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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10及答案与解析.doc

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110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某罪的法定刑是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甲犯了该罪,那么对于甲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 )。(A)5 年(B) 10 年(C) 15 年(D)20 年2 甲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500 万元,并承诺还款期限届满还本付息,案发后,甲仅归还本金及利息 300 万元,甲携带剩余资金潜逃。甲的行为构成( )。(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择一重罪定罪处罚(B)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

2、C)非法经营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D)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3 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 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 )。(A)结果加重犯(B)继续犯(C)想象竞合犯(D)吸收犯4 我国刑法学公认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行为(B)犯罪构成(C)法益(D)因果关系5 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A)甲和村长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B)乙在半年的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C)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D)丁以其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

3、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6 下列情况中,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的是( )。(A)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B)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C)主犯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D)羁押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7 甲欲翻物资仓库的围墙盗窃抢险物资,因身体矮小未能翻越围墙进入仓库。乙路过见此情形,以与甲一起分赃为条件,找梯子帮助甲越过围墙,甲应允。乙找到梯子后甲顺利翻过围墙窃得财物,甲、乙二人共同分赃。甲、乙二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A)简单的共同犯罪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B)任意的共同犯罪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C)复杂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

4、同犯罪(D)特殊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8 甲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 10的股份,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 5 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甲的行为应定( )。(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9 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 2011 年 3 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前已经被羁押1 年),同时法院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如果刘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考验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刘某最少将服刑至( )。(A)2038 年 3 月(B) 2037 年 3 月(C) 2

5、035 年 3 月(D)2036 年 3 月10 刑法第:115 条第 2 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 ,属于(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空白罪状(D)引证罪状11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持刀进入一狭窄小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进入小巷抢劫了一妇女 2 000 元。张某与李某会合后对李某说:“什么也没抢着,这妇女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李某信以为真。张某、李某的行为( )。(A)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既遂(B)张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C)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D)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未遂12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区别是( )。(A)犯罪的目

6、的不同(B)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C)使用的手段不同(D)打击的部位不同13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14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 )。(A)立案侦查以前(B)起诉之后(C)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D)判决宣告以后15 派出所所长陈某在“ 追逃 ”专

7、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 7 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 7 名人员,但仍有 5 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 “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有( )。(A)罚款

8、(B)没收财产(C)驱逐出境(D)剥夺政治权利17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过失犯罪原则上以造成后果为前提,否则不构成犯罪(B)医生让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对医生来说,是一种不作为犯罪(C)甲骂乙,致乙因气愤而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甲不知道乙有心脏病(D)发表言论绝对不可能构成犯罪18 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说法,正确的有( )。(A)甲系某企业总经理,该企业经研究决定,为了减少企业支出,增加企业利润,由甲组织企业电工偷电,共计偷电 10 万度。该企业不构成盗窃罪,甲构成盗窃罪(B)某县交通局共逃避缴纳税款 50 元,占应当缴纳税款的 30。由于县交通局

9、是国家机关,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所以交通局不构成犯罪(C)乙系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决定走私石油,由乙具体负责。乙和该公司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 KE 和该公司是共同犯罪(D)丙系某工厂厂长,该厂非法倒卖香烟。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工厂倒卖香烟的犯罪事实,丙构成自首,该工厂也是自首19 属于危险犯的有( ) 。(A)破坏交通工具罪(B)爆炸罪(C)分裂国家罪(D)放火罪20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是( )。(A)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B)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C)故意伤害致人精神失常的(D)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21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 )。(A)

10、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22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A)知道是挪用的公款仍然使用(B)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C)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是挪用款(D)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3 简述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辨析题第 2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

11、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5 刑法第 263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

12、物资的。”试说明:(1)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认抢劫罪的犯罪构成。(2)本条规定中的 “其他方法”的含义是什么?(3)本条规定中的 “入户抢劫”的含义是什么?(4)本条规定中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含义是什么 ?(5)什么是“持枪抢劫”?26 刑法第 125 条第 1 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 128 条第 1 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试说明:(1)“非法储存”

13、的含义是什么?(2)“非法持有”的含义是什么?(3)“私藏”的含义是什么?(4)某甲为了建房,非法制造黑火药 2 千克(达到追诉标准),但某甲安全使用黑火药未造成社会危害,且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对某甲要在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判处刑罚,如果你是某甲的辩护人,可以依据哪些法律依据要求法院对某甲从宽处罚?案例分析题第 3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冉某,男,29 岁,小学文化,某工厂工人。冉某于 2000 年 3 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 3 年,刑满释放后,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2003 年 9 月上旬,冉某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 0

