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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3及答案与解析.doc

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163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征得家境贫寒的姜某父母的同意,将儿童姜某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姜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重罪(B)在刘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刘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C)孙某为戒掉毒瘾,让朋友丙将其反锁在房间内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

2、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D)黑社会小弟胡某因犯错,愿意按照帮规让丁砍掉自己的小拇指,而丁却砍掉了胡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2 乙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甲,刺了甲一刀后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乙往前跑了 10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防卫过当 (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 (D)事后防卫3 甲与乙因生活琐事互相斗殴,乙感到不是甲的对手而逃跑。甲紧迫不舍,乙逃出500 米后被甲追上。甲用木棒朝乙劈头盖脸打来,情急之下,乙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乙的行为(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构成故意伤害

3、罪(C)构成寻衅滋事罪(D)不构成犯罪4 甲为了抢救伤员,在过往汽车拒绝将伤员送往医院时,将汽车司机推出车外,强行拦劫过往汽车将伤员送往医院。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C)正当防卫 (D)紧急避险5 甲和乙分别属于两股流氓团伙,一天两团伙在街头争地盘时发生打斗,打斗中甲持刀朝乙脑门劈来,乙及时抡起大棒将甲打成重伤,躲过一劫。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聚众斗殴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D)故意伤害罪6 关于正当化事由,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

4、当(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D)消防队员在救火时,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7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A)故意伤害罪(B)正当防卫(C)防卫不适时(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8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

5、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9 我国刑法第 303 条第 2 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为勒索赎金绑架乙,在获得赎金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乙

6、。甲的罪行符合绑架罪的( )(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加重的犯罪构成(D)派生的犯罪构成10 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刑法第 245 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是住宅权即他人财产权利(B)因为 刑法第 256 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的客体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选举权利,所以该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只限于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的选举(C)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客体不同(D)重婚罪与暴力干涉婚姻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但同类客体相同11 下列选项中,属于不作为犯罪的是( )(A)甲见张某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

7、又将其推入水中,致其溺亡(B)乙将一弃婴抱回家中,抚养一日后发现该弃婴有残疾,便将其放到菜市场门口,致其被冻死(C)警察丙见到刘某持刀杀人并未阻止,而等刘某将被害人杀死扔掉刀逃跑时将刘某抓获(D)丁邀请徐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徐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徐某溺亡12 下列选项中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的是( )(A)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B)相对性(C)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D)存在一果多因、一因多果的复杂形态13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

8、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在穷乡僻壤致乙受伤,走两天路程才找到一所简陋的医院,乙不治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在方圆百米外设立多处警示牌,乙钻电网触电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投放了 5 毫克毒物,且知道 5 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 5 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4 下列属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行为的是(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B)绑架(C)贩卖毒

9、品(D)盗窃银行金库15 下列行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有( )(A)聚众“打砸抢 ”致人死亡(B)携带凶器抢夺的(C)盗窃病人财物致病人无钱治病死亡(D)放鞭炮不小心酿成火灾导致一栋楼房被烧毁16 下列选项中属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宽大处理的是( )(A)15 周岁的男学生偶尔与 13 周岁的邻家女孩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B) 17 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学习用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认为是犯罪(C) 17 周岁盗窃未遂的,可不认为是犯罪(D)15 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17 下列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10、的说法正确的是( )(A)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可以从轻处罚(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是医学标准(D)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8 下列情形中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是(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实施犯罪的(B)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C)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D)以分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的19 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是( )(A)省政府 (B)央企子公司(C)公立大学 (

11、D)个体工商户20 下列关于犯罪目的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具有犯罪目的(B)为报仇而杀人,报仇属于犯罪目的(C)犯罪目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必要主观要件之一(D)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犯罪目的21 关于犯罪过失说法正确的有( )(A)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B)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C)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D)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22 下列罪名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A)遗弃罪(B)放火罪(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23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特点( )(A)客观性 (B)相对性

12、(C)必然性 (D)复杂性24 对于过失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B)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C)法定刑轻于故意犯罪(D)过失犯罪中,行为人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5 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26 简述危害行为的特征。27 简述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28 简述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的特征。29 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0 刑法第 31 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

