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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30及答案与解析.doc

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30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B)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C)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D)甲乙两对青年男女的恋爱关系2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抵销权属抗辩权(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3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 20 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 10 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

2、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 的字据。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4 自然人参与合伙关系,不可以用( )出资。(A)劳务(B)资金(C)房屋(D)土地所有权5 甲想要购买乙的小麦收割机,但是自己对于此类机器不甚了解,便向委托农机站的丙为代理人,与乙协商购买事宜。则甲对丙授权的意思表示( )。(A)只能向丙表示(B)只能向乙表示(C)既可以向丙表示,也可以向乙表示(D)需同时向乙丙表示6

3、下列不属于收益行为的是( )。(A)收取牛身体内部的牛黄(B)无花果树上摘得的无花果(C)职员领取的奖金(D)股民获取股息7 某年 2 月 13 日,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 200 亩果林发包给了张三,承包期限 30 年,每年承包费 3000 元,同日,张三预交了当年的承包费,乡政府将果林交给张三,由其进行经营。不久,乡政府改选,新乡长上任后,便撕毁了与张三的承包合同,将果林包给了李四,李四也预交了承包费,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张三和李四发生纠纷,张三以乡政府发生违约,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未登记,因此

4、不得对抗善意的李四(B)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人的乡政府有权随时收回土地(C)乡政府擅自撕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D)乡政府的行为虽然违约,但张三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8 甲将所持有的 A 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 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9 甲向乙借款 1000 元,约定 1 个月后偿还。1

5、个月后,乙要求甲返还借款,甲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乙遂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乙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为( )。(A)支配权(B)形成权(C)请求权(D)抗辩权10 某宾馆为了 8 月 8 日的开业庆典,于 8 月 7 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 8 月 9 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 月 15 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 月 7 日(B) 8 月 8 日(C) 8 月 9 日(D)8 月 15 日11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

6、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 10 万元,借期 1 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12 高中生钱某于 1980 年 9 月 2 日出生。1998 年 6 月 1 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 2000 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 年 2 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 1

7、8 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 18 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二、多项选择题13 下列有关自然人人格权与身份权异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格权与身份权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B)人格权与身份权均属于支配权和绝对权(C)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身份权则不可以(D)人格权始于出生,身份权则以取得一定身份为前提14 下列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有( )。(A)按份共有人(B)共同共有人(C)承租人(D)抵押权人15 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无因管理( )。(A)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

8、人跌伤(B)路遇受伤者,主动送至医院治疗(C)将自己的牛误认为他人的牛而进行饲养(D)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司乘人员代管旅客货物三、简答题16 简述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17 简述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四、法条分析题17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请问:18 本法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19 本法条的规定体现了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主体的什么特点?20 民法的调整对象什么?20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

9、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请问:21 本法条第一款规定了本人的哪些权利?22 本法条第一款中“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表明本人的沉默有何意义?23 参考本法条第二款的规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陔注意什么?24 本法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了什么

10、责任?五、案例分析题25 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汇通支行)因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向我行借款人民币 610 万元和美元 100 万元,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享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借款期满后,虽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欠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如不能偿还,应当按照约定将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管理权、出租权转给我行行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请问:这个案件如何判断?25 王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李某借了 10 万元,购买了

11、机器设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 2 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 2 倍。2 年后,眼看还款日期将近,而因整个服装市场不景气,销售服装无利可图,王某没有销售服装的经验。因此不但收不回成本,而且赔上了多年的积蓄。还款期限到了,李某向王莱催要,王某答应说,就是变卖家中财产也要还给李某。后王某在拍卖家中财物时,朋友赵某知晓情形后告知王某,反正财产拍卖后的钱要还给李某,不如便宜以 1 万元的价格将一台价值5 万元的汽车卖给他。王某表示同意。其间,王某父亲病故,其父有个人合法遗产20 万元,其母早亡,继承人只有王某和王弟,因王弟遭遇车祸而残疾,生活困难,王某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2 个月后,王某的财产

