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53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下列关于大清新刑律的说法,错误的是(A)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B)它首次取消了按六部名称进行分目的旧法典体例(C)它首次开始采用近代刑罚体例,规定刑罚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D)它开始引入西方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2 标志着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终结的清末法律文件是(A)大理院审判编制法(B)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C)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D)上海洋汀浜设官会审章
2、程3 根据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相关规定,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的原则是(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被告主义原则(D)原告主义原则4 辛亥革命之后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出台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A)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B)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 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5 南京临时政府设立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是(A)司法部(B)临时中央审判所(C)最高法院(D)大理院6 天坛宪草规定享有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的审判权的是(A)最高法院(B)司法部(C)国会(D)立法院7 北洋政府时期形成了二元司法体制,即民刑事
3、案件由普通法院裁判,行政诉讼由裁判。(A)行政院(B)平政院(C)行政法院(D)高等审判厅8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 六法 ”体系不包括的法律部门是(A)民法(B)商法(C)民事诉讼法(D)行政法9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 原则和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的宪法性文件是(A)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B)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C) “五五宪草”(D)1946 年中华民国宪法10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是(A)权能分治(B)三权分立(C)三民主义(D)训政保姆论11 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的苏维埃国家性质是(A)工人阶级专政(B)工农民主专政国家(C)工
4、农兵民主专政国家(D)人民民主专政国家12 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是 1928 年颁布的(A)兴国土地法(B) 井冈山土地法(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D)中国土地法大纲1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A)耕者有其田,土地归农民所有(B)土地归农会的集体所有制(C)具备一定条件时候的国有制(D)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私有制14 关于结婚年龄,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女子必须达到(A)16 岁(B) 18 岁(C) 19 岁(D)20 岁15 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中华苏维埃司法机构设置的是(A)军事裁判所(B)国家政治保卫局(C)裁判部(D)司
5、法科16 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是(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C)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7 抗日民主政权劳动立法中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是(A)8 小时工作制(B) 10 小时工作制(C) 8 小时或 10 小时工作制(D)为了支持抗战工作时间并无明确限制18 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首次增订了“订婚”、“解除婚约”专章的是(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立法(B)抗日民主政权婚姻立法(C)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婚姻立法(D)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立法19 关于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是这一时期主要的刑
6、法原则(B)之前刑法适用上的“唯成分论”得到了纠正(C)主要罪名包括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和贪污罪等(D)具体的刑法文件主要是以单行条例形式存在的20 抗战后期各边区政府采取的审级制度是(A)两审终审制(B)三审终审制(C)三级三审制(D)四级二审制21 在边区各法律文件中,确立了人民司法原则的是(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 五四指示(D)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22 决定改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的文件是(A)中国土地法大纲(B)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C) 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D
7、)1946 年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23 解放区处理离婚问题时,在强调感情因素的同时,注重政治条件,其具体规则表现是(A)坚持以“ 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 为标准(B)夫妻一方是恶霸、地主、富农,或有反革命活动者,他方可据此为理由提出离婚(C)凡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制造离婚条件的,原则上不准离婚(D)军人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失去联系达一定期限的,其妻可以请求登记离婚24 我国刑法规定的最轻的主刑是管制,这一刑罚创立于(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B)抗日战争时期(C)解放战争时期(D)新中国成立之初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
8、,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5 为了应答舆论,清政府在 1905 年以后预备立宪,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此类文件的有(A)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B) 钦定宪法大纲(C)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D)天坛宪草26 修订法律案馆是清末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负责筹建该机构并且主持修律工作的修订法律大臣有(A)沈家本(B)张之洞(C)伍廷芳(D)劳乃宣27 大清民律草案在立法原则上即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又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在该草案各篇中,属于考虑国情民风为主的有(A)债权(B)物权(C)亲属(D)
9、继承28 关于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B)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C)改都察院为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D)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29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对此下列各选项中正确的有(A)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B)扩大参议院权力,使之具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以及基于此的审判权(C)确立司法独立原则,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以及任职期间的相关权益(D)规定特别修改程序,即临时约法的修改必须满足一定比例的参议员赞成方可修改30 为了袁世凯实现总统终身制和世袭制制造法律依据,参政
