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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9909-2006 Medium density fiberboards《中密度纤维板》.pdf

1、 1 印月 95 8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20 O1026990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2 1 月 12 日 95 8 月 24 日 (共 12 頁 )中密度纖維板 Medium density fiberboard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植物纖維為主原料製成,密度 350 kg/m3以上,未滿 800 kg/m3之中密度纖維板。 2. 種類:中密度纖維板依抗彎強度、膠合劑種類、甲醛釋出量及耐燃性等區分如下。 2.1 依抗彎強度區分:依抗彎強度區分之標準,如表 1 所示。 表 1 種類 標示記

2、號 抗彎強度 (N/mm2) 30型 30 30以上 25型 25 25以上 15型 15 15以上 5型 5 5以上 2.2 依膠合劑種類區分:依膠合劑種類區分標準,如表 2 所示。 表 2 種類 標示記號 膠合劑 主要用途 U型 U 使用膠合劑為 尿素樹脂系或同等以上性能者。 家具、櫥櫃類等。 M型 M 使用膠合劑為尿素 /三聚氰胺共縮合樹脂或同等以上性能者。 建築襯底 (地板、內壁、屋頂 )材料、裝修材料。P型 P 使用膠合劑為 酚樹脂系或同等以上性能者。 建築襯底 (地板、內壁、屋頂 )材料。 2.3 依甲醛釋出量區分:依甲醛釋出量區分標準,如表 3 所示。 2 CNS 9909, O

3、 1026 表 3 標示記號 甲醛釋出量平均值(mg/L) 甲醛釋出量最大值(mg/L) F10.3以下 0.4以下 F20.5以下 0.7以下 F31.5以下 2.1以下 2.4 依耐燃性區分:依 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區分之標準,如表 4 所示。 表 4 種類 標示記號 耐燃 2級 耐燃 2 耐燃 3級 耐燃 3 普通 3. 形狀、尺度及許可差:形狀、尺度及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但訂製品之尺度得由買賣雙方協議訂定之,有關尺度之許可差及直角偏差應符合表 5 之規定。 3.1 厚度:尺度可分為 3 mm、 7 mm、 9 mm、 12 mm、 15 mm、 18 mm

4、、 21 mm、 24mm及 30 mm 等 9 種。 3.2 長度及寬度:長度及寬度之尺度如圖 1 所示。 3.3 直角偏差:中密度纖維板的切斷面必 須良好,側面和表面保持直角;但為特殊目的而將側面加工者不在此限。 3.4 尺度之許可差及直角偏差:尺度之許可差及直角偏差應符合表 5 之規定。 表 5 單位: mm 厚度許可差 厚度 無研磨板 研磨板 長度及寬度許可差 直角偏差 未滿 7 0.5 7以上,未滿 15 1.0 15以上 1.5 0.3 3 2以下 3 CNS 9909, O 1026 圖 1 長度及寬度之尺度 單位: mm 4. 外觀及品質 4.1 外觀:中密度纖維板的表面不能有

5、嚴 重的凹凸不平、污染、剝離等,且不得有妨礙操作之扭淚、反翹。 4.2 品質:應符合表 6 之規定。 表 6 種類 密度 kg/m3含水率 % 抗彎強度 N/mm2濕潤抗彎強度 N/mm2吸水厚度膨脹率 % 內聚強度N/mm2木螺釘保持力 N 甲醛釋出量平均值 mg/L 甲醛釋出量最大值mg/L 抗彎彈性係數N/mm2F1型0.3以下 0.4以下F2型0.5以下 0.7以下30型 F3型 30.0 以上 15.0 以上 0.5 以上 500 以上1.5以下 2.1以下2500 以上 F1型0.3以下 0.4以下F2型0.5以下 0.7以下25型 F3型 25.0 以上 12.5 以上 0.4

6、以上 400 以上1.5以下 2.1以下2000 以上 F1型0.3以下 0.4以下F2型0.5以下 0.7以下15型 F3型 15.0 以上 7.5 以上 厚度 7 mm以下者為17以下; 厚度超過 7 mm, 15 mm以下者為12以下; 厚度超過15 mm者為10以下 0.3 以上 300 以上1.5以下 2.1以下1300 以上 F1型0.3以下 0.4以下F2型0.5以下 0.7以下5型 F3型 350以上 未滿 800 5以上 13以下 5.0 以上 0.2 以上 200 以上1.5以下 2.1以下800 以上 寬長 4 CNS 9909, O 1026 5. 試驗 5.1 取樣:

7、依表 7 規定隨機取試樣中密度纖維板之張數,再從試樣中密度纖維板之近中央部位,依表 8 所規定之尺度及數目截取各試驗項目之試片。 5.2 試片調製:將試片置於通風良好之室內 7 天以上,予以氣乾或置於溫度 (20 2)及相對溼度 (65 5)%的條件下,達恆量後試驗。所 謂試片恆量狀態,係指試片之質量在 24 小時內,相差不超過 0.1%者。 表 7 每批量中密度纖維板張數 取樣之張數 l000張以下 4 1001張以上, 2000張以下 6 2001張以上, 3000張以下 8 3001張以上 10 進行再試驗時,採取左邊取樣張數之 2倍試樣。 表 8 試驗項目 尺度 (mm) 一張試樣截取

8、之試片數目 密度 100100 1 含水率 100100 1 吸水厚度膨脹率 5050 1 內聚強度 5050 1 抗彎強度 寬度 50長 (跨距 (2)+50) 縱方向 1,橫方向 1 濕潤時抗彎強度 寬度 50長 (跨距 (2)+50) 縱方向 1,橫方向 1 木螺釘保持力 50100 1 耐燃性 220220 1 甲醛釋出量 50150 試片全表面積約 1800 cm2之張數 2組 註 (2) 跨距為試片厚度之 15 倍,且在 150 mm 以上。 備考:尺度及直角偏差測定試片為試片截取前之原板尺度。 5.3 試驗結果之判定:從每批中密度纖維 板所採取試樣中密度纖維板之試片中,達到該項試

9、驗合格標準之試片數目如為全數之 90 %以上時,則視為該批中密度纖維板該項試驗合格;若合格試片數目未滿 70 %,則視為該批中密度纖維板該項試驗不合格;若合格試片數目在 70 %以上,未滿 90 %時,則必須再取 2 倍之試樣中密度纖維板重複該項試驗,再試驗時,試驗結果須為試片合格率在 90 %以上始為合格,否則該項試驗不合格。 5 CNS 9909, O 1026 6. 試驗方法 6.1 尺度及直角偏差 6.1.1 厚度:如圖 2 所示,從試樣周緣內側 20 mm 以上部位 4 點為測點,以精確度1/20 mm 以上之測定器測定,取其 4 點之平均值。測定器和試樣表面接觸部分之圓板直徑為 6

10、 mm 以上。為達化粧之目的而於其加工面有凹凸者,選測其凸部。 6.1.2 長度及寬度:如圖 3 所示,測定寬度及長度時使用測定器之精確度為 1 mm以上。寬度及長度之測定位置,從試樣周緣內側約 100 mm 之部位,於寬度方向及長度方向分別各測 2 個部位,且各求其平均值。 6.1.3 直角偏差 (1) 直角偏差之測定如圖 4 所示,將試樣與符合 CNS 7343角尺規定之角尺接觸,測定從角到 1000 mm 位置之角尺與試樣的間隙 (),間隙測定器之精確度在 0.5 mm 以上,並且測定 4 個角。 (2) 試樣之邊長 (L)未滿 1000 mm 時,只測定試樣實際邊長與角尺之間的間隙 (

11、),並以下式求出換算間隙,以換算間隙作為直角偏差。 換算間隙 (mm)L1000= 式中, L:試樣之實際邊長 (mm) :試樣之邊緣與角尺之間隙 (mm) 圖 2 厚度測定 單位: mm :厚度之測定位置 (a,b,c,d 4 個測點 ) 6 CNS 9909, O 1026 圖 3 長度及寬度測定 單位: mm 圖 4 直角偏差測定 單位: mm 6.2 密度:於圖 5 所示測定位置測定其長、寬及厚度,求出各個平均值,當作試片之長、寬及厚度並求出其體積 (V),隨即測定其質量 (m1),並依下式計算試片密度。厚度測定至 0.05 mm,長度及寬度測定至 0.1 mm,質量測定至 0.1 g

12、,密度計算至 10 kg/m3之精確度。 密度 (kg/m3)Vm1= 式中, m1:試片質量 (kg) V:試片體積 (m3) 6.3 含水率:先測定試片之質量 (m1)後,將其置入烘箱內以 (103 2) 溫度乾燥至恆量,再測定其絕乾質量 (m0),依下式計算含水率 (%),含水率之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一位。 含水率 (%) 100mmm001= 式中, m1:試片絕乾前質量 (g) m0:試片絕乾後質量 (g) 實測間隙 實測間隙換算間隙角尺角尺 7 CNS 9909, O 1026 6.4 吸水厚度膨脹率:預先在試片中央部位用測微計或針盤指示錶測定厚度 (t1),其精確度至 0.05 mm

