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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183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8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2005 年 1 月 15 日,某市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刘利民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如通道狭窄、消防器材上堆放货物等。对此,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工作人员作了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限 7 天改进,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的处理意见,刘利民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刘利民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 ”。 1 月 17 日,消防安全处对刘利民做出了第 8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刘利民。刘在 1 月 18 日向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缴纳罚款5000 元。7 天后,消防安全处派人到刘利民的加工厂

2、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刘利民,要求刘利民两天内改进。1 月 25 日,消防安全处两次派人到刘利民的加工厂去检查时,发现刘利民的加工厂上锁,便派人通知刘利民第二天同去加工厂检查改进情况,刘以“没有时间” 拒绝前往。而且刘利民认为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行政处罚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处罚过重,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赔偿因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而造成的损失。但复议机关做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问题:1 消防安全处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2 刘利民对消防安全处的处罚行为不服时应向谁

3、申请复议? 3 若刘利民提起诉讼,则应以谁为被告? 4 据查,扣留刘利民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则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 如果公安局要吊销刘利民工厂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那么刘利民可否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 6 关某欠曹某债款数千元,久催未还。曹某遂将关某的 5 岁儿子骗至曹家,作为人质扣押,逼关某还债。关某请求所在县公安局责令曹某放人,并依法追究曹某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县公安局认为关某欠债不还不是出于无偿还能力,而是想赖账,故让关某先还债,然后责成曹某放人。关某不同意,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问:6 关某若提起复议,则本案的复议机关

4、是谁?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如何确定被告?7 关某能否对县公安局的口头答复提起行政诉讼?8 法院如能受理此案,应否通知关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什么?9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作出什么样的裁决?其法律依据是什么?9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 7 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 。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或 1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

5、后,予以纠正。2009 年 3 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 1 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 1200 万元;乙出资 2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9 年 5 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 1 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10 年 5 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 1 亿元

6、增加到 15 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 7 家股东赞成增资。7 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有 2 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 家股东出资总额为 417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 年 3 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0 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11 永发公司的

7、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12 永发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13 永发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14 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14 赵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 A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A 县人民法院的 B 派出法庭于 2009 年 9月 30 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负责记录。审理过程中,赵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赵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

8、庭作出了判决,准许刘某和赵某离婚,但未对赵某在失踪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分割。2010 年 1 月10 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提起上诉。问题:15 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16 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17 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赵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18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19 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20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 4:3:3。1999 年 7 月的一天,因

9、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 10 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 5 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 2 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 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 2 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 10 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20 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1 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

10、为什么?22 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3 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24 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25 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二、论述题26 材料:据新华社 4 月 13 日电:2006 年 4 月,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

11、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法制日报2008 年 2 月 1 日报道:2007 年岁末,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 所蕴含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2

12、008 年试卷四第 1 题,本题 20 分)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 400 字。三、选答题27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1. 甲题:简述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并阐释法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起的作用。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600 字。 2. 乙题:案情: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

13、以代其父母来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于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 20 万元。二被告于次日被抓获。被告人朱、任 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聘请了徐 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任聘请了刘 、王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以下是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07)刑公初字第号公诉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 18 岁,1988 年 8 月 9 日出生于省市,汉族,系 市第三十五中学学生,住市区 路院号。被告人任,女,17 岁,1989 年 9 月 22 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省 市镇村农民,在市区工厂干临时工。法

14、定代理人赵,男,1969 年 4 月 19 白出生,农民,住省市城关坝 号,系被告人任之姨父。辩护人徐, 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王 ,律师事务律师。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2007)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 、任犯绑架罪,于2007 年 1 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指控: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于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 20 万元。被告人朱、任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

15、依法惩处。被告人朱辩称:在钱还没有到手时,我由于害怕,就给他钱,让他坐车走了,没有继续绑架,我认为属于犯罪中止。任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被告人朱 X 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宜区分主从关系,朱某不是主犯,也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伤害人质的行为,缺乏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定性不准,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末满十八周岁,并且中止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公诉人答辩认为:从本案被告人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实施对象等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已经实

