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设备监理师(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章节练习试卷 4 及答案与解析一、试题一1 甲方(某建筑公司) 向乙方(某电机厂) 订购了一台 DQ-235 型电机,双方约定:由乙方代办托运,交某铁路分局承运,运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待甲方收到电机支付货款时一并结清。乙方按合同约定将电机交某铁路分局承运,但一直未付运费。后甲方又将一批空调交某铁路分局承运。在甲方运输车队去取该批货物时,某铁路分局扣住不给,要甲方付清运费再运走。押运员向某铁路分局管理员出示了运费付讫的单据,管理员说:不是这笔钱,上次托运电机,货已经拿走好几个月了,运费到现在还未付清,我们要行使留置权。问题 1本案是否涉及民事法律关系?2
2、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履行债务,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3在本案中,某铁路分局能否行使留置权?4在本案中,电机运费的支付人是谁? 2 甲方(建筑公司) 和乙方( 某汽车厂) 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在 7 月底将一部卡车交付给甲方,价款 5.6 万元,甲方交付定金 1 万元,交车后半个月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如果乙方晚交车,每天扣除车款 150 元,同样如果甲方晚交款,则每天应多交 150 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8 000 元。合同订立后,工厂未能在 7 月底交付卡车。8 月 1 日,乙方送卡车途中因遇路滑车翻倒受损返回工厂进行了修理,于 8 月 10 日交付
3、给甲方。1 个月后,甲方开车发现卡车有毛病,经检查发现发动机经过大修,甲方要求退还卡车,并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支付 8 000 元违约金,并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 3 000 元。乙方则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甲方能否要求退车?3甲方能否请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4甲方能否请求乙方赔偿经营损失?5甲方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 8 000 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 150 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3 8 月 1 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
4、泥 200 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 750 元,如果需要,请先预付货款 1 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 8 月 10 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 700 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 700 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送货上门,并在本月 15 日之前给予答复
5、。与此同时,建筑公司 8 月 10 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 600 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 8 月 20 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 8 月 12 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方条件的信函。问题 1在本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中被称为什么?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 8 月 10 日给甲水泥厂回信,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 10 台 A 型号挖掘机的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承担连带偿付货款的
6、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 A 型号挖掘机为由,与乙协商一致改为提供 10 台 B 型号挖掘机。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只能提供 6 台 B 型号挖掘机。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另外 4 台 B 型号挖掘机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 10 台 B 型号挖掘机,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问题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
7、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2甲、丁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乙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5 A 房地产公司拟投资建设六层砖混式居民小区,委托 B 建设监理公司为其代理招标。B 监理公司在经过了详细分析后,向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甲、乙、丙、丁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这四家建筑公司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私下谈判,决定通过提交不合理的报价的方式将此标让给丙公司,并签订协议由丙补偿甲、乙、丁各10 万元。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之前,这四家建筑公司均送达了投标文件。最终,A 公司向丙公司发出厂中标通知书。问题 1从招标方式上来说,该项目采用了哪种招
8、标方式?2A 公司发出投标邀请的数量(甲、乙、丙、丁共四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3在上述招投标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4根据招标投标法,B 公司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应由哪个部门认定?5甲、乙、丙、丁公司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6 2000 年 7 月,和平医院与三汇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三汇公司从日本为和平医院购买成套医疗设备,和平医院负责技术谈判和机器选型,三汇公司负责承办进口设备的全部手续并协助医院做好设备的验收工作。2000 年 9 月,三汇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货商于 2001 年 6 月提供合同项下的设备并负责日后安装调试
9、,对发生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裁决。由于日方公司只能生产医疗设备主机,无法生产附机和附件,在三汇公司的协调下,和平医院又与国内某工厂签订了购买医疗设备配套装置的合同。和平医院随后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分别向日本和国内供货商支付了预付款。2001 年 6 月,医疗设备主机和配套设备分别运抵和平医院。为了保证医疗设备安装调试顺利进行,2001 年 8 月,和平医院、三汇公司、日本和国内供货商共同在和平医院签署安装调试医疗设备协议。协议约定,设备的安装由日本公司和国内供货商负责进行,应在 2001 年 10 月前交付使用;安装调试后,由和平医院使用 10
10、日后进行性能验收;如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分别由日本和国内供货商负责。协议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日本供货商提供的主机设备中的球管与中国规格不相符,致使国内供货商的配套设备无法与日方提供的主机相匹配,导致设备安装始终无法正常进行。至协议规定应交验使用日期,仍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和平医院与日本和国内供货商产生纠纷,日方厂商认为其供应的主机完全符合与三汇公司签订的协议。2001 年 11 月,日方将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撤走,致使调试工作中断。2002 年 2 月,和平医院以日本和国内供货商为被告向中国法院起诉,以医疗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由,要求被告重新提供符合约定的医疗设
11、备并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问题 1本案涉及哪些合同关系?2设备主机买卖合同规定了仲裁条款,医院能否起诉日本供货商?3如何理解医院与三汇公司之间委托合同内容?4解决本案争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5被告是否违反协议?6对本案发生的纠纷,哪方存在过错?7本案争议如何处理? 7 某火力发电厂工程,业主采用交钥匙合同。为此,业主依法进行了公开招标,并委托某监理公司代为招标。在该工程招标过程中,相继发生了下述事件。事件一:招标公告发布后,有 10 家单位参加了资格预审报名。监理人员经过对这 10 家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 A、B、C、D、E 、F 等 6 家单位为投标人。但业主认为 B 公司拟采用的锅炉
