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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doc

1、法律硕士综合课(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 。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 ”。但在该案提交本路 (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捉刑司对本案可能作出的下列处置中,下列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 制度规定的是 (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 N(D)直

2、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2 下列关于宋朝法律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是汇编条法事类(B)宋朝为了进行规模频繁的编敕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编敕机构(C)宋朝的敕具有普遍和长久的法律效力(D)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编敕、编例和律例合编3 宋朝主管京官和朝官考核的机构是( )。(A)审刑院(B)审官院(C)考课院(D)推勘院4 下列有关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宋朝首次出现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折狱龟鉴(B)宋朝首次将“六赃图”编入法典中(C)宋朝首次创立了凌迟刑(D)宋朝在科举考试上实行糊名考校法5 宋朝制定的有关民事审判时限的法律是( )。(A)重法

3、地法(B)务限法(C)三互法(D)铨选法6 一 F 列有关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宋朝对犯人推翻原有口供的,采取翻异别推实施重审(B)宋朝在行政立法上将行政权分为枢密院、中书门下和三司使以削弱相权(C)编敕和编例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D)宋朝将徒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 1 年7 实行官吏差遣制的朝代是( )。(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8 刺配开刑首创于(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9 盗贼重法是由( )颁布的。(A)汉朝(B)唐朝(C)宋朝(D)明朝10 唐六典的编纂方法采取( )。(A)以官统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B)以名例律为

4、统率,以六部分篇(C)律下分门,律后附有敕、令、格、式(D)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11 F 列有关唐朝经济立法的表述,止确的是( )。(A)唐朝实行的租庸凋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税制改革(B)唐朝对于政府往来使者顺带进行贸易的,准用坐赃论罪(C)唐朝对陆路贸易只允许在官府监督下的互市进行贸易(D)两税法的推行是唐朝均田法颁行的最大成果12 唐朝有关“ 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 的规定,针对的犯罪是( )。(A)受所监临财物(B)受财不枉法(C)坐赃(D)窃盗13 唐朝规定有关围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的法律形式称为( )。(A)律(B)令(C)格(D)式14 依照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

5、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十恶” 犯罪中的( )。(A)谋大逆(B)恶逆(C)不孝(D)不睦15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编纂于( )。(A)隋朝(B)唐朝(C)宋朝(D)明朝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下列不属于唐朝“ 十恶 ”罪中不睦罪的是( )。(A)闻夫丧匿不举哀(B)闻父母丧匿不举哀(C)殴打、告发丈夫(D)闻夫丧即行改嫁17 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

6、法制的最高成就(B) 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18 下列有关宋朝考课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宋朝对于京官的考课由考课院掌考(B)宋朝对地方州县官员的考课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 ”(C)宋朝的考课方法包括磨勘制和历纸制(D)宋朝的职事官也要经过考课19 下列有关唐朝经济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A)唐朝土地立法的最大成就是两税法的推行(B)唐朝是中

7、国历史上第一次推行征收实物税的朝代(C)唐朝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D)唐朝后期对盐、茶、酒实施专卖制度20 唐朝的法律形式包括( )。(A)格(B)比(C)式(D)科三、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0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疏】议曰: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其应出罪者” ,依贼盗律:“夜无故人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又条: “盗缌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若犯诈欺及坐赃之类,在律虽无减文,

8、盗罪尚得减科,余犯明从减法。此并“ 举重明轻 ”之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疏】议曰:案贼盗律:“ 谋杀期亲尊长,皆斩。 ”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又例云:“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 若有殴告期亲尊长,举大功是轻,期亲是重,亦不得用荫。是“举轻明重 ”之类。请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21 根据材料分析类推的适用条件和类推方法。22 何谓“举重明轻 ”?何谓“举轻明重”?请根据材料各列举一例说明。23 如何评价上述规定?23 宋史.刑法志三:“徒、流折杖之法,禁纲加密,良民偶有抵冒

9、,致伤肌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若使情理轻者复古居作之法,遇赦第减月日,使良善者知改过自新,凶顽者有所拘系。”沈家本刑法分考:“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24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什么制度?25 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26 实施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27 实施该制度有何弊端?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当时解决该弊端的措施。27 宋史.刑法志一:“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二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

10、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配杖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武臣为尉。盗发十人以上,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问,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28 该段文字反映了宋朝何种制度?宋朝为什么制定该制度?29 宋朝对于触犯该制度的人是如何处理的?30 如何评价该制度?30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二):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疏】议曰:假有一

