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35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想杀害其妻子,便劝说其妻子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希望飞机失事而致使其妻子死亡。甲的妻子便乘飞机旅游,结果果然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甲的劝说行为与其妻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为抢劫而殴打李某,李某逃跑,乙随后追赶。李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乙拾得钱包后离开。乙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赵某是死刑犯,在即将对赵某执行死刑时,丙夺走法警的手枪将赵某杀死,丙的行为与赵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丁为了盗窃钱财将王某的皮包窃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放的是一把手枪,丁的盗窃行为与王某枪支失
2、窃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2 下列关于寻衅滋事罪说法错误的有( )。(A)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B)单纯地恐吓他人,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C)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D)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3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A)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C)在办公大楼抢劫的(D)入户抢劫的4 拐卖妇女后,又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应定( )。(A)拐卖妇女罪(B)强迫卖淫罪(C)拐卖妇女罪和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D)引诱卖淫罪5 以暴力、威
3、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 )。(A)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B)造成严重后果(C)情节严重(D)致人重伤或死亡6 下列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说法正确的有( )。(A)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对被买儿童,只要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就从轻处罚(C)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D)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7 左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剥夺政治权利 2 年。左某自 1999 年 7 月 20 日被羁押,判决自 2000 年
4、1 月 20 日生效。如左某未获减刑,其政治权利应当在( )内被剥夺。(A)2003 年 1 月 20 日至 2004 年 1 月 19 日(B) 2000 年 1 月 20 日至 2004 年 7 月 19(C) 2002 年 7 月 20 至 2004 年 7 月 19 日(D)1999 年 7 月 20 日至 2004 年 1 月 19 日8 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9 下列说法正确的
5、是( ) 。(A)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是不可能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的(B)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条件,所以不可能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C)由于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 14 周岁,不同于一般的犯罪,故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D)侵犯著作权罪要求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对犯罪主体的特殊要求,故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10 甲于 1984 年 3 月 5 日(农历二月初三)出生,到下列哪一个时间才算已满 14 周岁?( )(A)1998 年 3 月 5 日(B) 1998 年 3 月 6 日(C) 1998 年农历二月初三(D)1998
6、 年农历二月初六11 误以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A)目标的认识错误(B)手段的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D)行为误差12 派出所所长陈某在“ 追逃 ”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 7 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 7 名人员,但仍有 5 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 “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多项选择题13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有( )。(A)张三与李四相约到
7、商场抢劫首饰,但李四到商场后没有实施抢劫,而是强奸了女店员(B)甲和乙碰巧同一时间到所在乡政府办公楼盗窃财物(C)刘某与蔡某商议“收拾”被害人张某,但刘某以杀人的故意、蔡某以伤害的故意对张某进行殴击(D)敬某步行中巧遇朋友路某在非法殴打李某,在路某的请求下,敬某上前帮助路某将李某打成重伤14 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可以撤销假释的条件有( )。(A)犯严重的故意犯罪(B)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C)过失犯罪(D)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但没有构成犯罪15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苏某杀害后,又以苏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
8、绑架罪(B)酒吧老板乙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信某索要数千元。信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 10 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D)丁冒充联防队员抓住嫖娼的黄某,以将黄某送去劳动教养进行威胁,令黄某交出 5000 元罚款。丁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16 下列关于坦白的说法正确的有( )。(A)坦白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B)坦白是酌定从宽处罚情节(C)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D)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
9、发生的,可以免除处罚17 吸收犯中的吸收关系可以包括( )。(A)既遂犯吸收未遂犯(B)中止犯绝对吸收预备犯(C)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D)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三、简答题18 简述推定承诺的有效条件。19 简述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四、辨析题20 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五、法条分析题20 刑法第 267 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10、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请回答下列问题:21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认抢夺罪的犯罪构成。22 “携带凶器抢夺 ”的含义是什么 ?23 除了携带凶器抢夺外,行为人实施哪些抢夺行为的构成抢劫罪?24 甲为了抢夺被害人乙手中的包,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乙脑部撞地而死亡,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处理本案?六、案例分析题24 被告人,黄某,男,28 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3 岁,农民。被告人黄某与王某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但突然有一天,黄某发现王某已今非昔比,乃悄悄请教致富秘诀。王某碍于多年朋友之情面,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黄某鼓吹了一通
11、诸如“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之类的 “至理名言 ”。在王某的“开导”下,黄某蠢蠢欲动,便和王某一起从他人处购得 50 克纯度为 5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黄某和王某又在海洛因中掺入 50 克西药“ 头痛粉” ,并转手以每克 120 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间,由王某联系下家并交接毒品,黄某在一旁“学习” 技巧。其后,黄某开始单干,索性以 “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当黄某携带 250 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擒获。黄某归案后,检举了王某和其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王某。在王某处查获海洛因 200 克,并查明王某没有吸食海洛因的历史。问:25 本案应当如何定罪?26
