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7.160.20 N6163862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1 年 3 月 18 日 93 年 8 月 16 日 (共 2 頁 )水果及蔬菜製品檢驗法 不溶性固形物之測定 Method of test for fruit and vegetable products Determination of water-insoluble solid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水果及蔬菜製品中不溶性固形物之檢驗。 2. 檢驗方法。 2.1 裝置、器具與材料。 2.1
2、.1 燒杯: 250 及 400 mL。 2.1.2 布赫納漏斗 (Buechner funnel):直徑 11cm。 2.1.3 濾紙:直徑 7-15 cm, Whatman No.4 或 41-H 或同等級品,使用前,先以熱水洗過,再置於稱量皿中,於 100110 烘箱中放置過夜,取出,置於乾燥器中放冷 1 小時後稱重,重複烘乾及稱量步驟,直至恆重。 2.1.4 pH 試紙。 2.1.5 稱量皿。 2.1.6 乾燥器:含有效之乾燥劑。 2.1.7 分析天平:精確至 0.01g 。 2.1.8 烘箱: 1055 。 2.1.9 攪碎機或研缽。 2.1.10 離心機及離心管。 2.2 試樣 2
3、.2.1 試樣製備:去除莖、柄、砂石、種子外包及其他夾雜物。 2.2.1.1 液狀或易於過濾之製品 (例果汁、漿狀製品等 ),將樣品充分混合。 2.2.1.2 濃稠及難以過濾之製品 (如糖液、 果醬、果凍等 ):小心地將樣品充分混合,取足供同時檢驗之樣品兩份,再研磨或攪碎均勻。 2.2.2 供檢試樣:將第 2.2.1 節所製備之試樣稱取 10-100 g,精確稱定。其取樣量依據製品之密度及其水不溶固形物量而定,例如番茄糊 10 g;果醬 25 g;漿狀製品 50 g;水果及蔬菜汁 100 g。 2.3 步驟 2.3.1 將第 2.2.2 節之試樣置於 400 mL 之燒杯中,加蒸餾水 200
4、mL,以玻璃棒攪和均勻,加熱至沸騰。如分析之樣品含糖量高,則加入蒸餾水約 250mL,加熱至沸騰 15-20 分鐘。將燒杯中之內容物以布赫納漏斗過濾,再以熱蒸餾水約 800 mL 沖洗濾紙上不溶之固體。 2.3.2 倘試樣難以過濾 (含多莖果膠或蛋白質 )或含多量之糖 (如果醬 ),則以離心法分離後,去其上澄液,殘渣加 熱水再離心一次,如此反複三次,直到上澄 2 CNS 8622, N 6163 液無糖、鹽或酸等殘留,再將離心管中之殘渣倒於濾紙上。 2.3.3 將濾紙置於稱量皿中,於 100-110 烘箱中放置過夜,取出置於乾燥器中放冷 1 小時後稱重,重複乾燥及稱重步驟至恆重。 2.4 計算
5、 100M)M(M(%)012= 不溶性固形物 M0:供檢試樣重量 (g) M1:乾燥濾紙重 (g) M2:濾紙與殘留物乾燥後重量 (g) 兩次測定之重覆性符合要求時,求取算術平均值至小數第一位。 2.5 注意事項 2.5.1 重覆性:同一檢驗人員同時或連續兩次測定時,兩測定值以每 100g 供檢試樣計算,其不溶性固形物量相差不得超過 0.1g。 2.5.2 葡萄汁之特別處理法:如有酒石酸氫鉀 (Potassium hydrogen tartrate)結晶存在時,必須正確地測出其重量 。因此,必須用另一供檢試樣以濾紙過濾,收集濾紙上之結晶,先以相同之果汁洗滌,再以酒石酸氫鉀之 50 %之乙醇(ethanol)飽和溶液洗滌,乾燥後稱重,此結晶重量必須記錄在報告上。 相對應國際標準: AOAC 922.10( 2000), Solids (Water-Insoluble) in Fruits and Fruit Products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5 年 12 月 26 日 第二次修訂: 77 年 9 月 14 日 第三次修訂: 80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