10、院炮制了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其中相关规定有(A)完全否定和取消了责任内阁制(B)规定大总统的任期为 10 年(C)总统可连选连任(D)现任大总统可以推荐继承人,不限制荐贤、荐子31 北洋政府采取重刑方针,严厉镇压反抗军阀统治的活动,为此恢复的清朝旧刑罚是(A)笞刑(B)发遣刑(C)绞刑(D)凌迟32 孙中山的权能分治理论中,“权” 即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它包括(A)选举和罢免(B)行政和司法(C)立法和监察(D)创制和复决33 清末到民国期间,司法制度上实行陪审制的阶段有(A)清末修律以后(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34 1935 年 1 月 1 日南京
11、国民政府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该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取的原则有(A)从新兼从轻主义(B)从旧兼从轻主义(C)从新主义(D)附条件从新主义35 下列各选项,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内容的是(A)首次规定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B)宣布了中国共产党的八项基本政策(C)宣布惩办蒋介石为首的战争罪犯(D)明确了“ 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 的刑事立法原则36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中华苏维埃实行 10 小时工作制(B)劳动者享有各种法定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C)私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D)如红军战士 4 年无信回家者,其妻可以请
12、求登记离婚37 关于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陕甘宁边区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B)参加抗日的人员都可以分得土地,但只有农民可以分得好地(C)减租减息原则具体而言是地租减轻 25,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 10或 15(D)陕甘宁边区土地政策调动了各方的抗日积极性,为抗战胜利奠定了基础38 在革命根据地诸次土地立法中,确认了土地私有制的有(A)井冈山土地法(B)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C) 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D)中国土地法大纲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9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40 简述 194
13、7 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并作简要评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53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修律活动。首次取消按照六部进行分目这一旧法典体例的是作为过渡性法典的大清现行刑律,而不是大清新刑律,A、C、D 选项都是大清新刑律的基本知识点,正确。对于这一阶段出现的大量前后时间相隔不久、名称类似的法典或法律文件,一定要注意区分相关要点,这种区分中实际上就包含着对渐进变革过程的认识
14、,以及新旧改变的要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上述四个法律文件中,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是中国近代意义上第一部法院编制法或者说法院组织法,是关于司法机关组织结构的法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都是关于诉讼程序的,且民诉草案只比刑诉草案晚三天完成,但还可以从法制理念方面去理解:沈家本等人认为的各国法制“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即刑法是法制主体,加之考虑中国民刑不分的传统,刑诉草案的意义自然也就更大了。上海洋汀浜设官会审
15、章程是租界内设置会审公廨的相关组织、程序文件。【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领事裁判权。司法管辖和适用法律问题上的三个原则:其一,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国民诉讼之间采取属人主义,由国籍国法律管辖。这个并非毫无依据,相反,考虑到当时中西法制差异巨大,如果撇开主权,要求西方国家适用中国传统法律实际上更不恰当:其二,如果不是第一种情况,则一般采取被告主义原则,这一原则的法理在于,立法者往往认为既然原告在起诉上享有主动权,其他方面理应承担更多的诉讼责任。为了实现公平,在管辖制度上,被告的“方便”被大大扩大化;其三,如果被告所属国不享有领事
16、裁判权,则依照中国法律解决,实际上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中国主权。【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二、三、四节中的中华民国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北洋政府于 1914 年 5 月 1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和炮制,故又称“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
17、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该草案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二节中的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机关设置。一方面,由于政局的变幻不定,导致法律制度和相关组织机构也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很多法律机构的司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在此期间开始分立,所以才有南京临时政府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部,最高审判机关为临时中央审判所或最高法院。北洋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则恢复清末修律改制后名称大理院。【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
18、析第五章第三节中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该宪法是由非北洋的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内容上还是以限制袁世凯权力为意图,因此规定了责任内阁制、国会对总统的牵制、限制总统任期等内容,其中规定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等的审判权属于国会。最高法院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最高审判机关,但是没有弹劾权和与弹劾相关的审判权:司法部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立法院是袁世凯解散国会之后建立的有名无实的立法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三节中的北洋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北洋政府 1914 年颁布
19、的平政院编制令规定行政诉讼由平政院裁判,实质也就是专门的行政法院,也就没有其他行政法院了;行政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五院之一的行政机关:高等审判厅是北洋政府省级审判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四节中的国民政府“六法”体系。国民政府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模式,故而在“六法”中没有独立的商法部门,而是包含在民法部门中。“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刑法、民诉、刑诉和行政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四节中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只是国民党的纲领性文件,并
20、不是宪法性文件,不具有根本法性质;“五五宪草”严格地说也只是宪法草案,并未付诸表决成为宪法性文件;1946 年中华民国宪法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基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 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没有明言国民党一党专政。【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一节中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思想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权能分治理论是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体系;三权分立并未直接提到,但它是权能分治理论的理论来源,
21、权能分治理论明显就是脱胎于三权分立;训政保姆论是胡汉民提出的国民党长期实行训政的理论支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政权的国家定性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且该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本章节考题大多属于纯粹识记性史实,因而没有太多分析可言。【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的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本题除了简单记忆之外,也可以结合历史来理解记忆:井冈山时期是工农民主政权最早建立的时间,彼时尚未占领诸如兴国