11、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清、减之类,得累减。请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31 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律文和疏议的关系。32 请根据材料举例概括说明唐朝减刑适用中_不得累减和得累减的适用情形。33 请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对于减刑适用的意义及其实质。33 宋史.刑法志三:“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 1184 年编者注),校书郎罗点言其太重,乃诏刑、寺集议奏闻。至十四年(公元 1187 年) ,未

12、有定论。其后臣僚议,以为:若止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同答下列问题:34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何种刑罚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35 宋朝设立这种刑罚的原因是什么?36 校书郎罗点召集大理寺和刑部官员集议的原因是什么?37 根据该段文字分析适用该刑罚的弊端。法律硕士综合课(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13、【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宋朝实行翻异别勘制,即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申诉必须按照程序逐级进行,不得越诉;翻异一般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复审时罪加一等。可见,选 B 项。【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律例合编是明神宗万历年间出现的一种法典编纂方式,宋朝没有这种编纂方式。可见,D 项表述错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是编敕和编例,而不是条法事类。编敕就是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

14、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例也是宋朝主要的立法活动,是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编例活动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可见,A 项表述错误。宋朝的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和长久的效力。但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自太祖颁行建隆新编敕后,各代皇帝都有频繁的编敕活动,而且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可见,B 项表述正确,C 项表述错误。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3 【正

15、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宋朝掌管官员考课的机关有两个:审官院和考课院。审官院掌管京官和朝官的考课,考课院掌管州、县官员的考课。可见,选 B 项。审刑院是宋朝皇帝在皇宫中设立的监督三法司的司法机构。推勘院是宋朝初年设置的负责处理皇帝交办案件的临时性司法机构。【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宋朝首次出现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而不是折狱龟鉴,故 A 项表述错误。明朝首次将“ 六赃图”编入法典中,而不是宋朝,“六赃”犯罪首次出现于唐朝,是指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可见,B 项表述错误。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而不是宋朝,故 C 项表述错误。宋朝在科举考

16、试中实行糊名考校法。即在科举考试中,举子姓名全部封粘,与考试卷另由他人统一抄写上报,以防止科举舞弊。可见,D 项表述正确。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宋朝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民事纠纷不断,宋朝统治者不想因此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特规定了民事审判时限制度务限法,即州县只能在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受理民事诉讼,其余时间不受理民事诉讼,以不影响农活,故选 B 项。重法地法是宋朝为了加强治安,惩治盗贼而制定的法律。三互法是汉朝有关官员任职回避制度的法律。铨选法是宋朝关于文官授官的法律。【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17、折杖法就是将封建制五刑中的笞、杖刑折成臀杖,杖后释放;将徒、流刑折成脊杖,徒刑折为脊杖后,杖后释放;将流刑折成脊杖后,于本地配役 1 年;加役流折成脊杖后,就地配役 3 年。可见,D 项表述错误。其余选项表述都正确。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宋官制中的官、职、遣互有分别,官只代表其品级和俸禄高低,职是文官的荣誉虚衔,差遣才是其实际的职事。差遣制的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授予,同其“正官”名称不符,故称“差遣”,又称“职事”。职事官所担任的职务之前通常有“判”、“知”、“权”、“管勾”、“提举”、“提点”

18、之类的限制词,以示其临时性,可随时撤换。除非有特旨,各国家机关如三省六部的“正官”,并不管理本机关的事务,本机关的事务由皇帝派遣他官管理,形成此官任彼事,彼官任此事的局面。如果未获差遣,正官就是只领俸禄不理实务的闲官。差遣制着眼于巩固君主集权专制,但也酿成了宋代的冗官之弊。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刺配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种刑罚同时复合使用于一人身上,使其兼受三刑。宋太祖设立刺配刑的目的是为了宽待死刑,但后来被滥用,而且有没有配役远近的限制,即复活了肉刑,成为滥刑之刑,被后人讥笑为六刑。这是历史的倒退,也是封建专制主义恶性发展在刑罚上的体现。

19、该刑罚被元、明、清继承。清末沈家本于 1910 年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该刑罚。故选 A 项。注意:元、明、清时期,刺配刑时而称为刺字刑,有的学者认为刺配刑不同于刺字刑,因而严格地讲,大清现行刑律废除的是刺字刑。【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严惩贼盗犯罪的窝藏之家,清除贼盗犯罪的社会基础。英宗继位后继承了以重法治盗贼的政策,又另外制定了重法,既强调法律的追溯力,又株连犯人亲属和籍没其家产,实际上以“反逆

