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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54及答案与解析.doc

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54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 。(A)禹刑(B)汤刑(C)九刑(D)五刑2 我国历史上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的法典是( )。(A)刑书(B) 秦律(C) 法经(D)汉律3 唐朝对处流一千里的罪犯加一等处刑,则该罪犯应判处的刑罚是( )。(A)流三千里(B)绞刑(C)斩刑(D)流二千里4 清末官制改革后,专任最高司法行政的机构是( )。(A)刑部(B)提法使司(C)法部(D

2、)大理院5 依照唐律规定,对于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而杀人的是( )。(A)过失杀(B)误杀(C)斗杀(D)故杀6 “式”作为法典形式最早出现于 ( )。(A)东魏(B)西魏(C)曹魏(D)北魏7 宋朝的折杖法中,臀杖一共( )。(A)五等(B)十等(C)十五等(D)二十等8 唐朝对三次犯徒刑之罪的强盗采取的基本处罚原则是( )。(A)累犯加重原则(B)诬告反坐原则(C)刑不累加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9 清朝受理内外蒙古、回疆、青海地区的中央上诉审机关是( )。(A)刑部(B)理藩院(C)宣政院(D)大理寺10 下列有关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宋朝首次出现

3、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折狱龟鉴(B)宋朝首次将“六赃图”编入法典中(C)宋朝首次创立了凌迟刑(D)宋朝在科举考试上实行糊名考校法11 清朝最高监察机关是( )。(A)都察院(B)御史台(C)审刑院(D)大理寺12 中国近代史上为修律工作做准备而制定的刑法典是( )。(A)大清新刑律(B) 大清现行刑律(C) 大清律例(D)暂行新刑律13 南京国民政府解释法律的机关是( )。(A)立法院(B)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C)司法院大法官会议(D)国民党最高法院14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是( )。(A)钦定宪法大纲(B) 临时约法(C) “贿选宪法”(D)“蒋记宪法 ”15 下列有关革命根据

4、地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确立了参议会的政权组织形式(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实行过二五减租的土地政策(C)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在政权建设方面规定了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针政策(D)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提出了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成立联合政府的主张16 我国第一部成文法是由( )公布的。(A)子产(B)邓析(C)赵鞅(D)商鞅17 法经六篇中,有关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规定在( )。(A)盗法(B)杂法(C)具法(D)贼法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

5、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8 下列有关西周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B)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C)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D)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 “五听”制度19 下列有关唐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唐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标志着唐朝法典的基本定型(B) 唐律疏议中的名例律集中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C) 唐六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行政法典(D)唐朝最早确立了对六部实行专门行政监察的制度20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出现的制

6、度有( )。(A)法律形式上首次出现了格和式(B)罪名上首次出现了重罪十条(C)特权制度上首次出现了八议、官当(D)刑罚执行上首次出现了死刑复奏21 下列关于唐朝刑罚适用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有( )。(A)公罪从重,私罪从轻(B)类推制度就是指“轻其所轻,重其所重”(C)犯十恶者,累犯加重处罚(D)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22 下列选项中,属于元朝设置的监察机构的有( )。(A)中台(B)行台(C)风宪衙门(D)外台23 以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关的朝代有(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24 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有( )。(A)无夫奸和亲属相奸是否处以重刑(B)卑亲属对尊亲属是否适用正当防

7、卫(C)子孙违反教令是否承担刑事责任(D)干名犯义条款是否予以废除25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A)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是总则、物权、债、亲属、继承(B) 中华民国民法体现了“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C) 中华民国民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原则(D)中华民国民法采用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方式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6 简述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27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配置。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

8、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28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其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1)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 该制度的历史发展如何?(2)根据本段文字的表述,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何?(3)该段文字折射出的意义是什么?29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 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疏】议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徒一

9、年,合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次。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疏】议曰: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其加役流应减者,亦同三流之法。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人绞者,不加至斩。)【疏】议曰:加者数满乃坐者,假令凡盗,少一寸不满十疋,依贼盗律窃盗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为少一寸,止徒一年。”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请分析本条 “疏议”和“律文”的关系。(2)请根据律

