 5.3 在複合物中之距離 如果下述電路之裸露帶電零件的間距至少如表 1 規定之值,在鑄模前以機械的方法相互固定,則無需考慮如第 5.1.4 節描述的故障。 同一電路 電路與接地的金屬零件 兩個分離電路 表 1 複合物內的最小距離 絕緣的額定電壓 r.m.s. V 最小距離 mm 380 500 660 1000 1500 3000 6000 10000 1 1.5 2 2.5 4 7 12 20 備考:額定電壓可超出表中所示值之 10% 模鑄電子組件帶電件間的距離(例如:印刷電路板),並非
18、此處所述的複合物內的距離。 5.4 溫度限制 在正常操作情形,溫度不可以超過模鑄材料標示的最高表面溫度、溫度等級或複合物連續操作溫度。 即使發生第 5.1.3 及 5.1.4 節所述的電性故障,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或模鑄防爆零組件等應能被保護,模鑄保護型式 m不被破壞。 可藉非自復型的內部或外部、電動或熱動保護裝置達成。 備考: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或模鑄 Ex 零組件等硬體可能另具自復型的保護裝置。 5.5 外部連接 5.5.1 帶電導體包括電纜進入複合物的入口,應保證其密封可以杜絕爆炸性氣體進入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或模鑄 Ex 零組件等的可能性。這是可以做
19、到的,例如將裸露導體埋入複合物中至少 5mm 即可達到此目的。 5.5.2 當以電纜永久性連接於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必須進行第8.2.2 節所述的拉力試驗。 5.6 裸露帶電件的保護 穿過複合物材料表面的裸露帶電件應施以列於 CNS 3376-0 第 1.1 節的保護型式的保護。 5.7 黏著 未完全埋入複合物的元件,例如部分鑄模的印刷電路板,要確保依據該組件製造商規定的方法進行將複合物黏著於 “未完全埋入複合物的元件 “,例如,模鑄、膠黏或塗絕緣漆等程序,必要時須以蝕刻方式進行,如此確保濕氣不進入複合物與元件間。 6 CNS 3376-18 , C 1038-18 經第 8.2
20、.1 節的試驗後不得有目視可查覺的分離現象。 6.特定電機設備之補充要求 本節之要求係補充本標準第 5 節之規定,除非特別聲明,本節亦適用於第 6.1 及 6.2節指定之電機設備。 6.1 一次及二次電池 (Primary and secondary cell),電池組 (batteries)和蓄電池(accumulators) 按製造商指定的條件正常使用而不洩漏氣體、不洩露電解質或不產生額外溫昇的電池、電池組及蓄電池等才可以進行模鑄。 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或模鑄 Ex 零組件等, 如會產生任何氣體,應設有對外排氣的機制。除非使用經國家或權責單位認可的防備措施來避免影響模鑄保護型式
21、 m的氣體洩漏或電池變質。 當被模鑄於複合物內之電池,電池組和蓄電池,必需考慮膨脹誤差,例如,在電池、電池組及蓄電池周圍加上彈性的合成橡膠,以避免非必要的壓力加諸複合物。 如充電裝置未設於同一外殼內,驗證文件應註明充電條件,而且該電機設備應依據 CNS 3376-0 的第 25.2.9 節規定標示 X。 必需通過符合第 8.2.4 節規定的試驗。 6.2 熔線 熔線零組件在模鑄之前,本身即應為密封件,例如以玻璃或陶瓷密封。 電壓如為 60V 以上,熔線應符合 CNS (IEC 60127)或 CNS (IEC 60269)規定的啟斷容量 (Breaking capacity)。 儘管熔線裂開(