20、罪”惩治盗贼。宋神宗又颁行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使非常之刑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体现了重典治盗贼犯罪的刑事政策。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唐玄宗开元年间编纂的唐六典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以官统典”,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方法,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 30 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各寺监等国家机关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方面。有关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唐六典总结了有关的历史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

21、情况,成为记载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对于后世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可见,选 A 项。大明律的编纂体例采取 “以名例律为统率,以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体例;大中刑统和宋刑统采取“律下分门,律后附有敕、令、格、式”的法典编纂体例;大清会典的编纂体例是“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编纂体例。【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唐朝于公元 780 年开始实行的两税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税制改革,而不是租庸调法,故 A 项表述错误。唐朝对于政府往来使者顺带进行贸易的,违者“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即计算赃值以盗罪论处,故 B 项表述错误。唐朝对陆路贸易控制十分严格,唐朝

22、对陆路贸易只允许在官府监督下的互市进行贸易。故 C 项表述正确,选 C 项。租庸调法的施行是唐朝均田法颁行的最大成果,故 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唐朝的“六赃”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具体而言,受财枉法是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即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强盗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

23、官私财物。窃盗是指“潜形隐面而取”,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坐赃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而构成的犯罪。可见,选 C 项。【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格是用以“禁违止邪”的“永为法则”,即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编录之后上升为法律,称为“永格”;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隋、唐、宋时期

24、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称为“恶逆”,是十恶”中封建伦理犯罪中最重的犯罪种类。故选 B 项。谋大逆是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的“十恶”犯罪。不孝是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十恶”犯罪。不睦是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十恶”犯罪。【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年间制定颁布的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律下分 213 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可见,选

25、C 项。【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唐朝“十恶”中的“不睦”是有关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亲属的犯罪。可见,C 项表述构成“不睦”。A 、D项表述构成“不义”,B 项表述构成“不孝”。故选 A、B、D 项。【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

26、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可见,A 项表述正确。宋刑统以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可见,B 项表述正确。唐律中的刑罚原则有区分公、私罪原则、自首原则、类推原则、化外人原则。可见,C 项表述正确。唐代的司法机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沿唐制。可见,D 项表述正确。故备选项应全选。【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宋朝对于京官的考课由审官院掌考,对于地方州、县官员的考课由考课院掌考,故 A 项表述

27、错误。宋朝对地方州、县官员的考课标准是 “四善三最”,而不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二十七最”为唐朝的考课之法,故 B 项表述错误。宋朝的考课方法有磨勘制和历纸制,故 C 项表述正确。宋朝的职事官又称为差遣官,对于差遣官,宋朝也要考课,故 D 项表述正确。故选 C、D 项。【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唐朝土地立法的最大成就是均田法的推行。故 A 项表述错误。征收实物税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施行。故 B 项表述错误。唐太宗时期规定,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政府抽取 10的实物税,这是中困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故 C 项表述正确

28、,选 C 项。由于安史之乱以及中央和藩镇的斗争,唐政府财政日益拮据,不得不实行盐、茶、酒的专卖。故D 项表述正确,选 D 项。【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和廷行事;汉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唐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清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和例。通过对比,选 A、C 项。【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三、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

29、律制度21 【正确答案】 该材料对类推的适用条件和类推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类推必须是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适用,类推时只能援引本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文规定。类推方法有二:一是应“ 出罪 ”的,采取“举重明轻”的办法;二是应 “入罪”的,采取“举轻明重”的办法。【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所谓 “举重明轻”,是指对于应当免除刑事责任的,则举出一个更为严重的、却没有被判罪的行为作为例证。例如,主人打伤夜间无故闯入自己家的人,律文没有规定该如何处治,但是可以援引唐律“夜无故人人家,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 一条作为依据。既然主人杀死无故闯入者不构成犯罪,那么打伤闯入者更不构成犯罪。所谓