13、,將試片水平放置於離水面下 3 cm 的位置,水溫控制在 (20 1) 浸漬 24 小時之後,再使用測微計或是針盤指示錶測定其厚度 (t2),依下式計算吸水厚度膨脹率,以其平均值作為吸水厚度膨脹率 (%)。 吸水厚度膨脹率 (%) 100ttt112= 式中, t1:試片吸水前厚度 (mm) t2:試片吸水後厚度 (mm) 6.5 抗彎強度:使用如圖 6 所示之裝置,由試片表面施加平均變形速度約 10 mm/min之載重,測定其最大載重 (P),並依下式分別計算各縱向試片,橫向試片之抗彎強度,取其最小值者為抗彎強度。 抗彎強度 (N/mm2)2bh2P3 l= 式中, P:最大載重 (N) l

14、:跨距 (mm) b:試片寬度 (mm) h:試片厚度 (mm) 6.6 濕潤狀態之抗彎強度 6.6.1 抗彎強度 A 試驗 (M 型膠合劑 ):將試片於 (70 3) 之溫水中浸漬 2 小時,再於常溫之水中浸漬 1 小時後,於濕潤狀態下進行第 6.5 節之抗彎強度試驗,求出各試片在濕潤狀態時之 抗彎強度,分別計算出縱、橫方向濕潤時之抗彎強度,取其最小值作為濕 潤時之抗彎強度。又濕潤抗彎強度計算時之試片尺度應以試片在浸漬前之尺度為原則。 6.6.2 抗彎強度 B 試驗 (P 型膠合劑 ):將試片於沸水中浸漬 2 小時,再於常溫之水中浸漬 1 小時後,在濕潤狀態下進行第 6.5 節之抗彎強度試驗

15、,求出各試片在濕潤時之抗彎強度,分別計算 出縱、橫方向濕潤時之抗彎強度,取其最小值者作為濕潤時之抗彎強度。 又濕潤抗彎強度計算時之試片尺度應以試片在浸漬前之尺度為原則。 6.7 內聚強度:如圖 7 所示之鋼製或鋁製砧板上膠合試片,於板面垂直方向施加拉伸載重,測定試片剝離破壞之最大載重 (P),依下式計算內聚強度,以其平均值作為內聚強度。拉伸載重速度約為 2 mm/min。 內聚強度 (N/mm2)l=bP式中, P:試片剝離破壞之最大載重 (N) b:試片寬度 (mm) l :試片長度 (mm) 8 CNS 9909, O 1026 6.8 木螺釘保持力:取直徑 2.7 mm,長 16 mm

16、之木螺釘垂直旋入圖 8 所示之位置 (11 mm)(3)。固定試片後,利用試驗機垂直拔起木螺釘,分別測定 所須之最大載重,以其平均值作為木螺釘保持力。拉伸載重速度約為 2 mm/min。 註 (3) 木螺釘之旋入係使用鑽孔器,並用直徑 2 mm 之鑽頭鑽射深約 3 mm 之導引孔,再旋以木螺釘至一定深度。 圖 5 長度、寬度及厚度之測定位置 單位: mm :厚度之測定位置 :寬度及長度之測定位置 圖 6 抗彎強度試驗示意圖 單位: mm 2l2l載重半徑約 10 半徑約 10 半 徑約 1025 25l150 9 CNS 9909, O 1026 圖 7 內聚強度試驗示意圖 單位: mm (A

17、) 平面圖 (A) 平面圖 圖 8 木螺釘保持力試驗示意圖 單位: mm 木釘位置試片M9 螺 釘 鋼或鋁製砧板試片(B) 正面圖 (C) 側面圖試片部分載重部分 (C)側面圖(B) 正 面 圖 13 10 CNS 9909, O 1026 6.9 甲醛釋出量 6.9.1 甲醛之捕集:在直徑 240 mm,內容量 (10 1) L 之玻璃乾燥器底部,放置一盛有 300 mL 蒸餾水,直徑 120 mm,高 60 mm 之蒸發皿 (如圖 9 所示 )。依表 7 之規定,將試片分別固定於金屬支架上 (如圖 10 所示 ),各試片間不可相互接觸。再 將金屬支架連同試片置於蒸發皿上,在 (20 1)

18、之溫度條件下放置 24 小時,使釋出之甲醛被蒸餾水吸收,作為試料溶液。 圖 9 捕集甲醛之玻璃乾燥器 6.9.2 甲醛濃定法:試溶液中 之甲醛濃,依乙醯丙酮法用光電分光光計或可供測定波長在約 415 nm 之光電比色計,作比色定。 (1) 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取醋酸銨 150 g 以蒸餾水 800 mL 溶解後,加入3 mL 冰醋酸及 2 mL 乙醯丙酮,充分振盪混合後,再加入蒸餾水稀釋至1 L,並裝入褐色瓶中,調製用之試藥全部採試藥級。 (2) 定量操作:將已吸收甲醛之試料溶液 25 mL 盛入 100 mL 附有磨砂玻璃蓋之錐形瓶中,隨即加入 25 mL 新鮮的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

