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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84及答案与解析.doc

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84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3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下列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A)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B)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C)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D)行使期限为 6 个月2 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

2、而为其进行的登记属于(A)变动登记(B)预告登记(C)更正登记(D)异议登记3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通常是由(A)各合伙人共同共有(B)各合伙人按份共有(C)执行合伙人所有(D)非执行合伙人所有4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是(A)地役权合同成立时(B)地役权合同生效时(C)地役权登记时(D)取得地役权证时5 下列选中,不可以用来抵押的是(A)建设用地使用权(B)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C)某小学校长的公务配车(D)宅基地使用权6 下列选项中,属于著作财产权的是(A)发表权(B)修改权(C)署名权(D)表演权7 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

3、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问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8 双方均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存在于(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承揽合同(D)委托合同9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是(A)欺诈(B)胁迫(C)重大误解(D)未达法定年龄10 侵权责任法第 19 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 )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4、(A)损失发生时(B)赔偿时(C)该财产获得时(D)法院判决时多项选择题第 51-5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1 民法解释的方法主要有(A)文义解释(B)体系解释(C)历史解释(D)无权解释12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事实说法正确的有(A)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也是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B)自然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C)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

5、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D)不合法行为也是作为事实行为的一种13 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的说法正确的有(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自然人死亡之时,而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B)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C)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死亡方式,但是如果被宣告人尚未死亡,则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D)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后仍可保留民事行为能力14 下列关于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有(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

6、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并非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也不是同时消灭(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这个特点(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来实现的,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靠自己来实现的(D)法人一旦申请宣告破产,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行终止15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有(A)权利人提起诉讼(B)发生不可抗力(C)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D)权利人放弃权利16 姓名权包括的内容有(A)姓名决定权(B)姓名使用权(C)姓名变更权(D)姓名抛弃权17 添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A)混合(B

7、)附合(C)加工(D)混同18 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出质人(A)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B)有权无偿回收质押财产(C)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D)可以主张质权无效19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科学发现20 下列情形之中,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有(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D)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21 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

8、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简答题第 56-5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2 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23 简述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4 简述所有权的特征。25 简述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26 简述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27 简述以数个责任主体对被侵权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为标准对侵权责任所作的分类。法条分析

9、题第 5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 丧失商业信誉;(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分析:28 该条规定的是什么权利?其成立要件是什么?29 其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84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3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

10、,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 1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民事法律行为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不动产

11、物权变动、第四节中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四种,即变动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其中,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属于预告登记。故本题选 B。而变动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的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知识模块】 物权法概述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

12、,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通常发生在联营、合伙、共同购置生产资料、共同兴建工程等情况下,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通常是按照合伙人各自提供的资金、实物、技术和劳务,确定共有财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依此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和清偿债务。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所有权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地役权的设立。物权法规定,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地役权的设立时

13、间是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本题选 B。【知识模块】 用益物权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须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具体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

14、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据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用来抵押。本题选 D。【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

15、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前四项为著作人身权,其余为著作财产权。故本题选D。【知识模块】 知识产权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A 选项中,甲失去了物权,是受损失的一方;乙获得了所有权,属于受利益的一方: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获利益便丧失了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甲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A 选项正确。同理,如仅乙、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丙亦构成不当得利,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 选项正确。综合 A 选项、B 选项,D 选项也是正确的。C 选项中,乙取得所有权是基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丙取得所有权是基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16、,这两个合同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当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的时候,丙取得的利益便丧失了依据,而甲确实失去了物权,属于受到损失的一方。此时,理论上一般认为,先前的两个买卖合同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故 C 选项错误。本题选 C。【知识模块】 债法概述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提供劳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特征是:(1)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2)通常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故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3)标的为受托人提供的劳务。(4)

17、是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5) 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合同法分论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人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胁迫。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法1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包括侵害财产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和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 19 条规定,

18、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侵权责任法多项选择题第 51-5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1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的活动。民法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

19、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是依据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标准对法律解释的分类,而非解释方法。故本题选 ABC。【知识模块】 绪 论12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A 正确。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客观情况的发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

20、灭,如人的出生、死亡能改变身份关系,物的灭失可以使所有权关系消灭等。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等,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B 正确。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C 正确。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不合法行为在民法理论上不属于事实行为的一种,所谓事实行为即当事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是由法律规定能

21、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D 错误。故本题选ABC。【知识模块】 民事法律关系13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第四节中的宣告死亡。民法总则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这两种方式无论是哪一种,只要死亡的事实存在,都会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A 正确。在实践中,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

