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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6570-2006 Essential oils - Sampling《精油-取样法》.pdf

1、1 印月952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1.100.60 K6597657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910月29日 952月24日 (共3頁)精油取樣法 Essential oils Sampling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精油取樣及託驗(consigment)之步驟,以供測定其感官的(organoleptic)、物及化學上的特性。 2. 用語釋義 取樣:可代表被採取精油之性質及其運送組成之小份(試樣)之收集。 3. 儀器:所有用於製備試樣之器具必須在使用前洗淨並乾燥,且儘可能為標準型式。器具材質皆可與所取精油樣品作用

2、。 3.1 液態精油取樣器具如下: 攪拌器(agitafors) 注射器(syringes) 油樣採集管(thiefs) 模心採樣器(core samplers) 區域採樣器(zone samplers) 旋(cocks) 泵(pumps) 虹吸管(siphons) 3.2 固態或糊精油取樣器具如下: 刮勺(spatulas) 試驗機(triers) 半圓試驗機(half-round triers) 3.3 試樣容器:使用容符合第4.5節規定之玻璃容器,以軟木加以密封並保護使免於破損或受光,必要時加錫箔或羊皮紙保護層。固態或糊精油則使用廣頸式容器。 4. 步驟 4.1 檢視:取樣之首要操作步驟

3、為檢視託驗物品。 精油依其物性可分為: 液態(最常) 固態 液固混合態 糊 2 CNS 6570, K 6597 檢視託驗物品中每一容器內材之外觀是否均勻,液態者是否有分之固體、水或其他雜質。如因容器性質導致無法直接檢視,則以第3.1節所述合適器具採取表層及底層試樣加以檢視。容器底部有旋或桶孔,則可由此處取得較低部位之試樣。 4.2 均質化:從每一容器取得之試樣須為均質之內含物,均質化方法如下: 4.2.1 液態精油:搖盪容器、使用攪拌器或注入氮氣(或脫氧空氣)均可達均質化目的。 4.2.2 固態、液固混合或糊:加溫搖盪混合之,或加熱成液態。各精油之最高加熱溫規定於個別精油標準內。無全部液化,

4、則以第3.2節之器具並依第4.3節之方式取系局部試樣。將局部試樣混勻後,由此取3份代表性試樣。 4.3 取樣 4.3.1 大容容器(槽、槽等)。 (1) 由每一容器依下5種深取5個局部試樣。 A 全深之10 % B 全深之1/3 C 全深之1/2 D 全深之2/3 E 全深之90 % (2) 由每一容器經上述5個局部試樣均質化後,再由此取3份代表性試樣。 (3) 精油表層或底層含有雜質或水,則需於該層另採樣,徹底混合後分成3部分。這些試樣得加入第4.3.1(1)節所述之5個局部試樣中,但應予保並分別加以標示,以可以確定雜質之性質。 4.3.2 其他容器(桶、罐、瓶及燒瓶等):依下表隨機取樣。

5、容器 最少取樣容器 13 420 2160 6180 81120 超過120 全部 3 4 5 6 每20取1 (1) 檢視結果含雜質或水,則每一容器在均質化後取一局部試樣。 (2) 表層或底層含有雜質或水,需先依第4.3.1(3)節將這些含物之樣品自每一容器分別取出後再進取樣,保並分別標示。上述所有局部試樣目及取樣之深將隨容器之大小而定。局部試樣至少為2且得取自深小於全深之10 %或大於全深90 %之部分。 (3) 將每一容器之局部試至少為2混合均勻後,取3份代表性試樣。 3 CNS 6570, K 6597 4.3.3 昂貴精油之取樣:昂貴精油一般使用小容器,其取樣係依容器之目而定。全部的

6、局部取樣超過正常分析所需的。試樣之大小及取樣方式可由買賣雙方事先協議之。 4.4 代表性試樣:代表性試樣之最小依各別精油之相關標準規定,通常取3份代表性試樣可用於: 分析用 商品所有者必要時核驗用 取樣者存,以備上述二者遺失時或其他正常由時之用 4.5 包裝與標籤:盛裝代表性試樣之容器須固並加貼所有者與取樣者之封條,且蓋緊瓶可滲。為避免試樣變質,任何情況下封得直接塗在軟木上。依國際協議,運輸危險物品時,視運送方式,預頂部510 %容器容空間。試樣容器標籤應至少包含下資以確保試樣之可靠性與真實性: 試樣編號 精油性質與 所有者或授權代表名稱 取樣日期 容器種、與標示 買賣雙方或授權代表之名稱與簽名,必要時註明地址 取樣監督者之名稱與簽名 5. 試樣之運送與儲存:所有試樣皆應小心運送。分析用試樣於取樣後須儘速運送至實驗室。其他單位存之試樣應置於陰涼處,以避免受光、過溫變化或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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