12、黄某是否构成累犯? 是否构成特别再犯 ?27 对黄某应当如何量刑?28 黄某和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各是多少?为什么?七、论述题29 试论自首的成立条件。30 试述刑罚的功能。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35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A 项中,虽然甲的妻子按照甲的劝说乘坐飞机,但是由于飞机失事不是甲所能控制的,所以甲的行为与其妻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 项中,乙获得的钱包不是其通过暴力行为而得到的,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C 项中,虽然赵某即将被执行死刑,但是丙的行为却是赵某死亡的客观
13、原因,所以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 项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丁虽然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但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知识模块】 刑法学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作了修改,其中之一就是将恐吓他人情节严重作为该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之一,所以应当选 B 项。寻衅滋事罪中殴打他人,一般是指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情形,如果造成了轻伤结果,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有八种,即:(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
1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所以,应当排除 A 项、B 项和 D项。由于入户抢劫是指在居民的住所内抢劫,因此应当严格区分人户抢劫和入室抢劫。C 项属于入室抢劫而不是入户抢劫。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后,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应当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而不另外定强迫卖淫罪。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5 【正确答案】 A【试
15、题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从宽情节作出了修改,即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就对被害人是儿童和被害人是妇
16、女的,分别作出规定,两者从宽的幅度是不一样的。另外,对被害人是儿童的从宽,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既没有虐待行为,也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知识模块】 刑法学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的执行期间。本题中,左某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但是先前被羁押 6 个月,应当折抵刑期。故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应从 2000 年 1 月 20 日至 2002 年 7 月 19 日,再加上剥夺政治权利的两年,所以,应当到 2004 年 7 月 19 日止。左某的被剥夺
17、政治权利的期间为 2000 年 1 月 20 日至 2004 年 7 月 19 日。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犯罪是行为,这是刑法理论达成的基本共识,也是近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石。所以,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行为密切相关的是犯意表示,如果只是将犯罪意图表示出来,而没有实施任何其他的行为,那么就应当认定为犯意表示,从而排除犯罪的成立。故选 B 项。在 A 项、C项和 D 项中,行为人都实施了预备行为,是可以认定为犯罪预备的。【知识模块】 刑法学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只要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
18、便利,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应排除 B 项。特殊主体的外延应当小于一般主体的外延,而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外延大于一般主体,所以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不是特殊主体。应排除 C 项。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主观上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是对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而不是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应排除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计算期限以公历为准。所以应当排除 C 项和D 项。同时,已满周岁,必须在其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关于刑法上
19、的认识错误,请参见本章单元九第 9 题的精解。本案中,将人误认为是兽,属于对事物的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目标的认识错误。故选A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陈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所以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却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按照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二、多项选择题13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
20、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过限”的行为。A 项属于实行过限,故应当选 A 项。B 项属于没有意思联络的同时犯,故应当选 B 项。C 项属于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故应当选 C 项。D项属于没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故应当排除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4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 86 条的规定,撤销假释的条件是:(1)又犯新罪;(2)发现漏罪;(3)违反法律
21、、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但没有构成犯罪。其中的又犯新罪,没有任何的限制,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这与死缓制度中的情形不同。故备选项应全选。【知识模块】 刑法学15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在 A 项中,甲明知苏某已经死亡,主观上不可能存在绑架的故意,故甲不构成绑架罪。在 B 项中,乙是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在 C、 D 项中,丙和丁的行为都是利用对方的恐惧心理获得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当选 C、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6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明
22、确规定了坦白的处罚原则,故坦白现已成为法定量刑情节,而不再是酌定量刑情节。故应当选择 A 项,排除 B 项。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坦白只是“可以”情节,同时不包括免除处罚的情形。故应当排除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7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刑法理论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形式有:(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但受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制约。(4)符合主犯条件
23、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6)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可见中止犯并不是必然吸收预备犯,当实际发生的实行阶段的中止犯轻于预备犯,造成吸收不能的状态时,应将预备犯吸收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作为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的一种例外。故选 A、C、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三、简答题18 【正确答案】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2)推定被害人知道真相后将会承诺。(3)为了被害人一部分权益而牺牲其另一部分权益,但所牺牲的权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权益。(4)必须针对被害人有处分