22、这样的县城,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则更在后面,中国土地法大纲是解放战争时期政权已经发展到比较;壮大之后颁布的,所以最早的应该是井冈山土地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规定。该土地法是在苏维埃极“左”背景下出台的,因此强调国有制的特点,同时要注意,该法的规定是“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 年条例规定男子法定婚龄是 20 岁,女子 1 8 岁。基本上新中国成立前根据
23、地或者解放区婚姻制度都是这样规定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的中华苏维埃司法制度。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分立制,在地方采取“合一制”。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地方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为地方各级法院建立之前的临时审判机关,负责管辖非军事人员的一切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在红军中设立各类军事裁判所。省、县裁判部各设检察员,实行“审检合一”制。苏区另一重要司法机关是实行集权的、独立系统垂直领导的国家政治保卫局,主要负责反革命案件的侦查、预审、提起公诉等工作。司法科是陕甘宁边区在边区和县级之间设立的中级司法机构。【知识模块】 中国法
24、制史1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江西时期的中央苏区颁布的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1941 年 11 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核心是土地法方面的基础规定;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抗战后的 1946 年制定的,属于解放战争时期。【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的抗日根据地劳动立法。抗日民主政权在各边区有不同规定,大多规
25、定实行 10 小时工作制,但陕甘宁边区为8 小时,且雇主安排加班应征得工人的同意,并支付加班工资。不要想当然地认为D 选项似乎很切合抗战需要就是正确选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的抗日民主政权婚姻立法。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中首次增订了“订婚”等专章的是抗日民主政权的多个地区性的婚姻条例,纯识记性内容,可以理解为民主政权在婚姻制度上的发展完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的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除了多个单行条例,如 1939 年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
26、例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禁烟禁毒条例,1941 年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等之外,还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作为边区宪法性文件,后者甚至更加重要。【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的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边区政府在前期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后期各边区改为自行终审的三级三审制。四级二审制是中华苏维埃时期的审级制度。【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三节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内容。该法律文件有四:第一,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第二,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
27、主权利;第三,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第四,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三节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土地立法。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中央于 1946 年 5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实行土地改革。【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三节中的解放区婚姻立法。上述A、B、C 三个选项都是解放区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但是表现其注重政治条件的是涉
28、及阶级划分和革命反革命因素的,即 B 选项;D 选项也有政治色彩,但是这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制度的规定。【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三节中的解放区刑事立法。管制是解放区人民政治斗争实践的产物,它是当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立法原则的具体实践。实际上在抗战时期已经出现了“管束”刑,有观点也认为“管束”是“管制刑”的雏形和起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5 【
29、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预备立宪。1906 年的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只是一个关于预备立宪的文件,其中除了确立“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原则,所以一般把 1908 年钦定宪法大纲视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之后又在辛亥革命的刺激下,三天出台了又一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以粉饰合法性;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得名于起草委员会主要是在天坛祈年殿进行的起草活动,不能因为“天坛”这一带有封建色彩的名字就认为也是清末宪法性文件。【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6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
30、第一节中的清末修订法律馆概况和礼法之争的双方主要代表人物。修订法律馆就是主持修律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筹建的,同时,以主持修律的沈、伍二人为代表的法理派,又在修律过程中与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发生了理论争执,实质是中西方法律传统的冲突。【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7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修律活动。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以“模范列强”为主,后两编亲属和继承以“固守国粹”为主。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特点,主要还是因为我国传统上家庭制度在法制中占据的重要地位,或者说家庭制度的政治意义使之反而不能随便更改为西方做法,否则可能动摇封
31、建统治的根基。【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清末司法机关改革后实行的是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而不是改都察院为检察厅,C 选项错误;监狱虽然也执行一定的司法职能,但在性质以及组织结构上它属于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C 选项错误;A 、B 两项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9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二节中的临时约法的特点。临时约法规定的扩大参议院权力并不包括对总统、副总统基于弹劾而起的审判权,B 选项错误;它虽然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但这一原则主要
32、并不是为了限制和防范袁世凯而规定的,C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0 【正确答案】 B,C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三节中的北洋政府制宪活动。完全否定和取消责任内阁制是由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规定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只涉及总统选举的相关规定,不包括其他的政府组织结构或者政体性质。【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1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三节中的北洋政府刑事立法。按照相关规定,北洋政府恢复了笞刑和发遣刑;绞刑是清末修律后留下的唯一死刑执行方式;凌迟虽然在民国时期还有某些地方或者民间私自采用过,但是并未作为法定刑恢复。【知识模块】
