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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6532-2003 Method of test for incombustibility of interior finish material of buildings《建筑物室内装修材料之耐燃性试验法》.pdf

1、 1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220.40 6532 A311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9 年 7 月 9 日 92 年 10 月 9 日 (共 11 頁 ) Method of test for incombustibility of interior finish material of building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在其火災初期之耐燃性試驗方法。各級之試驗方法如表 1 所示,配合其耐燃性級別作基材試驗、表面試驗

2、及附加試驗。 表 1 耐燃性級別 試驗方法 耐燃 1 級 耐燃 2 級 耐燃 3 級 第 2 節所規定之基材試驗及第 3 節所規定之表面試驗 第 3 節所規定之表面試驗 第 3 節所規定之表面試驗 2. 基材試驗 2.1 試體 2.1.1 試體之材料及組成,須與實際所使用者相同。附於表面之塗飾及其他裝飾層經除去者亦可供作試體。惟附於石膏板之專用原紙不得切除。 2.1.2 試體數量應為 3 個。 2.1.3 試體高度為 503mm,長寬各為 402mm,係自供試材料中採取,若材料之高度小於上述規定時,須使與供試材料之假比重約略相等,並加以疊合使其所包含之可燃物為最大限,並以 CNS 1468低碳

3、鋼線所規定之線徑0.5mm以下之鋼線緊密紮結如圖12所示。 備考:試體之構成方式,須如表2所示。 CNS 6532, A 3113 2區 分製品厚度(mm) 試體t50 50t25 tt25的製品時,置於下方:如為t25製品時,則置於下方倒數二層。 2.四周均不封邊。表面化粧上列材料經表面化粧者,但厚度0.5mm以下,其表面化粧層之有機物量,包括膠合劑以固形量計300g/m2以下,若屬金屬板等,雖薄但熱傳導率大的材料,包含兩面計算之。兩面化粧上下設化粧層(基板之構成同上) 1)採防火上較差的化粧層置於下方作試驗1)二片試料中,上方為包含兩面化粧的製品,下方乃就兩面化粧中防火上較弱的化粧層保留切

4、出疊成試體。(表或裡面採防火上較弱一面) 下方為較弱者1.不屬前述表面化粧者,應視為複合材料的一部分而構成試體進行試驗。2.四周均不封邊。表2依材料區分試體構成一覽表 化粧層設於上下 二面化粧層(表)化粧層(裡)化粧層化粧層化粧層化粧層厚度經減小的試料(不含化粧層)厚度經減小的試料(不含化粧層)製品(包含表面化粧層)1)上下兩層採製品,中間層為除去化粧層的基板。1)同上製品(包含兩面化粧)除去化 粧層的 基板除去化 粧層的 基板化粧層(表)(裡)化粧層化粧層化粧層化粧層置於下方 作試驗切除部分50t(50-t)mm厚的試料切除部分50t t切除部分t50(厚度經減小的試體) 50t t t t

5、 t (厚度經減小的試體)50t t t t (50-t)mm厚的試料50t t切除部分 3 CNS 6532, A 3113 2.1.4 試體製備後,須置放於通風良好之室內 1 個月以上,再放入 35 45之烘箱中,乾燥 120 小時以上後立即放入乾燥器中養護 24 小時。 2.1.5 試體之支持框須使用 CNS 8499冷軋不銹鋼鋼板 、 鋼片及鋼帶所規定之不銹鋼板及 CNS 3476不銹鋼線所規定之不銹鋼線,其材質均為不銹鋼304,依圖 1 3 所示製作之,其質量須為 15g 以下。試體支持棒,須使用CNS 6331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所規定者,其材質為不銹鋼 304,外徑 40.1mm,管

6、 厚 1mm 以下,長度 3001mm 之不銹鋼管,依圖 1 4 所示製作之。支持棒須裝上制止器,且能迅速將試體插入第 2.3.4 節所規定之爐內位置。 2.2 加熱爐 2.2.1 加熱爐之構造,須如圖 1 1 所示。 2.2.2 加熱爐之熱源,須具有固定電壓裝置之電熱。 2.2.3 測定爐內溫度之熱電偶如圖 1 1 所示,須設置 2 個測熱點於離爐壁 101mm,壁高之中央,且與中心軸對稱之位置上。 2.2.4 加熱爐應為於插入第 2.3.3 節所規定之標準材料加熱時,能依第 2.2.3 節所規定 2 個熱電偶(以下稱為爐內溫度)各別在 75010之情況下,繼續加熱30 分鐘以上者。 圖 1