24、权限的个人利益。【知识模块】 刑法学19 【正确答案】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客体不同。抢劫罪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主要侵犯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因而归人侵犯财产罪;绑架罪是单一客体,即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与抢劫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主要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因而绑架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25、权利罪。(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限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3)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 14 周岁的人;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 16 周岁的人。(4)犯罪目的不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知识模块】 刑法学四、辨析题20 【正确答案】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所谓主犯就是在共同
26、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3)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所谓教唆犯就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4)由于两种分类方法的标准不同,所以教唆犯和主犯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那么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知识模块】 刑法学五、法条分析题【知识模块】 刑法学21 【正确答案】 抢夺罪的构成特征为
27、: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开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知识模块】 刑法学22 【正确答案】 “ 携带凶器抢夺 ”,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知识模块】 刑法学23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行为人犯抢夺罪,
28、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24 【正确答案】 这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六、案例分析题【知识模块】 刑法学25 【正确答案】 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和黄某合谋后共同将毒品倒手买卖,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29、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以“头痛粉” 冒充海洛因,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26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情形。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再犯,都要求行为人在判刑之后再犯罪,而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不符合该条件,所以既不是一般累犯,也不是特别再犯。【知识模块】 刑法学27 【正确答案】 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30、、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因为诈骗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与被告人王某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告人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由于黄某一人犯贩卖毒品罪和诈骗罪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
31、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28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所以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当是 50 克纯度为 50的海洛因加上 50 克“头痛粉”,即 100 克。由于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部分行为要承担整体责任,所以在黄某与王某共同犯罪贩卖毒品一案中,黄某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当是 100 克,王某贩卖的毒品数量也是 100 克。另外,在王某住处发现的 200 克海洛因,由于王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本身又没有吸食毒品的历史,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有贩卖该 200 克毒品的故意。所以最终应当认定黄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 100 克,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 300 克。【
32、知识模块】 刑法学七、论述题29 【正确答案】 (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2)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即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认定自动投案,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待进一
33、步交代犯罪事实。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并予以从宽处理提供客观依据。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3)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上述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对此:首先,所供述的罪行必须是本人实施的罪行;其次,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罪行,即司法机关不了解、未掌握的罪行,与
34、被采取强制措施、服刑所涉及的罪行,在性质上或者罪名上可以不同也可以相同的一定罪行。【知识模块】 刑法学30 【正确答案】 (1)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1)剥夺功能。剥夺功能作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首要功能,就是通过适用刑罚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使其丧失再犯能力和条件。任何刑罚都具有剥夺功能,不同的刑罚又具有不同的剥夺功能,剥夺功能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必要前提。2)惩罚功能。刑罚以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为内容,体现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因此,刑罚具有使犯罪分子产生痛苦和精神强制的作用。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也是刑罚的基本功能和实现特殊预防的坚实基础。3)教育改造功能。一
35、方面,刑罚适用既可以使犯罪分子为其犯罪行为感到耻辱,产生良心自责和自省,又可以对犯罪分子产生加强道德禁忌、强化规范约束作用,从而认识其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我国刑罚的具体适用也都贯穿着教育改造的内容;再一方面,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还体现为它对犯罪分子具有的感化作用。无论是刑罚的适用,还是刑罚的执行,都体现出教育改造功能。教育改造功能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根本保证。(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国家及时对犯罪分子实施惩罚,不仅可以树立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惩恶扬善的形象,而且惩罚的不可避免性也能够抚慰被害人或其亲属不安的心情,满足其本能的复仇需要,平息愤怒和仇恨,避免私力报复,增进其安全感,恢复其心理平衡。(3)对社会的功能。1)威慑功能。刑罚能够震慑、威吓意图实施犯罪的人,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威慑功能是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重要条件。2)教育鼓励功能。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积极维护法制,鼓励公民坚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知识模块】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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