22、如龜裂)引起的最高溫度,可能高於模鑄保護型式 m不受影響下之複合物連續操作的溫度,然而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或模鑄 Ex 零組件等的表面溫度不可以超過標示的溫度與溫度等級。 7. 取樣 按以下規定數量進行取樣,送政府機關或權責單位進行驗證。 屬 I 群的電機設備: 一件未模鑄電機設備 四件已模鑄電機設備 屬 II 群的電機設備: 一件未模鑄電機設備 兩件已模鑄電機設備 8. 驗證試驗與型式試驗 本節作為 CNS 3376-0 第 22 節之外的輔助需求,除非特別聲明,亦可適用於模鑄保護型式 m。 I 群設備及複合物的試驗程序規定於附錄 B( B.1)。 II 群設備及複合物的試驗程序
23、規定於附錄 B( B.2)。 8.1 複合物之試驗 8.1.1 電氣強度測試 (Electric strength test) 7 CNS 3376-18 , C 1038-18 複合物的樣品為圓盤狀,直徑 502mm 與厚度為 3mm0.2mm,於其圓盤中心上下兩側各裝置直徑 30mm2mm 的電極,並於第 3.3 節規定的最高溫度範圍下,於兩電極間施以頻率 48Hz64Hz 的近似正弦波 4kV 的電壓,持續試驗至少 5 分鐘。 測試過程不得有閃火現象或擊穿發生。 8.1.2 吸水試驗 (Water absorption test) 如果模鑄電機設備的正常操作係為使用於潮濕環境,其複合物的
24、樣品必需施行吸水試驗。 複合物的樣品為圓盤狀,直徑 502mm 與厚度為 3mm0.2mm,取三個乾燥(見 ISO 62)樣品,分別予以秤重,然後浸泡 24 小時於 K2C23o+ 自來水,取出後擦乾,再秤重,重量增加不得超過 1%。 未執行此試驗的電機設備,應以 X標示之,且檢附的相關文件應列有使用限制。 8.2 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或模鑄 Ex 零組件的測試 8.2.1 溫度試驗 8.2.1.1 最高溫度 一件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或模鑄 Ex 零組件樣品應接受型式試驗以確認: 正常操作下不超過第 5.4 節規定的溫度限制。 即令第 5.1.4 節所述的故障情形發生,
25、表面溫度不得超過最高表面溫度。 對於無外部負載的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或模鑄 Ex 零組件,試驗應按 CNS 3376-0 的第 22.4.6.1 節所述進行,電源電壓為 %10+nU與 %10nU 。 對於有外部負載的模鑄電機設備、電機設備的模鑄元件或模鑄 Ex 零組件,試驗進行時調整電流至不會導致保護裝置啟動的最高值。 如溫昇率不超過 2K/h,始視為達到最終溫度。 備考:保護裝置可以是符合 CNS (IEC 60127)規定之熔線,測試電流為 1.7In。 8.2.1.2 溫度循環試驗 (Thermal cycling test) 按國家或適當的權責單位認定的複合物最高溫度位置
26、,於試驗樣品中安裝一個以上的溫度感測器。如果試品包含繞組,其溫度可藉由量測這些繞組電阻值的變化測得。 下列測試程序另在附錄 A 中以圖示方法表示。 關閉試驗樣品的電源,並將試驗樣品保持於室溫 21 2K,然後將溫度昇至 K2C)10T(omaxA+ ,其中maxAT 是規定的最高環境溫度,且測試樣品內外溫度小於 2K,溫度才被認為達到平衡。當溫度昇至 K2C)10T(omaxA+後,以最不利之電壓值狀況下施加電壓至額定電壓的 90%110%範圍。下述狀況例外: 其它文件記載類似工業設備其它容許差或過載之規定;或 樣品內部有一個以上之溫度保護裝置。在此情況時,樣品只須使用電8 CNS 3376-
