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案例分析题第 3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 (1)刑法 第 201 条的罪名是逃税罪。逃税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
2、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的虚假资料等。(3)“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一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 201 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4)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收征管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有义务向国家纳税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收征管法律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5)该规定是合理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 4 款的前段体现了立法对初犯者宽的
3、一面,行为人的行为尽管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但是由于能够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弥补了国家税收损失,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接受了行政处罚,实现了责任和处罚的统一,避免了刑罚的过度扩张。但是行为人在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说明其社会危险性大,给予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以遏制其犯罪,其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绑架人自杀。(2)“杀害被绑架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3)原则上不应判处死刑。因为死刑只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被害人没有死
4、亡的,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同时,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条中的 “杀害被绑架人” 应解释为故意杀害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行为。故不适用死刑。(4)“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 1 周岁的婴儿或者 1 周岁以上 6 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5)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 16 周岁,甲不可能构成绑架罪。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
5、 3 万元。甲擅自将自己掌握的 100 万元单位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为乙打掩护。丙利用该资金炒卖股票,并通过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税款 5 万元,占应当缴纳税款的 15。在甲的催促下,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在半年内将 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逃税的犯罪事实。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3 甲系某国家机关负责财会工作的人员
6、。个体工商户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 3 万元。甲擅自将自己掌握的 100 万元单位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为乙打掩护。丙利用该资金炒卖股票,并通过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税款 5 万元,占应当缴纳税款的 15。在甲的催促下,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在半年内将 30 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
7、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逃税的犯罪事实。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3 被告人,赵某,男,45 岁,2001 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5 年;卢某,男,42 岁。被告人赵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私营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卢某为无业人员,与赵某同乡。卢某见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审核松懈,管理不严,即产生窃取建筑材料贩卖牟利的念头,并与赵某商量,赵某同意提供帮助。2005 年 2 月至 3 月期间,卢某利用赵某单独看管建筑材料的便利条件,于深夜将公司施工现场存放的价值 5 万元的建筑材料盗出
8、,然后以低价卖给他人,得价款 12000 余元,二被告人各得赃款 6000 元。2005 年 3 月 21 日,被告人卢某正在盗运公司钢筋时,被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发现,及时报案而案发。问:4 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5 对卢某量刑时,作为量刑基准的数额应当是多少?为什么? 6 本案应当如何对赵某量刑?7 被告人,杨某,女,20 岁;吴某,男,28 岁。2005 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该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 年 2 月 2 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
9、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000 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 2005 年 4 月 3 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代了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 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 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 年初 3 月 2 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
10、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 “结账” ,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 消费款” 人民币 2000 元。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8 林某,男,35 岁,工人。2000 年 3 月窜入某百货公司,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及烟、酒等物价值 3000 余元。2000 年 4 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林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除如实交代上述盗窃行为,还交代了其他的犯罪事实。首先,2000 年 2 月 12 日在富裕小区的一家住户内盗窃:在该户的保险柜中看到白粉(海洛因)就顺手带上,回家一称竟有 100 克;拿走保险柜里的一张信用卡,并用这张信用卡支取了 5000 元钱。问:对以上案件事
11、实应当如何处理?8 李某,男,17 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王某,男,系李某结拜兄弟。王某 16 岁生日将至,多次向李某要生日礼物。2005 年 9 月 10 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 2 份(五联单)并乘收款员刘某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而后,李某分别在提货单上填写了购货单位和物品名称等项目。同年 10 月 26 日,在王某生日当天,李某将提货单交给其结拜兄弟王某,告诉其实际情况,并将该提货单作为生日礼物送给芏某。同日下午,王某去该国有百货文化用品批发公司仓库,分别提走洗发水 100 箱,洗面奶 100 箱,物品价值 7690 元。问:9
1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0 如果李某在提货单上填写的货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的最重主刑和附加刑是什么?10 被告人,吴某,男,26 岁。2005 年 3 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 4 月 7 日上午窜至大理古城,在同福旅社住下后携带匕首上街游逛。10 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之小邑庄时,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乘高杉某不备夺走其带的照相机,高杉某大声呼喊,吴某怕事情败露,回头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刺一刀。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
13、与被告人搏斗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此又朝高杉某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问:11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12 如果吴某没有夺下被害人的照相机,在争夺的过程中吴某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由于害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而没有拿走照相机,又如何处理?13 第二种情况下的犯罪的停止形态又是什么?13 冉某,男,29 岁,小学文化,某工厂工人。冉某于 2000 年 3 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 3 年,刑满释放后,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2003 年 9 月上旬,冉某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 03