16、施了绑架行为,不存在中止犯罪。经审理查明: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名,将小学生于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 由任在此看守于。朱 坐车到 区邮局等处,先后三次打电话威胁于的母亲周 ,索要现金先后从二十万元降至十万元,并指使周到商场巨幅广告牌下交线。当晚 9 时许,被告人朱在商场周围再次打电话催促周送钱时,有人上前搭话,朱因惧怕,遂慌忙坐出租车返回 X 乡废弃房屋内,把身上仅有的 20 元钱交给于,让于坐上出租车到一雕塑前等候其母亲。后与任逃离现场。两被告人于当夜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陈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17、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及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系犯罪中止、不区分主从关系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它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信。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任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朱 X 的刑期自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29 日止;被告人任的刑期自 200

18、6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0 年 10 月 29 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长:张人民陪审员:杨人民陪审员:黄二 00 七年二月十六日问题:请根据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判决书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8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本案中消防安全处作为市公安局的一个下属机构,是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的职权的,因

19、而不是行政主体,其应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 【正确答案】 既然消防安全处不具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视为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依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之规定,可向市公安局的同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或市公安局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 【正确答案】 基于同样的道理,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4 【正确答案】 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试题解析】 依行政处罚法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省人大常委会通

20、过的地方性法规对扣留卫生许可证这一行政处罚措施具有设定权。应当注意,扣留许可证与吊销许可证是两码事。5 【正确答案】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试题解析】 依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依此,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6 【正确答案】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第 1 款之规定,对于本案中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关某选择,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根

21、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22 条的规定,可以有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当事人若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7 【正确答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40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本案中,关某为履行其对

22、 5 岁儿子的监护职责,申请公安局予以解救。对关某的请求,县公安局予以口头答复,要求其先还债,再责令曹某放人。尽管县公安局未制作任何决定书,但是公安局已口头表示拒绝关某的请求,应该认为县公安局已作出了拒绝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县公安局不予解救关某之子,是不履行保护关某之子(公民 )人身自由权的法定职责,对此,关某可以其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正确答案】 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成为第三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增加某种权利或者减少某种权利,增加某种

23、义务或减少某种义务。本案中,县公安局口头答复暂不予解救关某之子这一不作为行为,对关某而言,既未增加也未减少某种权利或义务,所以关某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鉴于关某之子尚未成年,如提起诉讼,关某可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9 【正确答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曹某为追讨债款,采取非法措施扣留关某之子,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对此县公安局负有法律上的职责保护被非法拘禁人关某之子,应责令曹某立即停止非法拘禁行为;但是县公安局却让关某先还债,后放人,此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所以,人民

24、法院应判决其立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人身自由。10 【正确答案】 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第 40 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因此,章程中规定临时会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或 1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错误的。11 【正确答案】 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第 39 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

25、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12 【正确答案】 永发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公司法第 31 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13 【正确答案】 永发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 44 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26、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永发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未超过 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14 【正确答案】 永发公司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公司法第 14 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知识模块】 简易程序15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民诉意见第 169 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知识模块】 简易程序16 【正确答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必须有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27、:人民法院 2009 年 9 月 30 日受理本案,2010 年1 月 10 日结案,超过了法律规定 3 个月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判决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而不是人民法庭的公章。法律根据是民诉意见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161 条的规定。【知识模块】 简易程序17 【正确答案】 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的规定,对于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原告在庭审时提出分割赵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由于这一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都是基干同一婚姻法律关系提出的,法庭对其应一并予以审理。但法庭对原告的

28、这一请求未进行审理,这在程序上是不妥的。【知识模块】 简易程序18 【正确答案】 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多处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 l 款第 4 项的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知识模块】 简易程序19 【正确答案】 依据民诉意见第 174 条的规定,发回重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知识模块】 简易程序20 【正确答案】 被告应是“满意水果店” ,因为根据 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应以合伙