27、18 , C 1038-18 壓產生溫度至非自動復歸溫度保護裝置幾乎將動作。 備考:為了測試目的,內部溫度保護裝置也許可由國家或其它適合之權責單位加以橋接。 觀察內部溫度改變直到溫度分佈穩定時為止。當內部溫度變化梯度小於2K/h,認為溫度分佈穩定,最少之供電時間為 1 小時。 內部溫度不應超出規定複合物之連續操作溫度 (第 3.4 及 5.4 節 )。 樣品停止供電,從 C)10T(omaxA+ 環境取出,冷卻至室溫。以樣品內外之2K 溫差條件作為樣品溫度達到室溫之標準。 將樣品置於 K2C)5T(ominA 之環境, TAmin為指明之最低環境溫度。 假如樣品內外之溫差小於 2K,樣品溫度認
28、為穩定。 當樣品達到穩定溫度 K2C)5T(ominA 後,再次以最不利電壓值之狀況下,施加電壓至額定電壓 90%110%的範圍,除非其它文件記載類似工業設備其它容許差或過載之規定。 觀察內部溫度改變直到溫度分佈穩定時為止。當內部溫度變化梯度小於2K/h,認為溫度分佈已穩定,最少之供電時間為 0.5 小時。 再將此樣品停止供電,冷卻至 k2C)5T(ominA 。最少冷卻時間為 0.5 小時,除非 2K 之溫差條件需要較長時間。 再將電源打開,重覆供電及斷電之循環周期,全部需要 3 個完整周期才可將樣品從 C)5T(ominA 之環境取出,容許於室溫下再加熱。 8.2.1.3 驗收標準 經過溫
29、度試驗後,樣品應做目視檢查;複合物不可有明顯使保護型式損壞之現象,例如複合物之龜裂、模鑄零件之暴露、剝落、不容許 之收縮、膨脹、分解或軟化。另外,複合物不應有過熱現象。 8.2.2 電纜拉力試驗 (Cable pull test) 本試驗不適用於防爆零件上。 第 5.5.2 節之試驗應以下列方法實施: 使用相當於下列牛頓值之拉力: 電纜直徑釐米 (mm)值之 20 倍;或 模鑄電機設備重量 (kg)值之 50 倍 取上述兩者間較小值,且至少 1N 之力施於電纜進入複合物之方向持續 1 小時。 複合物和電纜間不可看出有位移發生。 8.2.3 電氣強度試驗 電氣強度試驗應如下實施: (a) 電流隔
30、離 (Galuanically seperated)之電路間。 (b) 每個線路與所有接地零件間。 (c) 每個線路與複合物在必要時覆蓋有導電膜之表面間。 設備供應峰值電壓低於 90V 時,測試電壓為均方根值 500V。高於此值時,以 2U + 1000V 或最小交流 1500V 頻率 48Hz62Hz 之電壓測試,交流測試電壓可能會對複合物內之電子零件造成損壞時,則可用等於交流峰值電壓之直流電壓。 9 CNS 3376-18 , C 1038-18 U 值取得方法為: 對 (a)而言為兩被測電路額定電壓之總和值; 對 (b)、 (c)而言為被測試電路之額定電壓。 測試電壓應於不低於 10 秒
31、內穩定增加至指定值,然後再維持至少 60 秒。不應有閃絡 (flashover)或崩潰發生。 備考:高壓設備可能需要再做額外測試,以證明複合物內之局部放電或電暈現象不會影響複合物之絕緣性能。 8.2.4 模鑄一次和二次電池、電池組和蓄電池之測試 測試樣品應如第 8.2.1 節所述裝入一個以上之內部溫度感測器。 8.2.4.1 放電測試 (Discharge test) 樣品應置於 TAmax 2K 之環境, TAmax為指定之最高工作周圍溫度。 2K之溫差條件同第 8.2.1.2 節所述。 放電測試應將完全充飽之模鑄電池、電池組或蓄電池使用下列之一種外部負載放電: 使用 1m,如果模鑄之電機設