7、 1 單位: mm 試體容器 4 CNS 6532, A 3113 圖 1 2 單位: mm 圖 1 4 單圖 1 3 單位: mm 位: mm 圖 1 5 單位: mm 4不銹鋼管 SUS 304 5 CNS 6532, A 3113 2.3 加熱試驗 2.3.1 加熱試驗於插入試體後進行,須加熱 20 分鐘。 2.3.2 爐內溫度測定,須使用具有 CNS 5534熱電偶所規定 0.75 級以上精度,外徑 1.6mm 以下,先端密封鞘型之 CA 熱電偶及 CNS 8806工業用電子式自動平衡型記錄器所規定之實線記錄式電子管式自動平衡記錄溫度計。 2.3.3 加熱應於試體插入之前,先用 CNS

8、 2352高鋁耐火磚分級標準所規定氧化鋁含量 80%以上之耐火磚,依第 2.1.3 節所規定製成同一尺度之標準材料插入加熱爐內,調整加熱爐溫度使 2 個熱電偶所標示之溫度各別在 75010安定 20 分鐘後作試驗。迅述插入試體於第 2.3.4 節所規定之位置上立即開始試驗。 2.3.4 插入加熱爐之試體位置,如圖 1 5 所示,試體之側面中心線須與測定爐內溫度之熱電偶熱測點位置約略一致。 2.4 判定:對 3 個試驗體所作之各個加熱試驗,試體插入後之爐內溫度,以 2 個熱電偶中溫度較高者為 810以下者為合格。 3. 表面試驗 3.1 試體 3.1.1 試體之材料及組成,須與實際所使用者相同。

9、 3.1.2 試體數量應為 3 個。 3.1.3 試體之長寬各為 22cm,厚度則與實物相同。惟厚度超過 15mm 時,於不使試體增大防火性能及減少發煙程度之下,可減至 15mm。 3.1.4 試體製造後,須置放於通風良好之室內一個月以上,再放入 35 45烘箱中乾燥 24 小時以上後,立即再放入乾燥器中養護 24 小時以上。 3.2 試驗裝置 3.2.1 加熱爐 (1)加熱爐之構造如圖 2 所示。 6 CNS 6532, A 3113 圖 2 加熱爐 單位: mm (外部) (內部) 7 CNS 6532, A 3113 (2) 加熱爐之主熱源,原則上須具備有固定電壓裝置之電源者,副熱源原則

10、上使用液化丙烷瓦斯或都市瓦斯。 (3) 量測加熱爐排氣溫度(以下稱排氣溫度)之熱電偶其熱測點之配置如圖2 所示。 (4) 加熱爐所使用之標準版( CNS 13777纖維強化水泥板所規定厚度為1cm 之 0.8 珍珠岩板以壓力鍋養護,並符合第 3.1.3 節及第 3.1.4 節規定者),應在依第 3.3.1 節之規定加熱 10 分鐘時,能重現表 3 所規定之排氣溫度且其誤差在 20範圍以內。 表 3 經過時間 min 1 2 3 4 5 6 7 8 9 10排氣溫度 70 80 90 155 205 235 260 275 290 3053.2.2 集煙箱 (1) 測定發煙量(每單位面積之發煙係

11、數)之集煙箱為,於第 3.2.1 節所規定之加熱爐上部設置如圖 3 所示之長方體集煙箱 (內部淨尺度為高 100cm,長寬各為 141cm),並裝備煙攪拌裝置及光量測定裝置者。 圖 3 集煙箱 單位: cm 8 CNS 6532, A 3113 (2)光量測定裝置如圖 4 所示:設於集煙箱中央部位離箱頂 30cm 之位置如圖3 所示,須具有能吸引每分鐘約 101l之煙流量並予測定之裝置,且其光源及受光部亦須具備防止煙粒子附著之裝置。 圖 4 光量測定裝量 單位: mm 3.3 加熱試驗 3.3.1 加熱試驗時,使試體之受熱面為 18cm,先以副熱源加熱 3 分鐘後立即配合耐燃性級別依表 4 所