29、的字号为被告,“满意水果店” 正是三人合伙所起的字号。21 【正确答案】 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均有效,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2 【正确答案】 抵押合同未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3 【正确答案】 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以合伙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24 【正确答案】 银行、庚、已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时,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与合

30、伙所签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银行对合伙的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5 【正确答案】 水果店的债权人可以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二、论述题26 【正确答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与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可以从以下的角度认识:第一,法和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法离

31、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又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涵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法和政治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第二,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

32、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实现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政为民、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指引。法的规范作用是由法的规范性所决定的,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保障了法的规范作用在个案中得以顺利实现;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亦要求在具体的个案中必须依法治国、实现公平正义;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三、选答题27 【正确答案】 甲题: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特征,又有自己内生的独特之处,其间经历了一个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

33、择、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探索过程。其基本特点可以说:我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的;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考点: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这样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现代化进程是由我国近代以来的社会基础所决定的,同时这个过程也表现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考点: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充分发挥了法的社会作用。具体说来,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通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一方面促进和维护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建设和发展,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维护了生产和交换条件;促进了公共设施建设,使社会化大生产得以有效组织与开展;

34、通过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障生产安全,推广生产技术,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了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有序开展。另一方面,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的政权基础,扩大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爱国统一战线,并公平有效地解决了人民内部的矛盾。 (考点:法的社会作用)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实践可以总结出许多有益的经验,其中就包含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精髓: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十六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

35、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任务。为实现这一任务,尤其需要认清法在其中的重大作用。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实际上,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尤其是现代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同时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为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理当充分发挥法律的建设性作用,进一步完善合理的法律制度,落实依法治国的法治要求,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

36、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37、,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胡锦涛主席强调,坚持民主法制。我们要始终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乙题:本刑事判决书存在下列问题:1首部存在的问题(1) 刑事判决书中的法院应当写全称,而不能简略地写为“区

38、人民法院”,应写为“省市 区人民法院。”(2) 文书的种类写作有误。对于刑事判决书只需要记做“刑事判决书” 即可,无须写明是“一审刑事判决书 ”。2当事人个人情况部分(1) 在被告人基本情况叙述完毕后,应当交待被告人是否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羁押何处等。但是本刑事判决书并没有写明这些情况。应增加:“20年月日因涉嫌绑架犯罪被刑事拘留,20年月 日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2) 辩护人的位置放置有误,应当紧跟在被告人后面。而不是叙述完所有的被告人之后,再叙述所有的辩护人,而应该是被告人和自己的辩护律师连在一起。3案由部分(1) 因为本案的第二被告是未成年人

39、,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此案。因此该判决书标明“公开审理 ”是错误的。(2) 没有交代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应增加:“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 ,任 及其法定代理人赵,辩护人徐,刘、王到庭参加诉讼。”4事实部分(1) 应当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而不是检察员个人。因而文书中写道:“检察员指控”是错误的。(2) 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对证据没有列明,对于证据证明的内容以及证据的效力没有详尽的论述。根据法院文书新样式的要求,刑事判决书强调对证据要进行分析、认证,一般要分为两个自然段表述。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

40、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同时,在“ 说明” 中强调,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的,不能认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要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事实。(3) 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没有表示接纳或者否认。而根据要求,刑事判决书应当“对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以体现裁判理由的客观、公正。同时,关于“ 本院认为”的写法,强调应当写明“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充分体现法院的判决是讲理的,从而与控、辩双方的意见和审理清楚的事实、证据成为有机联系的整体。(4) 本文缺少理由和法律根据的阐述。5尾部(1) 由于本判决书是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有权上诉,但是本判决书并没有交代上诉权。应增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 缺少“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与人民法院的院印。(3) 缺少书记员的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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