32、備、模鑄電機設備元件或模鑄防爆零件含有限流電阻或電子裝置; 調整至流過之電流等於任何模鑄熔線額定值之 1.7 倍之值。 任何一個模鑄熱保護裝置發生動作之值。 如果負載與電池、電池組或蓄電池模鑄一起或固定於樣品上,應將其認為形成短路,除非負載不致有故障發生 (第 5.1.5 節 )。 電池、電池組或蓄電池之最高溫度及複合物表面最高溫度應加以量測,以確認滿足第 5.4 節之要求 驗收標準依第 8.2.1.3 節之規定。 8.2.4.2 電氣強度測試 模鑄之電池、電池組或蓄電池只在不作為單獨電源而和其它電源相連接時才需要做第 8.2.3 節之電氣強度測試。 9 例行檢查和例行試驗 9.1 目視檢查
33、模鑄電機設備、模鑄電機設備零件或模鑄之防爆零件應做目視檢查。複合物目視不可有明顯損壞之現象,例如:龜裂、模鑄零件之曝露、剝落、不容許之收縮、膨脹、分解或軟化。 9.2 電氣強度測試 電氣強度測試應如第 8.2.3 節敘述之條件實施: (a) 可從外部觸及之兩個分隔電路之間。 (b) 可從外部觸及之所有電路連接一起與所有外部金屬連接一起之間。 (c) 可從外部觸及之每個操作電壓超過 60V 之電路與可從外部觸及且與此電路接近之每一元件之間。 9.3 電機資料檢查 對於提供給國家或其它授權單位之電機設備的電氣特性資料(電壓、電流和有效功率等)加以檢驗確認。 10 CNS 3376-18 , C 1
34、038-18 9.4 比壓器 如果比壓器電壓超過 1kV,局部放電之要求應依國家標準或 IEC 60044-4 之規定。 10 標示 10.1 電機設備之標示 模鑄電機設備或電機設備模鑄元件上應至少有 CNS 3376-0 規定之最少標示。 依 CNS 3376-0 第 25.2 節 (10)之規定,對於模鑄保護型式 m補充說明如下: 10.1.1 保護型式之符號: m 10.1.2 輸入和輸出電機資料,如:電壓,電流等。 10.1.3 外部熔線資料(必要時)。 10.1.4 如果預期短路電流不是 4000A 時 (第 5.1.3 節 ),標示其外部供應電源之容許之預期短路電流。 10.2 E
35、x 零件標示 模鑄之防爆零件應至少有 CNS 3376-0 規定之最少標示 (第 4 行除外 )。另外,保護型式 m之標示如下: 10.2.1 保護型式之符號: m 10.2.2 輸入和輸出電機資料,如:電壓,電流等。 10.2.3 外部熔線資料(必要時)。 10.2.4 如果預期短路電流不是 4000A(第 5.1.3 節 ),標示其外部供應電源之容許之預期短路電流。 10.2.5 標示 U(如果需要時)。 11 CNS 3376-18 , C 1038-18 附錄 A 依據第 8.2.1.2 節所述於溫度循環試驗時之程序 TAmax:規定最高工作周圍溫度 TAmin:規定最低工作周圍溫度
36、Un:額定電壓 tg :溫度梯度 T :樣品內部和外部之溫度差 圖 1 施加於樣品上之電壓 圖 2 樣品之溫度12 CNS 3376-18 , C 1038-18 附錄 B 保護型式 m之電機設備試驗順序 B.1 I 族設備和複合物試驗順序 樣品 1 樣品 2 樣品 3 表面電阻 (3376-0: 6.3)* 耐熱試驗 (C.1.1)* 耐化學物質性 (C.2.1)* 最高溫度 (8.2.1.1; 8.2.4) 耐寒試驗 (C.1.2)* 目視檢查 (8.2.1.3) 電纜拉力試驗 (8.2.2) 目視檢查 (8.2.1.3) 機械性試驗 * (3376-0; 22.4.3) 耐熱試驗 (C.