12、規定之時間以主熱源加熱。 表 4 單位: min 耐燃性級別 開始時僅利用副熱源之加熱時間副熱源及主熱源之加熱時間加熱時間合計 耐燃 1 級 耐燃 2 級 耐燃 3 級 3 3 3 7 7 3 10 10 6 3.3.2 排氣溫度之測定,依第 2.3.2 節之規定。 3.3.3 透過煙霧之光量測定,於加熱試驗中每隔 15 秒以內測定一次。 3.3.4 加熱試驗於開始試驗前使用標準板,依第 3.3.1 節規定之方法預熱後立即去除後蓋,俟測定排氣溫度之熱電偶指示溫度下降至約 50時,立即開始試驗,若需要繼續試驗,則無需預熱。 3.4 判定:第 3.3 節所規定之加熱試驗結果,各個試體均符合下列 (

13、1) (5)項之規定時視為合格。 (1) 須無貫穿試體全厚之熔化,無試體背面之龜裂(背面龜裂之寬度(1),限於全厚十分之一以上者)及其他有礙於防火性能之顯著變形現象。 註(1):背面龜裂之寬度,應於加熱結束後 30 秒內,立即量測當時 之狀況。 (2) 加熱結束後應無 30 秒以上之殘留火焰。 (3) 試驗結果之排氣溫度曲線(指第 2.3.2 節所規定記錄溫度計所表示之曲線,以下亦相同),於加熱試驗中,應不超過標準之溫度曲線(指第 3.2.1 節之 9 CNS 6532, A 3113 (4)所規定加熱爐經調整後,對每個各經過時間之排氣溫度後,各加 50所連接而成之曲線。以下亦相同),惟耐燃

14、2 級及耐燃 3 級,於試驗開始經 3分鐘後,其排氣溫度曲線可超出標準溫度曲線,但其超出量須在下述 (4)條件之範圍以內。 (4) 排氣溫度曲線超過標準溫度曲線部分之排氣溫度曲線與標準溫度曲線所包圍部分之面積(單位分),耐燃 2 級為 100 以下,耐燃 3 級為 350 以下者。 (5) 由下式求得每單位面積之發煙係數( CA),對應其耐燃性級別,其數值不得超過表 5 之數值。 IIlog240C010A= 式內, Io=加熱試驗開始時之光強度 (Lux) I =加熱試驗中之光強度最低值 (Lux) 表 5 耐燃性級別 每單位面積之發煙係數 (CA) 耐燃 1 級 耐燃 2 級 耐燃 3 級

15、 30 60 120 4. 附加試驗:依第 3.3 節規定方法試驗之加熱試驗結果,對積層複合材料之耐燃 1 級或 2 級,均應加作下述之附加試驗。 4.1 試驗:使用第 3.1 節所規定之試體如圖 5 所示,其上鑽有 3 個貫穿試體表面至背面之 25mm 直徑之孔。鑽孔時須注意勿損及試體之組成及結構,試體數量及養護,依第 3.1.2 節及第 3.1.4 節之規定。 10 CNS 6532, A 3113 圖 5 單位: mm 4.2 試驗裝置:採用第 3.2 節所規定之試驗裝置。 4.3 加熱試驗:加熱試驗如第 3.3 節之規定,將第 3.2.1 節規定之標準板密貼於試體背面上,將之裝著於爐內

16、,依表 3 之規定作耐燃 1 級或 2 級之加熱。 4.4 判定:依第 4.3 節規定方法試驗之加熱試驗結果,各個試體均不超過表 6 之數值者視為合格。 表 6 超過標準溫度曲線之溫度時間面積 (分 )每單位面積之發煙係數 (CA) 餘焰時間(秒) 150 60 90 5. 報告:試驗結果之報告書上須記載下列事項。 (1) 耐燃性級別。 (2) 材料名稱、形狀、尺度、組成、質量、含水率、表面加工,其他規範概要。 (3) 加熱條件(熱源種類、加熱時間、調整溫度等)。 (4) 供試體之條件(形狀、尺度、質量、材齡等)。 (5) 試驗結果之概要: 對基材試驗而言,為爐內最高溫度,供試體之變化等。 對

17、附加試驗而言,為排氣溫度及發煙量曲線、溫度時間面積、發煙量、餘焰時間。 對表面試驗而言,為排氣溫度及發煙量曲線、溫度時間面積、發煙量、餘焰時間、熔化、龜裂及其他變形等。 (6) 實施試驗日期,試驗機構名稱,實驗室負責人及實驗操作者姓名。 110 110258080 60220110 11 CNS 6532, A 3113 引用標準: CNS 1468 低碳鋼線 CNS 2352 高鋁耐火磚分級標準 CNS 3476 不銹鋼線 CNS 5534 熱電偶 CNS 6331 配管用不銹鋼鋼管 CNS 8806 工業用電子式自動平衡型記錄器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13777 纖維強化水泥板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2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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