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2015 年) 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3 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2013 年 8 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 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 1000 万元;第二,其中 860 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 140 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
2、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 2013 年 8 月 31 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 2013 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 万元的未分配利润。2014 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 140 万元打人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 860 万元新股
3、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 2014 年 1 月 8 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 1000 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 20 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 140 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 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 201
4、4 年 1 月 20 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2014 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人困境。至 2015 年 5 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 1000 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问题:1 1 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2 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 丁可否主张 860 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4 2 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 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 为什么?5 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6 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
5、 1000 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为什么?6 (2016 年)美森公司成立于 2009 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1000 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 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 500 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 100 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 50 万元。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 年,赵某欲人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
6、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 2010 年和 2011 年的红利共 10 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2012 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人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 50 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 60 万元和 40 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 500 万元。2013 年 11 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
7、某和赵某均不知情。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 500 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问题:7 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8 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9 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 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0 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1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12 赵某、杜某和石某的
8、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12 (2011 年)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 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
9、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问题:13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 为什么?14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15 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 ,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16 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17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
10、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17 (2012 年)案情:居住在甲市 A 区的王某驾车以 60 公里时速在甲市 B 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 C 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 B 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 B 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
11、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 1 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
12、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8 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19 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20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21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21 (2013 年)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
13、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 2 万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 万元,精神损失 5000 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
14、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 15 万元,赵家兄弟在 7 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 1 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问题:22 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23 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24 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25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
15、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25 (2014 年)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 2013 年 1 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 年 3 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 20
16、万元。该款项分 2 期支付:2013 年 6 月各支付 5 万元、2013 年 9 月各支付 15 万元。但至 2013 年 10 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 2013 年10 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 10 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 8 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 5 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 50 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2013 年 11
17、 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 年 12 月 30 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 10 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 8 万元与价值 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 年 11 月 1 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 万元。同时,
18、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 5 万元,债权到期日是 2013 年 9 月 30 日。问题:26 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27 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28 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
19、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29 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 5 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为什么 ?29 (2015 年)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 ”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 (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 贷款 200 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人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 200 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
20、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 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 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问题:30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31 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
21、法权益?32 与第 2 问“ 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33 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 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22 条的规定可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程序合法、不存在瑕疵的,该决议有效,所以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应抓住内容与程序这两个方面。本题中,1 号股东会决议系经公司股东会作出,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同时在其
22、他股东自愿放弃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前提下,该决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司的章程内容,故该决议有效。2 【正确答案】 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骐黄公司也一直未实际地依约缴纳出资,存在客观的违约行为。再次,依合同法第 107 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
23、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鸿捷公司是否因此而遭受损失,以及骐黄公司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鸿捷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乃至整个增资计划未能实施,“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 ,且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试题解析】 本题中,骐黄公司同鸿捷公司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符合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当骐黄公司不履行出资认缴义务时,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鸿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同法第 107 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从而在本案中就须特别阐明,这三种违约
24、责任方式是否均可适用于新股出资认缴协议的违约情形。对此须明了的是,该协议涉及骐黄公司加入鸿捷公司,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还应当考虑到组织法自身特有的规则,即根据商事组织法的原则,不得强迫他人加入商事组织体,否则有违商事组织加入自由原则。因此,在骐黄公司未履行增资认缴义务时,鸿捷公司不得依该协议请求强制履行出资认缴义务而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请求骐黄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3 【正确答案】 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 34 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
25、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 860 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34 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丁作为鸿捷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该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股东会的决定未对新股分配做另行安排或约定。本题中,鸿捷公司的1 号股东会决议已经全体股东签字同意,而该决议已
26、决定将其中的 860 万分配给骐黄公司,故丁对此部分主张优先认购权,也就不具有法律根据。退一步说,依该股东会决议,丁已享有对余下 140 万的新股认购权,且该认购的结果,是“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从而不影响丁原有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重因此丁对 860万再主张优先认购权,也就更无实质理由可言。4 【正确答案】 2 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 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 1000 万元的计划,由于1 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 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 号股东会