10、文和疏议各举一例说明何谓“ 就重次”“就轻次”和“ 加者,数满乃坐”?(3)请根据本条及疏议说明对加役流加、减一等的处刑。29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30 材料 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材料 2: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若本条言“皆” 者,罪无首从;不言 “皆”者,依首从法。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人,若逃亡及私度、越度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1)共同犯罪原

11、则的具体适用情形。(2)不适用共同犯罪原则的具体情形。(3)材料说明的问题。31 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议曰: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枉法” 科罪。既称“准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之后而与之财者,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1)何为“准枉法”?何为“受所监临财物”?(2)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以“ 准枉法”和“受所监临财物”论处的情形。(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54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

12、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故选 A 项。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五刑为我国古代五种主体刑,奴隶制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为笞、杖、徒、流、死。【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了总则篇,篇名为具法。故选 C 项。刑书指的是春秋时期郑国子产的铸刑书于鼎活动,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但该活动

13、没有创立总则篇目,秦律、汉律都继承了法经总则篇目具法的名称。【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对于犯三流、二死的,加一等,则在加等量刑时死刑和流刑内的刑种都作为一等相加,因此对于被判处流一千里的,加一等即加至流二千里。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清末为配合仿行宪政活动,清政府对官制进行了改革,就司法官制改革而言,清政府确立了新的司法体制:改刑部为法部,专任司法,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改提刑按察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掌审判,为最高审判机关;设置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

14、等。可见,选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唐律规定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综上所述,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式”作为法典形式最早出现于南北朝西魏时期,当时编纂了一部封建成文法典,被称为大统式,该部“式”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它成为隋唐时期四种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律、令、格、式)。故

15、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宋朝的折杖法中,臀杖一共十等,即将封建制五刑中的笞刑和杖刑分别折成五等臀刑,总计十等。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唐朝对三次犯处徒刑以上的盗窃犯、强盗犯、抢劫犯等,采取累犯加重原则。即三次犯盗窃罪以上的徒刑犯罪,升格处流刑(二千里),对于三次犯盗窃罪以上的流刑犯罪,升格为死刑(绞刑)。故选 A 项。诬告反坐是指对于诬告犯,以所诬告的罪名惩罚诬告人,该原则在秦朝就已经存在,唐朝沿用。刑不累加原则适用于重罪吸收轻罪,与累犯加重原则正好相反。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唐朝刑法适用总原则,不能具体适

16、用于盗罪。【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清朝受理内外蒙古、回疆、青海地区的中央上诉审机关是理藩院。故选 B 项。刑部是清朝的中央主审机关,但不受理内外蒙古、回疆、青海地区的诉讼;宣政院为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也是管理西藏及佛教事务的机关,清朝没有此机关;清朝的大理寺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不是审判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宋朝首次出现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而不是折狱龟鉴。故 A 项错误。明朝首次将“六赃图 ”编人法典中,而不是宋朝,“六赃”犯罪首次出现于唐朝,是指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六种犯罪行为。故 B 项错误。

17、凌迟刑首创于五代,而不是宋朝。故 C 项错误。 D 项正确,糊名考校法的意思是,在科举考试中,举子姓名全部封粘,考试卷另由他人统一抄写上报,以防止科举舞弊。【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明、清时期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称为都察院。故选 A 项。御史台是隋、唐、宋、元时期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名称,后被明太祖朱元璋改为都察院。审刑院是宋朝独有的监督三法司的皇帝御用机关。大理寺是明、清时期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但北齐至宋朝时期是审判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清末沈家本奉诏修律,重点是对适用许久的大清律例进行改革。在对大清律例进行改革

18、之前,清朝颁布了一部过渡性的专门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该部刑法典虽然与以往的大清律例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且不具有近代意义,但是该部刑法典的制定为清末对刑律进行修订做了准备。故选 B 项。大清律例制定于清代。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现行刑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暂行新刑律制定于北洋政府时期。【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是一个司法实权机关,它不仅可以解释法律,甚至有权解释宪法,并有权核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和解释例。故选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但

