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食用烤酥油 ICS 67.200.10 4989 N5157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8 年 9 月 24 日 92 年 9 月 9 日 (共 2 頁 )Shortening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油炸及烘烤食品用烤酥油。 2. 用語釋義:本品係精製之食用動植物油脂、硬化油脂之 混合物,經急冷或未經急冷之固體或流體,並具有可塑性、或乳化性、或安定性之加工特性之油脂產品。 3. 品質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3.1 一般性狀:顏色鮮明、風味及組織良好。 3.2 水分及揮發
2、物 (%m/m): 0.2 以下。 3.3 酸價 (mg KOH/g Oil): 1.0 以下。 3.4 氣體含量 (mL/100g): 20 以下。 3.5 過氧化價 (milliequivalents of active oxygen/kg Oil): 10 以下。 4. 內容量:不低於標示量。 5. 衛生要求:應符合本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6. 包裝及標示:本品應為罐、瓶裝或桶裝,其包裝材料應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瓶蓋及附貼或直接印於包裝外之標示,應完整無損,並符合我國有關衛生法令及 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之規定。 7. 檢驗:本品之檢驗除氣體含
3、量之檢驗外,其餘檢驗依 CNS 3639食用油脂檢驗法總則。 7.1 氣體含量之測定 7.1.1 裝置 (如圖 1、 2) 2 CNS 4989, N 5157 圖 1 氣體含量測定所使用之採樣器 圖 2 氣體定量器 7.1.2 操作方法:先以圖 1 的採樣器採取 10-15g 試樣品,移置於如圖 2 之氣體定量器的下部管中精稱之,蓋上上部的蓋子後,由上部管口傾入液體油 (如精製大豆油或其他植物油 ),在 30之恆溫水槽內保持約 30 分鐘,然後讀液體上緣標線刻度 (A)。其次,將裝有試樣之定量器置於熱水浴中加熱,使試樣完 全熔融,樣品中的氣體完全除去;然後再置於 30恆溫水浴中30 分鐘後,再讀液體上緣標線之刻度 (B),依下式求樣品之氣體含量。 7.1.3 計算公式 氣體量 (mL/100g)g()mL(B)mL(A試樣引用標準: CNS 3192 包裝食品標示 CNS 3639 食用油脂檢驗法總則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69 年 8 月 15 日 第二次修訂: 70 年 11 月 23 日 第三次修訂: 75 年 11 月 19 日 第四次修訂: 77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