27、决议的替代或废除,后者随之失效。【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43 条,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虽然丁对该股东会决议表示明确的反对,但因甲、乙、丙三人所代表的表决权超过 23,故该决议的程序合法;同时该决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决议有效。至于1 号股东会决议和2 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由于1 号股东会决议作出之后骐黄公司和丁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该决议在事实上已经难以履行。在此背景下,2 号股东会决议究其实质而言,是就同一个事项即公司增资 1000 万元的增资事项,再次形成一个新的决议;虽然2 号股东会决议未就其与1
28、 号股东会决议间的关系作出规定或说明,单从法理上分析,2 号股东会决议应是对1 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应随之失效。5 【正确答案】 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即 2014 年 1月 20 日)后开始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试题解析】 就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因此可以看出,公司的注册
29、资本,只有经过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登记后,才产生相应的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或原理,不仅适用于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事项,同样也适用于公司成立后公司通过新增资本行为所形成的新的注册资本事项(第179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公司的增资程序中,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才开始产生。6 【正确答案】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第 2 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
30、,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试题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过有疑问的是,该款补充赔偿责任之成立,以被请求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前提,亦即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已届履行期,从而该股东已处于违反义务的状态;而在本案中,鸿捷公司新的注册资本中的增资部分,虽然并非实缴,只是认缴,但这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从而各股东就其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其未实缴的状态并不构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从而不直
31、接满足第 13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适用要件,这是公司法修改后引发的新问题。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自法理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 13 条第 2 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 【正确答案】 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
32、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9 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 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 300 万出资,仅出资 100 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 200 万,仅出资 50 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8 【正确答案】 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3 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 2010 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
33、赵某实际交付了 50 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9 【正确答案】 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10 【正确答案】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
34、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11 【正确答案】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 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答案二:根据民法公
35、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12 【正确答案】 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13 【正确答案】 (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2)
36、江甲、江乙是本案的共同被告。(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答案有改动)【试题解析】 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也即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原则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1)本案是因甲公司财产受江乙的打砸行为遭受损失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但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仍为企业法人。所以,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只能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进行诉讼。(2)本案中对甲公司的侵权行为是由江乙实施,但江乙为未成年人(17 岁),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江甲作为江乙的监护
37、人,并没有对甲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江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江乙和其监护人江甲为本案的共同被告。14 【正确答案】 (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试题解析】 (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从证据特征来看,证据必须是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的材料,能够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的客观事实。本案中,损坏设备登记表并不能证明设备的损毁是由侵权行为所致,因缺乏证据的关联性而不能作为本案诉讼证据使用,只能
38、作为证据清单或者证据目录。(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物证区别书证的关键在于,物证以其客观存在的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本身并不具有任何思想内容,而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照片一般为书证,但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照片是表现被损毁的物品的一种固定方式,属于物证,是要证明损坏设备的情况,用替代性的方式向法院提交了损坏设备这些物证。因此,对损害设备拍摄的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
39、定,录音资料属于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的视听资料。因此,本案中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属于视听资料。15 【正确答案】 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才可实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些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诉讼行为。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
40、一般授权,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实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行为。本案中,尚某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属于一般授权,只能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不能行使特别授权范围内涉及实体权益处分的各种诉讼行为。16 【正确答案】 (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试题解析】 (1)法院审判解决的是本案正当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是要求法院保护自己受损害的民事权益。甲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只能
41、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能代替公司法定代表入王某向被告黎某主张赔偿请求,法院也不能支持甲公司的此项诉求,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如果王某要求黎某赔礼道歉,王某应当另行起诉解决。(2)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劳动仲裁后诉讼的“先裁后审”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只有先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没有经过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出,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17 【正确答案】 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1)与
42、甲公司协商解决;(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试题解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可知,在黎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方面劳动者黎某可以与用人单位甲公司协商解决,另一方面黎某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甲公司协商解决。所以上述解决途径(1)和(2)是依法可行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可知,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如果无法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无法调解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43、请仲裁解决。因此,在黎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除上述途径(1)和(2)外,还可以依法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上述解决途径(3)和(4) 是合法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可知,无论劳动者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是否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黎某不服劳动仲裁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黎某向甲公司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最后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故上述解决途径(5)也是依法可行的。18 【正确答案】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 A 区法院和甲市 B 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
44、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 B 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 A 区。【试题解析】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侵权纠纷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 B 区,甲市 A 区是被告王某的居住地,因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是甲市 A 区法院和甲市 B 区法院。19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 、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
45、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 B 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 )、处方(复印件) 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试题解析】 由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可知,民事诉讼证据在种类上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八种。在诉讼理论上,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证和反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
46、面材料。书证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等信息材料。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本证,是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对方
47、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从法定证据的种类看,本案中,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 )、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均是通过证据的内容,而不是其物理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这些证据属于书证。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而鉴定意见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法院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研究后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另外,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这种证据。从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来看,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
48、据。因为上述证据均不能单独证明王某将刘某撞伤的侵权法律事实。甲市 B 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属于原始证据。而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 、处方( 复印件) 是来源于证据的第二手证据,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因为刘某对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证明责任。而王某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撞伤刘某的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因此,王某提供的证据属于反证。20 【正确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
49、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试题解析】 辩论原则,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约束性辩论原则是界定当事人和法院基本关系的、具有约束性的原则规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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