37、1.1)* 機械性試驗 * (3376-0; 22.4.3) 耐寒試驗 (C.1.2)* 1 個圓盤 直徑: 50mm 厚: 3mm 溫度循環試驗 (8.2.1.2; 8.2.1.3) 電氣強度試驗 (8.1.1) 電氣強度試驗 (8.2.3; 8.2.4) 3 個圓盤 直徑: 50mm 厚: 3mm 機械性試驗 * (3376-0; 22.4.3) 吸水性試驗 (8.1.2) 註: * 設備和零件不任意暴露於環境時除外。如果未施行此試驗時,設備上應標示 X,且相關文件應指出此使用限制。 * 此試驗未有評估條件,僅為後續試驗順序準備樣品。 13 CNS 3376-18 , C 1038-18
38、B.2 II 群設備和複合物試驗順序 樣品 1 樣品 2 6 個測試棒 50x6x4mm 表面電阻 (3376-0: 6.3)* 耐熱試驗 (C.1.1)* 耐光性 (C.2.1)* 最高溫度 (8.2.1.1; 8.2.4) 耐寒試驗 (C.1.2)* 1 個圓盤 直徑: 50mm 厚: 3mm 電纜拉力試驗 (8.2.2) 目視檢查 (8.2.1.3) 電氣強度試驗 (8.1.1) 耐熱試驗 (C.1.1)* 機械性測試 * (3376-0; 22.4.3) 3 個圓盤 直徑: 50mm 厚: 3mm 耐寒試驗 (C.1.2)* 吸水性試驗 (8.1.2) 溫度循環試驗 (8.2.1.2;
39、 8.2.1.3) 電氣強度試驗 (8.2.3; 8.2.4) 機械性試驗 * (3376-0; 22.4.3) 註: * 設備和零件不任意暴露於環境時除外。如果未施行此試驗時,設備上應標示 X,且相關文件應指出此使用限制。 * 此試驗未有評估條件,僅為後續試驗順序準備樣品。 14 CNS 3376-18 , C 1038-18 附錄 C 模鑄保護型式 m未指定之試驗。 C.1 I 群和 II 群之測試 C.1.1 耐熱試驗 耐熱試驗為將樣品置於相對濕度 90%至 95%間,溫度高於最高工作溫度 20K至 22K,且最低為 80之環境,連續儲存四週。 如果最高工作溫度高於 75,前述之四週將被
40、取代為:前兩週期間為溫度90至 97,濕 度 90%至 95%;後兩週之溫度高於最高工作溫度 20K 至 22K。 C.1.2 耐寒試驗 耐寒試驗為將樣品置於溫度比最低工作溫度減低至少 5K,但最多低 10K 之環境下,儲存 24 小時。 C.2 I 群設備測試 C.2.1 耐化學物質性 樣品應施行下列耐化學物質性測試: 油和黃油 開礦用之液壓液體 應以兩個樣品做相關測試: 一個樣品應於 2 號油內,於 50溫度下,保持 24 小時。(依據 ISO 1817附錄之 ”浸入參考液體 ”規定之 2 號油); 另一個置於 35%水之聚合物水溶液中 24 至 26 小時 樣品測試完後應從液槽中取出,並
41、小心擦拭,然後置於實驗室環境中 24 小時。 C.3 II 群設備測試 C.3.1 耐光性 (Resistance to light) 如果表面無對光之保護,應做材料之耐光測試。 此測試應依據 ISO 179 之 規 定,使 用 6 個標準尺寸 (50 6 4)mm 之試驗棒。試驗棒製作應與製造設備時之條件狀況相同,這些狀況應陳述於電機設備之報告內。 測試應依據 ISO 4892 規定,在使用氙 (xenon)燈和日光模擬過濾系統施行之曝光室,於黑色面板溫度 55至 58下,曝光 1000 小時,評估標準依據ISO 179 之衝擊彎曲強度。曝光後之衝擊受曝光之一側,其衝擊彎曲強度應至少為未曝光側之 50%。如果材料無破裂發生,衝擊彎曲強度無法於曝光前得到,則已曝光試驗棒斷裂不得多於 3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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