30、“举重明轻”,是指对于应当定罪的,则举出一个明显轻微而被定罪的行为作为例证。例如,杀死期亲(娴亲)尊长:者,唐律没有规定应当如何治罪,但是唐律规定:“ 谋杀期亲尊长者斩。 ”既然谋杀者便要处以极刑,已杀者更是难逃身首异处的下场了。【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鉴于犯罪现象复杂多样,而法律又不可能包罗一切,唐律设专条规定了类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类推的办法定罪量刑。唐律关于类推的规定体现了司法官适用类推断狱的严格要求,反映了唐朝立法对于类推的基本价值取向;既予以认可,以发挥其对现行律典的灵活补充作用;又予以规范和限制,以防止其破坏法制。唐律关于类推原则的规定已经

31、相当完善和严密,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达到很高水平。【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24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折杖法。所谓折杖法,就是将流、徒、杖、笞之刑分别折成杖刑以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25 【正确答案】 折杖法的内容: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 1 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 3 年。【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26 【正确答案】 折杖法的实行,使得流刑免予远迁,徒刑免予服刑,笞杖刑减少了笞杖数,体现了省刑从轻的精神,这对于缓和阶级矛盾,纠正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2、。【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27 【正确答案】 折杖法的弊端,在于良民偶有冒犯,也受以笞杖,而愚顽之徒,虽然一时伤痛但终无羞愧。可见,折杖法设置的刑种和刑等并不科学合理,而且轻重悬殊,难免有画蛇添足之嫌。而且,对于这种轻重悬殊的做法,不利于受刑人的改过自新。为了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当时提出了恢复古时的居作之法,促使良善者改过自新。【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28 【正确答案】 该制度是宋神宗时期制定的重法地法。重法地法就是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区域就是“重法地” 。面对“盗贼”纵横,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宋朝制定该法,以从重打击劫盗、窃盗

33、、谋反、杀人等犯罪行为。【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29 【正确答案】 依据盗贼重法,凡是犯有劫盗罪当判处死刑的,没收其家财奖赏告发人,并将其妻、子流放千里之外安置;凡犯有劫盗罪当判处徒刑、流刑的,发配到五百里之外,并没收其家财三分之一以鉴赏告发人。三犯窃盗之罪,决杖后发配到五百里之外或邻州。即使在非重法之地隐藏重法之人,亦以重法论处。县境内发生十人以上的盗案,县官在规定的期限内捕获不足一半的,按旨定罪。再次杀害官吏,以及累计杀害三人,焚毁房屋百间,或结伙在州县内行盗,在江海船筏中劫掠,虽非发生在重法之地,亦以重法论处。【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30 【正确答案】 盗贼重法的设立,体现了重典

34、治盗贼犯罪的刑事政策,反映了宋朝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统治者对人民镇压的加强。【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31 【正确答案】 “ 疏议” 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的本条“疏议”既具体解释了官员犯罪减刑的适用,又规定了具体的量刑标准,明确了适用减刑和不适用减刑的具体情形,其目的在于阐明律意,以便于准确地适用律文。【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32 【正确答案】 对于一人符合八议、上请、减刑的而得减的,只依据减刑适用的最高档即八议的规定适用减刑,不得同时适用减刑。例如,某人是皇后的小功亲,符合八议减刑,而其父又是三品官员,符合上请减刑;其本人又是七品官员,

35、按照规定也可以减刑,则只能按照最高档八议的规定适户 H 减刑,其余则不适用减刑。对于适用八议、上请、减刑等符合减刑规定而减刑的,但同时符合从犯减等、自首减等、故失减等、同职官员因公判决失当减等等情形可以累减。【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33 【正确答案】 唐朝对于减刑的规定,反映了封建特权法的实质,其根本目的在于对封建特权的维护。唐朝对于减刑适用情形的区分,有利于控制减刑适用的滥用,也有助于调动官员积极性。【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34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刺配刑。刺配刑就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种刑罚施加于一人的复合刑罚。【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35 【正确答案】 宋朝设立刺配刑的目的是为了宽待死刑,消除因施行折杖法而造成的死刑与配役刑差太大的弊端。【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36 【正确答案】 刺配刑原本适用范围有限,但逐渐被滥用,而且刑罚苛重,并成为常刑,到淳熙年间,刺配之法应用非常广泛,成为滥刑之刑,引起了一系列的恶果,因此,校书郎罗点召集大理寺和刑部官员集议。【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37 【正确答案】 由于刺配刑毁人面目,结果使怙恶不悛的人因此更加嚣张,偶有罪过者则因受刺配刑而断绝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进而导致盗贼问题十分突出,社会治安较为混乱的局面。【知识模块】 隋唐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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