12、本体不是由本地企业生产的,指示监理人员不得向 B公司发售招标文件。事件二:在现场踏勘中,C 公司的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补充勘察,并当场向监理人员指出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有误。监理人员则口头答复:“如果招标文件中的地质资料确属错误,可按照贵公司勘察数据编制投标文件。”事件三:投标人 D 公司在编制投标书时,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工期过于苛刻,如按此报价,导致报价过高,于是按照其认为较为合理的工期进行了编标报价,并于截标日期前二天将投标书报送招标人。日后,D 公司又提交份降价补充文件。但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 一标一投 ”为由拒绝接受该降价补充文件。事件四:开标时,由于交通堵塞,有关领导不能准时到会。
13、招标人临时决定将开标会议推迟至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后 1 小时举行,开标会议由市发改委主任亲自主持。问题 1在事件一中,业主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2在事件二中,有关人员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3在事件三中,是否存在不妥之处?请一一指出,并说明理由。4在事件四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8 某设备工程采用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雇主分别与 A 公司订立了雇主/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与 B 公司订立了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述事件:事件一:在 B 公司制造生产设备期间,工程师要求对生产设备的制造工艺进行实地检验,但 B 公司以生产设备的制造工艺涉及
14、其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安排工程师进入设备制造厂进行检验。事件二:生产设备制造完毕,在运往安装现场途中遭遇暴风雪,交通中断,使得设备进场比预计时间迟延,导致安装工程延误了 2 天进行。对此,承包尚提出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2 天,并补偿 2 天的停工损失。事件三:生产设备安装完毕,依照合同要求对生产设备进行竣工试验,在启动前试验时,发现由于雇主提供的基础工程出现沉降,导致不能进行启动试验,故对基础工程进行了修复,延误了 2 天的启动试验。进行启动试验时,发现由于生产设备的设计缺陷,影响了生产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又对生产设备进行了修补,因此导致竣工试验延误了 3 天。生产设备的竣工试验通过后,B 公
15、司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5 天,补偿 5 天停工损失。问题 1在事件一中,B 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工程师的检验要求?说明理由。2在事件二中,工程师应如何处理承包商的索赔?说明理由。3在事件三中,工程师应如何处理承包商的索赔?说明理由。 注册设备监理师(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章节练习试卷 4 答案与解析一、试题一1 【正确答案】 1在本案中存在如下民事法律关系:甲方建筑公司与乙方电机厂之间的电机买卖合同关系;甲方建筑公司与乙方电机厂之间的委托关系;甲方建筑公司与铁路分局之间的电机运输合同关系和空调运输合同关系。2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
16、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履行债务,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3采用留置担保必须满足的条件是: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本案中,留置的财产空调与所欠的电机运费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因此某铁路分局不能对空调行使留置权。4甲乙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运费由乙方垫付,因此应由乙电机厂支付电机的运费。 【知识模块】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案例2 【正确答案】 1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汽
17、车买卖合同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即发生效力。未办理过户手续汽车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有效。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双方就汽车质量没有明确约定,但该汽车的质量应该符合通常标准,因此甲方可以要求退车。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只能选择执行其中之一。因此甲方不能要求同时支付违约金和定金。4乙方违约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甲方可以要求
18、乙方赔偿其经营损失。5甲方可以同时提出这两种要求,因为这两种违约责任的性质不同,因此可以同时适用。 【知识模块】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案例3 【正确答案】 1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以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因此本案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函、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函为要约。这些信函都是
19、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均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要约邀清。合同法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山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乃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关键区别点。3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
20、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知识模块】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案例4 【正确答案】 1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甲、乙达成的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协议有效,此行为的后果是导致了主合同的变更。同时由于对主合同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因此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
21、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丁公司达成的提供 4 台 B 型号挖掘机的协议的行为并没有征得乙公司的同意,因此不构成债务的转移,乙公司有权拒绝丁公司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乙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没有行使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
22、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消灭。【知识模块】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案例5 【正确答案】 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招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在广泛的范围内吸引投标人参与竞争,选择最优秀的中标人,从而达到项目最优化的目的。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本案中的招标方式属于邀请招标。2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清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因此A
23、 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本案例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两种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 规定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包括:“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招标的项目不适用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 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了串通投标,违反了法律规定。4
