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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 T 3209-1989 淡菜.pdf

1、SC/T3209-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SC/T 3209-1989 淡 菜 D ry b oiled mu ssel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淡菜的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的紫贻贝(Mytilus edulis Linne)、厚壳贻贝(Myti- lus coruscus Gould)、重贻贝(Mytilus grayanus Dunker)为原料,经清洗、蒸煮、 取肉(漂洗)、干燥等工序制成的熟贻贝淡干品。 2 引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汞允许量标准 GB 2763 粮食蔬菜等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

2、残留量标准 GB 5009.3 食品中不分的测定方法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7 食品中汞的测定方法 GB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产品规格 产品规格见表 1。 表 1 个kg 特 等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240 241500 501800 80114000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规格要求 产品规格应

3、符合表 1要求。 4.2 感官指标见表 2。 表 2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06批准 1990-07-01实施 SC/T3209-1989 项 目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色 泽 桔红、杏黄或黄色,有自然 色泽 有黄黑色,自然色泽暗淡 组织及形态 体形饱满、肉质紧密厚实, 个体均匀,无足丝 体形较瘪、肉质不厚实、个 体较均匀,有少量破碎个体和 足丝存在 气味及滋味 具本品固有气味,无异味 其 他 无杂质、无污染、无虫害、无霉变 3 理化指标见表 3。 表 3 项 目 指 标 净重, 零售包装允许相对偏差5,但每批净重不低于标 示量,非零售包装不低于标示量 水分, 15.0 氯化钠(以

4、干品计), 6.0 汞 符合 GB2762的规定 六六六、滴滴涕 符合 GB2763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产品规格 将样品置于感量 0.1g天平上,求得净重(称准至 1.0g),并计得个数,按式(1)计算规 格: A = N Z (1) 式中: A规格; Z样品大小,个; N样品净重,kg。 5.2 感官指标 将样品平摊在洁净白瓷盘内,凭味觉、视觉、嗅觉按表 2确定。 5.3 理化指标 5.3.1 净重 零售包装:每个包装单位作为一个样品,逐个置于感量为 0.1g 天平中,求得重 量(称准至 1.0g),按下式计算: W= Y Y B Q 100(2) 式中: Q样品重量,g; B包装

5、材料重量,g; W相对偏差,; Y净重标示量,g。 非零售包装:应将样品逐个置于感量 5g 的磅秤上称量,求得重量(称准至 50g)。按公式(2)计算求得。 5.3.2 水分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06批准 1990-07-01实施 SC/T3209-1989 将样品切碎成不大于 2.5mm的颗粒状,按 GB 5009.3规定执行。 试验结果的重复性及结果的表示方法: 水分平行试验的相对偏差不得大于 3,超过 3时重新测定,结果以算术平 均值表示。 5.3.3 氯化钠 将样品切碎成 2.5mm以下颗粒状,混匀,然后按 GB 5009.44规定 12.2条进行, 样品处理采用其中的灰化

6、浸出法。 5.3.4 汞 按 GB 5009.17规定执行。 5.3.5 六六六、滴滴涕 按 GB 5009.19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查部门或委托正式检验机构进行。 6.1.2 出厂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 6.1.3 检验项目及内容见表 4。 表 4 项 目 内 容 规 格 等的划分 感官指标 色泽、组织及形态、气味及滋味、霉变、杂质、虫害、污染 理化指标 净重、水分 6.1.4 产品组批的确定 产品以每天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同等级定量包装的总产量作为一批。如产 量少于 100kg,可将相同生产条件下数天的产量合并为一批。 6.1.5

7、 抽样方法 样品应从检查批中随机抽取。 6.1.6 检查水平和抽样方案的规定 6.1.6.1 检查水平和抽样方案按 GB 2828规定执行。 6.1.6.2 检查中以每千克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批的质量。检查水平和抽样方案 (见表 5)。 表 5 检查内容 不合格分类 合格质量 水平(AQL) 检查水平 抽样方法 霉变、污染、异味 致命不合格 0.1 规格、气味及滋味、 杂质、虫害 重不合格 2.5 组织及形态、色泽 轻不合格 10 一般水平 一次 6.1.7 检验方法按第 5章进行。 6.1.8 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样品的水分含量、净重应达到表 3 要求,其他项目检查结果小于或等于本标 准规

8、定的 AQL 值和检查水平所对应的合格判定数(AC)时,则应判定该产品为合 格批,否则即判定为不合格批。 6.1.9 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处理 6.1.9.1 批合格品,由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方能入库。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06批准 1990-07-01实施 SC/T3209-1989 6.1.9.2 批不合格的处理 a. 对由于致命不合格而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应销毁。 对严重的延续性生产不 合格产品应停止生产。 b . 对由于重不合格或水分含量、净重不符合要求而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应 返回重新加工后再提交重新 100重不合格检查,若 3次出现重不合格现象应停 止生产。 c. 对由于轻不合

9、格而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应返回重新加工后再提交重新抽 样检查,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水平。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正式检测机构进行。 6.2.2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要进行型式检验。 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后稳定生产一个月时; b . 改变产品的主要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原料产地(海区)有变化时; d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 6.2.3 检验项目 第 4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6.2.4 产品组批的确定 产品应以相同海区条件下,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定量包装的总产量为一批。 6.2.5 样品抽取 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意抽取,取样

10、量不少于 500g。 6.2.6 检验方法 按第 5章进行。 6.2.7 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判断 氯化钠含量符合表 3要求时,可判为合格批,否则为不合格批。 6.2.8 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处理 6.2.8.1 对批合格品,由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方能入库。 6.2.8.2 对批不合格的处理 氯化钠含量不合格的产品应按不合格产品降价处理,但仍可食用。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零售包装按 GB 7718规定。 非零售包装应有下列清晰可见标志: a. 产品名称; b . 厂名; c. 批号; d . 生产日期; e. 保质日期; f. 质量等级; g. 产品标准代号; h . 净重; i

11、. 贮运要求。 7.2 包装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06批准 1990-07-01实施 SC/T3209-1989 7.2.1 产品入库均应包装。 7.2.2 包装形式 零售包装可盒装、袋装或桶装,封口严密。非零售包装可箱装、袋装或桶装, 应有内外两层包装并封口严密。 7.2.3 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7.2.4 包装内应随带产品合格证。 7.3 运输 7.3.1 运输条件 运输时应有遮篷、通风、防止高温、潮湿。 7.3.2 运输中装、卸、运,不准和有毒物品混于一起。 7.4 贮存 7.4.1 贮存不准和有毒、易腐物品堆放一起。 7.4.2 贮存场所为仓库,并具有干燥、通风条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大连市水产局、大连市卫生防疫站、大连市长海县水产局负责起 草。 本标准起草人:崇国庆、隋玉霖、李连舫。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06批准 1990-07-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06批准 1990-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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