14、3 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 月 16日晚 9 时许,冉某与其朋友陈某在当地人民路人民饭店饮食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匡某、吴某等人。周某、匡某、吴某等先后向冉某要香烟,冉某给匡某、吴某各一支,未给周某,周某抓住冉某的衣服与之纠缠。冉某将周某的手拨开,发生拉扯,周某打冉某面部两拳。冉某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上而下对周某的左肋刺一刀,伤及心脏,周某倒地死亡。冉某见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否认了犯罪事实。问:(1)冉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2)对于冉某有何量刑情节?(3)如果冉某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没有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提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又应当如何

15、处理?28 案例一:被告人甲(非中国籍),系某外国航运公司工作人员。该外国航运公司租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及部分船员,甲随货轮工作。当货轮行至公海区时,甲与该远洋运输公司的乙产生矛盾,由于双方语言障碍,致使沟通中误解加深,甲为泄愤,顺手拿起甲板上的斧子砍向乙,致使乙身受重伤。案例二:2003 年 10 月,被告人和某伙同缅甸人腊某(在逃),在缅甸购得鸦片 8 500 克。和某和腊某将鸦片背人我国云南境内广蚌寨农民徐某(另案处理)家中,由徐某带路,3 人将鸦片运往缅甸洋人街贩卖。同年 12 月,和某将 10 000 克鸦片从缅甸运入我国境内广蚌寨,藏放在徐某家中,2 人准备将鸦片运往缅甸

16、洋人街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对和某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方辩称:和某系外国人,且其行为对我们国家和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只是将在国外购买的鸦片途经我国运到外国去贩卖,没有对我国公民的身体和健康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不应以犯罪论处。问:(1)案例一中,我国刑法对其是否具有效力?为什么?(2)案例二中,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3)如果案例二中的被告人已经在缅甸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我国是否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论述题29 试述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及处罚。30 试述量刑原则。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110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17、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2)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题中,甲所犯罪的法定刑是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是 15年,所以追诉时效应当是 15 年。故应当选 C 项。【知识模块】

18、刑法学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甲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500 万元,其中有一部分非法集资的资金已经还本付息,这部分资金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甲携带剩余资金潜逃,这部分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对甲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所以对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刑法分别对于属于继续犯的犯罪设专条加以规定,并置以相应的法定刑,因此,对继续犯应依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吸收犯的处罚原则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

19、罪处断,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存在意义,不再予以定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通说认为应当“从一重处罚”,即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罚。故选 C 项。 【知识模块】 刑法学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一个人犯了一个罪还是数个罪,应有一个判断标准。对此,理论界有多种学说,如行为标准说,即以行为个数为标准判断一罪还是数罪,有一个行为即为一罪,有数个行为即为数罪。另外还有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我国公认的标准是犯罪构成标准说,或称主客观统一说,即行为人的行为如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则构成一个罪,如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则构成数个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5 【正确答案

20、】 A【试题解析】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B 项中,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长期性、反复性是构成虐待罪的要素,所以乙的行为只能是构成一个虐待罪,不符合连续犯是实质数罪的特征。C 项中,由于丙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与受贿罪,是两个不同的犯罪,所以不构成连续犯。D 项中,丁的行为分别构成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是不同的犯罪,不构成连续犯。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21、】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排除 A、B、D 项。而主犯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坦白或者自首的要求,不能构成立功。故选 C 项。 【知识模块】 刑法学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

22、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由于盗窃罪既可以由一人完成,也可以由数人完成,所以是任意的共同犯罪。甲、乙双方事前无通谋,在实施犯罪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所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甲、乙双方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存在分工,所以是复杂的共同犯罪。甲、乙双方不存在组织关系,因而是一般的共同犯罪。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甲受国有公司委托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 5 万元的财物,构成贪污罪。故选 D 项。【知识模

23、块】 刑法学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刘某于 2011 年 3 月被判处死缓,考验期是 2 年,到 2013 年 3 月应减为无期徒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 25 年。所以应当从 2013 年 3 月算起再加上 25 年,即 2038 年 3 月,故应选择A 项。死缓前被羁押的时间和死缓考验期 2 年不能计入实际执行期,故应当排除B 项和 C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刑法理论认为,罪状可以分为简单罪状、叙

24、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的形式。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刑法第115 条第 2 款引用了刑法第 115 条第 1 款的内容,所以该款为引证罪状。【知识模块】 刑法学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张某与李某合谋进行抢劫,只要张某既遂,整个犯罪就是既遂。至于张某欺骗李某,只是共同犯罪人内部的分赃关系,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虽然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选 B 项。当然,犯罪故意是主观的内容,