19、还不能称其为宪法。临时约法也是宪法性文件而不是宪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曹锟政权颁布的,该部宪法是曹锟贿买议员选举当成大总统后制定的,因而称为“贿选宪法”。故选 C 项。“蒋记宪法”指的是 1947 年蒋介石政权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确立了参议会的政权组织形式,并规定了“三三制”原则;在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并在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规定了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为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20、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可见,A、C 项表述错误。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政策,并在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中具体确定为-Ni 减租。故 B 项表述正确。提出了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成立联合政府主张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而不是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故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我国第一部成文法是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公布的。故选 A 项。邓析是竹刑的制定者,赵鞅是我国第二部成文法的公布者,商鞅是战国时期秦国法律的制定者。【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法经一共六篇,即为盗法、贼法、囚法(又称为网法

21、)、捕法、杂法、具法。其中,贼法是关于惩治侵害人身安全及危害社会秩序方面的内容。故选 D 项。 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也称为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8 【正确答

22、案】 A,B,D【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规定,将故意称为“非眚”,将过失称为“眚”。故选 A 项。西周时期已经规定了贪污受贿的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在“五过”之中,“五过”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货就是贪赃受贿而枉法。故选 B 项。义绝与和离是唐朝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还没有这两种离婚制度。故 C 项错误。“五听”是西周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五听”制度。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贞观律修订用了 11 年,其修订时间之长和修订更改之频繁足以表明,贞观律的修

23、订完成标志着唐朝法典的定型化,永徽律基本照搬贞观律,不同的是长孙无忌为永徽律注疏。故 A 项正确。名例律为唐律疏议的总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故 B 项正确。唐六典制颁于唐玄宗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行政法典(一说为“官制政书”)。故 C 项正确。唐玄宗时期曾以监察御史六人分别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称为“大察官”,此为明朝“六科给事中”之起源。故 D 项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许多“首次”,包括曹魏政权的“八议”、死刑复奏,两晋政权的服制定罪、登闻鼓直诉制度,北魏政权的“官当”、格、杖刑

24、,西魏的式、北齐的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大理寺、重罪十条等。故备选项都是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公罪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的罪,私罪即官吏因私事或者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公罪从轻惩处,私罪从重惩处。故 A 项错误。唐律规定: “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就是有关类推制度的规定,该规定称为“轻重相举”或者“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指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这是明朝的刑罚适用原则。注意:不要把“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25、混淆记忆成“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故 B 项错误。唐朝对犯盗罪或重于盗罪的犯罪,且犯三次以上的盗罪或重于盗罪的犯罪采取累犯加重原则。故 C 项错误。唐朝对于共同犯罪,以造意犯为首犯。故 D 项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元朝设置的监察机构包括:中央设御史台(中台),地方设南台和西台两个行御史台(行台) ,在中台和行台之下设肃政廉访司。可见,选 A、B 项。风宪衙门即都察院,是明太祖朱元璋将御史台改称而来,元朝没有此机构。外台是明朝设置的地方监察机构,正式名称是提刑按察司,又称为“行在都察院”。【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B,C,D【试题

26、解析】 元朝撤销大理寺,使得刑部首次成为中央主审机关,明朝和清朝沿用了元朝的做法。故选 B 项、C 项和 D 项。宋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寺。【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备选项都属于正确答案。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除了备选项列出的四个焦点外,还有一个就是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A 项错在: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而不是总则、物权、债、亲属和继承。【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

27、置上。26 【正确答案】 (1)采用、删改清末新定法律。北洋政府法律大多是以清末新定法律为蓝本,并根据实际需要稍加删改而成。(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北洋政府表面上接受部分民主要求,同时参酌国外立法,采取一些与民主、共和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使立法颇具近代资本主义色彩。(3)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北洋政府颁布一系列单行特别法规,并赋予其高于普通法的效力。(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北洋政府广泛运用判例和解释例,以弥补成文法不足,并使之成为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7 【正确答案】 (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原则是坚持“党治” 。即由国民党垄断