12、经核算共拍卖了 6 万元。李某得知王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辆汽车卖给了赵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经卖了的汽车收回,重新拍卖。而王桌和赵某均不同意,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之间买卖合同以及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汽车,以冲抵债务。问题:26 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行为以及王某抛弃继承权的行为?为什么?27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汽车?为什么?28 甲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聘请一精通法律实务的常年法律顾问。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该市 AAA 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律师是本市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精通业务,尤擅诉讼事务。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往 AAA 律师事

13、务所要与张红律师签订一委托合同。不料,接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该所另一张红律师。甲公司遂与该张红律师签订了委托合同。该张红律师刚获律师资格,律师业务不是很精通。甲公司查明此事以后,欲解除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此引起纠纷。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与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什么?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30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合同及专利确权皆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分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C 选项就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知识模块】 民

14、法学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类型。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因此,A 选项说法错误。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因此,B 选项说法正确。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而不是物。因此,支配权的客体不一定是物,C 选项说法错误。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因此,D 选项

15、说法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确定及其合伙人内部协议的效力。民法通则第 30 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通意见第 46 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通意见第 46 条对民法通则第 30 条规定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作了扩大解释,即仪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本题中,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营和劳动,但是他们参与

16、合伙的盈余分配,属于合伙人,因此,工东、李南和张西都是合伙人,C 选项正确, A、B 选项说法错误。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因此,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技术、劳务作为投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自然人无权处分。【知识模块】 民法学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的方式。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特定第三人为之,还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第三人为之。【知识模块】 民法学6 【正确

17、答案】 C【试题解析】 收益,就是收取物所派生的孳息。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AB 选项表述属于天然孳息,D 选项表述属于法定孳息,故 ABD 三项都属于收益。C 项表述中的奖金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基于财产而取得的物质利益,不是孳息,因此不是收益。【知识模块】 民法学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31 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 B 项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而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土地经营权人,并没有转让其承包地,是乡政府擅自违约,将土地另行发包

18、,侵害了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处并不存在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的问题。乡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与张三的合同,李四的损失应向乡政府要求赔偿。【知识模块】 民法学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以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或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质押”字样,这种票据或债券的质权不可以对抗第三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知识模块】 民法学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最典型的如物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与绝对保护相

19、关的请求权。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比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债权为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知识模块】 民法学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第 140 条规定,标的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间即是合同生效时间。综上所述,摄像机 8 月 7 日已被宾馆占有,8 月 9 日,某宾馆和电视台的购买

20、摄像机的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知识模块】 民法学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3 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王某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飞跃公司借款,但是因为该婚前负债主要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此时,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另外,由于飞跃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其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是独立完全的民事主体,因此应该直接以飞跃公司的名义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21、。【知识模块】 民法学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限制行为能力人致损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 161 条第 1 款:“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 18 周岁,在诉讼时已满 18 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钱某虽然实在 1998 年 6 月 1 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但到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时已是 1999 年 2 月,此时钱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劳动收入。因此,依法该民事责任应由钱某自己承担。【知识模块】 民法学二、多项选择题13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人格权和身份权虽然与财产

22、权利有着一定的联系,但人格权和身份权都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可见 A 项表述正确。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属于对权利实施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支配权;享有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义务,故人格权和身份权是绝对权。可见 B 项表述正确。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都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监护权为例,监护权属于身份权中的亲属权,对于使被监护人非法脱离监护的,权利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见 C 项表述错误。人格权始于出生,并不需要实施特定的行为,且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其必须取得一定的身份为前提,并以身

23、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可见 D 项表述正确。注意:在人格权体系中,权利的取得始于出生,但有一个特例,即荣誉权自取得荣誉称号之日起而不是从出生之日起斤能取得,但这并不能否认 D 项表述的正确性。因此本题选 ABD 项。【知识模块】 民法学14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在共有关系和租赁关系中,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对于抵押权人来讲,其仅对抵押物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却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知识模块】 民法学15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A 项中由于行

24、为没有相对人,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C 项中,行为人主体因为认识错误而作出行为,并非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因此也不构成无因管理。D 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客运合同中,司乘人员有照管旅客行李的义务,因此该行为应属于“有因”。而非无因管理。【知识模块】 民法学三、简答题16 【正确答案】 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民法上的主要意义:(1)当所有人的财产由占有人非法