24、招标投标法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该法第十四条特别规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5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
25、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案例6 【正确答案】 1本案涉及四个合同关系。一是和平医院与三汇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是三汇公司与日本供货商之间签订的设备主机采购合同;三是和平医院与国内供货商之间签订的设备附机和附件采购合同;四是和平医院、三汇公司与日本和国内供货商签订的设备安装调试合同。以上四个合同是以和平医院购置特定医疗设备为订约目的相互关联而又分别独立的合同。2医院可以起诉日本供货商。理由有两个。第一,设备主机买卖合同主体是三汇公司和日本
26、供货商,合同不约束和平医院;另外,合同内容仅涉及设备主机的供应和质量,所以,设备主机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和平医院无法律拘束力,医院起诉日本供货商不违反“或裁或审” 原则。第二,和平医院起诉日本供货商的依据是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合同,作为合同权利人可以对义务人违约行为主张权利,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由于设备安装调试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受理本案。3和平医院与三汇公司的委托合同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该委托合同是和平医院委托三汇公司就从国外购买成套医疗设备提供特定服务达成的合意。三汇公司利用自己的商业信息、经营渠道为和平医院选择供货商并行使外贸经营权为进口设
27、备办理入关手续,属于外贸委托代理形式,即受托人与外商订立采购合同,委托人与外商进行商务谈判,确定合同实体内容。第二,从本案委托意向看,和平医院委托事项主要是由三汇公司协助选择医疗设备供货商、办理设备的进口手续,而医疗设备的型号、功能、技术标准等不在委托范围之列。第三,最初委托合同约定由三汇公司协助采购“ 成套设备 ”,而三汇公司向外商订购的只是 “设备主机”,对此不能认为是三汇公司违反了委托协议,因为经过三汇公司的努力无法寻得医院欲求的“成套设备 ”,在此(情势变迁 )情况下,从和平医院与国内企业签订设备附机、附件合同行为推定医院同意三汇公司修改的成套设备分项采购方案,所以原委托合同内容已发生
28、变更。4本案确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当事人认可的国际惯例。和平医院与日本供货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须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对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或约定内容不明确的,应以有关国际条约、贸易惯例或有关国家法律作为确定当事人默示义务和处理争议的补充法律依据。本案中虽属于国际货物买卖,但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因为日本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的保留条款,我国企业与非缔约国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受该公约调整。由于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根据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应该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同时,在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解决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5被告有违约
29、行为。本案中有两个被告,均未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与被告订立的设备安装调试协议中约定的两被告义务是交付可正常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医疗设备,而实际情况没有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被告最终未完成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原则,可以判定被告在客观事实上有违约行为。另外,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国际通常惯例,确定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制”,本案中即使出现非被告主观过错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被告事后的“ 不作为”同样是违约行为。6涉及本案争议的当事人有四方,对于合同未实际履行,日本和国内供货商及和平医院有过错,而三汇公司无过错。本案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设备土机采购合同与设备附机附件采购合
30、同关联内容存在“订约缺陷” ,对此,和平医院在设备技术、性能谈判时未能发现中、日两国设备规格差异并予以协调,是有过错的。而三汇公司的义务是参与合同的程序谈判和办理设备的进口手续,因此对本案产生纠纷无主观过错。日本和国内供货商的过错在于:设备安装调试协议是独立于设备主机和附机、附件采购协议(虽与两协议密切相关)的合同,两供货商只强调履行采购协议和以采购协议缺陷影响设备安装调试为由撤离工程现场,违反了“协助履行” 和“善意履行”原则。7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赔偿损失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和平医院是针对被告不履行设备安装调试起诉的,该合同真实有效,按照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合同应该继
31、续履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放弃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义务,而不是其提供的主机和附件的质量低劣,所以应就有关设备机件不配套问题各方进行磋商,制定解决方案并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和平医院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订购的医疗设备未能按计划使用,其损失是由于两个采购合同内容相对缺陷造成,而对此医院有过错,因此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知识模块】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案例7 【正确答案】 1业主做法不妥。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外地区、外部门的投标人的竞争,否则违反公平原则。2C 公司技术人员口头提问
32、不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理人员当场答复也不妥,招标人应当将各个投标人的书面质疑,统一回答,并形成书面答疑文件,寄送给所有得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3投标人 D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工期报价的做法不妥。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招标人工作人员拒绝投标人的补充文件不妥,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其投标文件。4招标人临时推迟开标时间不妥。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召开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市发改委主任主持不妥,应当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知识模块】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案例8 【正确答案】 1B 公司不可拒绝工程师的检验要求。因为黄皮书规定,工程师(雇
33、主人员) 有权在生产、加工和实施期间,对材料与工艺进行检查、检验,承包商应当向他们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当然,涉及的承包商的商业秘密,工程师有保密义务。2根据黄皮书的规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竣工时间,但无权要求补偿费用损失。暴风雪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工程师针对承包商的索赔,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如果符合程序要求,则应当批准延长竣工时间 2 天,拒绝补偿任何费用。3工程师应当首先审查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是否符合索赔程序要求,如果符合,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一步审查,作出如下处理:由于基础工程是由雇主提供的,因基础沉降影响了竣工试验,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因此工程师应当批准延长竣工时间 2 天并补偿 2 天的停工损失;根据合同规定,生产设备应由承包商设计,因设计缺陷对竣工试验的影响,应当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因此对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应予以驳回。【知识模块】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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