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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2007 年 2 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题)。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持股比例各 20;甲、乙各以 100 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 100 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 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 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 2010 年 9 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公司为

2、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 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 300 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 王五说: “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 2008 年 5 月地震中遇难,其 13 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

3、 200 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 年 5 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 年 7 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 120 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 150 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 100 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卷四2010 年真题试卷第 6 题)问题:1 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 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

4、丁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 北陵公司于 2010 年 8 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 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6 戊 13 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 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 200 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8 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 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 为什么 ?9 案情:2009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

5、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题),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 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 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 12 月 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签约合同金额在 100万元以下,如超出 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 年 12

6、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00 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1 年 5 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 50 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1 年 9 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 3000 万元,但负债已高达 3 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2012 年 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卷四

7、 2012 年真题试卷第 4 题)问题:10 2009 年 12 月 18 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11 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12 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13 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14 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已的权益?二、论述题14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 60 万元和 240 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题),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题)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 50 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

8、司达成协议约定:若 3 个月后仍不能还敖,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 20给自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 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

9、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卷四 2007 年真题试卷第 5 题)问题:15 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16 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17 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18 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19 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

10、配方法。2 【正确答案】 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正确答案】 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4 【正确答案】 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5 【正确答案】 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6 【正确答案】 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7 【正确答案】 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8 【正确答案】 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9 【正确答案】 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试题解析】 1公司法第 3

11、5 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2公司法第 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12、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作为丙的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丙应当向其他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已经完成了设立登记,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并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32005 年修订公司法前,禁止公司向他人借贷修订后的公司法删去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公司可以向包括股东在内的他人借贷。本题中公司向丁借款 100 万元已经经过股东会决议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公司和丁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借款行为并不是暗中将丁的出资撤回,所以不构成抽逃出资。4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

13、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于 2007 年 3 月向北陵公司借款,借期 6 个月,即丁应于 2007 年 9 月偿还借款。虽然直到 2010 年 9 月丁仍未偿还借款本金,但是丁每个月都向北陵公司支付利息,该行为表示丁承认并愿意履行还款义务,这一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丁每一次支付利息的行为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由于丁每个月都向北陵公司支付利息,所以北陵公司的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5公司法第 149 条第 1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14、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 2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由此可知,董事、高管实施了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的禁止行为,行为产生的收益归于公司,行为本身有效。本题中甲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为千山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效,如果甲在该行为中有收入,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所以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6公司法第 76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本题中戊的儿子虽然只有 13 岁,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

15、继承戊的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7。根据物权法第 188 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北陵公司以设备抵押借款,抵押合同生效时农业银行的抵押权即设立,登记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所以北陵公司如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8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

16、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甲是北陵公司的股东,乙向甲转让股份,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需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9合同法第 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并未规定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因此虽然北陵公司尚未向

17、该慈善机构交付 10o 万元,赠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已经生效。合同法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规定了债权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本题中北陵公司向慈善机构捐赠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由于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无力偿还,这一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所以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10 【正确答案】 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

18、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试题解析】 司法第 38 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丁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题中限

19、制董事长职权的行使属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问题,股东会有权作出决定。公司法第 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44 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限制董事长职权的行使,只需要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乙、丙、丁、戊的出资比例合汁达到 56,所以股东会的这一决议有效。11 【正确答案】 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

20、据合同法第 50 条的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题中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虽然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但该合同有效。12 【正确答案】 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226 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

21、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质押合同有效,并且已经办理了出质登记,张三享有质权。13 【正确答案】 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试题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丙以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出资时大都公司尚未发生资金链

22、断裂、申请破产的情况,并且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符合法定条件,因此丙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公司法解释(三)第 16 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贬值,丙并不负有补足出资责任,仍有权按公司设立时作价的出资份额享有股权。14 【正确答案】 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72 条第

23、1 款、第 2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丁、戊想退出公司,可以通过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途径进行。公司法第 183 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

24、中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丁、戊合计持有的股份达到 11,二人有权联合起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以维护自己权益。二、论述题15 【正确答案】 (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16 【正确答案】 (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17 【正确答案】 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18 【正确答案】 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19 【正确答案】 甲持有公司 20的股权

25、,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试题解析】 1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 10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东风公司未支付货款,白云公司有权要求其清偿货款;由于东风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给白云公司造成了利息上的损失,因此白云公司可要求东风公司支付利息。白云公司除要求东风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外,还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东风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东风公司赔偿自己的其他损失,即请求东风公司承担(其他) 违约责任。物权法第 223 条规定:“债

26、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股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白云公司和乙以乙的股权为白云公司设立质权,乙届期未还款,并拒绝履行协议,白云公司作为质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行使股权质权。需要注意的是,该问表述的是:“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所谓“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指的应当是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请求,考生如果在思路上理

27、解偏差,以为是如何在程序上提出诉讼请求,例如如何确定当事人、如何确定管辖等,就不能作出正确选择。该题本来就是民商法的题目,以实体法的角度命题,考查的主要是实体法的知识,所以如果问题没有明确是程序法上的问题,便无须从程序法的角度进行思考,除非设问本身明确了是关于程序法的问题。2物权法第 226 条第 1 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知,股权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签订书面的股权质押合同;(2)在相关部门

28、办理出质登记。新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该股权为标的的质权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因此白云公司需要证明:(1)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3公司法第 150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作为执行董事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其个人投资的东风公司,违反了公司法不得擅自与公司进行交易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 152 条第 1、2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

29、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作为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30、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实际上,根据公司法第 54 条第 6 项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按照第 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甲作为新雨公司的监事,有权直接以公司名义对执行董事乙提起诉讼。4担保法第 6 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题中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出具保函,允诺债务人丙到期不还款由新雨公司清偿,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31、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 149 条第3 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以上规定可知,董事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合同法第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乙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不论是否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相对人均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保证合同有效。5公司法第183 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新雨公司亏损严重,甲提出解散公司,由于股东乙不同意则不能解散公司,公司继续存续会使甲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甲转让股权又一时找不到受让人,并且甲持有公司 20的股权,因此甲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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