14、 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 月 16日晚 9 时许,冉某与其朋友陈某在当地人民路人民饭店饮食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匡某、吴某等人。周、匡、吴等先后向冉要香烟,冉莱给匡某、吴某各一支,未给周某,周某抓住冉某的衣服与之纠缠。冉某将周某的手拨开,发生拉扯,周某打冉某面部两拳。冉某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上丽下对周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周某倒地死亡。冉某见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否认了犯罪事实。问:14 冉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5 对于冉某有何量刑情节?16 如果冉某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没有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提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又应当如何处理?16
15、 被告人,张某,男,28 岁。被告人张某于 2003 年 12 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 1 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计人民币 7 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2005 年 7 月中旬,张某的所在单位要张某回厂上班,张某又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2005 年 7 月 22 日上午 8时许,张某先到木器厂,将和其兄张浩共同保管的保险箱打开,拿走其中的新兴木器厂的经营资金 4 万元。然后,张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之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
16、其兄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 48700 余元、价值13000 余元的金饰品以及一本存折。随后,张某利用假的身份证将存折中的 1 万元取出。作案后,张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时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张某交代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问:17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18 如果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19 2003 年下半年,被告人白某与湖北省 A 市的个体经营者张某做生意,张某欠下白某货款 6000 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讨要未成,遂起意扣押人质索要欠款。2004
17、年 1 月 19 日,白某邀约了被告人于某、高某携带手铐,租乘个体出租车从某县开往 A 市。途中,白某买了舒乐安定片一盒。1 月 21 日下午,白某等人到达 A 市。白某先到张某家去要钱又未果,即于当晚 8 时许将张某骗出,与于某和高某将张某挟持到出租车上,后挟持到一宾馆内。在宾馆内,张某极力反抗、呼喊。白某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并私下告诉于某和高某下手要注意,只是要钱,别搞出人命来。于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高某用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张某继续呼喊,白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 2 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在张某昏睡时,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搜身,将张某身上的现金 1 万余元拿走。1 月 22 日中
18、午,张某趁于某外出、白某和高某睡熟的机会,逃出宾馆。但是被外出回来的于某发现,于某追上张某后用匕首向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虽有较多的损伤,且头面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某立即死亡且在性质上属于轻伤(偏重) ,胸部的创伤是致命伤。问:本案如何处理?19 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一天,赵某在监舍内其床下,发现一把自制小刀,便骂问是准的小刀。赵某骂问了几遍后,见没有人理会,便将小刀扔到监舍对面水房的垃圾桶里。赵某回到监舍后,小刀物主(同监舍服刑人员) 刘某与其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刘某先动手打了赵某面部一拳,赵某即朝刘某面部
19、还击两拳,随即两人被同监舍服刑人员拉开。经鉴定,刘某鼻骨骨折,损伤为轻伤。问:20 如果赵某构成犯罪,那么对赵某应如何处理?21 请从“少杀慎杀 ”的死刑政策和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本案的处理意见。22 被告人,钱某,男,32 岁,无业游民。2004 年 6 月,被告人钱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2004 年 12 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地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
20、钱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钱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向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 。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 “活动费”,5000 元交给钱某。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报案后钱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钱某还交代了其于 1997 年 12 月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财物 1500 元的犯罪事实。问: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22 被告人,丁甲,男,43 岁,农民;被告人,丁乙,女,18 岁,待业青年;丁丙,男,15 岁,学生;姜某,男,19 岁,无业。2003 年 12 月 10 日,丁丙、姜某在家饮酒时产生抢劫歹意,遂蒙面
21、伪装后,持猎枪闯入某公司经理张某家,对张某进行威胁,从张身上搜得仅有的 50 元钱。二犯仍不满足,随即以匕首撬开室内组合柜,将柜中人民币 1 万元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洗劫一空。作案后二犯携带钱物逃至丁丙家,家中只有丁丙之姐姐丁乙。姜某当着丁乙的面将所抢得的钱物放在床上说“这是我们抢来的” ,并提出把现金先藏在丁家。被告人丁乙不同意,提议放在丁丙奶奶家藏匿。被告人丁乙返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丁甲。次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丁家调查其子抢劫一案,丁甲谎称其子上班未归,并与丁乙一同竭力证明丁丙没有作案时间。其后,丁甲还指使丁乙将丁丙的衣服、皮鞋以及两张火车票送到奶奶家中,告知丁丙公安人员曾来家中调
22、查一事。当丁丙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时,即脱掉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交给丁乙,并换上丁乙带来的衣服和鞋,丁乙将丁丙作案时穿的衣服、鞋毁弃于屋后垃圾坑中。丁丙与姜某一起携赃款赃物乘坐火车潜逃。丁乙回家后便将二犯潜逃一事告知其父丁甲。丁甲即对丁乙说:“此事千万不要说出去,否则要犯杀头罪的。”丁乙点头同意照办。当公安机关传讯二被告人询问丁丙去向时,二被告人均隐瞒了二犯潜逃的事实和其他情节。不久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丁甲、丁乙。问:23 对丁丙和姜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24 丁甲与丁乙构成何罪?25 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对于丁丙的教唆行为又如何处理?25 甲为
23、了骗取保险金,花 1 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 20 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到中学生丙(男,15 岁),给丙 5000 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10 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 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这么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 5000 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
24、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让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 20 万元保险金。案发后,乙在审讯期
25、间主动交代: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 5 万元赔款,据为己有。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26 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27 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28 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案例分析题第 3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 【正确答案】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