33、中国法制史32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四节中的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指导思想。孙中山权能分治理论中的“权”即政权,主要是从权利角度界定的,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力;“能”即治权,是从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角度界定的,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能,要注意区分两者,B、C 选项属于“能”的类别。【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3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各节中司法制度。综合各节可见,在本章涉及的四个阶段中,两个南京国民政府都采取了陪审制,而清末和北洋时期则没有,这也反映了北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更倾向于清末修律后的法制安
34、排。【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4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一节中的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法。该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兼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一般法理认为新法律在时间效力上往往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新刑法”中却反其道而行之采取从新为主的原则,其原因在于变革时期新旧刑法的差别可能是根本上的,故而不能简单地以一般的法理来判断新旧规定的选择适用,而是突出新刑法的重要地位:而在保安处分问题上,由于保安处分是新增内容,且实质上是为了惩治政治犯而采用的,故而采取从新主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5 【正确答
35、案】 B,C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三节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的内容。这一宣言虽然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命名,但是它并不是一份纯粹的军事法律或者军事行动的宣言,而是全面涉及政治法律等多个方面,如上 B 选项就是政治方面的,D 选项为法律方面的 C 选项涉及政治法律两层面。A 选项首次规定人民代表会议制是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6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立法和婚姻立法。苏维埃实行的是 8 小时工作制,而不是 10 小时;规定享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权利的是工人,而不是所有劳动者;红军战士
36、之妻要求离婚的,须得其夫同意,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两年、通信困难地区经 4 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以请求登记离婚。故而 A、B、D 选项说法错误,为本题答案,C 选项说法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7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的边区土地立法。抗战时期中共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抗战,采取了一些容忍和团结地主富农的政策,其中就包括承认土地私有制,减租减息但是交租交息的政策,在分地问题上也同等对待各类参加抗日的人员,包括地主和富农等,这些法律和政策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综上,A、C、D 正确,B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8 【正确答案】
37、 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相关各节中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井冈山时期和江西苏区时期都因为明显的“左”倾而将土地所有权规定为苏维埃所有或者国有,而在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则都是确认土地私有制的,这一状态一直持续到解放后的 1953 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时期。【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9 【正确答案】 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 ”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 “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原则产生的理论争执。前者主张不能偏
38、离中国传统,后者强调大力引进西方理论和制度,具体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其一,关于“ 干名犯义”条存废。“干名犯义”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 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 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其二,关于“ 存留养亲”。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 似尚无悖于礼教 ”。礼教派认为, “存留养亲”是宣扬“ 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其三,关于“ 无夫奸” 及
39、 “亲属相奸”等。礼教派认为 “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亲属相奸” 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新律中也应有专门规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 。“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 。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依 “和奸有夫之妇 ”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其四,关于“ 子孙违反教令 ”。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 。法理派则指出: “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
40、。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 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绝无“正当防卫 ”之说。法理派则认为, “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 方为平允”。“礼法之争 ”的结局是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但在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集中反映了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冲突所在,故而无论哪种题型
41、都可能考到,而法制史部分考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以简答的方式全面理解是有必要的。就答题思路而言,中心当然是具体五个争议焦点及双方的对立观点,此外要注意在开始简单介绍“礼法之争”的定义,最后略加评价其结果和影响。【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0 【正确答案】 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1947 年中华民国
42、宪法的颁行,标志着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正式肇始。同时,又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司法院以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司法院设立大法官会议负责该项权力行使。评价:一方面,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得上近代中国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这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主进步力量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这部宪法是在没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在代表的广泛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事实上,国民党之所以在这个时候颁布这部宪法,就是为了通过它改变其不良形象,证明其统治的合法性。再者,1948年 5 月 10 日,国民政府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戡乱” 为由,
43、无限扩大总统的“紧急处分权 ”,将宪法规定的紧急处分和宣告戒严的总统权力不再置于立法院的限制之下,而“ 戡乱 ”何时结束又取决于总统宣告,这使得总统权力成为凌驾于宪法之上的“ 台上宪法”,更加让 1947 年宪法实际上丧失了宪法地位。【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一节中的 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本题是有点偏向于论述式的简答题,即因为它涉及该法律文件的内容和评价两个方面,实际上这两个方面也是我们在学习某一制度或者法律文件时候最需要掌握的,因此,考生们在复习时候可以适当地像这样给知识点设置问题,然后在思考和回答中巩固知识,并试着由分析评价发展到运用知识:即在评价基础上发现相关法制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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