13、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试分析:(1)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2)如何理解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如何理解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与“主犯和从犯”的关系?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163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化事由,必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承诺者对被侵害法益有处分权限;承

14、诺者对承诺事项性质、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必须出于真实意志;必须存在现实或可以推知的承诺;承诺必须在结果或行为发生之前或之时,事后承诺无效;经承诺实行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任何人对拐卖儿童的情肜,都没有处分权限,都不得承诺。A 选项错误。乙为抢救财物虽然不存在现实承诺,但存在可推知的承诺,因此不构成犯罪。B 选项错误。孙某对自己的人身自由具有处分权限,也有理解能力,并出于真实意志,所以放弃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有效的,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C 选项错误。丁的行为超出了承诺的范围,并且砍掉大拇指是重伤行为,即使胡某承诺砍掉大拇指,也是无效的承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15、】 刑法学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依据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乙持刀抢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其采取的致其重伤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A 选项错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之一在于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甲是针对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商接对乙采取反击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B 选项错误。

16、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五个条件:(1)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4)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甲完全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成立正当防卫,C 选项正确。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在财产犯罪中即使犯罪已经既遂,但犯罪人没有离开犯罪现场,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仍可以挽回损失的,应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属于事后防卫。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

17、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相互斗殴行为一般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放弃斗殴而逃跑,另一方继续实施加害行为的,可以对其正当防卫。本题中,乙已经放弃斗殴行为,甲仍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并用木棒劈头盖脸打来,很可能造成他人重伤后果,因此乙正当防卫将其刺成重伤,没有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乙不构成犯罪。D 选项说法正确,ABC 选项说法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

18、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七个条件:(1)必须有危险发生;(2) 危险正在发生,尚未消失;(3)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4)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6)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7)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的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1)自然灾害;(2) 动物的侵袭;(3) 非法侵害行为;(4) 人的生理、病理过程。本题中甲是为了抢救伤员,属于来自人的

19、病理过程的危险,符合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并且其为了人的生命健康权而采取牺牲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紧急避险,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学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在互殴的场合,因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此,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如果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即不属于防卫过当。A 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20、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并不限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等其他犯罪,只要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即可以实施特殊正当防卫。B 选项说法错误。不管财物所有人是他人还是自己,只要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罪,因此 C 选项说法正确。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D 选项说法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甲为了本人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在自己外出时,在自己住宅内安放防卫装置没有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危险,并且防卫装置是

21、在乙实施了不法行为时才启动,又仅造成轻伤后果,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知识模块】 刑法学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为保护国家利益的防卫行为,并未要求防卫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A 选项错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仍然成立正当防卫。B 选项错误。摆脱的是合法追捕,既不能实施正当防卫,也不能紧急避险,C 选项错误。若保护的个人利益大于所损害的公共利益,则可以紧急避险。D 选项说法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学多项

22、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9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等。甲实施了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加重情形,并且犯罪既遂,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属于绑架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A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标准的犯罪构成

23、,是指刑法条义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普通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因某种行为有较之普通犯罪构成的情形更加严重或相对较轻的法益侵害程度而单独规定的犯罪构成,前者为加重的犯罪构成(主要为结果加重犯),后者为减轻的犯罪构成。甲在实施绑架行为的同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属于派生的犯罪构成中的加重的犯罪构成。C 选项正确,D 选项正确。另需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将绑架罪的加重处罚情形进行了修改,将以前的“绑架致人死亡”修改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并将以前单一的“死刑”修改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知识模块】 刑法学10

24、【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犯罪客体能揭示某一刑法条文的目的或宗旨,对于正确理解、适用刑法条文具有指导作用。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因此其主要保护的客体是公民的居住安宁,而并非对住宅享有的财产权利。A选项错误。刑法第 256 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其保护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

25、领导人员时”,B 选项正确。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是构建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基础,对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使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使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时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例如投毒于公共食堂),都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例如投毒于某个人的食物中),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 选项正确。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重婚罪直接侵害的