26、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取资金,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逼,即使用了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尽管被害人是以写便条的方式由被告人刘某领取了现金,但是被害人为信用社主任,其便条即能够对信用社值班人员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值班人员也正因对便条的执行而向被告人刘某提供现金。因此,虽然本案中从被告人向被害人威逼写便条到被告人实际取得现金之间的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并非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但是由于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应认为是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劫取了财物。所以,黄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与刘某、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谋划、实施
27、抢劫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3)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和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靳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对于靳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 【正确答案】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汤甲与汤乙共同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
28、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实施盗窃财物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被告人汤乙已经逃离现场,其行为没有转化为抢劫罪。(3)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和汤乙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因被他人发现而没有得逞,属于盗窃未遂。(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获取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所以属于抢劫既遂。(5)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
29、罪的加重构成,所以对于汤甲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以上的刑罚。(6)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于汤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刑罚执行完毕 5 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3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甲和乙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甲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100 万元公款炒卖股票,进行营
30、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甲、乙均构成挪用公款罪。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乙系从犯,对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携带 30 万元公款潜逃并挥霍一空,说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甲又构成贪污罪。(3)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甲将自己掌握的单位资金挪给乙使用,而收受 3 万元好处费,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甲构成受贿罪。(4)根据刑法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
31、员行贿的,是行贿罪。本案中,乙为了获得公款的使用权,给国家工作人员甲好处费 3 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乙构成行贿罪。(5)根据刑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本案中,乙通过多列支出的方式,偷逃税款 5 万元,并占应缴纳税款的 15,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乙构成逃税罪。(6)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隐瞒资金来源的,是洗钱罪。本案中,丙明知 100 万资金系挪用公款所得,却提供资金账户,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丙构成洗钱罪。(7)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
32、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是立功。本案中,甲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抓获归案,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乙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税的犯罪事实,就偷税罪而言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0)综上所述,对甲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并考虑其主犯、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处罚。对乙应按照挪用公款罪、
33、行贿罪、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并考虑乙是挪用公款罪的从犯,并就逃税罪而言有自首情节进行处罚。对丙应按照洗钱罪定罪处罚。4 【正确答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卢某合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告人赵某看管建筑材料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个被告人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5 【正确答案】 在对卢某量刑时,作为量刑基准的数额应当是 5 万元。因为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是物品的价值而不应当是销赃的数额,同时,由于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不
34、能以分赃的数额作为量刑的基准数额。6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与后罪进行并罚。本案中,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职务侵占罪,应当撤销缓刑,将交通肇事罪的 3 年有期徒刑和职务侵占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进行并罚。7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通过虚开“消费单” 强行索取顾客谢某的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2)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
35、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由被告人吴某冒充人民警察对杨甲进行“ 罚款”,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是从犯,所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系自首,可
36、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和杨某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将两罪分别量刑,然后并罚。8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在百货公司里秘密窃取价值 3000 余元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违禁物品也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将海洛因 100 克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由于盗窃的是违禁品海洛因,在量刑时不计数额,而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量刑的轻重。(3)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37、,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林某盗窃信用卡并支取了 5000 元钱,构成盗窃罪。(4)对于上述的盗窃行为构成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将盗窃数额累计计算。同时,考虑到盗窃海洛因的情节,在量刑时应加以考虑。(5)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伙同王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同时,由于存在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两个加重的量刑情节,应当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因此,对于林某应当按照盗窃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6)根据刑法的规定,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38、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因为盗窃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首先,交代了 2000 年 2 月 12 日的盗窃行为,其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同种类的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次,交代了 1999 年 7 月 10 日的抢劫行为,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9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王某通过伪造某公司的提货单而使得被害方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