19、充分震盪之。加蓋後在 (65 2) 之溫水中加溫 10 分鐘,作為檢定液。另外以蒸餾水以同樣之操作方法調製對照液。將檢定液及對照液冷卻至室溫後移入吸光槽,以約 415nm 波長施於對照液,調整吸光度為 0 之後,再測定檢定液之吸光度,並由預先作成之檢量線 (4)求取甲醛之濃度 (mg/L)。 註 (4) 檢量線之製作 (1) 試藥之調製 c 0.005 mol/L 碘溶液:經標定之 0.05 mol/L 碘溶液,於使用時以 10(俯視圖 ) 金屬支架試片 試片 蒸發皿試片 金屬支架(外觀圖 ) 圖 10 甲醛釋出試驗之固定試片裝置圖 11 CNS 9909, O 1026 倍蒸餾水稀釋。 d

20、5 mol/L 氫氧化鉀溶液:將氫氧化鉀 280.5 g 加水溶解為 1L。 e 2.5 mol/L 硫酸溶液:將硫酸 140 mL 溶解為 1L。 f 0.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經標定之 0.l mol/L 硫代硫酸鈉,於使用時以 10 倍不含二氧化碳之蒸餾水稀釋之 (蒸餾水經 10 分鐘之煮沸並冷卻後使用 )。此溶液的變化因子容易氧化,故經稀釋之溶液儘快使用。 (2) 甲醛標準原液與標定:將甲醛溶液 (37%甲醛 )1 mL 以蒸餾水稀釋成 1 L,作為標準原液,再依下述方法進行標定;取 5 mL 標準原液置入50 100 mL 附磨砂玻璃蓋之錐形玻璃燒瓶中,加入 0.005

21、mol/LN/100碘溶液 20 mL 及 5 mol/L5N氫氧化鉀溶液 1 mL,加蓋後於常溫放置 15 分鐘。另取 5 mL 蒸餾水依上述操作方法調製,作為空白試驗,然後取 2.5 mol/L5N之硫酸 2mL 分別徐徐加入兩瓶中,加蓋後於常溫下放置 15 分鐘,再用微量滴管以 0.01 mol/LN/100硫代硫酸鈉溶液分別滴定之。 1 mL 標準原液中所含甲醛之量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甲醛含量 (mg/mL)=5F)SB(1501.0 式中, B:空白試驗之滴定量 (mL) S:甲醛標準原液之滴定量 (mL) F: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濃度係數 (3) 甲醛標準液之調製:將依 (2)標定好之

22、標準原液計量置於定量燒瓶中,以蒸餾水稀釋成 1 mL 中含有 0.1 mg 甲醛標準原液之採取量。 例如:若使用 100 mL 之定量燒瓶時, 0.1 mg/mL 標準原液之採取量即為 mL1001.0標準原液之濃(4) 在上述 (3)配置之甲醛標準液中取 0.1 mL、 0.5 mL、 1.0 mL 及 1.5 mL,並以蒸餾水稀釋至 25 mL,使甲醛濃度成為 0.4 mg/L、 2.0 mg/L、 4.0 mg/L 及 6.0 mg/L,將新製之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 25 mL 注入,各依第 6.9.2(2)節規定方法測定其吸光度。 (5) 將 (4)求出之吸光度與甲醛濃度之關係依線性

23、迴歸分析法繪出檢量線。 6.10 耐燃性:依 CNS 6532 之規定試驗之。 12 CNS 9909, O 1026 7. 製品標稱:依抗彎強度區分、膠合劑區分、甲醛釋出量區分及耐燃性區分之順序來標示,可將不必要之部分省略。例如以下所示: (1) 25 U F2型 普通 中密纖維區分 25UF2 MDF 依耐燃性區分 依甲醛釋出區分 依膠合劑區分 依抗彎強區分 (2) 30 M F1型 耐燃 2 級 中密纖維板 (或 MDF) 30MF1耐燃 2 級 MDF (3) 15 U F2型 MDF 15UF2 MDF 8. 標示:應於製品之適當位置或包裝易見處上依下述事項標示,亦可一批作一標示。 8.1 種類或標示記號。 8.2 尺度 (長度 寬度 厚度 ):以 m、 cm 或 mm 表示。 8.3 甲醛釋出量:經甲醛釋出量試驗所得結果,依表 3 之規定標示 F1、 F2或 F3。 8.4 製造廠商 (或進口商 )名稱、地址或商標。 8.5 製造年月日或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 CNS 6532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CNS 7343 角尺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3 年 9 月 26 日 第二次修訂: 86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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