26、客体是一夫一妻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直接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而同类客体是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重婚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都规定在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二者侵害的共同客体都是人身权利,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学11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甲将仇人张某推入水中,是以积极的行为从事了刑法所禁止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作为的犯罪,而不是不作为犯罪。A 选项错误。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乙将弃婴抱回家中,即产生抚养婴儿的义务,乙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不履行抚养义务将其遗弃,并且造成

27、了危害结果,所以其构成不作为犯罪。B 选项正确。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是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警察有制止犯罪行为的义务,根据本题看来,警察丙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因为其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被杀死的危害结果,因此警察丙构成不作为犯罪。C 选项正确。丁和徐某都是成年人,成年人应当自己保障自己的安全,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因此丁对徐某遇到的危险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12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相对性,某一种现象既

28、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必然性,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复杂性,在某些场合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主要体现为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ABCD 选项均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学13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并且由于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所以即使认定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也不会导致刑事责任扩大化。法硕考试坚持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因此大多数情况下都

29、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不能走向极端。甲重伤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介入了医院发生火灾这一极端异常的因素,所以切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应认为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A 选项正确。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如遭遇被害人特异体质或者遭遇恶劣环境发生危害结果,并不存在介入因素,因此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B 选项正确。行为与被害人自身行为相遇导致结果,通常情况下认为因果关系链条没有中断,因此认为有因果关系。C 选项正确。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的情形下,应认定每一行为都为结果发生提供了原因力、作用力和影响力,因此认为有因果关系。D 选项正确。在法硕考试中,同学

30、们只需要记住两个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例子,举一反三其他情形一般都认定有因果关系即可。例一:甲窃得乙钱包后逃跑,乙追赶甲的过程中被车撞死。例二:甲殴打乙致伤,乙在乘救护车去医院途中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亡。【知识模块】 刑法学14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刑法学15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已满 14 周岁不满

31、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 8 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需要注意刑法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过程中,致人死亡的;(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5)聚众 “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因此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A 选项正确。刑法将携带凶器抢夺的拟制为抢劫罪。这里所说的携带是指行为人携带但没有使用凶器,

32、如果不仅携带而且使用,则本就应认定为抢劫罪,不属于法律拟制而是注意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 选项正确。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盗窃病人财物与病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不能将病人的死亡作为盗窃行为的危害结果,C 选项仅是普通的盗窃行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C 选项错误。放火罪即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题目中的行为明

33、显属于过失形态,可以构成失火罪。但是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失火罪不负刑事责任,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16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A 选项正确。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B 选项说法正确。已满 16 周岁不

34、满 18 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C 选项说法正确。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D 选项说法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学17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A 选项错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 选项说法正确。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C 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第 19 条规定,义聋义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

35、或者免除处罚。D 选项说法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学18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需注意,下列情形不以单化犯罪论处:(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AB 选项正确;(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C 选项正确。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

36、内没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分公司就是指单位的分支机构,D 选项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 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19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知识模块】 刑法学20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37、直接放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所以刑法对故意犯罪通常不明示犯罪目的。但是对某些犯罪,刑法条文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A 选项正确: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B 选项错误:报仇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属于犯罪动机。C 选项正确: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口的,所以是构成该罪的必要的主观要件。D选项错误:刑法对故意犯罪通常不明示犯罪目的,但对于某些犯罪,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例如,赌博罪等,【知识模块】 刑法学21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因为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在主观恶性程度上具有本质的差别,所以刑法规定

38、犯罪过失的罪责与犯罪故意的罪责明显不同。具体表现为:(1)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当然是故意,并且不能理解为当然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充分显示了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主,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2)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所规定的过失犯罪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都必须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3)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22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纯正的不作为

39、犯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都是不作为。【知识模块】 刑法学23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客观性是指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相对性是指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必然性是指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复杂性是指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如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等。以上都是因果关系的特点。【知识模块】 刑法学24 【

40、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过失犯罪可以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只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会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故 D 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5 【正确答案】 (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

41、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之一。(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知识模块】 刑法学26 【正确答案】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知识模块】 刑法学27 【正确答案】 (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另外也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

42、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这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知识模块】 刑法学28 【正确答案】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知识模块】 刑法学29 【正确答案】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

43、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知识模块】 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0 【正确答案】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2)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 两罚”,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 “单罚”的,依照规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可以分清,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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