39、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两个自然人都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在生日当天实施了提货行为,并没有年满 16 周岁,所以,李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李某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单独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10 【正确答案】 由于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所以对于李某判处的最高主刑应当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对于诈骗罪应当判处财产刑,又由于无期徒刑是重刑,与之相应的财产刑只能是没收财产,所以,附加刑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没收财产。11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
40、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抢夺,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败露而又用匕首刺被害人的胸部,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其行为又致被害人死亡,所以被告人吴某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对于被告人吴某应按照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12 【正确答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告人为了劫取他人财物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同时,被告人吴某抢劫致人死亡,符合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13 【正确
41、答案】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获取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所以,对于第二种情况,虽然被告人没有获取财物,但是致使被害人死亡,所以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14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冉某在主观上对周的死亡结果之态度是放任,而非过失。冉某明知自己用锋利的三棱刮刀猛刺对方,有可能使其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听之任之,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15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
42、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冉某在犯聚众斗殴罪刑满释放后 5 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但是在审判过程中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有翻供行为,所以不成立自首。16 【正确答案】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不否认犯罪事实,但是对于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所以,如果冉某仅仅指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那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17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
43、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与其兄共同保管的木器厂的经营资金 4 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兄的人民币 48700 余元、价值 13000 余元的金饰品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虚假的身份
44、证从银行骗走人民币 1 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张某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18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那么作为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追究张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是在量刑时可以就盗窃罪适当从轻处罚。同时,对于诈骗罪也可以参照盗窃罪的规定,适当从轻处罚。19 【正确答案
45、】 (1)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白某、于某和高某合谋后,非法拘禁他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2)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使用暴力等手段并从被害人身上搜走人民币 1 万余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3)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使用匕首向被害人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其杀人的故意明显,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于某是在非法
46、拘禁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不能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处理。而被告人白某和高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于某的杀人故意超出了白某和高某共同故意的范围,仅仅于某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4)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主观上应当有罪过。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已经超出了被告人白某与高某的预见范围,白某与高某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同时,被告人白某与高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暴力行为,但是不是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5)被告人白某和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而被告人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
47、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6)在非法拘禁和抢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白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高某与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二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本案中,赵某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如果赵某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21 【正确答案】 对于本案有如下几点意见:首先,刑法的总则和分则是有机的整体,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不能机械地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赵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面上虽然符合刑法分则第234 条的规定,但是必须结合刑法总
48、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其次,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不但有社会危害性这一“质” 的要求,还有“ 量” 的要求,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不能仅仅局限于危害结果。刑法第 13 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存在以下诸多情节:第一,赵某辱骂被害人刘某事出有因,赵某在自己的床下发现在监狱里严禁携带的小刀是案件的导火索。第二,被害人刘某有重大过错,被害人刘某不但携带违禁品而且在与赵某发生争执后先动手打赵某。第三,本案虽然是赵某和刘某相互斗殴,但是赵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刘某先动手打赵某,赵某立即予以反击,当被拉开后,赵某
49、并没有进一步侵害刘某。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最后,既然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应当对赵某执行死刑。22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 5 年的,追诉时效是 5 年。本案中,被告人钱某盗窃 1500 元,可以判处的法定最高刑是 3 年有期徒刑,所以追诉时效是 5 年。自犯罪之日 1997 年 12 月起计算,至 2004 年 12 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3)由于不能追究钱某盗窃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钱某如实供述的盗窃犯罪事实也没有认定自首的必要。(4)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本案对于被告人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23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丁丙和姜某合谋,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并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的情节。所以本案中对被告人丁丙和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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