25、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占有该项财产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的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则对已经灭失的利益应负赔偿的责任。(3)在返还财产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已经在占有物上获得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财产时,不仅无权请求所有人偿付其支付的费用,而且有义务返还其所获得的孳息。【知识模块】 民法学17 【正确答案】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有:(1)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受遗赠人则为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

26、人以外的人。(2)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受遗赠人则无此义务。(3)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既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受遗赠人只能采用明示方式。(4)取得遗产的途径不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取得遗产;受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处取得遗产。【知识模块】 民法学四、法条分析题【知识模块】 民法学18 【正确答案】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进行法律调整。而该法律条文正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制度。【知识模块】 民法学19 【正确答案】 由

27、该条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问的平等性,其表现在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规则的平等以及权利保护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也存在例外,在身份法领域,如父母子女间的亲权关系等,同时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促进平等性。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一方必须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非其它身份参与,即公权力不得参与。民事主体是公民和法人,民法不保护其他个体所为的行为。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知识模块】 民法学20 【正确答案】 民法

28、的调整对象分为两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所谓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具有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的特点。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知识模块】 民法学【知识模块】 民法学21 【正确答案】 本法条第一款规定了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

29、成权。根据本法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知识模块】 民法学22 【正确答案】 本法条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有关本人对于

30、无权代理行使追认权适用沉默形式的法律根据。即本人应当在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以后的法律规定或者合理期限内作出追认与否的表示。如果本人在此期限内未作否认表示(表现为未表示追认,也未表示拒绝)的,依法视为同意,相应地产生追认的法律效力,这表明了沉默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而根据合同法第 48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 1 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表明本人的沉默还具有否定性法律意义。【知识模块】 民法学23 【正确答案】 为了确切实现代理适用的宗旨和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31、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作为代理人身份标志的代理权,不论是产生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还是产生于法律规定或指定机关的指定,其权限范围均决定于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他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均构成无权代理。这些行为经“被代理人” 追认之下始转化为有权代理。而在“ 被代理人 ”不予以追认时,则不产生代理效力,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于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排除因时间、空间或知识水平、健康状况等因素给被代理人带来的限制,扩大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范围。所以,代理

32、人应当本着这一目的行使代理权,为被代理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后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衡量代理人是否在代理过程中履行了职责,其法律标准在于代理人是否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方法和标准处理代理事务。而且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和代理以后不得披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如果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代理的适用是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故代理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代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亲自处理代理事务,运用其能力和信用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

33、。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才能依法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知识模块】 民法学24 【正确答案】 第三款规定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第四款规定了第三人恶意的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学五、案例分析题25 【正确答案】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本题中,原告汇通支行与被告富利达公司签订的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另外,借款人有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借款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

34、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时间达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富利达公司未偿还到期借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学【知识模块】 民法学26 【正确答案】 本问涉及债权保全撤销权的标的范围问题。债权保全撤销权所针对的可撤销的行为为财产行为,不为身份行为。所说财产行为,依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 之规定及司法实践,具体是指:第一,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第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行为;第四,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第五,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第六,无偿为他人债务提

35、供担保的行为。上述财产行为只要是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后发生,且导致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降低,有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所说身份行为,是指因结婚、收养、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和承认等行为,身份行为不得撤销。本案中,王某对李某的债务成立在先,该债务合法有效,王某为逃避债务,将自己价值 5 万元的汽车以 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该行为具备可撤销行为的客观要件。赵某为了自己之私利,与王某恶意串通,实施该买卖汽车的行为,表明赵某存在主观恶意,因此,王某与赵某买卖汽车的行为完全符合债权撤销权的要件,债权人李某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行为。但手某抛弃继承权的行为虽然影响李某的债权的实现,但该

36、行为并未使债务人王某已有的责任财产减少,已有的偿债能力降低,故该行为债权人李某不得请求撤销。【知识模块】 民法学27 【正确答案】 本问涉及撤销权行使的后果问题。在债权保全撤销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则发生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 61 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王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赵某应当向王某返还汽车。李某不是该行为的当事人,因此,无权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该汽车。【知识模块】 民法学28 【正确答案】 可以。依民通意见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甲公司与 AAA律师事务所张红律师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是一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当事人的人品、才能、声望和操守对合同的履行和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甲公司误认当事人构成重大误解。甲公司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与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知识模块】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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