22、法院的司法解释,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B 正确。民法总则第 49 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正确。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资格,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前提,具有行为能力,则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因此,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后不可能再有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的空间。D 错误。故本题选 ABC。【知

23、识模块】 自然人14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的。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并非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也不是同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这个特点,其民事行为能力因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

24、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其民事权利能力则是相同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来实现的。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靠自己来实现的。故 A、B 、C 正确。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止于法人的终止,而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解散、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因此,法人刚开始破产申请的时候,法人不会立刻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不会即行终止。待到依法宣告破产时,法人才会终止,法人的行为能力才会随之终止。D 错误。故本题选 ABC。【知识模块】 法 人15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断:(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

25、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权利人放弃权利使得诉讼时效制度在该权利上基本丧失意义,自然也就没有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故本题选 AC。【知识模块】 诉讼时效与期间16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姓名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姓名决定权,即决定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2)姓名使用权,即依法使用自己姓名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并要求他人正确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3)姓名变更权,即依照法律规定改变

26、自己的正式姓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故本题选 ABC。【知识模块】 人身权17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所有权的取得。添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由于不能分离,需要在法律上确定添附财产的归属。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故本题选ABC。混同是债法上的一个概念,一般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的事实。近来新增混合、附合和加工的具体概念和所有权确立规则等考点,希望考生掌握。附合是指不同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结合的二物能够从外观上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巨。其所

27、有权确定规则是: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如建材附合于房屋的,由不动产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动产与动产附合,如油漆附合于家具的,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以被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否则就由原动产所有权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其所有权确定规则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

28、根据添附规则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应当向因此丧失原物所有权的人返还不当得利。【知识模块】 所有权18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动产质权。出质人的权利包括:第一,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三,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第四,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质

29、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出质人无权无偿回收质押财产,也不可以主张质权无效。B、D 两选项错误。本题选 AC。【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19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专利权。专利权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民法的角度看,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因此获得专利权。故本题选 ABC。提醒考生注意,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

30、以依法授予专利权;(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知识模块】 知识产权20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又称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故 A、B、C 三选项正确。D 选项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本题选ABC。【知识模块】 合同法总论21 【正确答案】 B,C,D

31、【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技术合同。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本题中,未事先约定,乙不主张申请专利,则甲丙不得申请专利。故本题选 BCD。【知识模块】 合同法分论简答题第 56-5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

32、位置上。22 【正确答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知识模块】 非法人组织23 【正确答案】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33、;(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在现实生活中有重要的意义。考生对此应重点把握。【知识模块】 代 理24 【正确答案】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

34、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整体性又称为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弹力性又称为归一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权人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恒久性又称

35、为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对于民事主体来讲,接触最多的也是所有权。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有特殊于其他物权之处。【知识模块】 所有权25 【正确答案】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承受和法定承受。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

36、。合同承受应具备的条件有:(1)合同承受须经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并取得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同意。(2)被移转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承受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承受,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包括法人合并和财产继承等。【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债的变更。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承受和法定承受。合同承受与法定承受的主要区别有:(1)合同承受中的承受人可为任意第三人;法定承受中的承受人只能是法定第三人。(2)合同承受须债的当事人一方与承受人订立转让协议,并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定承受不须取得承受人同意,

37、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为通知或公告即发生效力。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知识模块】 债法概述26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父母死亡时,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

38、权利;当子女死亡时,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父母与子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无论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还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法律在他们相互之间都规定了不少法定的权利、义务。考生应予以重视。【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法27 【正确答案】 依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以数个责任主体对被侵权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为标准可以将侵权责任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1)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

39、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而从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权角度来看,其既可以向全部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请求他们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也可以向部分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请求他(或他们) 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一旦责任主体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承担了全部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一方就不得再向其他责任主体提出请求;反之,如果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得到实现,则其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请求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或全部侵权责任。(2

40、)按份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形下,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了自己份额的侵权责任后,即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解脱出来;从被侵权人一方来看,其只能分别向各责任主体主张不同份额的侵权责任,这些主张的总和等于其全部损害。(3)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于此情形,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请求权,只有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有过错的,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

41、侵权责任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其他常见分类有:(1)以侵权责任是否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2)以侵权责任是否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3)以侵权责任承担者是否为一人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考生应结合考试分析相关章节认真掌握。【知识模块】 侵权责任法法条分析题第 5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合同法总论28 【正确答案】 该条规定的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知识模块】 合同法总论29 【正确答案】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知识模块】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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