28、立法权。(2)南京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是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是具体指导国家立法的重要机关,其主要职权是:讨论、决议建国纲领,决定训政的根本大计;讨论、决议立法原则、施政方针、财政计划、政府重要官吏人选等。(3)立法院是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4)行政院作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和其他议案,行政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依据法律发布命令。(5)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均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

29、出法律案,也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司法院还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6)国民政府各地方政权的立法权也为国民党所掌握。【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1)这段文字反映了赎刑制度。赎刑在夏朝就已经存在,西周时期已经初具规模,后经汉、隋等朝的发展,到唐朝日趋完善。 (2)根据唐律的规定,适用赎刑的范围包括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也适用赎刑。但对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对于十

30、恶重罪,也不得适用赎刑。(3)赎刑的适用范围在唐朝有所扩大,表明封建特权法向纵深方向发展。 对于赎刑范围无比详尽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定罪量刑原则方面的立法趋于完备。对于官员得减者中一定范围的亲属适用赎刑,体现了儒家思想日益向刑事立法方面渗透。赎刑的规定也是慎刑思想的体现。【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9 【正确答案】 (1)“疏议”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的本条“疏议”既具体解释了 “加、减”的量刑标准,明确了 “加、减”的具体适用情形,其目的在于阐明律意,以便于准确地适用律文。(2)“就重次”就是加至较重的等次,如杖一百加一等,是徒一年。 “就轻次”就是减至较轻的等次,如徒一

31、年减一等是杖一百。“数满乃坐” 是指对于加等处刑的数额犯,满数才能加等处刑,如犯强盗罪,盗窃五匹处刑,再盗五匹加一等,但差一寸未满五匹的,也不能加等处刑,同时“数满乃坐” 不得加至于死刑。(3)对于判处加役流加、减量刑的,应适用三流之法,即加役流加一等处刑应判处绞刑;加役流减一等处刑应判处徒三年。【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0 【正确答案】 (1)共同犯罪的具体适用情形是:唐朝对于共同犯罪的,明确区分首犯、从犯。首犯即造意者,是倡首先言的主谋,一般要加重处罚,从犯则比照首犯减一等处刑。家人共犯,不论何人造意,以尊长为首,卑幼不坐。 外人与主管官员共同犯罪,即使由外人造意,

32、仍以主管官员为首犯,其余人为从犯。(2)不适用共同犯罪原则的情形是: 凡是本条文表述“ 皆”者,罪无首从;凡是本条文没有表述“ 皆” 者,应当区分首从。 但犯有强盗罪、奸罪、将劫掠之人卖为奴婢、阑人罪、罪发逃亡、私度或越度关卡、垣篱的,不区分首从。(3)该段文字表明: 唐律共犯区分手从表明唐朝对犯罪人主观心态和量刑情节的深刻认识。家人共犯以尊长为首,卑幼不坐,这体现了封建家长制原则。外人与主管官员共犯以主管官员为首,以防止官员和外人内外勾结,上下一气,因缘为奸,以维护国家统治。对于强盗、奸罪、劫掠贩卖人口等罪行不区分首从,表明唐朝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稳定的严重关切。【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1 【

33、正确答案】 (1)“准枉法”即依照受财枉法论处,受财枉法是指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妄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所监临财物” 是指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2)该段文字规定的是依照受财枉法论处的情形,而不是受财枉法本条。以“ 准枉法”论处的情形是:官员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时并未受贿,但事后收受贿赂的,如果属于枉法曲断,依照受财枉法论处,但不同于受财枉法本条规定之处在于,对于“ 准枉法 ”论处的情形,不适用除名、免官和加役流之法。该段文字规定的是依照受所监临财物论处的情形,而不是受所监临财物本条。以“受所监临财物 ”论处的情形是:官员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时并未受贿,且事后也未收受贿赂的;或者官员处理事务时并没有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开脱罪责,但事后收受贿赂的,也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处。(3)“受财枉法”和“受所监临财物”属于“ 六赃”中的两个罪名,“受财枉法” 和“受所监临财物”的规定对于惩治贪赃枉法,净化官僚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以“ 准枉法”和“受所监临财物”论处的规定,还使贪污受贿的犯罪在法律上再无可逃之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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