25、需要从客观方面进行判断,打击部位、使用的工具都是进行判断的客观依据。【知识模块】 刑法学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特殊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仅仅是在防卫的限度上存在区别,成立特殊防卫同样要求满足一般的正当防卫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在宋某昏迷后,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王某杀害宋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证罪是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所以从立案开始一直到诉讼结束,都可以成立伪证罪。故选 C

26、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陈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所以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却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按照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附加刑有四个: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与罚金存在重大区别。故选 B、C 、D项。【知识模块】 刑法

27、学17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在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的成立以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必要条件。B 项中,医生违反了禁止杀人的刑法规范,不是不作为犯罪,而是作为犯罪。由于该护士没有罪过,只是被医生利用的工具,所以对于医生按照间接正犯处理。C 项中,甲的行为引起了乙的死亡,所以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发表言论本身也是行为,是可以成立犯罪的,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18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在 A 项中,单位犯罪以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条件。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故单位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单位虽然不构成盗窃罪,但是甲组织他人窃电

28、,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甲构成盗窃罪。故应当选A 项。在 B 项中,根据刑法第 30 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国家机关也是机关的一种,故交通局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应排除 B 项。在 C 项中,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主体,两个处罚对象,对乙进行处罚,是因为乙是公司的总经理,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不是因为乙和公司是共同犯罪关系。应当排除 C 项。在 D 项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单位主要负责人自首的,应当视为单位自首。故应当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9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

29、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犯罪形态是危险犯。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要求有使得交通工具有倾覆的危险。爆炸罪、放火罪也都是危险犯。而分裂国家罪是行为犯。故选A、B、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20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即只有在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下,才可能判处死刑。故选 A、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21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

30、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故选 B、C、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22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之间要有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的故意。只有在指使和参与策划的情况下,使用人才可能与挪用人具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故选 B、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简答

31、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3 【正确答案】 (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2)犯罪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侵占罪是告诉的才处理;职务侵占罪不是告诉的才处理。【知识模块】 刑法学辨析题第 2

32、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正确答案】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形式。(3)应当受刑罚惩罚性是指行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而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惩罚无关。即使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4)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行为人的行为仍然

33、是犯罪行为。 【知识模块】 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5 【正确答案】 (1)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为: 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 14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

34、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3)“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进入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5)“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知识模块】 刑法学26 【正确答案】 (1)“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

35、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2)“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3)“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4)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要求法院对某甲从宽处罚:第一,根据刑法第 63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36、按照该规定,对某甲要定罪,但可以减轻处罚。第二,根据刑法第 37 条的规定,认为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要求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该规定,对某甲要定罪,但是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第三,根据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说明某甲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不认定为犯罪。根据该规定,某甲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 3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冉某在主观上对周某的死亡结果之态度

37、是放任,而非过失。冉某明知自己用锋利的三棱刮刀猛刺对方,有可能使其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听之任之,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2)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冉某在犯聚众斗殴罪刑满释放后 5 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但是在审判过程中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有翻供行为,所以不成立自首。(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不否认犯罪事实,但是对于

38、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所以,如果冉某仅仅指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那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知识模块】 刑法学28 【正确答案】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或航空器上犯罪的,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犯罪。在案例一中,案件尽管发生在公海上,但同时是发生在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上,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刑法对该案有效力。(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在案例二中,被告人和某运输毒品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9、,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刑法对其有效力。被告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尽管被告人在缅甸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仍然可以依据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刑法学论述题29 【正确答案】 (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2)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为了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具有确定的犯罪故意;为了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

40、认识到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创造了便利,认识到预备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在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因而与犯意表示相区别。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谓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行犯罪所使用的各种物品,具体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所谓制造条件,是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的行为。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具体而言: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

41、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实行终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二是预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未着手实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为人本欲继续实施预备行为,进而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原因,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或者使得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与着手实行犯罪。(3)我国刑法 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

42、此,对预备犯坚持的处罚原则有:由于预备犯在主观上实施的仅是犯罪的预备行为,从主客观统一上看,预备犯的危害一般既小于既遂犯,也显著轻于未遂犯,因而我国刑法对预备犯规定了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且轻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这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对预备犯定罪量刑时,应当同时引用刑法总则关于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规定,在罪名上应对预备形态有所体现。在决定对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时,要考虑以下情况:行为人预备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行为人预备性质的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进展程度;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具体原因;行为人的人身

43、危险程度。【知识模块】 刑法学30 【正确答案】 (1)以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更无所谓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可能。所以,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其他事实。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中的犯罪事实,是具有概括性特征但所含内容丰富的案件事实。它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

44、质,考察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除上述内容外,作为量刑的根据或者量刑时应予考虑的,还有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因为这些情况和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与刑罚裁量具有必然的联系和影响。(2)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因为仅以犯罪事实作为量刑的根据,并不能保证量刑结果必然适当。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贯彻这一量刑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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