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灯具木箱包装技术条件QB/T 3742一1999Technical requirement of wooden boxpacking for luminaires本标准适用于毛重(以下出现的重量均指毛重)不超过l00k助勺灯具木箱包装。花格箱(木架箱)除外。根据产品的性质、形状、大小、重量等要求,在保证安全、便于运输和节约木材的前提下进行设计包装,做到科学、经济、牢固、美观。1总则成品包装箱自发货之日起,在正常储运条件下,应保证至少一年内不致因包装不善而引起产品碰伤、破损、散套或缺件等现象。2木箱形式木箱形式可分为以下二类:I类:全木箱用以100kg以下的包装。木箱外
2、部钉有16块带条板、(见附录A)i 3okg以下的包装可适当减少带条板(见附录B)。n类:胶合板、纤维板箱用以40掩以下的包装,木箱外部牛有多块带条板(见附录C)。3技术条件3.1灯只木箱包装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木箱应根据包装设计图样、有关技术文件和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制造,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包装。3.2制箱用的箱板、带条板、胶合板、纤维板,不应存在任何使木箱强度受到削弱或易于造成箱体破裂及产品破损的各种缺陷。3.3在箱板及带条板着钉处不得有歼裂、虫眼、腐朽等缺陷。3.4箱板要求a.用以50k吸其以下的包装,箱板宽不小于70mm,厚不小于12mm;b.用以50kg以上的包装,箱板宽不小于70
3、mm,厚不小于14mm,3.5带条板要求a.用以5okg及其以下的包装,带条板宽不小于60mm,厚不小于12 mm;b.用以50吨以上的包装,带条板宽不小于70 mm,厚不小于14mm,3.6箱板拼缝要紧密,窄板应分散拼合,并应置于拼板中间。用胶合板、纤维板组成的木箱不允许出现拼板现象。3.7箱体应钉牢,钉尖盘倒不得有冒尖,圆钉长度约等于箱板厚度的3倍。3.8钉成的箱体其内装产品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3.8.1包装箱内各面应垫防潮材料(如:油纸、沥青纸、塑料薄膜、油毛毡等),并应摊平铺整,l l:1在箱板内壁上,其接合处应重叠覆盖,重叠宽度不小于50mm,并用小木条压紧钉牢,以防雨水、一目-一一
4、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国家轻工业局、999一04一21发布1999一04一21实施QB/T 3742一1999砂尘侵人。3.8.2防潮材料的拼接采用折叠式(如图1所示)。木箱端壁和侧壁如上下拼接时,应采用搭接式(如图2所示),上方一张应紧贴箱板,以防雨水浸人箱内产品。50 图23.8.3为使偶然流人箱内的水流出,可在箱子底部对角处钻制直径不大于10 mm的排水孔2一4个。3.8封箱后包装箱需用铁腰如附录A,B,C中所示部位捆扎二道,但钢带不得事先钉在箱上,必须用打包机抽紧打牢方可封钉。对箱休过长的包装,可适当增加打包带或带条板加固。3.10箱体T,IW讨5okg的.应按附AA所示部位增加包角。3.1
5、13.123.13的2.3.侧面上。3.143.15制成的箱体外观应端正,不得歪斜。箱体外表一般可不刨光,但必须平整、无显著毛刺和污迹,以保证涂写标记清晰、醒目。涂写于箱体外表的标志内容及要求,应按SG 386- 84灯具瓦楞纸箱包装技术条件中1一2.3.10条款的规定进行。对部分过小、细长的产品包装,可将两端的标志涂刷于箱体的两包装箱上任一外表面不得刷有广告性质的图样、文字,任何标志不得刷在箱盖或箱底上。成品包装箱在完成以上技术条件后,须经表1的跌落高度和表2的跌落部位及顺序、次数进行跌落试验,试验后的产品包装应无下列情况:a.产品破损或变形,b.木箱严重变形或严重开裂。表1包装件毛重( k
6、g)跌落高度(mm)气50500 5U300Qa/T 3742一1999表2跌落顺序跌落部位标记号.跌落次数1底面与端面接触的梭5一312底面与侧面接触的梭2一313侧面与端面接触的棱2一514端面5面15侧面2面16底面3面1合计64试验方法4.1第3.1-3.14条可用外观法、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适当量具测量、用工具检验等方法进行。4.2跌落试验方法(第3.15影,按SG 386- 84中的条款第3.4.3 .3.4.7规定的要求进行。5验收规则5.1灯具木箱包装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应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对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包装进行定期试验,每年不少于1次。在有下
7、列情况之一时,应随即进行试验。一种产品包装,试验数不少于3箱,a.新设计的产品包装,b.改进后的产品包装;c.停产一年的产品再次生产时。5.2试验项目为技术条款的全部内容。5.3受试的产品包装,必须与出厂时的状态相同。5.4试验中,如有任何一个试品不符合本标准的任一条款要求时则应加倍进行检验,如仍有以上情况存在,则该批产品包装作不合格论。5.5订货方验收时,在对产品包装质量产生疑问时,经过协商后可提出部分或全翻红贡目的检验要求,其检验数I不少于3箱,在检验中如有任何一个产品包装不符合检验项目的任一条款要求时,应按第5.4条的规定进行复验处理。5.6试验后的产品包装应具有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记载
8、下列事项:a.产品的品名、种类、重量;b.包装所用各种材料,c.试验所依据标准,d.试验种类。甲其面、棱标记号按照GB 3538一93(运输包装件各部位的标示方法的规定。Qs/T 3742一1999:试验的结果及意见;其他的必要事项。6随箱文件6.1随箱文件一般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根据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需要,复杂包装箱内可有装箱示意图,以防装箱错误,造成破损。2洲6.3QB/T 3742一1999附录A包装箱形式(补充件)用于包装重100 kg以下的商品,这种木箱的箱身钉有16块带条板,如卜图所o箱板带条板QB/T 3742一1999附录B包装箱形成(补充件)用t=包装重30 kg以F的商品,这是一种在箱头板外部各钉有2块带条板的木箱,如F图所Ta带条板Qe/T 3742门999附录C包装箱形成(补充件)用i“包装重4okg以卜的商品,箱身钉有多块带条板的胶合板箱和纤维板箱,如下图所小。带条板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上海市灯具研m沂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永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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